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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第七章 政治行为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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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第七章 政治行为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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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曹思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第七章 政治行为文明
(711 reads)
时间:
2003-2-17 周一, 上午1:1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七章 政治行为文明
政治观念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最终是要落实在政治行为文明上的。政治行为的主体
包括公民、政府、政党、社团及其他法人。简单地说,政治行为文明的主体就是公
民和法人。
政治行为文明的规范当然是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行为使文明的政治制度付诸实践,
同时也推动了文明的政治观念的普及和深化。政治观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与政治
行为文明,三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向前发展。
政治行为文明分为四个方面来讲:唾弃暴力主义;宽容、对话、协商;依法办事;
公民参政议政。
第一节 唾弃暴力主义
政治行为无非是要处理政治事务,解决政治矛盾,实现政治目的;而行为方式一般
来说有两种,一种是暴力方式,一种则是非暴力方式。毫无疑问,绝大多数人都认
为非暴力方式是文明的,是进步的;而暴力方式太粗鲁,太野蛮,太残酷,不仅伤
人,最后也害己,并且威胁社会安全,为人所不齿。在现代社会,理应深刻地揭露
暴力方式的危害性和产生暴力行为的思想根源,彻底杜绝具有暴力性质的政治行为。
暴力行为依其程度从较轻到严重,可以分为六级:
第一级是打架斗殴。一句话不对劲,就动手挥拳,行凶打人。
第二级是针对个别人的暗杀行为,如暗中派人杀害不同意见者,杀害政敌,消灭政
治对手。例如,1934年俄共十七次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委员会发现一千多名代表
手中的选票有近三百张没有投给斯大林,而俄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列宁格勒州委书
记基洛夫只丢失了三张选票。当时斯大林搞"肃反"扩大化很不得人心,基洛夫认为
不能这样干,他保护了很多干部,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威信很高。这就像在中国
的"文化大革命"中,周恩来尽自己的力量保护了不少干部,当然就得到了干部和老
百姓的称赞。监票委员会赶快向斯大林汇报投票的情况,斯大林说宣布我和基洛夫
都是只少三票。"真相"被掩盖了。在中央委员会选举总书记时,有人提出由基洛夫
担任总书记,基洛夫当时没有思想准备,说还是斯大林当总书记好。俄共十七大结
束后不久,基洛夫就被暗杀了,再不久暗杀基洛夫的凶手又被暗杀了,紧接著,暗
杀基洛夫的凶手的那个凶手也被暗杀了。根据许多历史学家的调查分析,这一系列
暗杀行动的幕后策划人就是斯大林。随即,斯大林又以追查暗杀基洛夫凶手的名义,
逮捕了基洛夫所有的亲戚、战友,最后把他的所有部下都干掉了。可见针对特定人
的政治暗杀这种暴力行为有多么可怕。包括人们所熟知的苏联大文学家高尔基,也
是在斯大林时期被暗杀的。
第三级是挑动群众,制造体罚和折磨,置政敌于死地。这种暴力行为比针对个别人
的暗杀行为更加卑鄙,更加恶劣,因为它往往披著一件合法的外衣,而且涉及面又
很广。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这种暴力行为的典型。毛泽东通过八次接见红卫兵
和发布各种各样的所谓"最高指示",假借人民群众的热情,挑动群众批斗"党内走资
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批斗知识分子,以达到把所有与他有不同见解的人消灭干净
的目的。在中国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之中,体罚、折磨、武斗、打人致死,遍
布全国;下跪、弯腰、喷气式、私设公堂、刑讯逼供,随处可见--红色恐怖笼罩神
州大地。
当时江西宜春地区有个挨批斗的人死了,革命委员会说他是畏罪自杀。可具体是怎
么自杀的,医生检查了一阵,找不出死因,就草草地把他埋了。好多年以后,那个
地方搞基建,把这个人的坟刨开,尸体成了白骨,这时人们发现他头盖骨上被钉了
两个钉子。这下就清楚了,原来当时造反派是用钉子从他的头上砸下去把他害死的,
因为有头发的遮掩,所以当时没有检查出来--多么残酷啊!
