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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副司令员的王希哲在杀害俘虏时的责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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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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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悲鸣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身为副司令员的王希哲在杀害俘虏时的责任分析
马悲鸣
不想追踪我多年的看好戏先生也能在面对张金贵血案时迸发出洞察力和恻隐之心,真是难得。既然如此,我也得给看主席捧场。我非常赞同看好戏先生对此案的看法。
现在有关杀张金贵案仅有王希哲自己的介绍。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再无材料证明。下面是王希哲自传《走向黑暗》之三《血染的青春》片段∶
【这期间,红警司调查血案凶手的侦缉人员捕获了一名对“8·11”、“8·20”血案都负有重责的人员张金贵。他被关在陈列馆包装参展机器的大木箱里。
对他怎样处置,成了驻陈列馆各单位关心的问题。我公社经过讨论不主张枪毙他,认为可以教育释放以体现旗派的宽大胸怀,争取政治上的主动。我把这个意见上报给司令部。吴之伟原拟同意枪毙张金贵,犹豫未决。梁志泉也劝他谨慎。正当此时,铁中王一飞、21中张敏等人不待命令自行将其装入麻袋,拖到21中后山乱枪打死了。
王一飞(后来的中华全国民刊协会机关刊《责任》的主编)为此坐了多年的牢。】
王希哲昨天对此案有两个表态。
山贼问∶“非文人问的是对杀俘虏是否有过忏悔?王希哲先生所答非所问。”
【王希哲答∶“谁杀了俘虏?你问谁呢?即便杀了张金贵,也因为他是凶手,不是因为俘虏。”(12/12/2002 15:22)】
看好戏问∶“私自杀人,哪怕是凶手,也不可以。”
【王希哲答∶“王希哲完全赞成这个说法。所以,坚决反对杀张金贵,并谴责杀张者。为此招杀张者至今记恨”(12/12/2002 15:36)】
另外yqy先生在《从王希哲扯到广东文革两派 12/12/2002 23:32》里说∶“文革时王希哲应该还是个高中生(广州十七中?),是中学生红旗派一个头头。他承认参加过武斗,但没有血债;我觉得是可信的。”
根据王希哲自己的说法,他们这派有七名红卫兵被对立派打死。但他们打死对立派的人数则没说,只说杀了被俘人员张金贵。
根据“杀敌一万,自损八千”这个平均概率框算,王希哲他们这派大概也打死了对方大约六人。但人命案不能这样框算,只能一条一条地核实。
王希哲认为在道义上,杀张金贵不是杀俘虏,而是杀凶手。那意思分明是说他们杀张金贵没错。而日内瓦公约禁止杀害的俘虏在被俘之前,哪个不是正在持枪杀害己方人员的凶手?但日内瓦公约仍然明文规定严禁杀害已经被俘的前凶手。所以不管张金贵是否真凶,只要他已经处于没有反抗能力的被俘状态,如王希哲说的,张金贵已经“被关在陈列馆包装参展机器的大木箱里”以后,就是日内瓦公约明令禁止杀害的俘虏。王希哲他们这派将其杀害,确确实实违背了日内瓦公约。
第二,从王希哲的原文看,张金贵只是应该对“8·11”、“8·20”血案都负有重责的人员,也即大约是和王希哲地位相似的指挥人员。至于如何定义「凶手」,有两个标准。其一是象杀谭嗣同的刽子手和杀宋教仁的刺客那样的直接下手者。另一个是制定政策或下达命令,而导致杀人者,如杀谭嗣同时的老佛爷或刺杀陶成章时的陈其美。
如果「凶手」定义为直接下手杀人者,则从王希哲对张金贵“负有重责的人员”的说法上看,可能他并不是直接下手杀人的凶手,也就是说和王希哲一样并没有直接的血债。所以王希哲关于杀张金贵只是杀凶手,而非杀战俘的前半句也不成立。张金贵可能并非凶手,但肯定是战俘,所以无论如何王希哲这派将其杀害都是犯罪。反而将其装入麻袋,乱枪打死者才是真正的凶手。
其次,如果「凶手」定义为即使没有直接下手杀人,但只要是“负有重责的人员”也算凶手的话,那么王希哲本人就下达过无数次指挥武斗的命令,也属于“负有重责的人员”。那么只要本派打死或杀害了对方人员,王希哲本人也和张金贵一样属于「凶手」范畴。
现在因为张金贵已死,无法为自己辩护了。而王希哲没死,还可以为自己辩护,这就是他昨天的第二个表态,他“坚决反对杀张金贵,并谴责杀张者”。而如果张金贵活着,安知他不也能来这么一个类似的撇清声明。
即使按照王希哲的说法,文革武斗与国共两党或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性质相同的话,那么张金贵对两次打死了王希哲他们这派人员的武斗事件负责,也只相当于将军们对战场上击毙对方人员的责任。德国将军里后来地位最高,并被希特勒指定为接班人的海军司令邓尼斯也只判了有限的有期徒刑。但杀俘虏却是日内瓦公约明令禁止的。
就算王希哲的说法全对,把张金贵俘虏以后再加杀害的罪行也远过张金贵作为对方军事指挥人员击毙王希哲这派战斗人员的责任。
现在王希哲声明自己当年反对枪毙张金贵。这事真假难辩,但因为再无其他证据可查,只好以王希哲自己的撇清为准。这里先要分清杀人一方的性质。其一是有组织,有指挥系统,有人负责的杀人,如各国军队和公安司法机构等国家机器,还有恐怖组织与各国、各时代的造反武装。这类组织杀人,直接下手者,包括前线射击的士兵、刑场上的刽子手和刺客都没什么责任,责任在组织负责人。
另一类是没有,或几乎没有组织的团伙杀人。因其没有组织负责人,则公安司法只能追究直接下手杀人者的刑事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王希哲他们这派枪杀张金贵时,是否有组织负责?是否有组织负责人?组织负责人又是谁?
