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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给中国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初稿,欢迎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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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给中国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初稿,欢迎提意见)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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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给中国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初稿,欢迎提意见) (605 reads)      时间: 2003-1-12 周日, 下午12:55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李鹏委员长:



各位付委员长:



我们是一批来自中国的海内外教授、学者、科学家、政商界人士、学生,我们极其关注中国的各项发展。中国经济上的快速发展,举世注目,是改革开放方针正确的有力证明。同时,我们也在关注着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及对个人权利的注重。我们欣喜的看到,中国在1997和1998年分别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的签署代表了中国政府对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的重视。然而,我们发现在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第一百零五条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九条有相抵触的部份。基于对国家法律严肃性的尊重,我们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内容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原文: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认为“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包括范围过广,其中部份抵触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我们的建议是对“颠覆国家政权”这句话进一步定义,以便更准确地针对违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言论进行法律限制。



我们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零五条改为: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力颠覆国家政权及暴力推翻现行社会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主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暴力颠覆国家政权及煽动暴力推翻现行社会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修改的好处是把用暴力行动和煽动暴力行动来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犯罪分子与和平的请愿诉求及批评言论分别开来,而只有那些煽动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才危害到国家安全,才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九条之三(乙)条款。



这样的修改对广大公民的知法守法有极大的好处,也能准确地打击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和煽动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也必将使主张暴力的非法组织孤立于广大群众之外。



顺祝新春愉快!





起草人



非文人(暂用网名)、随便(暂用网名)?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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