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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制原理初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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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平法制原理初步思考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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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标题:
公平法制原理初步思考
(1555 reads)
时间:
2001-11-02 周五, 上午3:30
作者:
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公平法制原理初步思考
和合 (10-10-01)
1。法律的权威来自其公平性。
2。法律中的分类
3。怎样合理对待不同类事物和人
4。法庭的独立性来源于它的操作方法是比较法。
5。法制不怕严,只怕不公平。法律不怕暂时略有不公平,只
怕没有申诉和修正的渠道。
6。严格地控制民众运动的程度,使其不能干涉、破坏正常法
律程序的运行和稳定修正,是中国宪政改革的关键。
7。民主是公平法律的一部份
8。对候选人提出预设资格条件符合公平法制原则。
9。中国向宪政政治转型之路
本文的主要观点:
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它的公平性。司法的独立性来源于其操作
原理。公平法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宪政民主政治体制的根本
出发点在于公平法则。中国政治转型无论从体制内还是体制外
,都应该从多数人利益法则(民主法则)转向以“公平法则”为
中心的方向。
1。法律的权威来自其公平性。
很多人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社
会契约。这种观点被很多人理解成法律就是多数民众认同的法
则。但是,社会契约论中有一点没有说到,那就是,不公平的
法律也有可能被大多数民众认同而成为契约。
事实上,历史上任何法律都是由契约而来。只不过有的是多数
民众契约,有的是少数贵族契约而已。由多数民众契约并不能
保证少数群体的合理权益。可见,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是非常错
误的。
我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其公平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读者先生,请您再重复一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几个字
,它意味着如果任何一个人认为他被不公平对待了,他就有权
控告这个执法者。如果有任何一个人认为某条法律对于他不公
平了,他就有权挑战这项法律。而不需要等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人支持他。
也就是说,哪怕全国几亿的人都认同“打倒刘少奇”这项法律
,而只有刘少奇一个人认为这项法律对他自己不公平了,他就
有权力挑战这项法律。
了解美国民权法案争取的历史的人应该知道,民权法案并不是
所谓普世法则的产物。在那时的美国,大多数白人的普世原则
都是认为黑人是低人一等的。民权法案的争取也不是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公民共同争取的结果。因此,它不是所谓的民主产物
。民权法案的争取过程,是仅仅几个黑人通过法庭争取的结果
。它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法律的最高法则是公平的原则。
法律的公平特性不是统治者意志所能改变,不是多数人意志所
能改变,不是强大军事力量所能改变,不是暴力革命和民众运
动所能改变。
法律的这种公平特性是具有和科学定律相同的性质的。就象牛
顿定律一样。
牛顿定律的权威性并不是因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人认同它。
我们并不在乎法律的一开始是由隋文帝、拿破仑、华盛顿、还
是由牛顿或者马顿制定的。也不必是所谓多数人的民主制定的
。法律的权威性不是因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人认同它,而是因
为,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随时挑战它的权威性。
所谓公平法则,并不是指任何人都平等。而是指:在同一类的
人或事件中,对同一类的待遇分配,所遵循的规则相同。
公正包括二个概念,第一,在同类事件和同一法律条文里面,
