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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官司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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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马悲鸣吵吵嚷嚷要打官司,
官司还没打,
“王家阿毛瘌痢头”之类的话说了不少,
自信心于是大增,
只可惜马悲鸣是个法盲,
所以自己输定了却还不知道就这样兴奋起来,
实在是很有意思。
不过这个坛中还有很多对法律规则不太清楚的人,
所以讨论一下也许有点意义。
这里有三种可能,
一种是没有贺文此人。
第二种是有贺文此人但文章却不是贺文所写,
第三种是有贺文而且文章也是他写的。
我倾向于第二种情况,
但不管哪一种情况,
马悲鸣都输定了。
原因是他不该用自己家作为贺文的地址。
马悲鸣到目前为止没有提供贺文允许他用马家作为贺文地址的材料,
当然这样的材料即使有也只有在证明了是使用此地址之前签下的才有效。
从马悲鸣自己的叙述来看显然没有这样的材料。
这是马悲鸣的致命伤,
他要赢的希望半点也没有,
反而他自己违反了法律,
别人可以诉他的。
在美国很要紧的就是不能盗用他人的identity,
有不少网友举例子说明这样的事情也有发生过,
可惜那是在法律不健全甚至根本没有的年代,
这件事情发生在美国,
必须用美国法律来处理。
杂志社有责任直接和作者联系,
以防他人违背他的意愿做出他不想做的事情。
连父母私自替成年了的孩子作主都是违法行为,
更何况对一个外人呢。
如果不能证明事先有授权,
马悲鸣这样把贺文的地址写成自己家地址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不要说杂志社有权揭露,
如果有人愿意,
完全可以将马悲鸣告上法庭。
所以马悲鸣可能赢吗?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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