从王希哲自己的说法看,他们红警司确是有指挥系统的组织。负责组织和指挥武斗,处理俘虏事宜的应该就是副司令员王希哲。以司令部的名义下达命令,就地枪毙投降者的,正是王希哲本人。
现在王希哲说他当年反对枪毙张金贵,后来也是在部下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将张金贵杀害的。这种撇清不管是在当时还是现在,都只是空话一句耳。对责任的分担没有什么意义。
说王希哲没有血债,这是恢复秩序以后的国家司法当局把当年的杀人案当成了没有组织的团伙杀人。王希哲因为没有直接下手杀人,所以没有直接的血债。但从王希哲自己的说法看,红警司确是有指挥系统的组织,并且他本人就是分管军事的副司令,比作战部长的权力还大。
作为一个负有处理俘虏责任的全权官员在部下硬要枪杀俘虏时,仅仅说几句反对的话是不够的,以因自己不知情而撇清也是无法推卸责任的。
当年负责策划九一八事变的关东军主要长官是石原莞尔。但后来他坚决反对芦沟桥事变,反对发动入关作战。理由有二,其一是日本无力量征服若大中国。其二是满州国至少在中国明朝时确曾是个独立国家,九一八关东军介入到底还有这么点历史根据可循。但日军入关作战则毫无法理根据,纯粹是侵略。
但这时的日本军部已经被连串的胜利冲昏了头脑,再也不听石原的劝告了。石原见力劝不行,便愤而辞职以示抗议,回家种地去了。
等到日本战败,远东军事法庭把石原提审到案,因日本侵华战争的时效从芦沟桥事变起算,而石原那时已无任何政府职务,故他被开释。
另一位日本的山本五十六大将在战前也坚决反对向美国开战。他有名言∶美国工厂的烟囱比日本的树还多,怎么打呀?
但战争一起,他仍是忠实于自己的军人职责,制定并亲自安排了偷袭珍珠港之战。
虽然山本五十六在战争期间被美国飞机在他视察途中击毙。但如果山本五十六活到战争结束以后,他是无法象石原莞尔那样逃避战争责任的。另一位日本著名战将,“马来之虎”山下奉文大将在战前也曾是反战的。但到战争结束后还是被远东军事法庭判处了死刑。
现在回到王希哲作为红警司负责军事(包括处理俘虏)的副司令员,在枪杀张金贵时究竟应该如何负责?
首先,就算王希哲现在的撇清都是真的,他当年的反对也是无力的。作为握有处理俘虏全权的副司令员,他应该下死命令严禁违背日内瓦公约。其二,他应该将俘虏置于自己权力范围之内严加看管,防止违背日内瓦公约的行径发生。其三,即使真如他所说的那样,在自己不知情时,俘虏被杀,他也应立刻辞职,并声明退出红警司。
理由很简单,这个组织干出了公然违背日内瓦公约的行径,已经成为犯罪组织。自己无力阻拦,只能退出以示抗议,则庶己在未来的刑事追究中,王希哲才有可能象远东军事法庭赦免石原莞尔那样被赦。
如果上述三个措施王希哲一个都没干,在枪杀了张金贵之后仍然心安理得地当他的副总司令;到了事后,王希哲再以身负处理俘虏重责之身出来撇清,则对推卸责任一点用都没有。
现在王希哲说,他因坚决反对杀张金贵,并谴责杀张者。为此招致杀张者至今记恨。
这事如果属实,则王希哲还有第四个步骤可做而没有做。
那就是,当张金贵血案被司法当局追究,直接杀人者被逮捕时,王希哲应有勇气站出来替部下承担全部罪责。他应该声明∶虽然张金贵不是我直接下手杀的,也不是我下的命令,但作为当时握有处理俘虏全权的副司令员,我因御下不严,应该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王希哲至今认为,他有权下达对己方人员火线投降者就地枪毙的命令。那么他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替部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到底。
将军们临场督战,执行战场纪律,是以他们平时爱护部下,为部下的行为负责到底交换来的。任何一名将军,如果只知道在战场上督战杀底下的人,而平时不对部下的行为负责,一旦上了军事法庭,把责任全部推给前线战壕里射击的士兵;这样的将军是不用再指望有人心甘情愿地给他当兵了。
王希哲就属此类,不管他有什么样的带兵风格,也只能是光杆司令一条。
我想当年杀害张金贵的凶手对王希哲的怨恨应该是从他撇清自己,不肯保护部下,不为部下承担责任这方面来的。
正如火车出轨,铁道部长辞职;飞机失事,民航局长辞职一样。铁道部长并没有直接操纵火车出轨,民航局长也没亲自操纵客机失事。但职份所在,责任必须由首长来负。尽管他们事先做了无数安全工作报告,声明坚决反对火车出轨和民航失事也没有用。这和尽管王希哲真如他自己撇清的那样,当年反对枪杀张金贵,但仍应该由他这名御下不严的副司令员来负枪杀俘虏的责任一样。
我的分析是否有理,请各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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