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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华国协宪法(草案-续法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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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中华国协宪法(草案-续法院内容) (173 reads)      时间: 2002-12-06 周五, 上午5:2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前言



中华国协国会全体成员受苍天祝福、国民诿托,以保障个人权利,巩固盟邦协约,

维持社会和平与边境安宁,增进人民福利为宗旨,制定本宪法。



第一章 人民,领土,象徵及传统



第一节

人民乃国家主体。

第二节

具中华国协国籍者,为其公民。

第三节

国协疆域覆盖中国、满洲、西藏、新疆、内蒙古、台湾、港澳。

第四节

国旗:青天白日、十二道辉光,红地七白。

第五节

国徽:太极蓝盾、龙凤呈祥。

第六节

国歌:《采茶扑蝶》。

第七节

国语:汉语,辞义由《中华国协汉语辞典》界定;口语以汉语拼音发音为准。

第八节

国服:男女礼服(待议)。



第二章 国协之组构,权力来源,元首



第一节

中华国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共和国、西藏共和国、新疆共和国、内蒙古共和

国、中华民国、港澳共和国照本宪法协议组成。

第二节

中华国协的权力机关是国会、政府、法院。国会与政府权力源于人民诿托;法院权

力源于自然法、普世价值以及华夏人文传统。

第三节

中华国协承接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条约,盟约,协议和债务。

第四节

中华国协总统乃中华国协的国家元首。



第三章 国民大会



第一节 形成



第一款 

国会是国协的立法机构,由众议院、参议院组成。

第一项 

国会议员须于提名参选之日年满三十,人选须照《选举法》规定审查资格。

第二项 

两院议长依《选举法》产生。

第三项 

国会每隔四年进行一次选举。



第二款 众议院选举与表决

第一项 

众议院由四百三十二名成员组成。

第二项 

每三百万人口设一个选区,照《选举法》规定由选民对候选人投票选出。

第三项 

若席位空缺,应照《选举法》进行补选。

第四项 

表决遇票数对等情形,由总统投决定票。



第三款 参议院选举与表决



第一项 

参议院由两百八十一名成员组成。其中,五十七名成员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选区;