即使是德高望重的朱德总司令,在"文化大革命"中,住在中南海里也不得安生。他
英雄一世,叱吒疆场,令日本鬼子和国民党上下闻风丧胆,可是这时中央警卫局的
领导人却责令他去看大字报。可以肯定地说,没有毛泽东的指示,此人绝不敢如此
放肆。朱总司令拄著手杖,步履沉重地从一张又一张大字报前走过,当他看到红司
令变成了"黑司令",还打著红叉,他的手在发抖,腿在发抖,全身在发抖,连睫毛
都在发抖!在1959年庐山会议,朱总司令为被批判的彭德怀打抱不平时,针对毛泽
东说:"谁还相信我们曾经几十年在一个饭碗里吃过饭?!"
"文化大革命"有一句很时髦的话,叫做"好人打坏人--活该;坏人打坏人--狗咬狗;
好人打好人--误会;坏人打好人--锻炼"。因此,整个"文化大革命"暴力盛行,全国
上下打得一塌糊涂,从中央打到地方,从国家主席打到老百姓。
"文化大革命"中到底整死了多少人,至今没有拿出一个准确的数字,似乎还在回避,
不愿彻底反省。如果不彻底反省"文化大革命",中国就不能最终与这种令人发指的
暴力行为永远划清界限,"文化大革命"的重演就不是不可能的!
第四级是局部军事行动,如派出军事小分队公开挑衅,派一支部队去袭击一些特定
的人,这比针对个别人的暗杀更猖狂,比挑动群众、制造体罚和折磨、置政敌于死
地的规模更大,是堂而皇之的军事行动。
第五级是战争,以较大规模的军事力量宣战,既可能是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也可能
是国内的内战。
第六级是针对大量无辜者的恐怖主义活动。
恐怖主义活动是最残酷的暴力行为,其危害程度大大超过其他暴力方式。暗杀是针
对个别的具体对象,对谁有仇杀谁,至少还是有目标的;战争总还是有个规矩,是
军事部队对军事部队,是武力对武力,并非针对和平居民;即使伤及无辜,也不是
有意而为。可是,恐怖主义活动则是以大量杀害无辜者为目标的暴力行为,疯狂施
暴,甚至连施暴手段本身都是极其残忍的方式,如人体炸弹等。在美国发生的"911"事
件,是典型的恐怖主义行为,其残酷性远远超过了战争。
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实际上是暴力革命论。马克思曾提到过暴力是孕育新社会的产
婆,他认为那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的一种特殊手段,是有条件限制的。
但是,到了列宁的理论里,暴力就被绝对化了。他在《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
一文中说:"革命的无产阶级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
持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列宁全集》第二十八卷218页,人民出版社
1956年版)然而,历史告诉人们的是,使用暴力革命方式的结局往往都是令人失望
的。历朝历代的农民暴动是这样,近现代用暴力革命建立的政权基本上也是如此。依
赖杀气腾腾、血流成河建立起来的政权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几乎只是幻想。暴
力革命成功,革命者往往首先给自己论功行赏,然后再争权夺利,互相厮杀,以暴
易暴,用暴力高度集权,结果民主没有了,祥和没有了,社会可能再次酝酿著下一
轮暴力革命,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珍惜生命,保障人类安全,就必须反对恐怖主义,而反对恐怖主义,则必须清算暴
力革命论。崇尚暴力革命最为常见的观点有:
--只要目标伟大,可以不择手段。
最近几年,有一个"超限战"的理论,认为所有暴力手段都是合法的。我们当然不能
赞成这个理论。难道为了实现所谓"伟大"的胜利,就可以水井下药,河流投毒,毒
化空气,采用人体炸弹毁灭生命、使用生物武器涂炭生灵吗!战争也还是要有个最
起码的规矩、最基本的规则的。
