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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邦临时政府约法(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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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联邦临时政府约法(草稿)
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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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联邦临时政府约法(草稿)
(185 reads)
时间:
2003-2-21 周五, 下午9:3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此约法为讨论稿。正式颁布以临时政府筹委会编号文告为准
中国联邦临时政府约法(草稿)
中国联邦为继承和彻底完成辛亥革命以来中国之民主事业而设立的海外临时
政府。
中国联邦临时政府否定中国共产党对孙中山先生缔造的中华民国的非法颠覆。
为再造共和,还政于民,特制定约法如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联邦为各自决省、自治省、直辖省结合而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中国联邦由中华各族人民组织之
第三条 中国联邦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国联邦领土依中华民国宪法确定之疆域;除香港澳门主权之回归
外,中国联邦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疆域其他之一切非法变
更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五条 中国联邦承认联合国人权宣言的一切原则,并切实实行之
第六条 中国联邦承认一九四六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国民大会通过发
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全部人民权利及义务,并切实实行之
第七条 中国联邦结束临时状态,在国内召开国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国联邦宪
法后,人民权利义务以该宪法为准
第三章 中国联邦组织
第八条 中国联邦于民主革命胜利后三年内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正式制定宪法
选举总统。在此之前,总统一职虚悬之
第九条 中国联邦临时政府参议院,由中华民国宪法疆域及海外一切承认本
约法之民主政党,人民团体、社会贤达协商派员组织之
第十条 中国联邦临时政府现行总理内阁制。每届内阁五年。第一届内阁总
理,由临时政府筹委会提名通过。第二届起总理由参议院协商提名。
候选人可提数人,经不记名选举得三分之二以上票者为当选。
第十一条 临时政府内阁由总理、秘书长、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
财经部长、中央银行行长、社会部长、建设部长、农业部长、保
障部长等组成。内阁实行总理责任制;总理为内阁首席部长。
内阁各部,各独立常设机构及非独立常设机构之增设变更,首长
任免,由内阁组织法另行规定之
临时政府设立国策顾问团,作为内阁咨议智库
第十二条 中国联邦临时政府最高法院院长由参议院协商提名。候选人可提
数人,经不记名选举得三分之二以上票者为当选。
第四章 中国联邦总统
第十三条 中国联邦总统制度及总统职权由中国联邦正式宪法决定之
第五章 中国联邦临时政府参议院
第十四条 议决临时政府一切法律案
第十五条 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
第十六条 答复临时政府内阁咨询
第十七条 受理人民之请愿
第十八条 质询内阁总理及其他内阁成员
第十九条 咨请临时政府查办违法官员
第二十条 弹劾内阁总理及其他内阁成员。弹劾程序由内阁成员弹劾法另行
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参议院秘书长公布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若内阁总理认为有碍实行,可于十日内声明参
议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三分之二以上仍持前议则
照前议施行。
第二十三条 第一任临时政府参议院议长由临时政府筹委会提名产生。参议
院议长、议员的更换由参议院组织法另行规定之
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设秘书处为常设工作机构。参议院闭会期间,代行参议
院职能
议长任命参议院秘书长。
议长可兼任秘书长
第六章 中国联邦临时政府内阁总理
第二十五条 在联邦临时政府期间,得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内阁各部,总揽政务
第二十七条 领导外交部向有关国家派出外交使团和建立代表处
第二十八条 领导联邦司法部颁发中国联邦公民护照、身份证件。设立和领
导大陆国内各省市县地下政府
第二十九条 领导联邦国防部,并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统率临时政府所属之
必要、精干的各类武装力量。授予军衔
第三十条 领导联邦中央银行发行联邦货币;
第三十一条 领导联邦财经部发行临时政府证券
第三十二条 提出和报告内阁各部之预算;国家安全委员会秘密工作预算部
分不受参议院具体之监察。其监察办法,由国家安全委员会组
织法另行规定之
第三十三条 经参议院同意,与有关国家缔结条约
第三十四条 颁发勋章及其它荣典
第三十五条 总理因故不能视事,由参议院议长召集紧急会议推选临时总理
暂行代理之;总理故障消除,则立即自动恢复职权
第七章 中国联邦临时政府最高法院
第三十六条 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由临时政府筹委会协商提名产生;其更换
由最高法院组织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之干涉
第三十八条 最高法院长任命各级法官及专门法官;任命报参议院备案,非
经参议院批准不受解职
第三十九条 参议院通过内阁成员弹劾案,最高法院全体法官选举九名法官
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最高法院院长为审判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效忠本政府及廉洁之宣誓;宣誓分
由议长、总理、最高法院院长对本部监督之
议长、总理、最高法院院长之宣誓由本部全体成员监督之
政府工作人员由人事署和保密署审核
政府工作人员实行薪金制。薪金水平按当地同类工作中上基准
核定发放。
第四十一条 中国联邦宪法经国内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正式制定施行前,本约法
之效力与宪法等同
第四十二条 本约法经中国联邦临时政府筹委会制定发布后,经参议院五分
之四上议员通过决议,始得增修之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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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对约法的质疑,有见地。
--
正义
- (958 Byte) 2003-2-22 周六, 下午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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