三十七名成员来自满洲国选区;三十二名成员来自中华民国(台、澎、金、马)选

区;三十二名成员来自内蒙古共和国选区;三十一名成员来自新疆共和国选区;三

十一名成员来自西藏共和国选区;三十一名成员来自港澳共和国选区;三十名海外

华人议员来自世界各地华人社区选区。

第二项 

选举由选民对政党进行投票,照得票百分比由各党分割选区席位。

第三项 

议员人选由各党派内定;海外华人议员人选由中华民国政府指定。

第四项 

表决遇票数对等情形,由国协副总统投决定票。



第四款 

表决须三分二议员在场,以过半赞成通过议案。



第二节 主管领域



第一款 

国会主管非政府管辖公共机构,诸如礼仪,信誉,信用,利息,证券,专利,度量,

教育,学术,邮政,竞技,水土,互联网,以及各种民间社团组织。

第一项 

由国会制定国家礼仪制度,成立礼仪部门。

第二项 

由国会制定信誉制度,成立公信局颁发各种商业及非商业信誉证书。

第三项 

由国会制定证券,并授权国协银行发行流通。

第四项 

由国会授权国协银行调节利率,及流通面值。

第五项 

由国会批准对外借贷,及对内发行各种债券。

第六项 

由国会提案改变税收立法,如增减税收项目。

第七项 

由国会制定邮政制度,规划邮政通路,负责邮票发行。

第八项 

由国会制定专利法,管辖知识产权机构,以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创造与发明。

第九项 

由国会制定仲裁制度,于最高法院下设各类仲裁机构。



第二款 

非政府管辖公共机构官吏之任命由参议院提名、众议院批准。

第三款 

由国会认签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一经认签,就成为国内法律。

第四款 

由国会制定战争法规,制定军队与民兵的规章制度,以及民兵召集法。

第五款 

由国会对外宣战,或追认政府的战争决定。

第六款 

由国会认签总统与外国或国际组织所签署的条约。

第七款

国会应聘任法律顾问,协助起草各种法律文件。



第八款 教育

第一项 

由国会制定考试制度。

第二项

由国会制定教育大网。

第三项

由国会提议、总统任免国协所辖院校长官。



第三节 参、众类别委员会



第一款 委员会之产生

第一项

针对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国家安全、秩序、声誉及公共福利之严重事件、事态。

第二项

核查行政续效,杜绝失职、渎职、贪污、滥权、昏昧,以及各种蒙坑诈骗行径。

第三项

检视政府引介的草案,保证公民权利不受立法侵害。

第四项

委员会由反对党主导、多党参与,十二名议员组成。

第五项

委员会必须含有问题专家;若缺如,则应自外聘请。

第六项

政府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供相关资讯,以及专家意见。

第七项

可两院分别设立委员会,亦可成立两院联合委员会。



第二款 委员会之功能

第一项 

接受举报,面试证人,核实证据,拟定进一步调研步骤。

第二项

通过举办公共论坛,采集公民及利益团体之意见与建议。

第三项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让公众了解其工作进展,以及所面临的问题。

第四项

委员会向议院呈递报告须包含调研结论,建议,及问题之解决方案。

第五项

最后交由总统签名成为法令,或交由执行部门处理。





第三款

如有必要,经各党派协商、议院同意,使该委员会成为常设委员会。



第二款 众议院类别委员会 

第一项

众议院可根据需要,成立各种类别的临时或常设委员会,以监督非政府组织机构。



第二项 

委员会有权责成当局接受调查或质询。

第三项

委员会可邀请各种人员到会备询。



第三款 参议院类别委员会

第一项 

参议院可根据需要,成立各种类别的临时或常设委员会,以监督政府管辖的公共机

构。

第二项 

委员会有权向总统索取所需资讯,并对敏感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项 

委员会有权责成部长、公吏出席接受调查或质询。

第四项 

委员会可派出走访使者,约请各种人员到场接受询问。

第五项 

委员会可召集六十名参议员联署,促请总统回答拟定问题。

第六项

若发现草案疑点,委员会应立刻提醒参议院,并责成部门负责人现场解释。



第四节 草案



第一款 草案之引介

第一项

政府所拟草案,由议会执政党提出。

第二项

反对党及独立议员亦有权引介草案。

第三项

每一草案均经两院审议、总统签字成为法律。



第二款 二审草案

第一项

若总统拒绝签字,草案必须附上总统所拟意见退回起草议院,由该院照总统意见再

议。

第二项

议院成员必须以‘是’与‘否’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项

投反对票者姓名须记入备忘录。

第四项

草案在该院通过后,再移请另一议院照同样方式审议。

第五项

从草案退回之日算起,第十个工作日若两院未能向总统交件,则草案自动照总统所

拟意见成为法律。

第六项

若二审草案按期交件,总统必须慎重考虑两院意见,决定签字与否。



第二款 三审草案

第一项

总统三次拒绝签字,则国会自动解散。

第二项

由总统负责立刻举行新的大选。



第三款

国会的每一命令、决议或表决,均须通过总统签名生效。



第五节 紧急状态



第一款 

紧急状态系自然灾害、疫情、恐怖、叛乱等天灾人祸危及国家安全之现状。

第二款 

国会批准,或追认总统所宣布的紧急状态。

第三款 

紧急状态为期不超过一年。

第四款 

国会有权在任何时候酌情解除紧急状态。



第六节 弹劾



第一款 

参议院有权弹劾总统、副总统、主法官。

第二款 

众议院有权弹劾总统、副总统、主法官以外的所有国协长官、公吏和法官。

第三款 

由前排议员动议弹劾案。

第四款 

总统弹劾案由最高法院主法官出席聆听,两院表决坐罪。

第五款 

弹劾限于罢黜职位、剥夺荣誉与信任资格。白身之法律责任可另行追究。



第七节 公告及备忘



第一款 

由两院理事会安排人员发布国会公告。

第二款 

重要消息须及时公诸于众,包括:

第一项 

国会表示对总统缺乏信心。

第二项 

总统、行政长官、法官职位之罢黜。

第三项 

紧急状态之宣布。

第四项 

紧急状态之解除。



第三款 

大会议题、议程、辩论内容,总统意见,各党派成员对事件之反应,两院成员之动

议,类别委员会之活动等等,均应立有文字备忘。



第四款 备忘之管理

第一项

删除敏感内容后,国民应有合法途经查阅备忘。

第二项

备忘之敏感内容照国安法界定。

第三项

泄密之追究止于负有保密责任的议员。



第八节 国会成员之财产,信誉,特权



第一款 

国会议员必须接受财产登记,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款 

国会议员只接受议院差使,不可兼职从事其它活动。

第三款 

国会议员不可从事营利活动,包括股票投资、房地产炒作、高利借贷。

做文件公证不可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款 

除非犯有叛国或其它重大罪行,国会议员在会期间免受逮捕、拘禁。

第五款 

国会议员于所在议院无论发表任何言论,均不受院外审问。



第九节 酬劳



第一款 

国会议员的薪酬与津贴须经立法确定,从国协财政支出。

第二款 

非政府管辖公共机构官吏之薪酬从国协财政支出。



第十节 休会

国会休会期间由两院理事会行使权能。





第四章 政府



第一节 

政府乃国协之执行机构,内阁由部长与政务委员组成。



第二节 总统产生



第一款

总统由国协选民依《选举法》对候选人投票选出,通常情况下每四年选举一次。

第二款

总统候选人须符合国协议员资格,且于申请参选之日年满四十。

第三款 

总统须于大选结果确定后四十五日内,向国会提呈部长任命名单,阐明部长任务及

政府施政指南。开会日期须提前七日通知国会。

第四款 

总统组阁失败,由众议院照《选举法》选出临时总统主持新的大选。





第三节 总统职位



第一款

总统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一次。

第二款

总统犯有叛国、贿赂或其它罪行,应通过弹劾,先罢黜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款

总统辞职须向国会发出书面通知,辞职生效时间是在通知发出48小时后。

第四款

总统不能视事由副总统代理总统职位;总统辞职则由副总统继任总统织位。

第五款

总统人选去职、且无副总统继任,则由众议院照《选举法》选举临时总统。

第六款

副总统职缺由众议院选举填补。





第四节 任免



第一款 

国协部长之任命由总统提名,国会审批通过;由行政命令或众议院弹劾解除部长职

务。

第二款 

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建议与同意,派遣驻外使节。

第三款 

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主法官。但总统无权罢免主法官。



第三节 就职典礼



第一款 

总统就职典礼由三公主持,在户外举行。宣誓时,总统必须示掌宣读以下誓月辞:

「我庄严宣誓:我必忠于中华国协总统职位,高举中华国协宪法,致力履行大选承

诺,以诚实治理国家,为民众谋求福利。谨誓。」

第二款 

国协部长接受总统任命时,须以右掌按前胸,宣读以下誓辞:「我庄严宣誓:我必

遵守国协法律,忠于国协部长职位,维护总统权威。谨誓。」

第三款 

使节接受总统任命时,须以右掌按前胸宣读以下誓辞:「我庄严宣誓:我必尽力践

行大使使命,忠于中华国协,维护国家尊严。谨誓。」由总统建议、参议院同意,

罢免驻外使节。



第四节 政府职能 



第一款 

国协政府主管外交,外贸,国防,国安,储备,海关,电信,交通,能源,环境。





第二款 

总统兼任全国陆、海、空三军统帅,及全国民兵首领。



第三款 军事行动

第一项

出于防卫为目的,总统可临时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

第二项

采取军事行动前,总统应将战争意向提前通知外交部,及参议院外事委员会。

第三项

军事行动额外开支照议政税比例向协和国摊派。



第四款 税收

第一项

由国协政府专权收取关税。

第二项

国协政府照国会议员人头,向协和国徵收议政税。

第三项

由国协政府向协和国政府徵收石化能源消费税。



第五款

总统可照规定赦免各种非弹劾犯国之罪。

第六款

各部应照《公吏法》规定聘用公务员。

第七款

政府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三个月,向众议院提交下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款

