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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协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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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协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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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国协人权法案
(129 reads)
时间:
2003-1-22 周三, 下午5:2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前言
中华国协
承认天赋尊严、平等、权利是个人自由、社会公义、世界和平的基石。
承认自由与尊严源于人的天赋本性,因此民事自由权不容侵犯。
承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必须努力创造条件。
承认每个社会成员有义务不损害他人权利。
同意下述条款:
第一条
一)意志自由天赋,因此人人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身份;
二)人人有权自由从事经济、社会、文化活动;
三)人人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私产。
四)国家有责任管理公共信用,及非民治企、事业。
五)国家有责任保护国民生计,保证国民的谋生手段不遭剥夺、侵害、拒绝。
第二条
一)政府须依权限确保本法案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倾向、阶级、出身、职业、特殊团体之原由而遭到岐视性的对待。
二)国家当局应制定细则,有效补救当事人因遭侵权而蒙受的各种损失。
第三条
一)人命天赋,因此不可武断剥夺人命。
二)死刑限于性质极端恶劣的谋杀罪行,包括种族屠杀罪行。
三)死刑判决应由合格法院作出。
四)被告有权寻求复审。
五)罪犯有权寻求特赦。
六)孕妇与少年应免于死刑。
第四条
一)人身自由天赋,因此严禁任何形式的人奴役人。
二)严禁社团借制度奴役成员,严禁奴工交易,严禁贩卖人口,严禁人蛇活动。
三)禁止强迫或胁迫他人从事义务劳动,包括以劳教为形式的非法惩处。
四)拘捕嫌犯须即时告知缘由及罪名;并及时将个案移交法院审理。
五)在押有权要求法庭聆听拘捕合法性,以免拖延拘留时间。
六)遭非法收押者有实施权利要求赔偿。
第五条
一)形象尊严天赋。因此:
二)不可以贬黜人格的手段提取口供,禁止用刑。
三)除非特别情形,被告与罪犯应分别看守、分别对待。
四)少年被告与成人被告应分别看守,要优先审理少年个案。
五)收容制度之设计应以罪犯行为之自新、社会纽带之复原为宗旨。
六)少年罪犯与成人罪犯应分别收容,并照年龄与法定身份制定罪犯待遇。
第六条
一)迁徙自由天赋。
二)依两岸三地约定,国协境内国民有自由迁徙权,包括自由定居权。
三)出于公共安全、秩序、卫生、道德需要,政府可立法限制相关迁徙自由权。
四)不可拒绝国协公民入境本国。
五)人人有权离开本国。
第七条
一)阳光照好人也照歹人,因此法庭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二)民事诉讼或刑事指控,被告有权获得公正、公开的聆听。法庭必须依法形成,不受行政干预,具备权威、信用、效能。
三)法庭、媒体、公众应假设刑事被告无罪。
四)刑事个案应照下述规范审理,确保最低限度之完全平等:
A)用明确语言通知被告,使之详尽了解指控的缘由与性质。
B)被告有权要求法庭及时判决,以避免控方不适当的拖延。
C)被告应有足够的时间与便利准备辩护,与所选律师沟通。
D)被告应被告知有权自辩,也有权选择法律援助代为辩护。
E)被告若无力偿付法律援助费用,则由法庭指派法律援助。
F)被告与控方应在同样条件下要求证人出庭,并检查证人。
G)被告若听不懂法庭所用语言,则提供免费双向口译服务。
H)被告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见证,不被强迫承认有罪。
五)若被判犯有刑事罪,则当事人有权依法将罪名与判决提交上一级法院复审。
六)刑事个案若因司法失败而造成最后裁决错误,则受害人有权依法寻求赔偿。
七)对于已经判决的冒犯、已经惩罚的罪行,当事人不再负有额外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法律面前的人乃是有灵有肉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名词,或集合的人群。
第九条
一)个人隐私、邮件不容打探、偷窥。
二)个人名誉不容毁、谤。
三)家庭、住处不容骚扰。
第十条
一)思想、良知、信仰自由天赋,因此人人有权选择宗教,有权从事崇拜、仪式、修行、传教等宗教活动。
二)出于公共安全、秩序、健康、道德或保护他人基本自由权的需要,政府可就相关议题立法限制某类宗教活动。
三)家长有权为未成年子女选择宗教教育,有权携未成年子女进出宗教场所、从事宗教崇拜活动。
第十一条
一)见解自由天赋,因此人人有权依自己的方式观察事物并持有见解;有权接受或拒绝特定世界观、方法论的教育;有权应用或拒绝应用特定世界观、方法论;有权批判或拒绝批判任何思想。
二)资讯自由天赋,因此人人有权借助各种渠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电台、互联网、大字报、论坛、读书会,乃至于街头呐喊、巷尾流言,来表达、传播自己的见解、感受、信息。人人有权不因诚实表达而遭到恐吓、伤害、制裁、报复,或其它形式的人格贬黜。人人有权从公共机构获取各种形式、各种来源的资讯与观念。
三)创作自由天赋,因此人人有权以艺术形式表达爱好、喜怒及审美情趣。
四)资讯自由不应损害他人的名誉与权利;不应危及共公安全,秩序,道德、健康。
第十二条
禁止煽动种族、宗教之岐视、敌意、仇恨、暴力;禁止鼓动、宣传战争。
第十三条
集会自由天赋,因此除非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健康,以及他人权利与自由的需要,不可限制人民举行和平集会。
第十四条
结社自由天赋,因此人人有权与他人结社,包括形成或加入工会组织。除非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健康或他人权利与自由的需要,不可限制人民自由结社。
第十五条
一)婚姻自由天赋,因此成人男女有权结婚、成立家庭。
二)由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同意的婚姻,才算是合法的婚姻。
三)配偶或原配双方于成婚、在婚及婚约解除之日,应享有平等的家庭权利与义务。
四)解除婚约应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及抚养义务。
第十六条
一)少儿有权获得家庭、社会、国家的看顾。
二)新生儿于出生之时应以名字注册形成出生证,并以此作为中华国协的国籍证件。
第十七条
一)国协公民有权以代议或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二)照《选举法》规定国协公民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三)国民于公共服务具同等入门权;公共服务不得另开后门。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有权享受自己的文化、习俗,使用自己的语言,信奉自己的宗教。
第十九条
两性在民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具平等权利。
第廿十条
人人有权获平等机会自由选择工作,自由选择职业训练、专业教育。
第廿一条
人人有权免于饥饿、露宿。
第廿二条
人人有权免于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有权获得医疗急救。
第廿三条
胎儿有权发展成熟;婴儿有权获母乳喂养;幼儿有权获得怀抱;儿童有权免于打骂。
第廿四条
老人有权不被遗弃,死者有权得到安葬。
第廿五条
残疾人有权得到政府的抚恤,以及社会的关爱。
第廿六条
工伤有权得到赔偿。
第廿七条
人人有权免于各种人祸之侵害,有权获得各种天灾之救援。
第廿八条
人人有权免于焦虑:有权获得就业、养老保障;有途径获得各种风险保障。
第廿九条
人人有权免于环境污染,有权免于视、听污染。
第三十条
人人有平等权利分享不同文化、艺术产品,以及科技发展的益处。
(待续)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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