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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叶 关于六四与法:中国的现实是行政机构都有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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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叶 关于六四与法:中国的现实是行政机构都有权立法
张三转贴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70
经验值: 75
标题:
黄叶 关于六四与法:中国的现实是行政机构都有权立法
(265 reads)
时间:
2002-11-29 周五, 下午12:40
作者:
张三转贴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张三转贴
关于六四与法:中国的现实是行政机构都有权立法
黄叶
看了丁林的《老丁谈六四》,其中的“宪法规定了只有人大有立
法权,也规定了法院要独立地判案”并不是中国的现实。
当年上学时背过《法律常识》。在中国一切行政机构都有权立法,
称为“行政法规”,包括各种条例、条令等等,都具有法律效力。
最臭名昭著的是公安部制定的针对农民的户籍制度、收容遣返制
度,不经审判剥夺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无限期拘押的收容
审查制度。最高法院也有权立法,如审判法轮功的各种规定。
其次是法律解释权在立法者手里,如宪法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
行政机构立法权、解释权、行政权合一,这就为随心所欲地立法
和执行提供了便利。三权分立作为互相牵制和低效率的例子受到
嘲笑。中国有高效率的“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
第三,中国的立法是可以追溯既往的,如镇压反革命、镇压法轮
功的法律。只要需要,随时可以制造一部法律。
第四,法院是不独立的,宪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样“独立行使审判权”
的规定就成了废话,因为各级人大都对党委负责。
“可比的是,有规范集会游行的法律,集会游行是要申请的”在
六四之前并不存在。有关游行集会的行政法规是在六四之后才制
定的。此前的游行并不需要申请。如男子足球、女排胜利后的游
行从来不曾申请,也从来无人说是违法的。共产党也不说六四之
前的游行集会是违法的,而是说是事情演变为动乱和暴乱,所以
要镇压。
那些为屠杀辩护的人,最著名的论点就是“法律不允许的就是非
法”。这正是中国的现实,如延安的一对小夫妻在家看色情片被
捕一案,警察就是这样立论的。
跟那些为专制和屠杀辩护的人讨论违法与否,正中其诡辩的圈套。
共产党的“法”跟一般公认的“法”不同,政府说的就是法,人
们游行当然违“法”;政府还没说过的,人们游行照样违“法”。
“游行集会是要申请,得到批准的”的陈述很含糊。权利并不需
要政府批准,要批准的就不成为权利。这里政府部门审查的是游
行集会的时间和地点是否跟其它的事务冲突,而不是游行集会是
否能够举行,这是一种管理职能,而不是审查职能。在中国,要
获得批准就意味着相应的权利被剥夺,因为政府审批的是游行集
会本身是否可以举行。这种区别是本质的。美国需要申请的集会
规模有个下限,具体数字记不得了,比如一个人游行示威就不需
要申请。
最后,六四跟台湾的二二八不可拟。二二八是由于当地居民暴乱
屠杀所谓的外省人,国民党政府镇压并扩大到镇压政治反对派。
六四之前则一直是和平集会。
作者:
张三转贴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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