--阶级斗争,你死我活。
真正的社会变革是依赖于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方式来实现的,是以非暴力形式
来进行的。你死我活的暴力革命只能达到政权易手的目的,并不能改变生产关系,
并不能改变社会结构,并不会带来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建立。
--马克思主义就是造反有理。
这句话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曲解。造反在本质上是破坏,而不是建设。所
谓"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结果"破"倒是"破"得一塌糊涂,"立"却
不知被抛到哪里去了。中国"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就是"造反有理"的典型杰作,结
果令人发指。
正因为如此,人民大众普遍赞赏非暴力的政治行为,反对暴力主义,坚守和平解决
所有政治问题和非政治问题的底线。我们大声疾呼,必须在全社会开展非暴力主义
的宣传教育,广为普及非暴力主义的思想,而且要从幼儿园的娃娃就开始普及。现
在有些幼儿园,教娃娃们玩的是"军事游戏",稚嫩的小手端著"机关枪",互相打得
个不可开交,幼小的心灵就遭到了暴力主义的熏染和毒害,这是很糟糕的事情。在
这种氛围中长大的孩子,在心理上很难逃脱暴力革命、恐怖主义的阴影。我们应当
对孩子从小培养良好的心态,逐渐树立起非暴力主义的意识,养成和平友爱的待人
处事习惯。人类已经进入了21世纪,应当尽最大努力让非暴力主义深入人心,从"根
"上刨掉暴力革命的种子。对暴力主义熟视无睹的人,难免有一天暴力主义就会降临
其身,到那时候就后悔莫及了。
反对暴力主义,也不是不分任何情况一概拒绝使用武力。当现场有人以暴力作案或
正在杀人,不把他的刀或枪夺下来,就会造成伤亡时,就得使用武力把他制服。一
旦制服以后,不能再使用武力了,就应当进入法律程序去处理。
第二节 宽容、对话、协商
宽容、对话、协商,是非暴力主义政治行为的基本方式。有宽容的态度才能沟通,
才会"有话好好说","有话坐下来慢慢讲",有了对话才能协商,协商一致,共同遵
守,协商不一致,各自保留,相互尊重。
社会本身具有多样性,所以政治是多元化的,文化也是多元化的,多样性与多元化
保证了社会始终充满良性竞争,形成优胜劣汰,推动社会发展,推动文明发展。宽
容正是多样性和多元化的政治保证。
宽容,首先表现为尊重竞争失败者,保证其有继续发展的空间,不能搞"成者为王败
者寇"那一套。比如说总统竞选,胜利者不能对失败者冷嘲热讽,更不能设置陷阱,
打击报复,而且还应当对失败者的某些长处有所肯定。
宽容,其次也表示为敢于承认自己的失败。还是以竞选为例,只要竞选过程不存在
违法问题,落选者就应向当选者表示祝贺,坦率地承认失败,决不胡搅蛮缠。不能
像毛泽东那样,彭德怀只不过对"大跃进"提了点批评意见,他就叫著嚷著:解放军
如果不跟我走,我可以上山打游击,可以下乡去组织军队。宽容,在错误的一方表
现为有错就承认,有错就改正;在失败的一方表现为承认失败,重新努力。
按中国古代的说法,宽容就是一种君子风度。在我国北宋时期熙宁四年,也就是1071年
的春天,发生在王安石、司马光、苏轼身上的一段史实,展示了古人的这种君子风
度。当时,王安石身为宰相,大力主张变法革新,推行新政;而司马光、苏轼二人
作为朝廷官员和社会名流,却极力反对王安石,企图阻挠变法革新。王安石为了保
证变法革新的贯彻实施,不得不将司马光、苏轼二人贬职流放。政见之争,王安石
居胜者之位,司马光、苏轼二人败走他乡。熙宁四年四月,就在司马光和苏轼即将
出走之时,他们分别收到了王安石送来的相约共聚的书信。三个昔日好友终于在司
马光府邸见面了。酒过数巡,王安石为司马光和苏轼各斟酒满杯,举杯道:乐之所
至,偶成一诗,放喉一歌,为君送行:
渐老偏谙世上情,已知吾事独难行。
脱身负米将求志,戮力乘田岂为名?
