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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中华国协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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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华国协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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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中华国协人权法案 (129 reads)      时间: 2003-1-22 周三, 下午5:2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前言



中华国协

承认天赋尊严、平等、权利是个人自由、社会公义、世界和平的基石。

承认自由与尊严源于人的天赋本性,因此民事自由权不容侵犯。

承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必须努力创造条件。

承认每个社会成员有义务不损害他人权利。

同意下述条款:



第一条



一)意志自由天赋,因此人人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身份;

二)人人有权自由从事经济、社会、文化活动;

三)人人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私产。

四)国家有责任管理公共信用,及非民治企、事业。

五)国家有责任保护国民生计,保证国民的谋生手段不遭剥夺、侵害、拒绝。



第二条



一)政府须依权限确保本法案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倾向、阶级、出身、职业、特殊团体之原由而遭到岐视性的对待。

二)国家当局应制定细则,有效补救当事人因遭侵权而蒙受的各种损失。



第三条

一)人命天赋,因此不可武断剥夺人命。

二)死刑限于性质极端恶劣的谋杀罪行,包括种族屠杀罪行。

三)死刑判决应由合格法院作出。

四)被告有权寻求复审。

五)罪犯有权寻求特赦。

六)孕妇与少年应免于死刑。



第四条

一)人身自由天赋,因此严禁任何形式的人奴役人。

二)严禁社团借制度奴役成员,严禁奴工交易,严禁贩卖人口,严禁人蛇活动。

三)禁止强迫或胁迫他人从事义务劳动,包括以劳教为形式的非法惩处。

四)拘捕嫌犯须即时告知缘由及罪名;并及时将个案移交法院审理。

五)在押有权要求法庭聆听拘捕合法性,以免拖延拘留时间。

六)遭非法收押者有实施权利要求赔偿。



第五条

一)形象尊严天赋。因此:

二)不可以贬黜人格的手段提取口供,禁止用刑。

三)除非特别情形,被告与罪犯应分别看守、分别对待。

四)少年被告与成人被告应分别看守,要优先审理少年个案。

五)收容制度之设计应以罪犯行为之自新、社会纽带之复原为宗旨。

六)少年罪犯与成人罪犯应分别收容,并照年龄与法定身份制定罪犯待遇。



第六条

一)迁徙自由天赋。

二)依两岸三地约定,国协境内国民有自由迁徙权,包括自由定居权。

三)出于公共安全、秩序、卫生、道德需要,政府可立法限制相关迁徙自由权。

四)不可拒绝国协公民入境本国。

五)人人有权离开本国。



第七条

一)阳光照好人也照歹人,因此法庭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二)民事诉讼或刑事指控,被告有权获得公正、公开的聆听。法庭必须依法形成,不受行政干预,具备权威、信用、效能。

三)法庭、媒体、公众应假设刑事被告无罪。

四)刑事个案应照下述规范审理,确保最低限度之完全平等:

A)用明确语言通知被告,使之详尽了解指控的缘由与性质。

B)被告有权要求法庭及时判决,以避免控方不适当的拖延。

C)被告应有足够的时间与便利准备辩护,与所选律师沟通。

D)被告应被告知有权自辩,也有权选择法律援助代为辩护。

E)被告若无力偿付法律援助费用,则由法庭指派法律援助。

F)被告与控方应在同样条件下要求证人出庭,并检查证人。

G)被告若听不懂法庭所用语言,则提供免费双向口译服务。

H)被告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见证,不被强迫承认有罪。

五)若被判犯有刑事罪,则当事人有权依法将罪名与判决提交上一级法院复审。

六)刑事个案若因司法失败而造成最后裁决错误,则受害人有权依法寻求赔偿。

七)对于已经判决的冒犯、已经惩罚的罪行,当事人不再负有额外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法律面前的人乃是有灵有肉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名词,或集合的人群。



第九条

一)个人隐私、邮件不容打探、偷窥。

二)个人名誉不容毁、谤。

三)家庭、住处不容骚扰。



第十条

一)思想、良知、信仰自由天赋,因此人人有权选择宗教,有权从事崇拜、仪式、修行、传教等宗教活动。

二)出于公共安全、秩序、健康、道德或保护他人基本自由权的需要,政府可就相关议题立法限制某类宗教活动。

三)家长有权为未成年子女选择宗教教育,有权携未成年子女进出宗教场所、从事宗教崇拜活动。



第十一条

一)见解自由天赋,因此人人有权依自己的方式观察事物并持有见解;有权接受或拒绝特定世界观、方法论的教育;有权应用或拒绝应用特定世界观、方法论;有权批判或拒绝批判任何思想。

二)资讯自由天赋,因此人人有权借助各种渠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电台、互联网、大字报、论坛、读书会,乃至于街头呐喊、巷尾流言,来表达、传播自己的见解、感受、信息。人人有权不因诚实表达而遭到恐吓、伤害、制裁、报复,或其它形式的人格贬黜。人人有权从公共机构获取各种形式、各种来源的资讯与观念。

三)创作自由天赋,因此人人有权以艺术形式表达爱好、喜怒及审美情趣。

四)资讯自由不应损害他人的名誉与权利;不应危及共公安全,秩序,道德、健康。



第十二条

禁止煽动种族、宗教之岐视、敌意、仇恨、暴力;禁止鼓动、宣传战争。



第十三条

集会自由天赋,因此除非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健康,以及他人权利与自由的需要,不可限制人民举行和平集会。



第十四条

结社自由天赋,因此人人有权与他人结社,包括形成或加入工会组织。除非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健康或他人权利与自由的需要,不可限制人民自由结社。



第十五条

一)婚姻自由天赋,因此成人男女有权结婚、成立家庭。

二)由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同意的婚姻,才算是合法的婚姻。

三)配偶或原配双方于成婚、在婚及婚约解除之日,应享有平等的家庭权利与义务。

四)解除婚约应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及抚养义务。



第十六条

一)少儿有权获得家庭、社会、国家的看顾。

二)新生儿于出生之时应以名字注册形成出生证,并以此作为中华国协的国籍证件。



第十七条

一)国协公民有权以代议或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二)照《选举法》规定国协公民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三)国民于公共服务具同等入门权;公共服务不得另开后门。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有权享受自己的文化、习俗,使用自己的语言,信奉自己的宗教。



第十九条

两性在民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具平等权利。



第廿十条

人人有权获平等机会自由选择工作,自由选择职业训练、专业教育。



第廿一条

人人有权免于饥饿、露宿。



第廿二条

人人有权免于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有权获得医疗急救。



第廿三条

胎儿有权发展成熟;婴儿有权获母乳喂养;幼儿有权获得怀抱;儿童有权免于打骂。



第廿四条

老人有权不被遗弃,死者有权得到安葬。



第廿五条

残疾人有权得到政府的抚恤,以及社会的关爱。



第廿六条

工伤有权得到赔偿。



第廿七条

人人有权免于各种人祸之侵害,有权获得各种天灾之救援。



第廿八条

人人有权免于焦虑:有权获得就业、养老保障;有途径获得各种风险保障。



第廿九条

人人有权免于环境污染,有权免于视、听污染。



第三十条

人人有平等权利分享不同文化、艺术产品,以及科技发展的益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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