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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综合一些人的意见之后的新版民族意志党党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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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综合一些人的意见之后的新版民族意志党党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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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综合一些人的意见之后的新版民族意志党党章(草案) (254 reads)      时间: 2003-1-29 周三, 上午11:1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民族意志党党章(草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前言



大汉民族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他曾经影响过这个世界的进程,也曾经有过可以主导整个世界的实力,并为整个世界的文明与进步做出过使其他民族所无可比拟的卓越贡献。在过去的岁月里,对于那些偏居一隅的异族而言,大汉民族就意味着强大、繁荣、文明与进步!作为大汉民族的优秀子孙,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是上天赐予那些落后民族的珍贵礼物!



但是,近代的大汉民族又是一个苦难深重的民族。尽管我们曾经有过伟大的辉煌——那是足以震撼整个世界的伟业,可是自盛唐之后,我们却开始走向了衰落。但即使是这样,在其后的一千余年中,大汉民族仍旧有效地控制着世界上最大的帝国,直到公元一八四零年……我们真的衰落了!



从那时起,我们不得不低下我们那高贵的头颅,不得不忍受那些来自异族的屈辱,不得不割让和出卖我们的祖先所留给我们的土地与资源……不得不去接受那些耻辱,那些令我们的祖先蒙羞的耻辱!



也是从那时起,无数大汉民族的优秀儿女开始了恢复民族光荣的事业。他们前仆后继,勇往直前,不惜抛头颅、洒热血,只为了一个目标——我们民族的伟大复兴!可是,时至今日,我们的民族仍旧没有摆脱贫穷与落后的境况。于是我们中的有些人开始气馁了,放弃了,他们说,世界已经远离了我们!



但是,世界真的远离我们了吗?



不,不是这样的!我们这些大汉民族的子孙必须意识到,我们的衰落只是因为在我们最为强大的时候,我们没有选择继续向前,而是接受了固步自封。大汉文明并非已经不再适应这个世界,我们坚信,通过我们的奋斗,大汉民族在未来也必将是这个世界上的无可争议的领导者!我们将让这个世界再次感受到来自大汉民族的强大、繁荣、文明与进步——只要我们继续前进!



因此,我们这些大汉民族的优秀儿女,务必从现在开始,务必从自我开始,为了我们伟大民族的再次复兴,团结起来,以期在世界上重新建立我们那强大的国家——一个由大汉民族主导的,并足以震撼整个世界的国家!



总则



第一条、为了恢复大汉文明,为了实现大汉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了再次建立一个由大汉民族主导的强大国家,大汉民族的优秀儿女决定成立民族意志党。



第二条、民族意志党是由大汉民族中的优秀成员组成的政党,他代表所有大汉民众的利益,并将领导民众为了恢复大汉文明、实现大汉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再次建立一个由大汉民族主导的强大国家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民族意志党的核心思想为:大汉民族的所有优秀思想中,在今日仍能适用的全部理念。



第四条、民族意志党的建党原则为:民族、法制、强国。



第五条、民族意志党的建党目标为:重树大汉文明,取得中国政权,建立大汉国家,再次领导世界。



第六条、民族意志党的行动纲领为:



(一)建国纲领:联合大汉民众,推翻中共暴政,建立真正民族统一政权。



(二)治国纲领:



1、对内纲领:发展民族文化,发展科技教育,合理利用及保护环境和资源,充分保障民众的生活和权利;



2、对外纲领:建立强大国防,控制周边弱小,执行强势外交,恢复昔日帝国辉煌;



第七条、民族意志党的政治原则为:三权分立,党政分开;议会直选,行政公开;国家军队,全民福利;开放党禁、媒体自由。



组织和权限



第八条、民族意志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在其闭会期间,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授权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进行民族意志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族意志党的最高执行机构为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由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民族意志党的最高监督机构为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由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只对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控制在一百人以内,但应保障该人数为一奇数。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应同时选出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但应保障该人数不得超过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一)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第一副主席一名,专职副主席四名。专职副主席分别负责宣传、组织、教育和联络;



(二)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的主席、第一副主席和专职副主席由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当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因故暂时[1]不能视事时,由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第一副主席代理行使主席职权;



(四)当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因故长期[2]不能视事时,由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第一副主席代理行使主席职权,但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必须在三个月内[3]召开会议,选举新的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



第十二条、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下设宣传、组织、教育和联络四个专职委员会。



(一)民族意志党中央各专职委员会的主任分别由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的专职副主席担任;



(二)民族意志党中央各专职委员会的成员由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民族意志党中央各专职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小组,以处理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的人数应控制在五十人以内,但应保障该人数为一奇数。



(一)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



(二)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当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席因故暂时或长期[4]不能视事时,由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副主席代理行使主席职权;