高论颇随衰俗废,壮怀难值故人倾。□
相逢始欲宽愁病,搔首还添白发生。
司马光边听边默默点头,这时他更加体会到了王安石心高志远,认真躬行,倡变法
雷厉风行,推改革负重如牛,为了大宋富强,白发霜鬓,谈何容易?"高论颇随衰俗
废",两年多来也许自己真是说得太多了!
苏轼听得心头酸楚难言。王安石权柄在握,但那也是为国为民尽职尽责啊!"相逢始
欲宽愁病,搔首还添白发生。"诚哉斯语!我别再添乱了。
王安石歌罢,司马光和曲:
三十余年西复东,劳生薄宦等飞蓬。
所存旧业唯清白,不负明君出补忠。
早避喧烦真得策,朱逢危辱好收功。
太平触处农桑满,赢得间间鹤发翁。
司马光歌声刚落,苏轼便起舞而歌:
百亩清池傍郭斜,居人行乐路人夸。
自言长官如灵运,能使江山似永嘉。
纵饮座中遗白□,幽寻尽处见桃花。
不堪山鸟号归去,长遣王孙苦忆家。
司马光拍案击节,王安石鼓掌应和。
从这段史实中,我们可以领略到古人敦厚尔雅的大度,高风亮节的宽容。
现代共产党人对待政敌的方式,经历了一个由狠毒到逐渐宽容的过程。斯大林时代,
对政敌毫无宽容可讲,一概清洗,不是监禁就是枪杀。到了赫鲁晓夫时期,除了贝
利亚被杀掉了外,所有的政治失败者都是被流放,例如马林科夫是到一个水电站当
站长;后来,赫鲁晓夫下台以后,苏共让他成为了养老金领取者,没有对他施加人
身迫害。"文化大革命"以后,中国共产党对待政治失败者的作法也有了些变化,给
以退休的待遇,一般不再采用监禁、软禁或其他人身迫害的方式了。
对政治失败者的宽容,实际上也是保护胜利者的未来。这是因为:一、成功与失败
都有相对性,没有绝对的成功,也没有绝对的失败,胜败乃兵家之常事,亦政治家
之常事;二、台上的人终究是要下来的,不说其他的因素,就是任期限制和年龄限
制,也决定了总有一天是要下台的。如果严酷地对待今天的失败者,剥夺人家的人
身自由,那他人今日的结局必将是自己明天之下场。
宽容,第三表现为承认和肯定不同政见者的存在,允许发展合法的反对派。这不论
在政党、在社会都应如此。动不动就要把全国人民的思想、观念、行动通通统一到
某一个人思想上的作法,是一种典型的不宽容的政治行为。像毛泽东在1959年就非
得把全党的思想统一到"大跃进"、"人民公社"上来,容不得一点儿不同意见。在庐
山会议上,他先批朱德,说:"大食堂不可不散,也不可全散。总司令啊,这一点我
们略有分歧。"然后,就大批彭德怀,最后把彭德怀打成了反党分子,杀一儆百,看
谁还敢提不同意见。毛泽东和彭德怀还是老乡,过去说的是"谁敢横刀立马,唯我彭
大将军",现在是高帽一顶压死人,到了"文化大革命"更是把彭德怀活活地置于死地。
不讲宽容,最后就会变成实际上的孤家寡人,四面楚歌!
