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就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给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征集签名稿,欢迎提意见)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就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给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征集签名稿,欢迎提意见)   
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就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给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征集签名稿,欢迎提意见) (623 reads)      时间: 2003-1-20 周一, 上午3:48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此信在此征集签名一周后将寄往如下各处:



委员长:李鹏



副委员长:田纪云、姜春云、邹家华、帕巴拉□格列朗杰、王光英、程思远、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彭佩云、何鲁丽、周光召、曹志、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



秘书长:何椿霖



就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给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征集签名稿,欢迎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副委员长:



秘书长:



你们好!



我们是关心中国发展,人民幸福的中国各阶层人士。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制建设,呼吁你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参与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原文是: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40、41、51条,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对照其他国家的相应法律,并根据所收集的大量正面和反面的例子,我们认为:



1。“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覆盖范围过广,解释随意性大,容易造成冤狱。“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的限定不够准确,且没我们建议改为“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或使用暴力等手段”的限定范围。





2。鉴于改革开放二十五年后,“社会制度”已有很大变化,并考虑“三个代表”的新发展,“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建议改为“暴力推翻现行社会制度”。



建议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修改为(【 】内为修改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暴力推翻现行社会】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或使用其他暴力手段】颠覆国家政权及【现行社会】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十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认为,以上修改把煽动罪限定在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武力行为、威胁使用武力、或其它类似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非法手段危害国家安全、或制造非常严重的暴力事件或公众骚乱,才构成犯罪。这有利于将犯罪分子与一般的批评言论分别开来,有利于区别恐怖主义分子和一般对社会制度不满意的公民,更有利于准确打击

以暴力手段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组织,使之孤立于广大群众之外。



以上修改意见,仅供委员代表们提案时的参考。









联络人:非文人

E-MAIL:[email protected]



已签名者:

非文人

草庵居士

融融

海外逸士

邋遢道士

秋实





签名方法:



呼吁修改刑法是非常严肃的信件,不用真实姓名难以取信于人。但是, 网络上网友不愿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为解决这个矛盾,拟采取如下方法:



1) 在网络上发表的信件,只有联络人和签名人网名。



2) 签网名的网友请将真姓名(最好写上学位和/或职位)用E-MAIL发到上述联络人地址([email protected]),联络人经核准后方算正式签名,在信件发出时,均为真实姓名签署。



3) 仅用网名签署而未提供对应真姓名者,签署无效。



4) 联络人保证:对因签名而知的网人真姓名,不向第三者透露,不利用此知情权做任何除此次签名以外的事情。



5) 签名不求数量只求质量,不为任何政治目的,只为法律的合理性。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非文人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521049 seconds ] :: [ 25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