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原始资本主义是属於当代经济学家所称的坏资本主义,其特点是政府利用其政治垄断特权追求其私利,不惜损害社会利益。比如政府利用盐业官营,官窑,皇家织造与民争利。没有成立私人企业的自动注册制,私人企业需要有权官负的监护,批准,政府也利用其任意侵犯私人企业财产的特权从与官府勾结的商人处索取各种利益(见费正清1993.p19)。这种官商勾结是坏资本主义的另一特徵,正如Landes(1998,p222)所言,这种坏资本主义造成了无效率的收入分配不公,整个经济主要是为官府和特权阶级生产,因而市场狭小,分工不可能加深,生产力不可能提高。而Landes认为18世纪的法国也是这样一个收入分配不公,官商勾结的坏资本主义社会。而当时的英国是个税法公平,收入分配比较公平,中产阶级有相当高购买力,整个经济为平民生产的好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当时英国的市场容量大於法国(虽然人口和国土小於法国),分工可以加深,人均收入比法国高30%。(Mokyr,1993,p.56),费正清(1993,p24)记载了清末税收的非制度化,不透明,及事实上的累退税收制(越富和有权势的人交的税率越低),制度化的贪污,行贿及官商勾结盛行(关於清朝成立企业需要官府特许的制度,及官商关系和政府对一些经济活动的垄断,见费正清1993,pp19-20及何炳棣,Ho Ping-ti,1962,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rinal China: 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1368-1911,New York,Columbia Univeris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