宽容,第四表现为给政治的、文化的不同流派以充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提倡建立
各种形式的民间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一个人的政治主张可能实现,也可能得不到实现,
或者暂时得不到实现。但是任何人的公民权利是不可剥夺的,除非因为犯罪,通过
司法审判程序判刑,被依法剥夺。任何公民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提出自己
的政治建议,批评国家的政策,批评国家任何领导人的言行,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
不可剥夺的人身自由与权利。
任何不宽容的政治行为,在本质上是违宪的。
在宽容的前提下,有什么问题,有什么矛盾,有什么意见,有什么建议,都可以对
话,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交换。因为人们会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
角度观察和思考,有不同的利益,于是就需要相互协商,求同存异,有所妥协,和
平解决问题。
对话了,沟通了,但是不一定总能协商成功,而问题又必须及时解决,怎么办呢?
可以通过仲裁或审判,依靠法律程序来解决。这同样是现代社会的政治文明行为。
第三节 依法办事
所谓依法办事,一是公民在法律不禁止的领域内活动,不受到任何人和任何组织的
干扰,自己也决不干扰别人这样的活动;二是对于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又必须解决
的问题,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并对最终司法裁判的结果,认真履行,不打折扣。
依法办事的两个基本要求
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首先要求政治行为人必须遵守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的政治
行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不能超越法律。在此,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不管是
政府、政党、高官,都必须如此。通常人们的社会活动,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
内,不在法律规定范围的边界。法律规定范围的边界讲的就是特殊情况,正是在这
时,法律就要起作用了。以特殊情况为由,将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抛到一边置之不
理,显然是不文明的政治行为。
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第二要求作为政治行为人的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必须率先严
格尊重法律和执行法律。因为,公务机构如政府在实施公务时的违法行为,有很强
的示范作用,会导致违法行为蔓延、泛滥,造成社会的其他组织、机关、个人以各
种各样的借口去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多次发出通知,严格禁止在执行死刑时将犯人五花大绑、游街示
众的非人道主义作法。据2002年12月1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将于2003年6月竣工
的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女性罪犯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全国首次大胆设计使用了
通透式金属监狱围墙,一改传统监狱都是水泥高墙封闭的形象,并且使用浅黄色作
为狱内建筑物的主色调;对卫生间、浴室等特殊场所,均采用磨砂玻璃门窗,使罪
犯在这些特殊场所活动时,监控中呈现动画式、剪影式影像,既保证了监管安全,
又保护了罪犯的隐私权。司法、执法机构的这些作法,显然是政治文明的行为。
金口玉言扼杀民间思想家
20世纪50年代末,河南、四川等地的逃荒农民大量流入关中地区,各家各户吃了上
顿没下顿比比皆是,一斗粮食换一个媳妇并非奇事。陕西户县农民杨伟名陷入沉思,
经过反复思考,1960年他写了一篇题为《谈谈小麦播种量问题》的文章送给县和公
社的领导,批评当时盛行的浮夸风和瞎指挥,并提出中肯的建议。1961年,杨伟名
接连写出了《有关处理目前物资供应困难的建议》、《关于自愿参加食堂的建议》、
《应该以生产队为基础--对六十条修正草案的修正意见》、《谈关于一类物资的开
放问题》等四篇文章。他认为:
--从理论上讲,我们的国家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我们的建设整
整飞跃了一个历史时期即资本主义时代,但所谓飞跃都不是绕过,而是一种方式的
转换,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同时允许出现一个有条件的,但相仿于资
本主义范畴的自由竞争时期。
--尽快建设具有现代工业、农业、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必须经过一个"自
由竞争"的时期。
--贫富差距应允许存在,只要不出劳动致富的原则,富者听其"面白米全,酒肉丰隆
",穷者让其"缺米短面,瓜菜代食",这样富者可以再接再厉,穷者自会"反躬自省
"。
--计划经济在国民经济的比重宜小不宜大,即便是仅占百分之三四十;应该把计划
经济范围收缩到应有的限度,同时相应扩大非计划经济的范围。
1962年,杨伟名写出了系统的理论之作《当前形势怀感》,十二部分近万字,进一
步阐述了他关于"市场经济"、"自由贸易"、"价值规律"、"社会主义初期"等思想,
他充满理性地在文中说道:"一叶知秋,异地皆然"。文章分别寄给了各级党委和党
中央。
当年5月到8月初,各级党委反映积极,并给予杨伟名以鼓励,认为他所提出的理论、
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代表了党心民心。
毛泽东从中共中央宣传部的《宣教动态》上得知杨伟名的《当前形势怀感》。
8月6日,他在北戴河中央工作会议上说:一叶知秋,也可以知冬,更重要的是知春、
知夏;任何一个阶级都讲自己有希望,户县城关公社的同志也讲希望,他们讲单干
希望,共产党员在这些问题上不能无动于衷。
那时的中国,毛泽东可以把任何法律抛到九霄云外,何谈依法办事!于是,各级工
作组接踵而至户县,杨伟名被迫作了违心的检讨,"文化大革命"中,杨伟名不堪忍
受折磨,1968年5月5日晚同妻子双双服毒身亡。
生于1922年的杨伟名,读过三年私塾,曾参加中共地下党工作,1949年2月入党,5月
任副乡长,当年冬天自行脱党还乡,1957年重新入党,任生产大队会计,遭到毛泽
东严厉批评后被免职,死后十一年才平反昭雪。
历史学者雷颐在题为《令人震惊的"一叶知秋"》中说:杨伟名的理论水平之高,对
当时形势分析判断之透彻,所开"处方"之准确,读后令人震惊。在共和国历史上,
这是真正称得上"光辉"的文献之一;在当代思想史上,这份文献应占有一个非常重
要的位置,作者对市场经济的理解、阐述深刻生动,对社会主义"阶段性"论述的精
辟和"先见"都令人叹为观止。
然而,在不依法办事的年代,金口玉言把思想扼杀了,把又一位民间思想家扼杀了。
质疑"双规"
现在人们特别痛恨腐败,痛恨贪官污吏,为遏制腐败和打击贪官污吏,中共中央纪
检委采取了一种叫做"双规"的措施,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
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交待。应当看到,采用这一措施以来,确实处理了一些贪官
污吏,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这里要指出的是,"双规"措施是把"双规"对象隔离起来,不许回家,不许与
