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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协宪法(第二稿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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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协宪法(第二稿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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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国协宪法(第二稿草案)
(183 reads)
时间:
2002-12-03 周二, 上午8:53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前言
中华国协国会全体成员受苍天祝福、国民诿托,以保障个人权利,巩固盟邦协约,
维持社会和平与边境安宁,增进人民福利为宗旨,制定本宪法。
第一章 人民,领土,象徵及传统
第一节
人民乃国家主体。
第二节
具中华国协国籍者,为其公民。
第三节
国协疆域覆盖中国、满洲、西藏、新疆、内蒙古、台湾、港澳。
第四节
国旗:青天白日、十二道辉光,红地七白。
第五节
国徽:太极蓝盾、龙凤呈祥。
第六节
国歌:《采茶扑蝶》。
第七节
国语:汉语辞义由《中华国协汉语辞典》界定;口语以汉语拼音发音为准。
第八节
国服:男女礼服(待议)。
第二章 国协之组构,权力来源,元首
第一节
中华国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共和国、西藏共和国、新疆共和国、内蒙古共和
国、中华民国、港澳共和国照本宪法协议组成。
第二节
中华国协的权力机关是国会、政府、法院。国会与政府权力源于人民诿托;法院权
力源于自然法、普世价值以及华夏人文传统。
第三节
中华国协承接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条约,盟约,协议和债务。
第四节
中华国协总统乃中华国协的国家元首。
第三章 国民大会
第一节 形成
第一款
国会是国协的立法机构,由众议院、参议院组成。
第一项
国会议员须于提名参选之日年满三十,人选须照《选举法》规定审查资格。
第二项
两院议长依《选举法》产生。
第三项
国会每隔四年进行一次选举。
第二款
众议院由四百三十二名成员组成。
第一项
每三百万人口设一个选区,照《选举法》规定由选民对候选人进行投票。
第二项
若席位空缺,应照《选举法》进行补选。
第三项
表决遇票数对等情形,由总统投决定票。
第三款
参议院由两百八十一名成员组成。其中
第一项
五十七名成员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选区;三十七名成员来自满洲国选区;三十二名
成员来自中华民国(台、澎、金、马)选区;三十二名成员来自内蒙古共和国选区;
三十一名成员来自新疆共和国选区;三十一名成员来自西藏共和国选区;三十一名
成员来自港澳共和国选区;三十名海外华人议员来自世界各地华人社区选区。
第二项
选举由选民对政党进行投票,照得票百分比由各党瓜分选区席位。
第三项
议员人选由各党派内定;海外华人议员人选由中华民国政府指定。
第四项
表决遇票数对等情形,由国协副总统投决定票。
第四款
两院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出席。
第二节 主管领域
第一款
由国会主管非政府管辖公共机构,诸如礼仪,信誉,信用,利息,证券,专利,度
量,教育,学术,邮政,竞技,水土,互联网,以及各种民间社团组织。
第一项
由国会制定国家礼仪制度,成立礼仪部门。
第二项
由国会制定信誉制度,由公证部门颁发各种商业与非商业信誉证书。
第三项
由国会制定证券,并授权国协银行发行流通。
第四项
由国会授权国协银行调节利率,及流通面值。
第五项
由国会批准对外借贷,及对内发行各种债券。
第六项
由国会提案改变税收立法,如增减税收项目。
第七项
由国会制定邮政制度,规划邮政通路,负责邮票发行。
第八项
由国会制定专利法,管辖知识产权机构,以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创造与发明。
第九项
由国会制定仲裁制度,于最高法院下设各类仲裁机构。
第二款
非政府管辖公共机构官吏任命由参议院提名、众议院批准。
第三款
由国会认签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一经认签,就成为国内法律。
第四款
由国会制定战争法规,制定军队与民兵的规章制度,以及民兵召集法。
第五款
由国会对外宣战,或追认政府的战争决定。
第六款
由国会认签总统与外国或国际组织所签署的条约。
第三节 参、众类别委员会
第一款 委员会之存在
第一项