如果你认为你受的待遇和其他人不同,那么,你有权控告执法
者。
第二,如果在同类事件上对待你和同类其他人的法律不公平,
那么,你有权挑战该项法律。
公平法则有点象科学里面的等式,贯穿于整个科学的体系。等
式表达了同类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法律则是用公平法则表达
了人类社会事物之间的关系。
科学上说,尽管任何人都有挑战牛顿力学的权力,事实上,只
有训练有素的科学家才真正有机会进行挑战。
法律上说,尽管任何人都有挑战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的自由,
但是,这个挑战过程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和程序。必须应用相
应的法律知识和推导的逻辑。一般说来,必须有法律专家的指
导。就象科学的理论,必须经过专家的科学审稿程序,和严格
的判断才能判定新的科学理论优于旧的理论。
另外,一定要明白,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并不是简单的相等
原理。它是要把不同人对社会的贡献、不同类别的环境、学历
、经历、资格、金钱、血统,等等因素,经过法律专家严格的
综合进行的等效。这些等效的推导过程应该象科学论文一样公
开,以便任何人都能够参考,并重复推导。并进行挑战。
这里,我要挑战江泽民先生三个代表理论的公平性。在江泽民
先生的理论中说道:中国共产党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
这个绝大多数,就排除了极少数人的公平机会。这就不是人人
平等的公平法则。中国的宪法如果是在这种原则指导之下建成
,就必然不是一个人人平等的宪法。
如果中国是多党制,那么每一个政党是可以代表部份集团利益
的。这样就公平。但是,对于一党制,这个政党就必须代表全
体公民的利益。
这并不是不可能的事。只需要这个政党掌握公平原则,对任何
群体都一视同仁,并且,这个政党自己也必须是一个开放型的
公众党。关于这一点,我已经在“民主政治原理”一文中有过
说明。
我认为,江泽民的“代表绝大多数人”的理论是被民主理论误
导的结果。
我承认,社会的发展的确是要靠先进的阶层,和先进的文化,
来带动的。资本家和知本家代表了当今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
但是,这种带动不应该靠政府硬性规定出来的。政府只能够提
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竞争胜利者所得合法利益(包括财力和
权力)。资本家和智本家们的优势是在竞争中,自然产生的。而
不是政府硬性给予的。
社会的进步也必须靠这些资本家和智本家来主导,包括参加政
府运作的主要过程。但是,首先应该建立公平的法律,使得同
等条件的人们,获得同等待遇的竞争机会。
如果没有公平的竞争机制,无论你是依靠广大的民众还是高级
的知识分子,整个社会必将出现强烈的社会冲突。
我的观点是,公平法则高于任何的群体利益。
2。法律中的分类
社会规范的法则有很多,例如:公平法则,多数决定法则,学
历法则,经历法则,资格法则,血统法则,贡献法则,金钱法
则,共和法则,等等。民主社会的法律往往要综合这其中的很
多法则进行规范。例如,遗产法就需要用到资格、血统、和金
钱等法则。
但是,在这所有的法则中,公平法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尽管
并不是唯一法则。法律中的任何条文都必须遵守公平法则。
所谓公平法则,并不是指任何人都平等。而是指:在同一类的
人或事件中,对同一类的待遇分配,所遵循的规则相同。
不同类别的事物之间是不平等的。可见分类的过程在法律中具
有异常重要的地位。
立法的关键,就是对相关事物进行准确地分类。使得不同的事
物得到不同的对待。
例如,在遗产法中,首先你必须把财产继承人分成亲属类和非
亲属类。再把亲属类非常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在相同类的
人中,继承遗产的规则相同。
在现实社会中,人和人之间的权力地位并不平等。这个原因就
是因为法律中的分类造成的。不同类的人或事物是可以有不平
等权力或者待遇的。
例如,一名护士是绝不能给病人看病,无权开处方的。这是因
为,护士和医生属于不同的分类。
不同类的人怎样比较他们之间的关系呢?我认为,只要这些关
系可以公开而明确地表达,就体现了公平法则。例如:
护士 + 四年医学院学历 + 行医执照考试 = 医生
3。怎样合理对待不同类事物和人
对不事物的类别的划分方法,和对不同类的待遇的区别程度决
定了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的不同。网上大多数的争论都聚焦于
此。
例如,把收入不同的人划分为不同的类。根据收入不同,征收
不同的税。
如果对富人征的税过多,则趋于社会主义。如果对收税趋于按
照比例,则更趋于资本主义。
怎样对社会进行分类,以及怎样对不同类进行不同对待才能形
成不同类人和事件之间的公平,这个问题我目前无法想出一个
最佳答案。
不过,我认为,如下规则可以作为一些参照:
不同体系之间的竞争:
中外历史已经说明这一点。中苏的分类法和欧美的分类法之间
的竞争,使人们自然地看到某些法律思想的优劣。