第十四条、正常情况下,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在固定的时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即当三分之二的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委员,或三分之二的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或四分之一的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或三分之二的民族意志党省级地方委员会要求召开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时,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为:



(一)在非选举年的时候,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为:



1、听取并审议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所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新的工作计划;



2、听取并审议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席所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新的工作计划;



3、提交并审议议案;



4、对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专职副主席、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以及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提出弹劾;



5、对民族意志党地方代表大会、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出通报批评;



6、对民族意志党地方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提出弹劾;



7、对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和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定进行评议和审查,并有权做出更改——此更改为最终决议;



8、对民族意志党地方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定进行评议和审查,并有权做出更改——此更改为最终决议;



9、民族意志党的党章和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在选举年的时候,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除行使非选举年的职责外,其职责还包括:



1、选举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委员、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和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



2、选举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和专职副主席;



3、选举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十七条、正常情况下,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委员每五年改选一次,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为:



(一)在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授权和监督下,处理民族意志党中央各专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在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并审议议案;



(三)对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和专职副主席提出弹劾;



(四)对民族意志党地方代表大会提出行政通报批评;



(五)对民族意志党地方委员会的成员提出弹劾;



(六)对民族意志党地方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定进行评议和审查,并有权做出更改;



(七)民族意志党的党章和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委员的权限不得超出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正常情况下,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每五年改选一次,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的职责为:



(一)列席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和民族意志党中央各专职委员会的会议;



(二)在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授权和监督下,协助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处理民族意志党中央各专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民族意志党的党章和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的权限不得超出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正常情况下,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和专职副主席的任期最多为两届[5]。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下,即在三分之二的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的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四分之一的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三分之二的民族意志党地方委员会的提议下,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和专职副主席的任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即在特殊情况下,任期不得超过四届。



第二十三条、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的职责为:



(一)在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授权和监督下,处理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根据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和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签发民族意志党的文件;



(三)民族意志党的党章和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的权限不得超出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第一副主席的职责为:



(一)在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授权和监督下,协助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处理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在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代理行使主席职权;



(三)民族意志党的党章和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第一副主席的权限不得超出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各专职副主席的职责为:



(一)在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授权和监督下,处理民族意志党中央各专职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对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出工作建议;



(三)民族意志党的党章和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各专职副主席的权限不得超出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正常情况下,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每五年改选一次,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为:



(一)在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授权和监督下,处理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对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专职副主席、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提出弹劾;



(三)对民族意志党地方代表大会提出纪律通报批评;



(四)对民族意志党地方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提出弹劾;



(五)对民族意志党地方监督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定进行评议和审查,并有权做出更改;



(六)民族意志党的党章和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七)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限不得超出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正常情况下,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最多为两届[6]。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即在三分之二的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的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四分之一的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三分之二的民族意志党地方委员会的提议下,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即在特殊情况下,任期不得超过四届。



第三十条、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席的职责为:



(一)在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授权和监督下,处理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民族意志党的党章和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三)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席的权限不得超出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所规定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副主席的职责为:



(一)在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授权和监督下,协助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席处理日常事务;



(二)在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代理行使主席职权;



(三)民族意志党的党章和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四)民族意志党中央监督委员会副主席的权限不得超出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所规定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民族意志党的地方权力机构为民族意志党地方代表大会,在其闭会期间,民族意志党地方代表大会授权民族意志党地方委员会进行民族意志党在各地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民族意志党的地方执行机构为民族意志党地方委员会,民族意志党地方委员会由民族意志党地方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上一级的民族意志党代表大会、上一级的民族意志党委员会和同一级的民族意志党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民族意志党的地方监督机构为民族意志党地方监督委员会,民族意志党地方监督委员会由民族意志党地方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上一级的民族意志党代表大会、上一级的民族意志党监督委员会和同一级的民族意志党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民族意志党地方委员会和民族意志党地方监督委员会的人数由上一级的民族意志党代表大会决定,但应保障该人数为一奇数。上一级的民族意志党代表大会应同时确定下一级民族意志党地方委员会候补委员的人数,但应保障该人数不得超过下一级民族意志党地方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三十六条、民族意志党的地方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遵循民族意志党中央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相关组织机构的权限应参照中央组织机构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民族意志党的组织、负责与决策原则为:



(一)民族意志党的下一级的组织机构应服从上一级的民族意志党代表大会、上一级的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上一级的相关机构和同一级的民族意志党代表大会所做出的相关决议;



(二)民族意志党的下一级的组织机构应对上一级的民族意志党代表大会、上一级的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上一级的相关机构和同一级的民族意志党代表大会负责;



(三)民族意志党的上一级的组织机构有权对下一级的组织机构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做出更改;



(四)民族意志党的下一级的组织机构有权对上一级的组织机构所做出的各项决议提出复议申请;



(五)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为最终决议,只有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有权做出更改;



