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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牛请进:对“上书”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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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牛请进:对“上书”的修改意见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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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标题:
青牛请进:对“上书”的修改意见
(448 reads)
时间:
2003-1-03 周五, 下午10:59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对你的原文做了一些修改,如你认为适合的地方就采纳。
“上书”中的这一段:
<<另一方面,“颠覆国家罪”的法定标准是什么?“非法组织”的法定标准又是什么?而且,两者的关系又何在?更尤其是,它们与过去那个在中国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致使人民、国家和中共本身都受创严重、且业已废弃的“反革命罪”的原则区别又何在?怎样才能保护每一个公民由宪法第二章所明文规定的神圣权利?怎样才能保障刑事被告人由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合法诉讼权益?在今天这个互联网时代,用国家暴力堵塞言路,将带给我们民族怎样的后果?>>
我认为可以删去,因为法律的合理性问题不是目前“上书”的焦点,也与“依法治国”不合。
下面是修改过的“上书”:
我们都是“不锈钢”──就网友“不锈钢老鼠”刘荻被捕致中国领导人
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先生:
中国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先生:
中国人大委员长李鹏先生:
中国国务院总理朱éF基先生:
新年好!
我们是一批活跃在海内外中文互联网上的网友,尽管我们散居世界各地,但每天在中文网上的信息交流,早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全都在署名前冠以“不锈钢”给你们写这封信,为的是向你们表达我们对一位笔名叫“不锈钢老鼠”的北京网友被捕案的严重关切。
据报载,“不锈钢老鼠”本名刘荻,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四年级女生,于2002年11月7日遭羁押,12月15日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被捕,关押地点不详。
根据我们所获取的不完全信息,北京市公安局在逮搏刘荻过程中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程序行事,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没有将法律规定的羁押案由、羁押程序、羁押地点、律师协助等事项通知刘荻同学所在的学校北师大和她的家属。致使刘荻同学作为一个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受刑事讼讼法保护的被告之多项基本权利遭到严重的侵害。在该案的审查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是违法的行为,有害于中国向法治国家迈进。
目前,“不锈钢老鼠”案已在海内外广大网友中引起极大的震动,并且受到网上网下甚为广泛的关注。刘荻个案,现已被、并将持续地被视为观察中国人权状况的一个指标。成千上万的网友在自己的网名前加上“不锈钢”前缀,一些网站、论坛也酝酿着将自己的站名、坛名冠以“不锈钢”,专门的“不锈钢老鼠”网站的建立,多个国际人权团体的关注,世界各国媒体的追踪报道,中文论坛上持续的热点讨论,每天都在增长着的相关评论、诗歌、杂文,特别是,在许多网上都醒目挂出的“不锈钢老鼠”关押天数计时器……,这一切,都客观上构成一种向中国政府表达的有声或无声的强烈抗议。
一桩“不锈钢老鼠”案,之所以造成如此广泛的强烈反弹,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政府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如果说,网上曾有过某些未必准确的沸沸扬扬的传说,那也是警方一开始就不出具法定羁押文件、一开始就违反诉讼程序法所致。由此看来,违法押人、违法剥夺被告及其家人的法定辩护权利,不但使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同时也使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严重受损,使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严重受损,使中国共产党向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一再宣称的“依法治国”的承诺和信誉严重受损。在这个全球化时代,政府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将会损害“依法治国”的努力,招致世界各国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决心的疑虑。
现在,“不锈钢老鼠”的网上政论,已经因她的被捕而不胫而走。几乎所有网友在读过它们以后都不约而同地发出一阵阵疑问:如果仅仅因为这类对中国现状有所批评有所嘲讽的网文,以及为着讨论类似网文而建立的网上内部论坛,就可治我们的网友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罪”,那么,这岂不是为中国有着数千年传统的文字狱史又添一桩新的案例?这岂不是那个才刚被告别的“以言治罪”泛滥成灾的大浩劫又死灰复燃?古代贤明尚且懂得“防人之口,甚于防川”,难道今天的中国共产党竟然无视殷鉴?这一系列敏感的政治问题,正随着“不锈钢老鼠”案的发生而又一次成了中文网广泛的讨论热点。
诚然,或许“不锈钢老鼠”案还有着什么公众并不了解的内情,或许大家对中国政府寻求社会稳定的努力尚存某些误解。然而,导致这一切的原因难道不往往是执法部门大搞神秘主义、滥用“国家机密”的结果?试想,倘若北京警方在“不锈钢老鼠”案的立案、侦察、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整个过程中,都严格依法办事,保障被告及其家属的法定权益,那么如此广泛的公众误解将会从何产生呢?更何况,几乎在所有法治国家,一个案件在任何一个环节的程序非法,均可导致对该案本身之否定。
因此,无论刘荻网友实际触犯刑律与否,中国政府的依法办案都是必要的和必须的。它无论从消除外界误解、提高政府威信,还是从保护公民权利、避免冤假错案、乃至从防止犯罪和惩罚犯罪等诸方面看,都是有益无害的。今天我们为刘荻网友上书,就是希望通过你们对此案的关注,以敦促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并纠正此案办理过程中所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九十六条的情形,从而做到:
一、立即向刘荻网友的家属通知其被关押的地点,允许其依法探监;
二、切实保障被告获得律师法律援助的辩护权利,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三、严格遵守各诉讼阶段的法定结案时限。若证据不足,则依法立即放人。
四、严格执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有关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倘若此案确有合乎法定“国家秘密”而不得公开审理者,那也必须依法宣布其充足理由。
五、保障刘荻网友在狱中依法享有被告应有的尊严和人道待遇。
六、依据刘荻网友的身体虚弱状况,依法考虑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一类人道处理方案。
我们已经注意到了胡锦涛先生最近代表中国共产党再次强调宪法的权威和以法治国的宣示。今天我们写这封信,也正是表明一种大家对祖国的法制建设那深藏于心底始终没有放弃的希望。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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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可以加上“致朱镕基总理”外,其他任何的修改意见都已经太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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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安魂曲
- (584 Byte) 2003-1-04 周六, 上午12:15
(204 reads)
如果此“上书”由你说了算,我就闭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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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人
- (36 Byte) 2003-1-04 周六, 上午12:28
(181 reads)
我是签名者、起草者(虽然没用我的稿)、提出意见者之一,当然可以“插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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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安魂曲
- (52 Byte) 2003-1-04 周六, 上午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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