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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 论需求--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劳动、剩余价值理论和《资本论》等)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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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 论需求--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劳动、剩余价值理论和《资本论》等)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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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 论需求--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劳动、剩余价值理论和《资本论》等)批判 (274 reads)      时间: 2002-11-17 周日, 上午2:4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三章  商品交换和交换价值问题



  商品交换,关键当然是交换,因为没有交换也就没有商品。而物品不但可以用于消费而且还可以用于交换而成为商品,就已经证明物品不但具有可消费性(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同时还具有可交换性或交换价值。那么,什么是物品的可交换性和交换价值呢?



  一、直接需求和间接需求,个体需求和社会需求



  由商品的起源可知,由于两个以上社会消费主体各自需要的使用价值不是直接归自己所有,而是交叉或间接地掌握在对方或他人手中,因而为了得到自己所需但他人所有的这种使用价值,消费主体之间就不可避免地要把自己所有的物品相互进行交换,从而形成和产生了商品和商品交换。同时,也把消费主体的需求对象划分成了两大类:一是消费主体自己所需且自己所有的直接需求对象或曰个体消费对象,二是主体所需但他人所有的间接需求对象或曰社会需求对象,从而使主体的需求也划分成了两类:直接需求和间接需求(交叉需求),或曰个体需求和社会需求。当然,由于直接、间接或个体、社会需求的对象都是具体的消费对象,因而它们仍都属于具体需求的范畴,只是主体对于具体需求对象的所有权存在差别:一为自己所有,一为他人所有而已。



  二、交换价值的本质



  1、交换价值的定义



  商品的交换过程,也就是消费主体得到自己所需的间接需求对象的过程。所以,所谓商品交换,也就是消费主体把自己所有但却是他人所需的商品、兑换成他人所有但却是自己所需的商品,从而交换双方都得到了自己所需的商品或使用价值的过程而已。而这就告诉我们,所谓商品的可交换性,就是指一个商品可以通过不同主体间的相互交换行为而转换成为其他商品的能力和特性,而具有可交换性或者说具有可用于交换的价值的商品当然就是所谓的交换价值。不过,就象使用价值的概念一样,交换价值这个概念有时被用于专指物品具有可交换性或可用于交换的价值的特性,而有时则被用来代表主体自己没有所有权从而必须通过交换行为才能合法得到的目的商品或使用价值本身,因而是一种既指商品体本身又指商品的可交换性从而具有两种含义在内的概念。所以,如果我们说某商品具有交换价值,那就是指它具有可交换性或者说它具有可用于交换的价值,而如果说某商品是一个交换价值,则指它是一个主体没有所有权从而必须通过主体之间的交换行为才能合法得到的目的商品或使用价值本身。所以,所谓交换价值,也可以说就是一主体通过不同主体间的商品交换行为,用自己具有可交换性的源商品为自己换得的目的商品或使用价值而已。



  那么,商品的可交换性是从哪里来的呢?或者说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如何产生的呢?是否商品的可交换性(交换价值)也是“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从而所有用于交换的物品--商品,都具有可交换性(交换价值)或者说都是交换价值,以致就象马克思所认定的那样:“商品即交换价值”[5]呢?当然不是,否则,也就失去了提出商品可交换性的实际意义。



  2、马克思对于交换价值的错误认识



  事实上,与使用价值完全相类似,商品要具有可交换性而成为交换价值,不但取决于商品自身的天然属性,更重要地则是取决于交换主体对它的间接需求,取决于交换主体是否间接需要使用或利用它的特性去实现自己的目的。没有交换主体的间接需求,则任何物品都不可能具有可交换性从而都不可能成为交换价值!所以,就象我们在第二章论述马克思的错误使用价值观时所指出的“商品≠使用价值”一样,对于商品的可交换性或交换价值而言,也存在着完全类似的结论--商品≠交换价值!这是因为商品作为其所有者用于交换的物品,虽然在是否商品这一点上,完全可以由其所有者的交换目的所决定,但交换能否成功、主体的交换目的能否变成为现实,从而这个源商品能否成为一个交换价值,这却不是源商品的供给者或所有者自己所能决定的事情,而是必须由该商品的间接需求方或曰社会需求方一起来共同决定。如果市场上根本就不存在对于此商品的间接需求,或者说相应的社会需求发生了从有到无的本质变化,那么该商品也就只能作为一个没有交换价值的废物商品而被市场淘汰出局,且根本不存在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也正是这种在商品交换市场上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对于商品的主体间接需求具有可有可无、可大可小的变化能力的事实告诉我们,商品的可交换性或交换价值,与物品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一样,也是一种必然要跟随主体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可有可无、可大可小、“飘忽不定”的可变性质,而不是由商品的客观属性或其所有者的交换目的就能决定的事情。仅有的差别就在于,导致物品使用价值具有可变性的主体需求是直接需求或个体需求,而导致商品交换价值具有可变性的主体需求则是间接需求或社会需求罢了。



  一个很简单的实例,比如说一个苹果换一把铁刀,这证明二者都具有可交换性从而都是一种交换价值。但由于社会需求的变化,比如说因为又出现了更好的刚刀,铁刀没人需要了,或换句话说,社会对于铁刀的间接需求消失了,那么,则无论生产商品铁刀花费了多少人类劳动,它都不可避免地要失去可交换性(交换价值)而变成为废物商品。这个实例不但告诉我们商品有无可交换性(交换价值)根本不取决于其所有者的意志,同时也给我们证明了商品的可交换性或交换价值原本就是既可产生又可消亡的可变性质,而绝非什么一成不变的商品固有属性。因此,马克思认为“商品即交换价值”的观点,和他的使用价值观一样,都是根本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主观唯心主义错误认识。其错误的根源就在于他未能认识到商品的可交换性(交换价值)的可变性,与他把商品的有用性(使用价值)看成是“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的物体客观属性的错误如出一辙,都是见物不见人,从而未能看到主体需求对于客体物品的有用性和可交换性的决定性作用而造成的恶果。



  不过,这里还有一点必须讲清楚,那就是由商品失去交换价值而产生的废物商品,与使用价值失去有用性而产生的废物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商品失去了可交换性或交换价值,并不等于就一定也失去了使用价值--它还可能对其所有者有用从而仍然是一个使用价值。但物品若是失去了使用价值而变成废物,则除了上当受骗等非常效果之外,则它必然也要同时失去交换价值。因为没有那个消费主体会明知是废物还会将其用于交换,且也不可能交换成功。而之所以会产生和存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废品,则是因为使用价值满足的是主体的直接需求,所以它是一个主体和若干客体之间的关系。若这个主体的直接需求发生了变化或消失了,则客体的使用价值也就必然要同步发生变化或消亡。而交换价值则不同,它至少需要两个主体和两个客体才可能产生和存在。而只要其中有一个主体的间接需求发生了变化或消失了,则交换价值也就必然要同步发生变化或不复存在。但对于另一个主体而言,物品则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而不是废品。



