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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有的三条基本标。希特勒的民主缺少了保护少数这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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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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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对刘国凯先生“评专制主义卫道士的最后叫嚷--“民主选出了希特勒”论”的 一点补充
民主有的三条基本标。希特勒的民主缺少了保护少数这一条。保护少数,具体表现在保护人权(象新闻, 结社自由). 没有保护少数的 “民主”制度和法西斯只有一步之差.
附:民主体制的基本标准----
那么,什么是民主体制的规则呢?我认为她在宪政阶段至少要符合以下三条标准,
1) 服从多数. 具体表现在一个可执行的民主选举制度,没有这一条,就不叫民主。是否直接选举倒不是本质的问题,可以在民主化过程中再选择。
----要有相关的法律以规定政治募捐方法,防止黑金政治和贿选,保证选举过程公平,公开, 公认, 有竞争。(注意,对选举结果是否公平,目前没有一个客观的,公认的、可检验的标准可用来判断,所以只要程序合法,失败者就必须服从结果,等下次再来过)
----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财政及宣传机构必须公开并受到监督。以防止执政党滥用国器。
----被证实用国器打压竞选对手的官员必须下台,并接受法律制裁。
2) 保护少数. 具体表现在保护人权(象新闻, 结社自由). 没有保护少数的 “民主”制度和法西斯只有一步之差. 德国当年有法律, 有选举, 但还是出了法西斯, 就是这个原因.
----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种族、地区、年龄、阶级、身高、相貌、宗教、职业、文化、健康。等等。
----国会应该有两院。一个以人口分配席次,以保证多数统治。一个根据种族,地区,宗教,文化,职业等等来考虑分配席次,以保证少数的权力。
----在保证人权、信仰和言论自由的前提下,禁止宣扬仇恨、暴力、和歧视的报章和政党活动。
3) 法治. 具体表现在有一个独立于行政, 政党之外的司法系统, 和一部人人遵守的宪法和法律. 没有法制的民主中国人民在“文化大革命” 中已经实践过了。
----法律至上。执法,立法,和解释法律的机构必须相互独立。
----制订的法律一定要可以操作,否则等于没有(就象目前许多中国的法律那样)。在这个基础上,法律才去尽量考虑做到公平、合情合理、和奖勤罚懒等等。
主要的原则是:程序合法第一,结果 (象选举结果,判决结果。。。) 的合理性其次。否则法律就失去了可操作性。因为程序合法性是可检验的,而结果的合理性则是无法量化和检验的。想象一下,如果我们纠缠于结果的合理性,双方一般都会固执己见,失败者会指责仲裁不公。可想而知,下一步结果就会引来强权解决(象暴力、权力等),使法律的尊严尽失。
----许多法律在解决了某些问题的同时又制造出了新的问题。这时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由法律专业人员研究其利弊后,让人民(或立法机构)投票决定。
----解释法律的机构则负责解决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通常是高等法院)
----法律没有规定是非法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只要它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 (除非大多数他人因为支持你的行为而放弃他们的利益) 。如有必要,立法机构可以在事后立法堵死漏洞。但一般不能追溯以往,以防范政治迫害。
----法律的合情合理性问题由立法机构解决,执行机构不得越权。执法者只需要考虑合法性,而不考虑合情合理性。否则法律又会变成纸上谈兵了。因为合情合理性的问题常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能由立法机构根据民意来决定如何修改法律。这个问题很重要,现在中国有法不依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执法机构用合情合理性为借口违法。这也许是因为权贵集团需要利用这个法律漏洞来为他们利益服务。
----宁可放过罪犯,也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即使他在许多人眼里并不是好人。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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