外界联系,实际上实施的是一种变相拘禁,剥夺其人身自由。变相拘禁的作法,是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不管"双规"是谁制定
的,也不管制定"双规"的初衷有多么好,而问题在于违法的政治行为与文明是背道
而驰的。
发现腐败贪污的嫌疑,合法的做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么拘留,要
么逮捕。拘留或逮捕,一是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批准手续,二是有时间的规定,三
是由法定实施主体执行。而所谓"双规",与此三条任何一条都不符合,实属《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
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因此,"双规"措施决不可再继续实施下去了,应当严格遵循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
依照法律程序来打击和制裁贪官污吏。
实施"双规"处理贪官污吏,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现在中国的预审工作水平较低,预
审工作较为薄弱,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只好先把他封闭起来,隔离起来,
然后再去找证据。取消"双规",严格依法办事,这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掌握了证据何必还要"双规"呢,该拘留就拘留,该逮捕就逮捕。
还要顺便说一下,即使"双规"只针对共产党内的贪污腐败嫌疑人,也不是政治文明
行为。因为,中国共产党员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享有公民的人身自由
权利,党的组织没有权力剥夺他的公民权利;第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
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开除
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从党内最低的纪律处分到最高的纪律处分,都没有"双规"的
地位。
"双规"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应当立
即取消。
质疑"劳教"
"劳教"是劳动教养的简称。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行
政处罚行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57年8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和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前两个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
后一个属于部门行政规章。这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
--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实行收容、强制劳动和教育改
造的一种行政制裁。
--劳动教养的对象包括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
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并规定以下六类人符合劳动教
养的条件: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
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
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
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
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劳动教养的
期限确定为一至三年。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里要对"劳教"提出两点质疑:
第一,劳动教养制度严重违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
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
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
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中所说的"法律"或"法",必然是指由国
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不能包
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如果非国家法律的其他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话,那宪法就失去最高法
律的权威性了。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
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
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
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务院、公安部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机关以违
宪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建立起来的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理应立即废除。
第二,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严重违反《立法法》。
2000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
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
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九
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
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
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中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生效之前制定的,现在既然已经有更加具体的法律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行政
法规和行政规章本身是违法的,而且国务院也好、公安部也好,根本就无权制定"有
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
度等事项"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那么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不立即废除,更待何时!