多数利益法则:
由于不同分类之间存在着不公平。因此,掌握着政治优势的多
数人希望这种不公平趋于有利于多数群体的利益。
个体竞争法则:
出于基本人性,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比别人过的更好。因此,
一个有利于个体竞争的分类和分配原则应该是有其合理性的。
我个人认为,不同类之间的的不公平法则之构建原理要比同类
之内的公平法则的重要性低。如果你不首先建立(或者保证)同
类事物之内的公平法则,那么,单单讨论不同类之间应该如何
差别对待,那么,是无法得出有效的结果的。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严格公平的法制,空比较社会主义、资本
主义、民主、独裁等,是得不到任何有效的结果的。
例子:
香港一百年来都是在英国的“独裁”统治下。但是,由于其法
制公正,因此,得到了良好的社会文明进步。
新加坡是独裁、资本主义。但是,其法制公正。因此也取得明
显的社会进步。
北欧是民主、社会主义。其法制公正,因此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也很好。
印尼是民主、资本主义。但是,法制混乱。因此,社会混乱。
印度是民主、资本主义。但是,其法制不公。因此,其社会也
落后。
南美各国是民主、资本主义。但是,法制极为不公。因此,社
会混乱,经济落后。
4。法庭的独立性来源于它的操作方法是比较法。
(这一段我自己感觉尽管有一定道理,但是并不准确。先登出
来,接受不同意见的讨论)
法律是不能对单个事物起作用的。它不是一种去改变某一事物
的指令。它的操作方法是对二个不同,而又相似的事物进行比
较,从而得出其相对关系的结论。就象天平一样。
法律的条文则是对具体的典型事物进行比较以后,产生的抽象
的,标准化的参照。就象天平的砝码。
原始的法律过程是把二个不同的事物进行直接的比较。而先进
的法律,则是把具体事物和砝码(法律条文)进行比较。
事实上,在美国的法庭,如果你对法律的条文不是很懂,你就
可以把其他人的类似判例拿来,直接和你的案例进行比较。如
果条件相同,那么,你就可以得出相同的判断。
法律的执行者不能改变或者干涉被比较的任一具体方面。由此
原则产生了法律的独立性。就象你用天平来量某一物体的重量
。你仅仅能把该物体和另外一个物体(或者砝码)放在天平的二
个托盘上进行比较。而不能主动地把该物体切掉一块。你也不
能任意地改变砝码的质量。
公平、公正的法律是欧美民主政治的保障。欧美都是在具有完
善的公平法律系统之后,才建立起民主政治体系。我们完全可
以做出如下的结论:
没有公平、公正的法律系统,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民主政治体系。
公平的法律体制高于民主政治体系。
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并不是来源于民主(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支
持率),而是来源于其科学性。
分析到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民主是公平法律的一部份。公平的法律是科学的一部份。孙中
山先生提出的德先生和赛先生到此可以合并成一个赛先生:
---- 科学。
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法律、政治科学。
公平的法律是科学的一个分支。法律和自然科学定律是平等的
。科学定律是不能被法律更改的,也不能被权力更改,也不能
被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人否定,也不能被强大的军队否定。
同样,公平的法律是具有科学的特性的。
法律,只有把公平法则作为其最高原则时,才能具有科学的属
性。
5。法制不怕严,只怕不公平。法律不怕暂时略有不公平,只怕
没有申诉和修正的渠道。
例如,中国计划生育的法律的确比世界上其他国家严厉。但是
,只要这项法律公平,那么,就可以是合理的。
新加坡的鞭刑,是明目张胆的酷刑。但是,由于它公平,所以
,即便是美国人的屁股,又有克林顿总统求情,也照样打得。
对于民众运动的立法:
这里面关键是要区别民众进行的作为言论和要求表达的行为,
和企图用民众运动取代正常法制程序的行为。对于前者,应该
给予放行。对于后者,应该严格限制、镇压。应该立一条法律
控制、镇压那些“组织、策划以群体运动干涉、取代正常法律
过程的违法行为。”
在美国你可以说:"It is ileagle to use force, or
demonstration, or majority vote to replace leagle
process." 即便是美国议员们也无法否认这种说法。
这里的关键是要承认有不公平的法律,而没有“非法之法”。
任何以反对“非法之法”为名进行的违法行为都应该坚决镇压
。
因为,你一旦认为“非法之法不是法”,那么就会有象文革红
卫兵那样的,有义和团那样的,有打土豪分田地那样的毫无标
准的反“非法之法”的行为。
所以,我对丁林的“非法之法不是法”的说法坚决反对。即便
是历史问题,也只能认为是不公平的法律,也必须用合法的程
序解决。
可以制定一条法律,要求民众在申请上街游行前,首先考虑通
过法律解决。具体法律条文包括:民政局的人必须向申请游行