  不过,消费主体上当受骗等非常效果的存在,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交换价值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独立于使用价值而存在。就象击鼓传花等筹码传递游戏一样,筹码有无使用价值根本无关紧要,只要存在下一个筹码承接者,交换活动就可以继续进行,直至最后一个承接者或上当受骗者出现为止。而这种利用各种筹码如期权、票证等代替实物充当交换价值的筹码传递游戏,或如有些人所谓的“搏傻”交换游戏的存在,则正是商品脱离使用价值而产生价值泡沫或价值坑的客观根源,同时也是交换价值可以脱离使用价值而存在的有力证据。



  所以,虽然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一样,都是必然要跟随主体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可变性质,但二者之间的变化方式和结果却大不相同:使用价值改变的是物品的可使用性,交换价值改变的是商品的可交换性,且没有交换价值的物品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在特定条件下也仍然可以具有交换价值。这种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及其可变性之间的关系、异同点以及本质差别,对于正确理解、区分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及其可变性的内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以,马克思等很多经济学家把交换价值仅仅看作是“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14]:“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量的关系,表现为不同种使用价值彼此相交换的比例”[3]、“能同别的产品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这些产品由以交换的一定比率就是它们的交换价值”[5],而不是将其看作是与使用价值完全相类似、包含着质与量--能否交换和以什么比例交换这两个方面内容的独立和完整概念,则正是未能抓住交换价值代表着商品的可交换性的本质特征、从而根本无法完整反映交换价值的实际内容的错误认识。因为若如此定义交换价值,那么就必不可免地无法正确反映、解释和回答:商品为什么会失去或没有交换价值而变成为废物商品?交换价值为什么会可有可无、可大可小、“飘忽不定”的变化?没有使用价值的筹码为什么会具有交换价值?等等牵涉到交换价值的本质属性的基本问题了。



  三、交换价值的特性和商品交换悖论



  交换价值作为交换过程的结果和产物,当然不可能再简单地和非交换的使用价值划等号,而是不可避免地要具有交换过程所赋予它的特有性质和作用。那就是:



  1、交换价值只能是那些能够成为社会消费主体的间接需求对象或目的交换对象的商品;



  2、交换价值作为目的交换对象,不但是一个使用价值,而且还以自身的存在和质与量作为尺度和标准,代表和展示着被主体用作所有权补偿或支付手段的源交换对象的交换价值及其交换价值量的大小,从而还起着证实源交换对象存在交换价值和衡量源交换对象的交换价值量大小的尺度的作用;



  3、交换价值作为交换过程的产物,双方互为对方有交换价值的证据和交换价值量大小的尺度,从而相互证明交换双方都是具有可交换性和交换价值量的商品。而这就告诉我们,交换价值,作为具有可交换性和交换价值量的商品而言,都是具有有用性(能够交换本身就证明它有用)和可交换性这样一种二重特性的商品,而不再是简单的使用价值或有可能变成为废品的普通商品。如交换主体甲用自己所有的2吨大米换得交换主体乙所有的1两黄金就是商品交换价值和交换价值量的典型实例之一:



  2吨大米的可交换性就是指它可以转换成为1两黄金的能力和特性,反之亦然;而两种商品能够相互交换,则等于是两者相互证明了对方都是交换价值;2吨大米的交换价值量,则就是指它所换得的1两黄金的量,反之同样成立。



  如果我们再站在商品所有者的角度进一步来看这一交换过程,那么相对于甲而言,换得的1两黄金的存在也就证明他的2吨大米存在着交换价值从而可以用于交换,而1两黄金的量也就代表着他原有的2吨大米的交换价值量的大小;交换价值黄金在这里作为交换价值量的尺度和标准,起着证明2吨大米的交换价值量就是1两黄金的作用:X吨大米的交换价值量就是X/2两黄金。反之亦然,相对于乙而言,只是大米成了尺度,Y两的黄金的交换价值量就是2Y吨大米而已。



  所以,交换价值量及其大小,只是个相对概念。相对于不同的尺度和标准,就有不同大小的交换价值量。而所有可以成为消费主体的间接需求对象或者说目的交换对象的商品比如房屋、树木、牛羊、草地等等,当然都可以成为证实和衡量其所拥有的源交换对象存在交换价值及其交换价值量大小的尺度和标准。如所有的实物与实物商品交换过程就都是这样。



  但是,只要我们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这里已完成的商品交换却存在着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或悖论:按照一般规律,原本不同质的物品根本无法比较大小,如1两黄金和3吨大米究竟谁大?这原本是个毫无意义的问题。但是,在这里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3吨大米大于1两黄金的结果:由于2吨大米=1两黄金,所以3吨大米>1两黄金!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种矛盾的结果或悖论呢?在商品的交换价值及价值量的形式下,又到底包含着些什么实质内容呢?



  四、劳动价值理论的致命伤



  马克思对于这个矛盾的解释是:“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有一种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即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这二者中的每一个作为交换价值,都必定能不依赖另一个而化为第三种东西”[3]。这也就是说,黄金和大米等不同质的商品就像木偶戏中的木偶一样,其实都只不过是个表面现象和形式,而站在它们背后操纵它们的人或者说它们所代表的实质内容--第三种东西,才是决定不同质商品能够进行交换和比较大小的根本因素。因为这操纵木偶的人或第三种东西是同质的和可以比较大小的,因而这些不同质的商品当然也就都可以比较大小了。



  这种结论当然是非常正确的,也是正确解答这种矛盾的唯一可能出路。那么这种既关键又神秘的“第三种东西”或把商品当作木偶来操纵的幕后操纵者到底又是一种什么东西呢?



