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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追求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定义自明的正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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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追求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定义自明的正义行为 (298 reads)      时间: 2002-11-30 周六, 下午11:3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追求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定义自明的正义行为



(原心文章,欢迎转载)



在政治的哲学上,我们之所以认为公民追求民主的政治的行为必然是正义的行为,乃是因为人类普遍的常识认同民主的政治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唯一有效方式。而公民权利的正义性质,则来自于公民权利的含义是定义在公民的对人类生活的幸福目标上。正是因为我们的人类社会认同自身追求幸福生活是发自天然本性的善良的愿望,是不可剥夺的愿望,所以,我们才认为公民权利是定义自明的正义事物,是不容剥夺的正义事物。



公民追求民主权利行为的正义性质,还来自于公民对民主权利的诉求形式,是唯一表现在阻止任何人任何集团侵犯自身权利的方式上,而且往往是落后于侵犯者的施加行为,是被动的反抗行为。例如,一个持刀的歹徒在大街上谋杀一个公民,这个公民奋起反抗,他的行为就是阻止歹徒侵犯自己的生命权利,我们认为他的自卫行为是正义的,因为公民的生命权利乃是来自于人类对维持动物生命的善的愿望。但如果这个公民在大街上无端地袭击途人,我们当然不认为他的行为是正义的,因为他并不是在保护自己的权利,反而是在侵犯他人的权利。民主权利是固定在公民属性上的保护性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并不以正面主动的形式体现出来,通常是在遭受政治势力压制剥夺时候,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或者政治方式来公开索求。因此,公民对民主权利的诉求行为,也如反抗歹徒的谋杀的情形一样,是反抗社会上某些个人或者某些集团对我们天生权利的侵犯,永远是正义的行为。



反过来看,如同我们反对歹徒对公民的谋杀行为,独裁专制的政治集团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行为,也必然是邪恶的。很显然地,对公民惨无人道的政治谋害残杀,包括损害肉体的刑罚和关押批斗的精神压制,阻碍公民自由地工作学习娱乐,使得公民无法获取社会的公开信息,甚至无法得到真实正确的知识,以固定“代表”的方式使得公民的选举权丧失选择自由实质,以“审核身份”的方式使得公民的被选举全丧失自由参与的实质,还有政党专政制度上对贪官污吏的庇护,使得国家公有资源遭受损失,实质上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正是极权集团对公民如此泛滥成灾的权利侵犯,才造成了中国社会上普通百姓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上苦难深沉的生存灾难。这种生存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灾难是丑恶的,因为它剥夺了中国人对人类生活的善良目标和幸福感受。



(原心文章,欢迎转载)

2002-12-0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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