的民众解释清楚正常的法律程序。就象米兰达警告一样,用法
律规定警察或者行政当局必须提供某种法律信息。
如果民众事先已经尝试法律解决,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那么
,他们就应该获得游行示威的权力。并且这可以作为上诉的辅
助行为。
如果这种信息已经被充分传达给民众,而民众依然根本就不愿
意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只想通过胡闹和运动来强迫政府
接受他们的要求,(我相信是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那么,
就可以采用镇压的手段。
在中国,有很多行政干部是故意不告诉你正常的法律程序的。
对于这些故意不告知法律程序的行为,应该立法,给予严厉的
惩罚。
对法轮功,我非常希望法轮功能和政府和平妥协解决。这一点
,我已经一再说明。而且具体提出了方案。我希望政府和法轮
功二方面都能认同我的方案,接受我的调解方法。但是,如果
法轮功不愿意和平、妥协解决,那么,绝不能让他们用政治解
决的企图得逞。
关键在于区分出普通法轮功学员和对李洪治的分类。
这个问题具有群体违法的性质。应该定立有关群体违法的法律
。
对于李洪志这样,明明违法,却依靠逃亡国外以逃避法律制裁
,而且还要暗中指挥他人继续违法的行为,应该严厉惩罚。
(法轮功自己的书籍中记录:有人问李洪志练功死了人该怎么解
释?李洪志回答:死了的不是真大法弟子。)
这项法律对于贪官团伙也是适用的。对于那些逃亡在外的贪官
,可以把他的同伙和继续有经济关系的亲属抓获。判以无限期
监禁。直到贪官被抓获为止。
这条法律设计的确是严。但是,只要做到公平,并且给予人们
以上诉的机会,那么就可以做到服众。
记住我开始的观点:法律不怕严,就怕不公平。不怕略有不公
平,就怕没有申诉的机会。
在这一案件中,可以在技术上把李洪志故意判的重一些。总而
言之,1600条人命是在法轮功主犯的身上。他如果想洗清这个
罪名,法庭将给予他上诉的机会。让他只有通过亲自上诉才能
解决问题。
把所有从犯的重刑归咎于李洪志。因此,这个案子中,大量从
犯的解决过程完全取决于等待李洪志自首时间。如果有外国人
问起,中国人完全可以回答:中国的法律公开、公平。如果李
洪志认为此判决对他不公平,他完全有权力上诉。
如果李洪志想通过新闻的方法来狡辩,政府方面只要回答,新
闻不得干涉司法过程。在西方也是这样。所有的问题必须通过
法庭解决。
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也很简单。首先告诉他李洪志是犯了重罪
的群体违法匪首。然后问他是否依然支持或者参加李洪志的组
织。如果继续参加或者支持李洪志,就是从犯。(以前就是李洪
志铁杆的,当然只要出示证据就行。)按照重大谋杀案匪首继续
在逃者,从犯可以判无限期监禁。除非他宣布完全脱离李洪志
团体,从而可以获得单独审判的机会。
这样,根本就不用问他们是否继续练法轮功,也不必用酷刑强
迫他们转化了。
量刑:
李洪志:
谋杀1600主犯。待审,最高可判死刑。
组织、策划以民众运动代替、干涉正常法律程序。--最高可判
无期徒刑。(这是事关破坏整个国家法制秩序的重罪。略低于
颠覆政府罪。)
非法经营。最高可判X年。罚款$$$。
侵占公共领地。最高可判X年。罚款$$$。
违法后逃离现场罪。最高可判X年。
从犯:
谋杀1600从犯。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在主犯就范前,判无期限
监禁。
组织、策划、参加以民众运动代替、干涉正常法律程序。--
最高可判XX年。
帮助继续违法的主犯。最高可判XX年。
非法经营。最高可判X年。罚款$$$。
侵占公共领地。罚款$$$。
未经申请,非法示威。拘留XX天。罚款$$。
对于这种大型的违法行为,常常是可以不用以前的预定法律进
行判决的。而是根据危害程度,重新制定法律。就象这次911
事件,对于那些没有来得及犯法的同伙如果抓住以后,当然可
以无限期拘留或者监禁。因为这是一个群体违法事件。必须要
等到匪首就范以后,才能完全审判。
为什么判这么重?因为,对于个体的违法行为,一旦抓获,则
违法行为就已经终止。而群体违法行为则不同。即便是几个个
体被抓获,而群体的违法行为还在继续。如果把这些喽箩释放
,无疑是放虎归山。
李洪志相关有1600人命,是类似宾拉登的匪首。其他相应的人
则应被判为帮助李洪志的从犯。对于这么大的匪首,其从犯当
然也要判的很重。可以判无限期监禁。但是,待匪首就范后,
给予重审机会。
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讨论,可以见:
http://www.geocities.com/forumcopy/
6。严格地控制民众运动的程度,使其不能干涉、破坏正常法
律程序的运行和稳定修正,是中国宪政改革的关键。
宪政改革面临的是一场根本性的宪法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面临的困难和各方面的矛盾是难以预料的
。每一项动作都有可能激发出新的矛盾和冲突。在这种过程中
,任何法制程序的失控都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