  不幸地是,由于马克思认定:“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2],因而“劳动就它生产使用价值,就它是有用劳动而言,它与一切社会形式无关,是人类生存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永恒的必然性,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循环的中介”[3],“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9],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他的唯心主义的“知觉创造需要论”和“生产中心论”,所以,在寻找这种非常神秘和关键的“第三种东西”或在幕后操纵的第三者的问题上面,马克思就又理所当然地找到了“人类劳动”头上,从而又找错了对象而犯了方向性、原则性的致命错误。他告诉我们:



  “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就只剩下一个性质,即劳动产品这个性质。……现在我们来考察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它们中的每一个和另一个都完全相同。它们都具有同一的幽灵般的现实性。它们变成了同一的升华物,同一的无差别的劳动的样品。它们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这个共同的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因此,在商品交换关系或商品的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某种共同的东西,就是商品的价值;而使用价值或某种物品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那么,它的价值量是怎样计算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创造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算”[3]。



  这也就是说,马克思找到的幕后操纵者或“第三种东西”,就是作为商品的价值而存在的物化在商品里面的“同一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商品的价值量也就是“它所包含的‘创造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而他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大厦也就这样轻而易举地建立起来了--既然一切都是劳动和劳动量在幕后操纵的结果,那么那些不同质的商品或木偶能够比较大小和交换那里还有什么奇怪之处可言呢?!



  然而马克思在自以为找到了人类劳动这个“第三种东西”或幕后操纵者从而建立起他的劳动价值理论的时候,他忘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和前提,即商品作为其所有者用作交换的物品,并非都是劳动产品,非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实例可以说俯拾皆是。因而他得到的全部结论的第一句话,也是他的结论的前提:“商品就只剩下一个性质,即劳动产品这个性质”根本就是不符合客观实际从而根本不能成立的谬论。



  正如我们前面讲过的那样,对于进行商品交换的每个社会消费主体而言,商品都可以有四种来源而非劳动产品一个来源,因而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尤其是劳动产品与人类至今仍无能人工生产的天然产品--比如马克思自己所指出的处女地、天然草地,以及人体器官及官能等之间的交换也是司空见惯的常识,而这些与“人类劳动”根本无关的产品相互间也同样不同质而可以比较大小和交换!一块随手拣来的天然钻石,没有经过任何劳动加工却同样可以成为商品而参与交换,且同样具有交换价值和不菲的交换价值量,这些又是怎么回事呢?它们的交换价值和价值量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即使退一步说,我们不妨假设马克思关于商品都是劳动产品的这个结论能够成立,那么此时的商品也绝非如其认为的那样:“商品就只剩下一个性质”,而是还存在着更重要更根本的其他性质。因为同样如其自己所言:“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各种需要的物”,因而此时的商品虽然随着“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而失去了各自具体属性的差别,但它们必然仍是一个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物”。所以,马克思建立在“商品就只剩下一个性质”这个前提条件基础上的进一步推论依然不可能成立。不过,有关这方面的详细讨论牵涉到了更多的内容,因而我们只能在后面的相关章节再进一步论述了。



  但这一切都还不是最致命的问题。最致命的问题,或者说横架在劳动价值理论面前,成为其不可逾越的一道天堑的要害问题就是:由社会需求的可变性所决定,商品的交换价值x始终都是一种可有可无、可大可小、“飘忽不定”的可变性质:0≤x<∞,而已经物化在商品里面的人类劳动a,作为一种历史化石,则只能是一种固定不变的常数。那么这样一个常数a,又怎么可能成为一个因变量x的自变量而形成这样一种函数关系:x=f(a)呢?在已经物化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a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条件下,商品的交换价值x又怎么能和为什么会在0到∞之间不断发生变化呢?在这样的情况下,已经物化成为历史化石而不可能再发生任何变化的不变性人类劳动,又怎么可能去充当可变性的商品交换价值的幕后操纵者或“第三种东西”呢?!



  所以,1、面对商品交换价值的可变性;2、面对商品的四大来源而非劳动产品一个来源;3、面对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4、面对非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等等,马克思认同和继承的劳动价值理论根本就是无法合理解释这一切从而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的个人主观臆想,因而也是根本不符合客观实际从而完全不堪一击的荒谬理论。它的真正作用只能是为马克思过分夸大劳动的作用从而必不可免地要造成一系列后续谬论又提供了一个新的有力证据而已!



  由于劳动价值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根本基础和学说核心,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和整个政治经济学以及《资本论》也都是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之上的,因此,劳动价值理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根本错误,也就使得他的整个政治经济学大厦都成为完全建立在流沙堆上的学说,必不可免地要伴随着劳动价值理论的彻底破产而轰然倒塌,全部失去立身之地!这才是最后的结论和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现实!



  那么,面对以上这四种现实情况,面对商品交换中的悖论,面对不同质商品确实可以交换和比较的社会现实等等,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第三者”在充当商品交换的幕后操纵者呢?这个必然要具有可变性的幕后操纵者的真面目又是一个什么样子呢?



  五、价值和价值量



  1、操纵商品交换的第三者--间接需求



  只要我们考察一下任意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过程,那就不难发现,商品交换原本就是一件非常简单清楚的事情:商品之所以会发生交换,就是因为它本来就不是其所有者的个人消费对象,而是他为别人提供的间接需求对象或曰社会需求对象而已!因此,交换行为只不过是交换双方交换了一下对商品的所有权,从而双方都得到了自己本来就间接需要的目的对象罢了,此外并无更多的内容存在,根本就牵扯不到商品的来源问题,与商品是劳动产品还是非劳动产品根本无关。因此,在这里促成和决定商品交换能否产生、存在和进行的决定因素,就是对于商品的间接需求或曰社会需求!没有社会需求的存在,无论是劳动产品,还是非劳动产品,任何商品交换都不可能产生、存在和进行!



  因此,所谓商品交换,在各种不同质的商品及其所有权的外衣和形式下,真正得到交换的内容是双方的间接需求,而不是什么人类劳动!而也正是通过这种间接需求的相互交换,才使得双方都得到了自己真正需要的直接需求对象,从而使得双方的间接需求都转化成了直接需求,这才是问题的真正实质!!所以,商品交换的真正幕后操纵者或第三者,就是间接需求或曰社会需求!没有间接需求的幕后操纵,不同质的商品之间的相互比较和交换根本就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那么间接需求又是怎样操纵不同质的商品去比较大小和交换的呢?