第三十八条、民族意志党的最小组织单位为党小组,人数一般应为十至十五人。特殊情况下,可以为三人。



第三十九条、若干个党小组可以组成一个支部。特殊情况下,三个党小组可以组成一个民族意志党的支部。



第四十条、在若干个支部的基础上,通过选举,组建最低一级的民族意志党地方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民族意志党最高一级的地方代表大会为民族意志党的省级代表大会。



选举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民族意志党的选举原则为差额选举。



(一)在人数允许的情况下,候选人的人数应至少为目标人数的二倍;



(二)在人数不允许的情况下,候选人的人数应至少比目标人数多一人;



第四十三条、民族意志党各项候选人的产生原则为:



(一)候选人的产生应采取自荐制和推选制相结合的方式;



(二)候选人必须为来自进行选举的组织机构的成员,即非该组织机构的成员无权作为该组织机构的候选人;



(三)民族意志党各级委员会、专职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委员必须为同一级民族意志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民族意志党各级委员会、专职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必须为同一级民族意志党的相关委员会的委员;



第四十四条、表决的方式应采取不记名的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表决通过率的规定:



(一)人事表决:



1、对于单一目标的人事表决,采取简单多数制,即获得超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当所有候选人均未超过半数时,在得票最多的前两名候选人中再次进行投票,获得超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2、对于多个目标的人事表决,采取多票当选制,即获得票数最多的若干名候选人当选;



(二)议案表决:



1、对于重要议案,采取绝对多数制,即只有在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票数时,议案才可获得通过;



2、对于一般议案,采取简单多数制,即只要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议案就可获得通过;



党员



第四十六条、年满十八周岁,接受民族意志党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大汉民族,均可就近向民族意志党的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审核后,可批准其加入民族意志党,成为民族意志党的预备党员。



(一)对于其父母中有一方为非大汉民族的申请者,民族意志党的支部应充分尊重申请者本人的民族选择,不得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二)对于非完全大汉民族[7]或可能为非完全大汉民族的申请者,民族意志党的支部应充分尊重申请者本人的民族选择,不得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第四十七条、成为预备党员时,应面向党旗和党徽进行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民族意志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愿为大汉民族的伟大复兴奋斗终身,并随时准备为党和民族牺牲一切。



第四十八条、民族意志党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后,可申请转为民族意志党的正式党员。预备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民族意志党的支部可批准其转为民族意志党的正式党员,并报上一级的组织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民族意志党的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对党的成员进行监督;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允许保留对党的决议和政策的不同意见;



(七)向党的上级机构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机构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机构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十条、民族意志党的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坚持大汉民族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民族的利益;



(三)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完成党的任务;



第五十一条、民族意志党的党员在不再愿意接受民族意志党的章程,不再愿意执行民族意志党的决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退党申请。民族意志党的支部在经过慎重考虑后,可以批准其退党的申请,并报上一级的组织机构备案。



(一)退党是党员的权利,民族意志党的各级组织机构均不得阻碍党员行使该项权利,但应保证这一举动不会影响到民族意志党及其其他党员的利益;



(二)对于身处较为重要位置党员的退党申请,其批准权属于民族意志党的上一级的组织机构;



(三)对于已经退党的党员要求再次加入民族意志党的申请时,民族意志党的各级组织机构应慎重考虑;



监督



第五十二条、民族意志党的全体党员都有监督党的其他成员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民族意志党的全体党员都有接受党的其他成员的监督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民族意志党的纪律监督工作主要由民族意志党的各级监督委员会完成。



第五十五条、民族意志党的纪律监督工作以《民族意志党党章》和《民族意志党的纪律》为依据。



第五十六条、民族意志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一)留党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二)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民族意志党的各级组织机构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五十七条、在民族意志党的监督委员会做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提议后,将交由同级的民族意志党代表大会或民族意志党的支部全体大会表决。



(一)如果表决通过,则执行决议,并报民族意志党的上一级组织机构备案;



(二)在表决未通过时,民族意志党的监督委员会可以按照绝对多数制进行再次表决,针对不同情况[8],如果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的票数,则可强制通过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提议;



第五十八条、给与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属于一般议案;给与党员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处分,属于重要议案。



其他



第五十九条、党旗(待定)。



第六十条、党徽(待定)。



第六十一条、党歌为《义勇军进行曲》。



第六十二条、党的经费的来源为:



(一)党费;



(二)党内捐赠;



(三)党外募捐;



第六十三条、党的工作语言为国语,即标注普通话。



第六十四条、《民族意志党党章》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民族意志党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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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 时间超过三个月。



[3] 该时间由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对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做出长期不能视事的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4] 时间期限的定义与民族意志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不能视事的期限定义一致。



[5] 职务变化不在此限。



[6] 职务变化不在此限。



[7] 含有非大汉民族的血统。



[8] 强制通过给与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需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强制通过给与党员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处分,需要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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