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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郑对隐私的理解可能有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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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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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随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何谓“隐私”?我理解“隐私”是纯属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不愿他人与闻的,
> 并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事务。
这个不对。马悲鸣已经提供了一个重要例子,美国人口调查局绝对不能把非法移民的
信息透露给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移民的信息不但和公共利益有关,而且和法律
有关。因此,并无理由说任何个人信息,一旦和公共利益有关,就成为不受法律保护,
可以任意公开的信息。
>“隐私”是纯粹的个人事务,或个人对个人(person to person)的事务。个人对个人,
> 与个人对法人是有很大区别的。报刊编辑部是一个公共机构,是一个法人。一位撰稿者
> 与编辑部的关系,就是合作参与公共事务。
错误。民主中国是一个民众组织,并非公共机构。法律上等於一个人。个人之间通讯,
未经对方同意,不应该公开发表信件,这是一般的行为准则。特别,如果利用编辑部
的方便,把别人的个人信息捅出去,问题就可能进入法律领域。老郑说‘马悲鸣致编
辑部信件,是我听说此事后向孔捷生索要的’,老郑要信,编辑部把信交给老郑看,
已属不当 -- 因为信会包括一些私人信息,比如地址,电话,真实姓名,联络方式。
现在老郑再将信件断章取义,公诸于世界,就更不合适了。俺希望老郑对这一点有所
认识。
> 作者。。。,“用其他笔名骂自己”等行为,由于其影响波及社会,已经不能视为纯属
> 个人的私事。《民主中国》编辑部与马悲鸣之间来往信件,不是私信而是公信,所涉及
> 的也不是私德,而是公德。譬如,《收获》编辑部致函王二麻子,询问:大作与莎士比
> 亚《仲夏夜之梦》极为雷同,何故?
作者的任务是把观点传达给读者,法律范围内,用什么方式完全有选择的自由。老郑举
抄袭来类比,是不合适的。慢说老马的左右互搏还没得到证明,就是证明了也不违背公
德和法律。俺已经指出美国代人写作的枪手是合法职业,连总统都用。老郑反复指老马
背德,站不住脚。
不过,老郑能坦率提出自己看法,俺认为不失一条好汉。老郑的帖子可以看到若干认识
问题,但是确有足够的真诚。俺认为这件事情包含的可斗性有限,两位可以早一点揭过。
政治和思想上的异见,可以另开战场。
作者:随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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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马是法盲, -- 牛乐吼 - (226 Byte) 2002-12-07 周六, 上午9:58 (94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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