  2、具体需求对象的灵魂--人类需求



  间接需求或曰社会需求,作为具有具体对象的需求,当然仍属于具体需求的范畴。虽然无论何种具体需求,作为抽象需求通过效用认识的中介转化而形成的产物,仍都归属于意识形态的需求范畴,但它通过效用认识的中介而得到的具体需求对象如大米、黄金等却都是实实在在的现实对象。而也正是通过这样的中介转化,抽象的人类一般需求才得以转化成为对于这些具体对象的个别需求,也才具有了直接的现实性。然而不仅如此,那些原本作为客观存在而与人类无关、自生自灭的自然物如水稻、石头、木棒、黄金等等也同时因为人类需求的“附体”而获得了一个新的性质--人类的具体需求对象,从而由原本与人类无关的自在之物而转变成为与人类有关、转变成为人类需求的附着物和实物代表,因而也使自己得到和具有了随同人类社会一起变化运转的灵魂,并触发人类的发明灵感,使得人类通过仿生学等科学研究而发明创造出了自然界原不存在的一系列人造需求对象如电视、汽车等等!同时,也正是这些自然和人造需求对象,以自身的存在和质与量,反映和代表着人类现实需求的存在和质与量,成为人类需求的现实构成元素。所以,要问人类的现实需求是什么?那当然就是由这些自然和人造具体需求对象的总品种和总数量总和而成的现实社会总需求,任何一种具体需求对象其实都只不过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已。因此,所谓社会总需求,作为各种具体需求对象的总和,离开了这些现实的构成元素,也就只剩下了一句空话而已;而那些具体需求对象,离开了人类的具体需求,也就会象没有操作系统的电脑一样,是与人类无关、没有灵魂从而不会产生或只能自生自灭而根本不可能参与人类社会运转的物体躯壳而已。



  3、商品的灵魂



  而也正是这种人类需求和对象之间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间接需求,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生活资料私有制阶段而必然产生和存在的一种人类具体需求的表现形式,就正是那个附着于商品并决定商品能够相互比较、交换和参与人类社会运转的灵魂!而它之所以能够作为商品的灵魂而操纵不同质的商品进行比较和交换,也只不过是因为这些商品作为间接需求的附着物和物化代表,都已经变成了它的只是挂着不同标签的现实构成元素,商品原有的天然性质和本质差别都根本已与交换的内容无关,所有者要交换的东西只不过是标签后面依附在商品上面的间接需求而已。而既然只不过都是间接需求的代表和构成部分,那么所有商品当然也就不再异质,从而也就理所当然地可以相互比较和交换了。



  但既然是交换,那必然就是一定量的不同质间接需求对象之间的交换,比如说2吨大米和1两黄金之间的交换,那么为什么非要2吨大米才能和1两黄金相交换呢?为什么两种商品之间不是1比1相交换呢?这种交换比例是否也要由间接需求来决定呢?



  4、直接需求和间接需求的质与量



  由于主体对于物品的直接需求都是直接植根于人的生理结构基础之上的需求,如半斤米饭就可以吃饱肚子,解除一次饥饿,1两黄金就可以造出一个人所需要的一件饰品等等,因此,主体的任何直接需求的质与量都是以一定量的使用价值的形式直接表现出来的,而与其他因素无关,如主体对于半斤米饭或1两黄金的直接需求就都是这样。



  但对于主体的间接需求而言,事情就没有这样简单了。因为间接需求的质与量虽然就其内容而言和直接需求并没有区别,也是直接由主体所需要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如半斤米饭所构成的,但由于主体本身并不直接拥有这种使用价值,因而受该使用价值的所有权所限,主体若想得到这种使用价值,就必须拥有能够改变其所有权的相应手段。



  这种手段不外乎两类,一类是有偿手段,另一类则为无偿手段。最常见也是最常用的合法有偿手段,当然就是商品交换,即交换主体用自己具有所有权的交换价值作为支付手段或所有权补偿,通过相互交换物品所有权而获得该使用价值,同时也使自己的间接需求转变成为直接需求而实现自己的需求目的。



  至于无偿手段,则名目十分繁多,如因为贫穷、懒惰、失败、灾害等原因而没有自己的交换价值,因而只好通过博取对方的怜悯和同情心而实现自己的间接需求目的的合法乞讨手段,又如盗窃抢劫、行贿诈骗、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化公为私、杀人越货等非法无偿手段,就都属于能够改变物品所有权的无偿手段范畴。尤其是其中的非法无偿手段,给人类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而也是犯罪行为和法制社会重点禁止和打击的对象。但也正是这些非法无偿手段的存在和作用告诉我们,生活资料私有制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间接需求的存在,就是人类社会存在犯罪行为的制度基础和客观根源。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生活资料私有制以及由此而来的间接需求,人类就永远也不可能根除以获取间接需求对象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永远也不可能杜绝非法无偿手段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只是由于对这种无偿手段的深入讨论牵涉到了道德伦理、国家治理、社会发展等其他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已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因而我们在这里的讨论将不再涉及此类问题,而只讨论与本文相关的合法有偿手段--商品交换方面的内容和问题。



  对于拥有改变物品所有权的合法有偿手段的主体而言,由于他所拥有的并不是间接需求对象比如半斤米饭的所有权,而只是与它成一定比例量的交换价值比如说1两黄金的所有权,因而这种间接需求的质与量当然就不可能象直接需求那样,以使用价值的质与量的形式直接表现出来了,而是只能通过主体所拥有的这一定比例量的交换价值间接表现出来。比如说,主体对于自己没有所有权的半斤米饭的间接需求,就是通过主体所拥有的一定比例量的黄金间接表现出来的,黄金在这里事实上成了米饭的真正和现实代表,因而一定比例量的黄金也就等于一定量的米饭。事实上,对于对黄金没有直接需求的主体而言,他拥有的黄金的全部作用,其实也就是他的间接需求的质与量的直接代表,如果不是因为他存在间接需求,黄金对于他而言只不过是个毫无用处的废物而已。因此,间接需求的源内容在这里事实上只是作为主体的交换目的和对象而存在的,而主体所拥有的交换价值,作为主体实现自己的交换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或所有权补偿,才真正是主体间接需求的实际或现实代表。



  所以,虽然就其源内容来看,间接需求的质与量与直接需求一样,都是对一定量的使用价值的需求,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但由于间接需求牵涉到了物品所有权,从而受物品所有权的限制,它必须通过主体之间的物品所有权交换,或者说必须付出主体所拥有的一定比例量的交换价值作为所有权补偿和代价,才能有偿合法地转变成为直接需求而得到满足。而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使得间接需求的质与量的表现形式具有了一种二重性,成为一个两面人:一面是其本来面目,即作为主体没有所有权的目的对象而存在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另一面则是其现实代表,即作为支付手段、所有权补偿或代价而存在的主体具有所有权的一定比例量的交换价值。在这里,使用价值是目的,交换价值则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支付手段。所以,主体的有效间接需求的质与量在这里是以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目的和手段的辩证统一体的形式存在和表现出来的,两方面缺一不可。由于没有手段的目的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而没有交换价值作为支付手段的间接需求,也就永远都只能是一个不可能有偿合法得到满足的个人幻想或无效需求而已。因此,只有那种以目的和手段辩证统一体的形式存在和表现出来的间接需求的质与量,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有效间接需求的质与量,也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内容和对象。