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甚多,给侵犯公民人权和执法者徇私枉法开了一个很大的貌似
合法的后门。想抓就抓,想关就关,既不需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批准,也不需要法
院开庭审理,被劳动教养者也不可能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能办
好事吗!
与劳动教养行为相关的另一种常见的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是"收容"和"强制遣返"。
尤其是,到了过年过节,一遇上北京要开个什么会,公安部门以及所谓联防,就要
出来到处抓人捕人,打工的民工可就倒了大酶,莫名其妙地被抓起来,被押到莫名
其妙的地方干活,然后再莫名其妙地被强制遣返回家乡--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权!
现在中国既有《刑法》惩治犯罪,又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戒违规,劳动教养
制度还有什么理由死皮赖脸地存在下去呢!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就
应当将其废除。
第四节 公民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参政议政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绝不是谁对公民的"恩赐",公民完全用不著
为此向谁感恩戴德;而国家机关则应当尽最大可能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便利条件,
这是国家政治行为文明程度的一个反映。
有人说,现在谁还会关心政治!市场经济,赚钱为大!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过分析,
生存与自由是人的基本需求,是政治产生的根本原因。在现实中,政治与每个人的
生存和自由是息息相关的。之所以有人认为现在无人关心政治,恰恰说明整个社会给
公民提供的参政议政条件不足和机会不够。在封建恐怖气氛下,崇尚"莫谈国事",而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在一个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议政的人总是不会少的。因为有
了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空间,更多的公民会以议政的方式参与政治。
公开化激发公民议政热情
有价值的历史镜头,往往会长留于民间。至今不少人还津津乐道十多年前审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时的电视实况报道所带来的强烈反响。那是1986年9月26日
的夜晚,当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企业破产法
的特别节目传遍三山五岳、天南海北时,中国亿万公民第一次在电视机前"旁听"了
国家立法机关的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唇枪舌剑,精彩
的场面和激烈的辩论,猛然激发了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有的观众在观看电视时情
不自禁地脱口而出:"像这样下去,中国的繁荣富强一定大有希望!"更多的公民在"旁
听"之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挥笔疾书,致函电视台和国家有关部门,赞扬国家立法
机关工作的公开化缩短了普通百姓与人民代表的距离,提供了公民评说国家大事的
机会。
让我们一起来感受感受当时老百姓参政议政的热情吧:
--我看了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企业破产法的电视特别节目,心情十分激动。
电视屏幕上振奋人心的场面似乎把我们带入了北京人民大会堂。(王殿尊,河北)
--这是我看电视以来感受最好的一次,十分振奋,好像我自己到了北京参加全国人
大常委会一样。在国家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在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上,通过各种
方式让人民充分了解,这对国家对人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决不可低估其作用。(何
镇浪,河南)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让"人民做主"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让人民真正参与国
家的政治生活。(马亚强,北京)
--昨夜的电视特别节目特别激动人心,仿佛我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发言一样。
今天早上一上班,几个科室的同志都在热烈地讨论特别节目。电视台的报道紧紧抓
住了群众最感兴趣的内容,把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充分地展现在全国人民面前,真
正起到了传播媒介的作用,把全国人民与国家政治生活直接地联系起来了。(梁大
同,江苏)
