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关于公开审理的一些法律知识[ZT] |
 |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
|
|
作者:随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自忖没能力写公开信。也许可以充当资料员,传贴一些关于公开审理的
法律知识,供各位重剑参考。
随便
========================================================================
专家关注网络法律
应网友的要求,8月26日晚《人民日报》网络版强国论坛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原最高法院法官现任中法网总裁谢卫东与网友交流“网络与法律”问题。
■免费是否可以免责
有网友提出,现在大部分网站提供的都是免费服务,那么免费是不是可以免责呢?谢卫东认为“免费不免责”,因为服务的一方放弃了自己收费的权利,但应当对客户承担的义务即客户的权利却无权放弃,因此,免除了费用,却没免除责任。立法上,权利义务平等是基本原则,权利人有权放弃权利,却不能因此免除应当承担的义务,所以大家享受免费服务的时候,有权利要求服务商履行义务,如: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安全,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网友危害国家安全是否公开审理
网友提出“网友中若有人危害国家安全,触犯法律,是否应公开审理?”
杨立新教授回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有两类,一个是涉及到国家机密,一个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有规定。网友中危害国家安全触犯法律,如果不涉及到以上两个方面问题,应当公开审理。
■网站、版主、发帖人都负什么责
有网友问:“在我国现存许多网站的免费BBS(论坛)中,甲乙丙三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谢卫东回答:这三者的关系和应用的权利和内容,在网上与非网络社会基本上是一致的,那么网站法人对出现在自己网站上的言论承担相应的法规责任,当然他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尽到了注意义务,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是应当免责的。版主是受雇于网站的,因此版主应当对网站承担责任,双方也应当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约定,版主故意违背约定而发表的非法言论,这个版主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很难免除网站的责任,因此网站对版主应当有较深的了解和特别的管理措施。上帖者对自己所帖的内容负有全部的责任,而且只要帖出来了就没有免责的事由。总之一个原则,各方都要遵守现行的关于公民和法人言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才能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也有必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表言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得到法律的保护。
■网上能否议论别人
有网友问:“网友们在网上议论别人,能用真名实姓吗?”
杨立新回答:议论他人,不管是平民还是领导,都应当遵守一个规则,就是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和名誉权。如果不是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正常的议论没有原则的问题。有一句俗话,叫做闲谈莫论人非,就是说背后议论他人不好。起码是自由主义。但是,一般的自由主义不是侵权。至于用不用真实姓名,如果是作者,都一样。如果是被议论的人那就是侵权的危险比较大。
■网上写亲身经历会侵权吗
对网上侵权,有网友提出一些具体问题。有网友问:“在网络上写亲身经历(内容属实)是否会造成侵犯名誉权?”
杨立新指出,网络上写自己的经历,我觉得一般不会造成侵犯名誉权。但是,如果写自己经历的时候,涉及到了别人的隐私,对别人的名誉权有损害,那就可能有麻烦。所以,在网上写这些东西的时候,要想一想对别人的隐私和名誉是不是有损害。如果是有损害的,就不要写。如果写上去了,被写的那个人看不见,麻烦可能不会发生,看见了,就会引起纠纷。我要是做法官就判侵权,赔偿损失。
最后,杨立新对网络立法进行了归纳: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的社会,是以网民和网站为主体的虚拟空间。在他们之间,构成网络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现实社会一样,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现在这种关系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大家在按照习惯进行。我想,将来网络法就是研究这方面关系的法律。网络立法应当以规范网民和网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网民和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重点,同时应当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
(强国论坛版主 关山度 整理)
《北京青年报》 2000年08月30日
作者:随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
|
返回顶端 |
|
 |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