  因此,虽然建立在生活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主体占有需要是无限的,永远也不可能得到彻底满足,但无论是主体具有无限性的占有需要,还是其只有有限性的个体实际消费需要,只要是间接需求,那就只有那些拥有一定比例量的交换价值作为其现实代表和支付手段者,才是真正现实、合法和有支付能力的有效间接需求或有效社会需求,才能够成为社会总需求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才能够真正有偿转换成为其主体合法和现实的直接需求而得到满足,而不会演变成为不着边际的个人胡思乱想、可怜巴巴的伸手乞讨或违法乱纪的犯罪根源。因此,主体合法、现实和有支付能力的任何有效间接需求量,也就总是要表现为主体所拥有的交换价值的一定比例量。如果我们用这种交换价值的一定量,作为代表主体间接需求量的基准量或单位量,比如说用1两黄金表示主体的间接需求量的单位量,那么主体的任何间接需求量相对于这种基准量的比例或比值,当然也就代表着主体的这种间接需求量的实际大小了。如主体对于20吨大米的间接需求量,实际上就完全可以由主体所拥有的10两黄金所代表了:20/2=10,如此等等。



  那么,对于分别拥有对方间接需要的半斤米饭和1两黄金的交换双方来讲,原本只需把半斤米饭和1两黄金互换一下,使它们都变成为双方直接需要的使用价值,双方的间接需求不就都变成了直接需求,从而不就都可以得到满足了吗?那为什么1两黄金非要兑换2吨大米才行而不是半斤米饭呢?为什么1两黄金的交换价值就非要表现为2吨大米而不是半斤大米呢?



  5、商品的等价交换客观规律



  原来,由于人类的需求具有源源不断自动循环产生的根本特性,因而导致人除死之外的任何需求一般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得到满足。如半斤米饭只能解除一次饥饿,但几个小时后就又需要半斤米饭解除再一次饥饿等。但受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条件所限,大米、黄金等具体需求对象却不可能象空气那样随手可得--比如今天获得大米不但要付出长时间的艰辛劳动,而且还要受到气候、环境等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获得黄金则就更困难。所以,虽然从间接需求的角度讲,对以什么样的比例或比值交换两种商品并没有限制和要求--如半斤米饭完全可以与1两黄金相交换,而且这种交换比例在急需的偶然条件下比如在没饭吃的洪水世界中也确实可以发生和完成,但在循环产生的间接需求基本保持恒定的一般条件下,这种商品交换的比例却必然要受获得商品的难易程度所制约,而不可能由人随心所欲地去确定。这是因为除了空气等少数充斥世界、随手可得从而不需要付出代价、也没有交换的必要的天然产品以外,获得其他使用价值都是需要其获得者付出精神的和/或物质的代价的,从而它们都是有获得成本的物品,且不同物品的获得成本有时差别会非常之大,如现实社会中等量黄金和大米的获得成本差别大概要在1比3万以上。由于这些商品并非都是随手可得、取之不竭的天然产品,因而就必然会使得那些不考虑商品获得成本的交换行为,即使在急需的偶然条件下能够发生和完成,但随着新的基本恒定的间接需求又源源不断地循环产生,而获取循环交换所需数量的新商品的过程却无法与之同步完成,这就必不可免地要导致循环进行的商品交换过程发生中断而不可能再继续进行下去。换句话说,就是低于商品获得成本的交换在客观上就是不可能循环和持续维持下去的行为,从而必然会导致交换主体的商品交换行为和正常生活链条发生中断,而这种中断的必然性又反过来迫使交换主体必须考虑商品的获得成本,以便商品交换能够正常持续循环进行,以保证交换主体的生活过程也能够持续正常进行。而正是这种不考虑商品获得成本的交换行为不可能持续循环进行的客观必然性,导致和迫使商品的获得成本必不可免地成为决定商品持续循环交换基本比例的另一要素。



  所以,决定商品交换能够正常、持续、循环进行的要素有两个:首先是自动源源不断循环产生的间接需求,它是推动商品循环交换的源动力,也是决定着商品的命运(商品会否变为废品)和商品最终交换比例的根本因素!由间接需求的急缓程度所决定,商品交换的比例也必然会打破任何客观基准或框框而随之同步增减变化,直至商品变成为一文不名的废品或有求无供的宝物为止;其次是商品的获得成本,它在间接需求基本恒定并循环产生的前提条件下决定着商品循环交换的客观比例,以保证正常的商品交换能够持续循环进行下去而不会发生中断,因而是决定商品循环交换比例的客观基准和次要因素。这样,在间接需求基本恒定的前提条件下,既然交换双方低于成本的交换行为都不可能长期维持和循环进行,那么能够循环和持续进行的商品交换也就只剩下了一种客观可能性,即为获得商品所付出的代价或商品的获得成本在商品循环交换时必然要相等,或者说商品必须等价交换,也就必不可免地要成为商品交换的必然性客观规律了。如此一来,为保障商品交换的循环和持续进行,我们首先还必须要完成一个任务,那就是必须要找出这些参与交换的商品所花费的不同成本及其相互之间的成本比例关系,然后才可能以这种比例为客观基准而使商品完成等价交换。



  既然在需求不变的条件下,持续和循环进行的商品交换必然要等价交换,那么,这种循环进行的无中断商品交换过程自己就能够找到、调节和决定商品循环交换的合理成本比例--因为不合理的成本比例必然会引发交换中断。所以,找出这些商品的获得成本之间的比例其实并不困难,只要任意选定一种商品比如黄金或大米的成本作为成本基准,则所有商品的各种不同成本就都可以通过人们的商品循环交换实践经验值而转化成为相对于这个基准而言的成本比值了。而只要再按照这个比值来计算,则所有的商品就都可以毫不费力地转化成为作为成本基准的那种商品的不同比例物了。如假设依据商品交换实践经验,获得2吨大米、10件皮衣、5只羊等与获得1两黄金所花费的成本相同,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成本比值分别是2:1、10:1和5:1,那么8吨大米就是8/2=4两黄金,2件皮衣就是2/10=1/5两黄金,80只羊就是80/5=16两黄金等等,这些大米、皮衣、羊等商品就都转化成为不同比例的黄金了。而这也就是在间接需求基本保持恒定的前提条件下,不同质的商品之间总是可以按照比较恒定的比例相互比较和循环等价交换的客观基础和奥秘所在。



