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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祖桦:我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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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祖桦:我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悖论”
岗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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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ZT祖桦:我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悖论”
(241 reads)
时间:
2002-12-06 周五, 上午9:3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悖论”
作者:祖桦
按各国宪制通例,一国的宪法应该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但是,中国却是“宪
法无用论”。原因在于:
1、宪法立、改、废的渠道畅通无阻。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的宪法随着每一次
政局变化而俱变,宪随人改、宪随党改、宪随军改、宪随政改,直至今天,竟
然没有一次可以例外。新领袖上台、新思想确立、新政策启用,都成为宪法或
废立、或修改的理由。宪法的唯一命运就是等待着被超越、被违反和被更改,
缺乏必要的确定性。
2、宪法实施的道路条条不通。由于宪法文义的内在矛盾、宪法与现实政治之
间的外在矛盾,由于没有对“合宪”的司法审查和对“违宪”的宪法诉讼,使
宪法的实施没有监督、没有保障。文革时期党政部门和激进团体普遍和持续的
违宪行为并不是特例,普遍和持续的违宪在今天仍是常态,如纪检委的侦查
权、双规权,公安机关的劳教、收审决定权,显然侵犯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公民人身自由权,政法委的职能与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赋予
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显然有实质冲突,长期以来各级党委对一府两院不
是进行“政治领导”而是对人、对事进行具体的、事务性的领导,党的领导人
不仅通过发文件、听汇报、作指示、写批示来实施领导,也常常亲自上阵、为
民做主,一府两院“对党负责、向党汇报”是有审查、有追纠、有责任、有后
果的,是一种强约束体系,而“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第一百一十
条)往往是走形式、走过场,人大自己也照样得对党负责、向党汇报。对此,
人大、党委和一府两院均有违宪之嫌。
3、以上两点已经使宪法的最高权威成为空中楼阁了,但这还不是宪法无用论
的主要原因,使宪法丧失权威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法通过其自身、通过某些宪
法原则或条文,已经把最高的效力权威明确无误的、百分之百的让渡给了另一
个权威(领袖、主义的代言人群体)。而这“另一个权威”正是凌驾于宪法之
上、超越于宪制框架、与宪政体系不兼容的,这“另一个权威”不依宪法的程
序而产生,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或任命不得有损于这个权威,是否实施宪法、如
何实施宪法也必须以这个先于宪法和高于宪法的权威的意志为依据。我们姑且
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宪法的最高权威悖论。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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