总统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签署条约经国会认签成为法律。

第九款

总统可召集两院,适时向国会发表国情咨文。



第十款 紧急状态之宣布

第一项

若总统认定紧急状态之存在,则可先采取七日紧急措施,而后交由国会确认总统拟

似的紧急状态。

第二项

若国会不能确认总统所拟紧急状态,则七日后紧急措施失效。

第三项

政府应就紧急状态制定国防,公安,交通,通讯,水、电、食品供应,卫生、急救

服务临时条例,并将条例与措施公诸于众。

第四项 

临时条例可以改变、搁置相关法律条款,或就相关法律条款引入新条件。

第五项

临时条例可以增加税收及其它强制性偿付。

第六项

总统必须获得国会批准后,才能调用军队或改变军队部署。

第七项

国会与总统之争执,无论如何都不构成紧急状态。

第八项

临时条例不能作为破坏和平、侵犯人权、复辟专制之依据。

第九项

临时条例不可改变、搁置宪法,或引入宪法新条件。



第五节 酬劳

第一款

总统、部长、政务委员的薪酬与津贴从国协财政支出。

第二款

政府公吏的薪酬从国协财政支出。



第六节 财产登记

第一款 

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财产登记,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款 

政府工作人员不可从事营利活动,包括股票投资、房地产炒作、高利借贷。



第七节 备忘



第一款

政府之日常工作应立有文字备忘。

第二款 备忘之管理

第一项

删除敏感内容后,国民应有合法途经查阅备忘。

第二项

备忘之敏感内容系政府机构照国安法的规定进行分类的机密。

第三项

泄密之追究止于负有保密责任的官吏或议员。



第八节 公告

第一款

由总统办公室安排人员发布政府公告。

第二款 必须公告之内容

第一项

代理总统之任命。

第二项

部长辞职或因死亡而去职;

第三项

政府机关改变活动。

第四项

政府机关要吏之调任。

第五项

重大行政措施。

第六项

紧急状态之宣布。



第五章 法院



第一节 最高法院之权力



第一款 法院之等级系统

第一项 

最高法院下设国协法院。

第二项 

最高法院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法院,中华民国高级法院,满洲共和国高级法院,

内蒙古共和国高级法院,西藏共和国高级法院,新疆共和国高级法院,港澳共和国

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照县、市分布下设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照乡镇、市区分布下设

初级法院。



第二款 终审权

第一项

最高法院有权审理来自国协法院、高级法院及仲裁机构的上诉案件。

第二项

仲裁上诉权或受国会立法限制。



第三款 法律解释权。经中华国协、协和国国会授权,

第一项

由最高法院解释中华国协,以及协和国的宪法。

第二项

由最高法院解释中华国协国会,以及协和国国会的所有立法。



第四款 通过个案判决

第一项

阐释法律条文,追溯法律精神,澄清灰色领域。

第二项

形成法律规范。

第三项

决定法律条款之有效性,以及法令、行政命令之合法性。

第四项

显示某项法律改革之必要性。

第五款

上诉个案应照多数法官之意愿决定是否聆听。



第六款 初审权

第一项

涉外纠纷源于条约者。

第二项

纠纷涉国协事务者。



第七款

界定下级法院之权限。



第二节 最高法院人事



第一款

最高法院设十二名法官。

第二款

最高法院法官由协和国总理推荐、国协总统任命。其中

第三款

四名法官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名来自中华民国;满洲、内蒙古、西藏、新疆、

港澳共和国各一名。一名主法官由总统直接任命。



第三节 法官



第一款 

最高法院法官一经任命,终身奉职。

第二款

年满七十岁退休。

第三款

弹劾、辞职、退休、死亡所遗职缺,照推荐与任命程序填补。

第四款

法官以书面形式向总统提出辞职。



第四节 酬劳



国协法院系统内法官薪酬一律从国协财政支出。



第五节 最高法院法官之财产,信誉,特权



第一款 

国协法院系统内的法官必须接受财产登记,以备两院核查。

第二款 

国协法院系统内的法官不可身兼别职。

第三款 

国协法院系统内的法官不可从事营利活动,包括股票投资、房地产炒作、高利借贷。



第四款 

最高法院法官在职期间免受逮捕、拘禁、审查、停职之处分,免受媒体干扰。

第五款 

最高法院法官于国协境内免费使用公共水陆交通工具,免费观赏京剧、歌剧。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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