  而既然所有商品都可以按照成本比值转化成为成本基准商品的不同比例物,那么,任何一种商品的一定量也就都可以由此而转化成为基准商品的一定比例量了。例如,原本间接需要50只羊,而通过与黄金循环的成本比值5:1,则50只羊就转化成了相同成本的10两黄金:50/5=10。而这10两黄金作为交换价值,当然也就是50只羊的间接需求量的直接代表了。这样,成本基准同时也就成了间接需求不变条件下衡量间接需求量大小的基准了。比如对于黄金基准来讲,50只羊的间接需求量的大小就是10两黄金,而原本是对于各种商品的有效间接需求量的总和的社会总需求量,现在也就可以统一用X两黄金来表示了。同理,一个人的年消费或需求总量也同样可以表示为y两黄金了。



  6、货币和商品交换的本质



  那种被选作成本基准的商品就是所谓的货币,如贝壳、黄金、白银、铜钱等等,它们在人类历史上都曾经担任过这种基准商品的角色。之所以会选它们,当然是从如何更方便携带、使用、保管等更有利于商品交换的角度去考虑和选择的结果。当然,此时的货币本身仍还是一种商品,因而仍是一种使用价值,如黄金仍可以用作装饰品等,这就使得货币成为一种既是使用价值又是成本基准从而身兼两职、具有二重性质的特殊商品。但随着商品交换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货币也从身兼两职的“兼职工作者”逐步转变成了“专职工作者”。它作为使用价值的性质逐步淡化消失,最终终于转变成了专职的商品交换工具。因此,那些曾经风光一时的“兼职前辈”商品如黄金等就又自然而然地被更为方便实用的现代货币如纸币和更进一步的电子符号币取而代之了。



  各种商品依照成本比值统一转化成为基准商品的过程,如大米、皮衣、羊等都统一转化成为不同比例量的黄金的过程,就是它们统一转化成为只有量差而没有质差的不等量货币的过程,也就是人类把具有各种不同对象的个别需求统一抽象转化成为只有一个唯一对象的一般需求的过程。所以,货币作为商品从个别到一般的抽象过程的结果和产物,作为可以代表任何一件商品的一般商品,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成为一般需求的唯一对象和代表。同时,也正是货币作为一般需求的对象只有量差而没有质差的性质和作用,使它成为揭示性质千差万别的商品为什么不同质却可以相互比较、转化和交换的本质的最有效钥匙,并且这一点,还将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而得到进一步的证实。



 



  随着商品经济进一步成熟和发展,作为商品交换物质基础的私有商品也随之被进一步解体和分化,从而朝着商品交换的本质又前进了一步。商品实体作为所有权的载体也被扬弃了,从而只剩下了一个具有量化指标的所有权概念或凭证,如以股作为基准单位的股权凭证。所有者交换的对象已进一步演变成为没有实体的一纸所有权证明或凭证。再更进一步发展,则连凭证也都不要了,就剩下了商品交换的最后两个基本元素:一般商品的质与量--商品概念和电子符号数字,也就是商品交换的最后内容和本质--表现为货币形态的人类一般需求的质与量:一定量的消费品。除了数字不同以外,再也不存在任何差别!而这个结果也就是人类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全部需要和智慧的最终结晶!



  所以,如果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考察千差万别的各种商品,那就不难发现,如果我们把商品千差万别的具体属性撇开,或如马克思的说法,“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那么无论是劳动产品如皮衣、大米等,还是非劳动产品如天然钻石、人体器官、不劳而获的物品等,作为并不论其“出身”和来源如何的商品,它们现在确实是“就只剩下一个性质”(但却根本不是马克思所说的什么“即劳动产品这个性质”,因为非劳动产品商品的存在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事实和客观存在),即原本性质千差万别的各个商品现在都变成了同一个东西--消费需求对象。“它们中的每一个和另一个都完全相同。它们都具有同一的幽灵般的现实性。它们变成了同一的升华物,同一的无差别的”[3]消费需求对象,因而也只需用一种物品--货币就可以把它们全部都代表了,甚至这个货币究竟是实物还是虚拟的概念也都根本无关紧要!而如此应运而生的货币,却也正是因为具有了这种可以代表任何一种具体商品的特性,才使得它成为可以转化成为任何个别商品的一般商品,成为一般需求的唯一对象和物化代表,成为使用价值或物质财富的一般代表,成为本领通天、可以充当一般支付手段的万能金钱,以至每个社会消费主体的吃、喝、住、行、穿、用等原本需要不同性质消费对象从而性质和类别根本不同的个别需求,现在也都本能地自动统一抽象转变成为只需一个对象的一般需求--对于货币或金钱的需求!而这就是货币的本质!也是我们在商品经济制度中最常见的日常现象--赚钱成为每个消费者行为的直接甚至是唯一目的和动力的客观原因所在。



  现在,如果我们再来把非劳动产品和商品的具体属性同时撇开,单独去考察马克思所说的“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所成之商品集合L1中的元素,那就不难看到,它们不但象马克思说的那样是“同一的无差别的劳动的样品”,同时更是满足人的需要的物或人的需求对象,并且正是作为需求对象这个性质才是它更为重要和根本的立身之本--因为即使它是劳动产品,若没有需求,那它就是废品,当然不可能再会有任何价值可言。因此,此时L1中的元素作为商品至少还存在两个性质--劳动产品和需求对象,而绝非马克思所认定的“商品就只剩下一个性质,即劳动产品这个性质”。由此我们也就可知马克思犯错误的根源所在了:以偏概全,见物不见人!只看见了有那么多的商品的背面都打着劳动产品的烙印,就认定所有商品都非劳动产品莫属而转身离去,而不屑于或忘记了再把商品反过来看一眼烙在它正面的正式身份--人的需求对象!



  7、价值和价值量的本质



  a、价值和价值量的定义



  所以,什么是价值和价值量?就其最一般、最广泛和最本质的意义来讲,所谓价值和价值量,就是主体的需求和需求量的物化表现!就是主体的一般需求通过效用认识的中介而转化成为个别需求、并最终转变成为具有一定质与量的具体需求对象的必然结果。而这些具体需求对象、物品或客体之所以会有价值,也正是因为主体的需求已经完成从一般到个别的转化而附着、凝结和物化在它们上面,从而它们现在都已经成为主体需求的具体代表,成为主体需求的物化和现实构成部分的缘故。至于这些已经具有了价值的物品或客体的价值量,则当然就是指该物品或客体所具体代表着的物化需求量了。



  因此,如果物化在物品上面或者说物品所代表的需求是一定量的主体直接需求,那就表明该物品是主体的直接需求对象,因而凝结和物化在它上面的价值就表现为一定量的使用价值;而如果物化在物品上面或者说物品所代表的需求是一定量的间接需求或曰社会需求,那就表明该物品是一个间接需求对象,从而就是其所有者的支付手段和源交换对象,因而凝结和物化在它上面的价值就表现为一定量的交换价值。这才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真正意义和本质所在。所以,什么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就是主体直接需求物化在客体上面的结果,而交换价值则是社会间接需求物化在客体上面的产物。至于物品或客体本身,则只不过是一般需求转化为个别需求或者说需求物化为价值所必需的载体而已。