--我们不禁拍案叫好。这种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辩论纪实报道出来的电视
节目,使人民比较直观地了解国家的立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对立法过
程的神秘感和不信任感。(曾常青,重庆)
--中央电视台的特别节目不仅使全国亿万观众看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们的形象,
而且听到了他们的肺腑之声,让老百姓直接听到了不少委员较为完整的主题发言,
知道他们的确是在认真研究问题。(连跃,北京)
--我们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企业破产法的热烈讨论,是从职工利益出发,实
事求是地反映了我们的心声。这是我有生以来首次看到听到人大常委会讨论国家大
事的实况,我们从中看到了希望,坚定了改革的信心。国家的一切法律都是这样经
过实际考察、反复研究讨论后制定而成的话,那人民代表就不愧为我们人民的代表。
(高锦如等四位职工,河北)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破产法的电视节目播出后,第二天一上班大家就围
绕企业破产法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把大家的心紧紧地拢到一起了。(齐子
贵,吉林)
--我认为企业破产法是需要的,必须依法淘汰那些对社会没有贡献反而有影响
的企业。实施企业破产法的意义不仅在于推动企业改革,而且还会促进其他许多方
面的改革。(张世群,江苏)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确立这样一个制度:除讨论部分外交问题、国防问
题,作为特例可以宣布举行秘密会议以外,所有正式会议一律公开举行。其方法是,
邀请国内主要新闻单位派记者驻会,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会议作现场
实况直播。届时虽然一部分忙于自身工作的人可能无暇收听收看,但凡是有时间、
有兴趣的公民,都能得到旁听会议的机会。此外,各新闻单位还可以对会议不同的
侧面作形式多样的报道。这样做,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并不困难,同时也可以避
免大的政治风险。人民群众经常旁听全国人大的会议不但不会妨碍,而且还会有利
于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有领导地稳步前进。(王思,北京)
院外活动 参政之路
所谓院外活动,是指代表不同利益群体和不同思想观点的公民在议院外边或在议会
会场外,对议员进行游说,以自己的主张去影响议员的活动,藉以促成或阻止某项
法律的通过。这种院外游说活动在西方比较普遍,美国法律对此予以承认和保护。
许多政治学家也把院外活动看成是政治行为文明的一种表现,认为热心从事院外活
动的公民是院外活动家,他们所做的院外活动,增加了民意民心的政治表达机会,
体现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利。
中国过去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活动不充分,院外活动也就无从谈起。人们有什么
意见和要求,习惯于找党委、找政府,很少找人大,更少想到去影响人大的立法。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院外活动发挥了很好的参
政作用。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我为制定破产法的动
议找到全国人大代表面谈,并征集到足够数量的人大代表签名,成功地向全国人大
提交了制定破产法的议案;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破产法草案期间,我给全国
人大常委会每一位委员寄送《谈谈企业破产法》的小册子,之后又以该书作者身份,
给所有常委委员打电话进行游说;1987年3月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我再次征集了三
十二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向大会提交了建立人大旁听制的议案。我以公民个人身
份所做的这些工作,《中国青年报》1988年7月16日头版作了综合报道,题为:中国
的"院外活动"。
随著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
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而院外活动也必将成为公民参政议政的一条很好的途径。
今天的中国,应当为院外活动正名,让更多关心国家大事的热心公民名正言顺地进
行院外活动。人民代表既然有责任代表民意,就应当欢迎选民向他们进行院外游说,
表达意见。这种院外活动是切实加强选民与人民代表的联系,便利公民参政议政,
促进会内会外结合,促进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履行国家立法机关职责的有效形式,
既无风险又合理合法,应当积极提倡,发扬光大。
转自曹思源新书:<政治文明ABC----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
http://209.101.125.119/HJAuthor.asp?ID=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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