针对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国家安全、秩序、声誉及公共福利之严重事件、事态。
第二项
由议员提出动议,经议院表决成立委员会。
第三项
由非执政党主导,多党指定十二名人选组成委员会。
第四项
委员会应时不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项
结案时,委员会须向议院呈递调查报告和解决方案,最后由总统签名成为法令。
第六项
解散委员会。如有必要,经议院同意,该委员会可成为常设委员会。
第二款 众议院类别委员会
第一项
众议院可根据需要,成立各种类别的临时或常设委员会,以监督非政府组织机构。
第二项
委员会有权责成有关方面接受调查或质询。
第三项
委员会可邀请各种人员到会备询。
第三款 参议院类别委员会
第一项
参议院可根据需要,成立各种类别的临时或常设委员会,以监督政府管辖的公共机
构。
第二项
委员会有权向总统索取议政所需情报,并对情报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项
委员会有权责成部长、公吏出席接受调查或质询。
第四项
委员会可邀请各种人员到会备询。
第五项
委员会可召集六十名参议员联署,促请总统回答拟定问题。
第四节 草案之通过
第一款
每一草案均经两院审议、总统签字成为法律。
第二款 二审草案
第一项
若总统拒绝签字,草案必须附上总统所拟意见退回起草议院,由该院照总统意见再
议。
第二项
议院成员必须以‘是’与‘否’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项
投反对票者姓名须记入备忘录。
第四项
草案在该院通过后,再移请另一议院照同样方式审议。
第五项
从草案退回之日算起,十个工作日内两院无能向总统交差,则草案自动照总统所拟
意见成为法律。
第六项
若二审草案按期交差,总统必须考虑两院意见决定签字与否。
第二款 三审草案
第一项
总统三之拒绝签字,则国会自动解散。
第二项
由总统负责立刻举行新的大选。
第三款
国会的每一命令、决议或表决,均须通过总统签名生效。
第五节 紧急状态
第一款
紧急状态指自然灾害、疫情、恐怖、叛乱危及国家安全。
第二款
国会批准,或追认政府所宣布的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为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款
无论在任何时候,国会均有权解除紧急状态。
第六节 弹劾
第一款
参议院有权弹劾总统、副总统、主法官。
第二款
众议院有权弹劾除总统、副总统、主法官外所有国协官吏与法官。
第三款
弹劾案之提出须有三分之二议员在场、过半赞同通过。
第四款
审讯总统须由最高法院主法官即席聆听,经众议院同意坐罪。
第五款
弹劾限于罢黜职位、剥夺荣誉与信任资格;白身法律责任或可另行追究。
第七节 公告及备忘
第一款
由两院理事会安排人员发布国会公告。
第二款
国会需将重要消息及时公诸于众,包括:
第一项
国会投票表示对总统缺乏信心;
第二项
总统之罢黜;
第三项
宣布紧急状态;
第四项
宣布解除紧急状态。
第三款
两院之议题、议程、辩论内容、总统意见、对事件的反应等等,凡从会上提出,均
应立有文字备忘。删除敏感内容后,国民应有合法途经查阅备忘。
第八节 国会成员之财产,信誉,特权
第一款
国会议员必须接受财产登记,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款
国会议员只接受议院差使,不可兼职从事其它活动。
第三款
国会议员不可从事营利活动,包括股票投资、房地产炒作、高利借贷。
做文件公证不可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款
除非犯有叛国或其它重大罪行,国会议员在会期间免受逮捕、拘禁。
第五款
国会议员于所在议院无论发表任何言论,均不受院外审问。
第九节 酬劳
第一款
国会议员的薪酬与津贴须经立法确定,从国协财政支出。
第二款
非政府管辖公共机构官吏之薪酬从国协财政支出。
第十节 休会
国会休会期间由两院理事会行使权能。
第四章 政府
第一节
政府乃国协之执行机构,内阁由部长与政务委员组成。
第二节 总统产生
第一款
总统由国协选民依《选举法》对候选人投票选出,通常情况下每四年选举一次。
第二款
总统候选人须符合国协议员资格,且于申请参选之日年满四十。
第三款
总统须于大选结果确定后四十五日内,向国会提呈部长任命名单,阐明部长任务及
政府施政指南。开会日期须提前七日通知国会。
第四款
总统组阁失败,由众议院照《选举法》选出临时总统主持新的大选。
第三节 总统职位
第一款
总统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一次。
第二款
总统犯有叛国、贿赂或其它罪行,应通过弹劾,先罢黜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款
总统辞职须向国会发出书面通知,辞职生效时间是在通知发出48小时后。
第四款
总统不能视事由副总统代理总统职位;总统辞职则由副总统继任总统织位。
第五款
总统人选去职、且无副总统继任,则由众议院照《选举法》选举临时总统。
第六款
副总统职缺由众议院选举填补。
第四节 任免
第一款