  但也正因为此,如果只有需求而没有其物化的对象或载体,比如说有根治癌症的需求但不存在所需的药物对象,那需求也就只能变成为一句空话或幻想,而根本不可能物化成为现实的价值(使用或交换价值)。因为虽然根治癌症药物的使用和交换价值必然都很大,但单靠对治癌药物的需求并不可能产生和存在现实的治癌药物,只有在需求的推动下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明出现实的治癌药物以后,根治癌症的一般需求才可能转化成为对于这种药物的个别需求,这样才可能形成和产生只能以个别需求对象的形式存在的现实的价值和价值量。因此,离开了载体,离开了需求从一般转化为个别所必需的具体需求对象或客体,作为需求的物化代表的价值则仍不可能产生和存在。



  所以,所谓价值,作为主体需求的物化表现,只能是需求和对象(物化载体)的辩证统一体,缺一而不可能产生和存在!这就是我们的辩证需求价值观,也是我们要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定义为主体所需要的客体或物品的原因所在。而也正由于这个原因,当我们说一个客体有价值时,那就是说它已经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它上面已经凝结着主体的需求,而当我们说一个客体是价值时,则指的是它作为对象,已经是主体需求的现实代表。所以,即使一个物品在客观上确实具有有用性,但在主体没有认识到它的这种性质从而没有实际产生出对它的需求之前,或者说在它还没有成为需求物化的载体之前,那么它仍然是一种“毫无价值”的物品。如在人类认识到铀的核裂变特性之前,铀矿石就是一种“毫无价值”的普通石头!因此,只有在载体和意识辩证统一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出现实的价值,也才可能真正有价值可言,因而价值就是载体和意识的辩证统一体,并且作为基于意识的统一体,价值必然要随主体认识的不断发展和深化而不断变化和发展,从而是一个具有可变性内容或者说具有生命活力的历史范畴,这才是价值的真正本质,也正是我们的辩证需求价值观的辩证本质所在!那种把价值的本质单纯归结于某种因素,如所谓的“关系说”、“属性说”、“意义说”、“需要说”、“劳动说”、“效用说”等等,典型的如马克思的使用和交换价值观,其实都只不过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见价值内容的可变性、历史性和生命活力从而完全错误的的片面性价值观!



  b、价值的结构、形态与作用



  既然按照我们的辩证需求价值观,价值作为主体需求的物化表现,是一种以需求与对象、或意识和载体的辩证统一体的结构和形态而存在的,两方面缺一不可,那么,无论何种因素或原因分裂、破坏了这种统一体,则价值也就不复存在;而无论抽出构成统一体的这两个要素中的那一个要素,比如说需求或对象,当然也都不可能构成价值。所以,无论何时,只要我们说到价值,那就必然是、也只能是指这样一种结构和形态:需求和对象、或意识和载体的辩证统一体,二者缺一即不成其为价值。不过,也正是价值的这种形态和结构,才为我们彻底揭开了不同质的商品如钢刀、苹果等等为什么不同质却可以相互比较和交换的奥秘所在。



  任何一种客体,比如说一个苹果,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整体,它的所有自然属性都是其自身与生俱来的一个客观组成部分,原本与人类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即使是那些人造物品,比如钢刀,在其制造过程完成之后,也就变成了一种与苹果一样、独立于人类之外而存在的完整客体。而就其作为各自独立存在的整体而言,这些不同质的客体,比如苹果和钢刀,相互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关系,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相互比较了。比如问,独立存在的苹果和钢刀那个大?显然这是一个根本不存在任何实际意义的荒谬问题。



  但是,当作为主体的人类,认识到了作为独立客体而存在的这些物体对于人类的效用,并通过这种效用认识的中介而产生了对于它们的具体需求,或者更准确地说,当人类的具体需求通过效用认识的中介而物化、凝结或附着在这些物体身上,从而使得它们不可避免地从独立客体变成为人类的需求对象的时候,情况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为从现在开始,这些物体已经不再是一个个独立存在的完整客体,而是在它们身上又增加了一个新的组成部分--以意识形态凝结或物化在它们身上的人类需求。这样,这些原本作为一个整体而各自独立存在的客体,也就不可避免地又变成了一种新整体--以需求和对象、或意识和载体的辩证统一体形式而产生和存在的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虽然作为价值的载体部分而言的这些物体仍然是不可能相互比较的不同质客体,但作为新产生的整体--价值而言,它们相互之间已不再是毫无关系的一盘散沙,而是都变成了具有一种共同性质--价值的新物体。既然都是价值,那么相互之间当然也就不再异质,也就当然都可以相互比较了。而这就是表面上看起来根本不同质的客体之间为什么能够相互比较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果物化在这些载体身上的需求是直接需求,那么这些新产生的整体--价值就都是使用价值,就可以直接用于满足主体的消费需要了。而如果这种物化需求是生活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间接需求,那么这些价值就都是交换价值,就必须通过交换才能用于满足主体的消费需求。而这不可避免地推动和导致了商品和商品交换行为的产生和存在。所以,商品交换,表面上是不同质的物体之间的交换,实质上却是物体私有权基础上的以这些不同质客体为载体的间接需求之间的交换,是为了把间接需求转化为直接需求而造成的必然结果。因此,只有间接需求才是推动商品交换行为的真正动力,也才是决定商品交换比例的真正尺度和最后决定因素。



  而无论什么原因,比如新旧交替、载体损坏、目标转移等等,只要这种因素导致物化在这些载体身上的需求又消失了,那么这些载体就又从辩证统一体的一部分变回到原来的各自独立存在的整体形态,从而也就重新又恢复成为互不相关的一盘散沙而不再是一个价值。而作为不同质的独立客体,它们之间当然也就不再可能相互比较和交换了。而物体从价值的载体部分恢复成为独立完整客体的这个变化过程,也就是所谓的价值又变成为废物的价值报废过程。



