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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常识的系统化 --- 读《正义论》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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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识的系统化 --- 读《正义论》之三   
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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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常识的系统化 --- 读《正义论》之三 (718 reads)      时间: 2002-11-26 周二, 下午12:0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常识的系统化 --- 读《正义论》之三



○ 云儿





  在罗尔斯那里,正义不外乎公平。《正义论》通篇探讨的就是“作为公

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他通过“无知

之幕”和“原初境况”来实现公平,有些新奇,也不大容易了解。据我看,

这不过是基于常识(common sense)的一个思想试验。或者说,

是一个辅助思维和推理的工具,用来整理我们关于公平的常识观念,使之变

得系统化条理化且没有内在逻辑矛盾。



  公平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有人对某事是否公平质疑时,

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回答:“如果你处在他的地位上,你会怎么想?”,“如

果你是他,你觉得公平吗?”这就是说,常识中的公平,至少要求你站在对

方的立场上去设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更进一步,当你在辩论一项政府

政策是否公平,或一个司法程序是否公正时,人们会要求你不得以你个人的

利害关系为判据。你必须设身处地,替受影响各方着想,对有关利害关系作

通盘考量,方能显示你不偏不倚的立场。自然,作为普通人,我们不可能完

全抛开自身利害偏见。但是,我们却希望自己和别人,在思考和争辩公平问

题时,必须不带偏见,否则便无公平可言。这,不仅是常识,而且是我们正

义观中最为根深蒂固的成分。



  我们能不能彻底贯彻上述常识观念,从中推演出组织社会公共生活的规

则、程序、权利和义务来?罗尔斯《正义论》便是这样一个尝试。我觉得他

的“无知之幕”和“原初境况”,不过对古典政治哲学家关于“自由、平等、

理性”的道德人观念,作一个重新阐释。原初境况中的人是自由的,因为他

们没有任何先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正义原则来自于他们的主动选择。

原初境况中的人也是平等的,一方面因为他们没有因性别、出生、财产、收

入、地位、信仰、生活习惯等等而来的个体差异,另一方面也因为他们在选

择正义原则时,又必须承认差异,并对每种差异到给以同等考虑。原初境况

中的人更是理性的,因为他们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有深入的理解。他们知道

现实世界中的人是不完美的,知道人性不完美如何影响社会的运作,知道不

同的社会结构如何影响人的毕生命运。所有这些,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

都会加以考虑。



  再说一遍,“无知之幕”和“原初境况”,并不是一种现实的存在状态。

现实社会中没有人能做到完全无知并摆脱偏见,并不构成对它的反驳。因为

它只是一个思想试验装置,一个逻辑推理模型,只想在若干基本方面,模拟

普通常识对公平观念的思考(比如“你若是他,会怎么想?”一类)。与普

通常识相比,它更彻底,逻辑上更融贯更严密。实际上,它可以很方便地化

为数学模型。经济学家Roemer曾利用它,加上“小中取大”法则,替

罗尔斯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给出了严格的数学证明。可以说,讲究概念

严密,分析上可操作,是罗尔斯不同于古典政治哲学家的特点之一。



  为什么我们除常识以外,还需要一个系统化的正义理论呢?因为现代社

会需要有与多元价值相容的公共规范。我们的社会公共交往,特别是政府官

员的活动,都应当依照一套普遍且公开的理论来进行。这样一套理论,一方

面要约束当权者,使他们的作为前后一致;二方面要提供一套公开的标准,

让大家可以据此来监察、辩论甚至预测政府的作为;三方面要杜绝任何人诉

诸自己独有直觉或“常识判断”——在许多场合,这种个人直觉和判断的背

后,往往隐藏着偏见或私利。因此,社会成员有责任将他们的行为所依据的

常识判断,整合成一套融贯的行为规范,至少用它来衡量并要求那些有权支

配他人的政府官员。



  我前面说过,《正义论》不是关于人生价值的理论。它也不打算描绘一

个乌托邦,提供一个救世主。照罗尔斯作的严格限定,它只不过想提出一套

普遍、公开、逻辑一致的规则,用来规范现代宪政民主社会中的公共生活,

特别是用来作为监督政府的标准。他给自己贴的标签,叫作“政治自由主义”,

强调的是“政治”二字。这个政治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只将自由

主义看作一种政治主张,而不是作为人类所有生活领域的道德理想;社会正

义只作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规范原则,而不是适用于这以外其他领域的普

遍行为准则。因此,罗尔斯再三强调,他的原初境况模型,只是是一个体现

“纯粹程序正义”的建构程序。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对于何者符合正

义,事先并不存在独立的判准,它的出发点必须是价值观中立的;二、对于

何者符合正义,仅由该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也就是原初境况中的个人选择

结果——来判定。



  罗尔斯的理论,也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

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

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比如宗教信仰之争,科

学伪科学之争,同性恋反同性恋之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学说之争等等,政

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

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

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

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

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

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

一点,给了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

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

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

容。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

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

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

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除了上述消极限制,罗尔斯还强调他理论的积极方面:自由主义的公共

价值,会影响甚至塑造个人人格和生活方式。他在《正义论》最后谈正义感,

就透过道德心理学的三原则,解释公民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如何从权威的道

德 (the morality of authority),发展成结社的道德 (the morality of

association),最后形成以最高正义原则为服从对象的原则的道德 (the

morality of principles)。他强调在这最后阶段,公民对最高正义原则有了

深刻理解,知道它所保障的价值有利于每一个人,就会自觉服从维护它。换

言之,正义的社会必定唤起公民的正义感,提升每个人的价值。



  老实说,我对这段诗意描述不怎么感冒。觉得它的描述比较天真,也没

什么新意,很象是中国古代大同理想的翻版,逻辑上远不如前面的原则推导

来得有力,就没怎么好好读它,也说不出什么东西来。



(2000年1月16日首发于[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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