国协部长之任命由总统提名,国会审批通过;由行政命令或众议院弹劾解除部长职
务。
第二款
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建议与同意,派遣驻外使节。
第三款
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主法官。但总统无权罢免主法官。
第三节 就职典礼
第一款
总统就职典礼由三公主持,在户外举行。宣誓时,总统必须示掌宣读以下誓月辞:
「我庄严宣誓:我必忠于中华国协总统职位,高举中华国协宪法,致力履行大选承
诺,以诚实治理国家,为民众谋求福利。谨誓。」
第二款
国协部长接受总统任命时,须以右掌按前胸,宣读以下誓辞:「我庄严宣誓:我必
遵守国协法律,忠于国协部长职位,维护总统权威。谨誓。」
第三款
使节接受总统任命时,须以右掌按前胸宣读以下誓辞:「我庄严宣誓:我必以身践
行大使使命,忠于中华国协,维护国家尊严。谨誓。」由总统建议、参议院同意,
罢免驻外使节。
第四节 政府职能
第一款
国协政府主管外交,外贸,国防,国安,海关,电信,航政,环境,储备,能源。
第二款
总统兼任全国陆、海、空三军统帅,及全国民兵首领。
第三款 军事行动
第一项
出于防卫为目的,总统可临时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
第二项
采取军事行动前,总统应将战争意向提前通知外交部,及参议院外事委员会。
第三项
军事行动额外开支照议政税比例向协和国摊派。
第四款 税收
第一项
由国协政府专权收取关税。
第二项
国协政府照国会议员人头,向协和国徵收议政税。
第三项
由国协政府向协和国政府徵收石化能源消费税。
第五款
总统可照规定赦免各种非弹劾犯国之罪。
第六款
各部应照《公吏法》规定聘用公务员。
第七款
政府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三个月,向众议院提交下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款
总统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签署条约经国会认签成为法律。
第九款
总统可召集两院,适时向国会发表国情咨文。
第十款 宣布紧急状态
第一项
若总统认定紧急状态之存在,则可先采取七日紧急措施,而后交由国会确认总统拟
似的紧急状态。
第二项
若国会不能确认总统所拟紧急状态,则七日后紧急措施失效。
第三项
政府应就紧急状态制定国防,公安,交通,通讯,水、电、食品供应,卫生、急救
服务临时条例,并将条例与措施公诸于众。
第四项
临时条例可以改变、搁置相关法律条款,或就相关法律条款引入新条件。
第五项
临时条例可以增加税收及其它强制性偿付。
第六项
总统必须获得国会批准后,才能调用军队或改变军队部署。
第七项
国会与总统之争执,无论如何都不构成紧急状态。
第八项
临时条例不能作为破坏和平、侵犯人权、复辟专制之依据。
第九项
临时条例不可改变、搁置宪法,或引入宪法新条件。
第五节 酬劳
第一款
总统、部长、政务委员的薪酬与津贴从国协财政支出。
第二款
政府公吏的薪酬从国协财政支出。
第六节 财产登记
第一款
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财产登记,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款
政府工作人员不可从事营利活动,包括股票投资、房地产炒作、高利借贷。
第七节 备忘
第一款
政府之日常工作应立有文字备忘。
第二款 备忘之管理
第一项
删除敏感内容后,国民应有合法途经查阅备忘。
第二项
备忘之敏感内容指政府照国安法指定的机密,包括国防、外交机密。
第三项
泄密之追究限于负有保密责任的官吏和议员。
第八节 公告
第一款
由总统办公室安排人员发布政府公告。
第二款 必须公告之内容
第一项
代理总统之任命。
第二项
部长辞职或因死亡而谢职;
第三项
政府机关改变活动。
第四项
政府机关要吏之调任。
第五项
重大行政措施。
第六项
紧急状态之宣布。
第五章 法院
*中华国协最高法院具独立司法权。最高法院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法院,中华
民国高级法院,满洲共和国高级法院,内蒙古共和国高级法院,西藏共和国高级法
院,新疆共和国高级法院,港澳共和国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照县、市分布下设中级
法院;中级法院照乡镇、市区分布下设初级法院。
(待续)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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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Byte) 2002-12-03 周二, 上午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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