  而这一切,也就是一个与人类毫不相关的独立完整客体既能够变成为人类所需要的价值,同时也能够再从价值变回到与人类无关的独立完整客体的全过程和根本原因。



  8、商品价值和价值量的特性与测算



  a、商品价值和价值量的定义



  物品一旦用作交换而变成为商品,立刻就产生了两个特性:1、商品是其所有者用作交换的源客体、源对象或支付手段,2、商品是为社会需求者提供的目的客体或目的对象。所以,商品,从一开始就是两个主体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反映和代表,就是必须以其所有者和社会需求者这两种主体的存在及其相互关系为前提才能产生和存在的一种特殊物品。而也正是商品所具有的这第二个特性告诉我们,商品有无价值及其价值量的大小完全取决于社会需求者对于商品的间接需求,而与其所有者的直接需求和交换目的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由价值的本质可知,所谓商品的价值,其实也就是指附着、凝结或物化在商品上面的间接需求或曰社会需求,就是指商品由于间接需求的物化和附体而具有了可交换性从而已经变成为一个交换价值的特性。而所谓商品的价值量,则就是指凝结、物化或附着在商品上面的间接需求量的大小。所以,无论何种商品,只有那些能够符合社会需求而不是其所有者个人需求的商品,才会具有价值和价值量,也才能够真正进入商品经济运转过程和参与商品交换!而商品一旦失去了社会需求,则无论在它上面物化了多少人类劳动,它也必然要失去价值和价值量,并从此失去可交换性而完全退出商品交换过程。而如果它的所有者此时还是一个商品生产者或商人,从而他的商品并非他自己的直接需求对象,那么这种商品就连有用性也都没有了从而不再是一个使用价值,等待它的出路和命运也就只剩下了一个--无价值的废品。而这就是许多失败的商品生产者或商人面对自己辛苦收获的大量废品而不得不宣布破产的根本客观原因所在!



  所以,在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需求具有可变性的前提条件下,商品并不一定具有价值,或换句话说,商品的价值量可以变为0,这才是商品价值和价值量的本质特征!而商品的这一本质特征,则正是商品经济制度能够形成优胜劣汰商品调节机制的客观基础和根本原因所在,也是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现象:“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这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商品并不会摔坏,但商品所有者将被剥夺”[15]的客观基础和根本原因!



  本来,马克思既然已经看到了这个“商品的惊险的跳跃”可能不成功以及相应的“商品所有者将被剥夺”的社会现象,那么他就完全应该依据这个铁的事实而顺理成章地得出商品并不能无条件保证自身的可交换性,从而并非所有商品都具有价值的正确结论,然后再据之找到决定商品可交换性或“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能否成功的真正因素--社会需求。但令人遗憾地是,劳动价值理论蒙住了他的双眼,使他已经没有可能再看到社会需求对于商品价值的决定作用,以致他错误地把商品和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划了等号:“商品体本身,……就是使用价值”、“商品即交换价值”等等,而这事实上就等于是给商品经济制度判决了死刑!因为既然商品都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那么还存在需要淘汰的对象吗?而没有需要淘汰的对象,那里还有什么商品调节机制的需要可言呢?!所以,马克思所看到的这个看起来非常简单的日常现象和事实,却又给我们深刻地揭示和证实了马克思的使用价值观、交换价值观及其信奉继承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内在矛盾和荒谬性所在!



  b、商品价值量的测算方法



  既然商品的价值量完全取决于具有可变性的间接需求量,那么这个决定商品价值量的间接需求量的大小,或者说这个可变的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又应该如何测定和计算呢?



  对于间接需求的质与量,我们前面已经说过:“有效间接需求的质与量在这里是以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目的和手段的辩证统一体的形式存在和表现出来的”。所以,就作为商品所有者目的本身而言的间接需求量,当然与其直接需求量一样,总是表现为使用价值的一定量,如一两黄金、半斤米饭等等;但就作为其支付手段而言的间接需求量而言,却与其直接需求完全无关而总是表现为交换价值的一定量,如作为其具有所有权的源商品而存在的交换价值的一定量--2吨大米、一两黄金等等。所以,对于商品所有者而言,由于其目的形态的间接需求量属于意识范畴,不具有现实形态而可以趋向于无限大从而无法保证其有效性,而作为这种目的的现实代表和支付手段而存在的间接需求量,却是实实在在的现实对象和可以保证其有效性的现实间接需求量,因此,如何测算间接需求量的大小的问题,也就必然要归结为如何测算这种以交换价值和支付手段形态而存在的现实和有效间接需求量的大小的问题了。



  要测定一件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或者说要测定它所代表的间接需求量的大小,当然首先就必须确定商品价值量或间接需求量的基准单位。没有基准单位,当然也就无从谈起什么大小多少的量差,这是最一般的测算客观规律。而以人类的智慧而言,认识到这一测算规律当然并不是什么难事,因此这种基准单位也就必然会随着商品交换的需要和实践而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来。



  假如我们以某种长期、稳定具有间接需求的商品的一定量比如1两黄金,作为间接需求量或商品价值量的基准量或单位量--1元,则全社会的间接需求总量或社会总价值量就可以表述为X两黄金或X元了。因此,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与如何选定价值量基准商品相关,不同的基准当然就会产生不同的价值量大小。如以1吨大米作为需求量或价值量的基准单位量元,则由于1两黄金=2吨大米=2元,所以,5量黄金的价值量就是:5*2=10元了等等。所以,选用不同的商品作价值量基准就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商品价值量测定体系,只是这些不同基准的价值量体系之间都可以通过基准商品单位量之间的交换比值而相互转化,从而并不存在本质差别而已。被选作价值量基准的商品,如黄金、大米等等,就是所谓的货币,而以选定商品如黄金等为基准的价值量体系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推行和应用,也就构成了在一个民族、国家或地区所通行的所谓货币体系,如所谓的金本位制、银本位制等等。



  这样,在所选定的以1元为单位的任一价值量或货币体系下,任何一件商品J的价值量也就都可以表示为Jn元了(n=0,1,2,3,......),同时商品的社会总需求量或总价值量X元也就同时可以表述为:X=J0+J1+J2+J3+……+Jn了,这里我们用J0表示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而最后转变成为废品集合F的元素的商品的总价值量:J0=0。但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一个关键问题:商品J的价值量Jn元又是怎样得到或者说怎样计算出来的呢?



  很显然,如果一件商品J能够换算成一定量的价值量基准商品,或者说可用一定的交换比值B与价值量基准商品相交换,那么这当然也就是说J与这B元基准商品拥有相同的价值量,因而J的价值量Jn元当然也就等于B元:Jn=B。比如说1吨大米可以和1/2两黄金相交换:1吨大米=1/2两黄金,或者说它们的交换比值B=1/2,那么在1两黄金=1元的黄金价值量体系或货币体系中,1吨大米所包含的社会需求量或价值量当然也就是1/2元。所以,任何一件商品J的价值量Jn就等于J与价值量基准商品的交换比值B:Jn=B。因此,交换比值B也就是商品J的价值量。



  那么,商品的这种交换比值B又是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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