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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美军第五条军规 [被俘军人在招供问题上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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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美军第五条军规 [被俘军人在招供问题上的行为准则]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文章标题: 美军第五条军规 [被俘军人在招供问题上的行为准则] (249 reads)      时间: 2002-12-28 周六, 下午11:37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有人提出刘荻遭受酷刑的可能性。在此种情况下,被俘人士的正确的立场可以

参考美军军规第五条:



Article V

When questioned, should I become a prisoner of war, I am required to give name, rank, service number, and date of birth. I will evade answering further questions to the utmost of my ability 。。。



(翻译:如果我成为战俘,被审讯时应给出我的姓名,军阶,军号,和出生日期。

我将[尽我所能]躲避回答进一步的问题。。。)



俺为此请教了美国军人,[尽我所能]四字越战以前没有,那就是说任何情况下

不得招供。但是,越战实践和人道主义的发展,使得美军基於人道立场,加入

了这四个字。这就给了士兵在受刑时一个选择余地。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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