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必然会大量出现不公平法律的现象。特别
是那些属于历史的遗留的问题,例如农民的户口问题等。对于
这个问题,我认为中国政府的态度是非常开放的。如果你能够
提出真正能解决问题的方法,政府一定会接受的。
但是,如果你仅仅是想利用这些问题,挑起对正常法律过程的
冲击,那么,对于这种行为是必须压制的。
另外,中国政府对很多知识分子判了所谓的颠覆政府罪。我认
为是法律的不健全造成的。我认为,这些人很少有真正想颠覆
政府,甚至有能力颠覆政府的。但是,他们确实有些人在尝试
用民众运动来代替法律过程。
因此,对于那种行为非常极端的人判以“组织用民众运动代替
法律程序罪”,那么就比较适当。
7。民主是公平法律的一部份
选举制度是一个有关权力的公平竞争的法律。
公平的方法不一定只有一种。例如,在足球赛中,单淘汰制,
双淘汰制,循环制都是公平的。
选举也是这样。不一定非要全国性的完全自由的大选才叫公平
。
只要在权力从下到上争取的过程中,每一步都有公平、明确、
公开的程序,那么,就能说是公平民主的法律。
从历史上看欧美的民主政治,都是在已经有公平法律的社会基
础上才建立的。可见,公平的法制是民主政治的前提条件。
8。对候选人提出预设资格条件符合公平法制原则。
我的观点是,中国如果要进行选举,必须对候选人进行预设学
历、经历、推荐信等条件限制。
我相信很多人一定会用美国的例子作反驳。美国没有这些限制
,为什么就可以。
我的回答是,美国政府是一个很完整的体系。总统做的决定并
不能凭他自己的观点信口开河。围绕着总统的所有其他部门领
导人都是经过学历、经历等严厉的条件限制和竞争过程中产生
的。例如,情报、财务、统计、顾问、外交、军事等等,每一
个部门的人员都是经过学历、经历、推荐信、挑选等过程逐渐
提拨出来的。总统的决策必然要受到这些专家的影响、控制、
制衡。
美国的媒体也都是处于这种专业人士的掌握之中。美国大的政
党也是在这种专业人士的操作下运行。
可以说,美国的领袖从一开始出现苗头,到发展,到走向政府
权力,整个过程都是在具有独立性的专业权威的“夹道护送”
下完成的。任何不合这一主流的人物,尽管在大选的最后名单
上可以列上一项名字,实际上,在大选以前,这个名字就已经
被专业权威在宣传上、在鼓动过程中、在经济利益上、在实际
的势力控制上消灭了。
这就要求总统起码应该具有如何与不同部门专家交流信息,
怎样征求专家意见,怎样安排信息流通等管理经验。美国近代
的实际有效的总统候选人事实上都要具有学历、经历等前提。
在中国社会里面,专家运做的体系非常不完善。最高层的决策
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依靠权力来完成。因此,在现代社会里,
对总统候选人本身的知识结构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一个现代化的社会里面,一个总统如果连现代社会的基本信
息,例如:工业、经济、股市、银行、农业、历史、科技等等
根本不了解,而只知道争取监狱犯人的人权,可以说是根本就
不具备起码的管理资格的。这种知识结构的人,无论是多么符
合民意,如果当上总统,都只能是国家的灾难。
我在“民主政治原理”中提出的对候选人的那些要求,可以说
一点都不为过。见:
http://www.geocities.com/conservative_hehe/yuanli.htm#5
对候选人提出这些条件要求只要是对所有候选人都相同,那么
就是完全符合公平法制原则的。
9。中国向宪政政治转型之路:
1)首先要有公平的思想、理论。
要想有公平的法律和公平的社会,首先要有一颗公平的心。
其他政治理念(例如,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民主、自由、人
权等)很难有绝对的标准。而公平的理念却是有相当明确的标
准的。
2)在公平的思想和理论指导下,建立公平的新闻、舆论。
(绝不是那种胡说八道的“自由”新闻。)
3)用公平的新闻和舆论监督法律。督促公平法律系统的建立,
和完善。
(请注意,不是用胡说八道的自由言论来监督。而是用公平的言
论和公平的思想来监督。象大参考那样,用充满仇恨和谩骂的
言论自由是永远不能建立公平的法律的。)胡说八道的言论,仇
恨的、相互攻击的言论自由无助于一个良好社会的建立。
只有公平的言论和舆论才有助于一个公平社会和公平政治体系
的建立。
4)法律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必须接受公正媒体的监督。
5)在公正、公平法律的基础上,建立公平的政治体系。
民主的过程就是权力的公平竞争过程。是公平法律的一部份。
结论:
中国政治转型无论从体制内还是体制外,都应该从以多数人决
定法则(民主)转向以“公平法则”为中心的方向。
不仅如此,我认为,在国际事务上,中国也应该以追求公平作
为行为法则,这样才可能获得最广泛的认同。
http://www.geocities.com/conservative_hehe/law-yuanli.htm
http://www.geocities.com/conservative_hehe/law-yuanli.htm
>公平法制原理初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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