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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真理的主观性与真理的质的规定性――也谈真理的有无阶级性(1986、2、)【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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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真理的主观性与真理的质的规定性――也谈真理的有无阶级性(1986、2、)【二/三】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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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真理的主观性与真理的质的规定性――也谈真理的有无阶级性(1986、2、)【二/三】 (359 reads)      时间: 2002-11-05 周二, 下午7:3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真理的主观性与真理的质的规定性――也谈真理的有无阶级性(1986、2、)



【二、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不在于客体】



【三、特定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人之自然、社会二重属性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真理之有无阶级性的关系】





二、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不在于客体



当我们考察了真理的质的规定性,以及其中所蕴含着的作为真理之基本矛盾的两个矛盾方面各自对主、客体的依赖关系后,现在我们可以进而考察真理之有无阶级性的问题了。



我们知道,作为认识的客体,基本上无非就分为自然和社会。而人的认识也相应地基本分为两大类:凡以自然作为认识对象的理论思维构成了自然科学,而其中符合于自然界的本质及规律的部分便是自然真理或自然科学真理;凡以社会作为认识对象的理论思维构成了社会科学,而其中符合于社会的本质及规律的部分便是社会真理或社会科学真理。对于自然科学真理,现在认为它含有阶级性的意见已经很少了。关于真理之有无阶级性的争论之焦点实际是集中在社会科学真理上。那么若问,自然科学真理为什么不含有阶级性呢?对此,三十多年来争鸣各方几乎均众口一词,认为:其源盖出于自然界本身无阶级性。



是的,阶级只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阶级性也无疑只能算一种社会属性了。它与自然科学所反映的自然界之各类物质具有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等,可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但是,如果说自然科学真理之无阶级性,是由于其所反映的对象无阶级性所致,那么,依照此推论的逻辑,社会科学真理就应该具有阶级性了。因为争鸣各方几乎谁也没否认阶级及含有阶级属性的事物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社会客体,是社会科学的认识对象。既然如此,对这类社会客体的本质及规律作出正确反映的社会科学真理应当含有阶级性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如此一来,作为持任何真理均无阶级性论的一方,怎么可以一方面承认“凡对非阶级性事物作出正确反映的真理不含阶级性”;而另一方面却又否认“凡对阶级性事物作出正确反映的真理含有阶级性”呢?怎么可以对根据同一前提所逻辑地作出的两个判断,采取肯定一个、否定一个的自相矛盾的态度呢?对于持任何真理均无阶级性论的同志,要坚持自己的论点,便二者必居其一:要么就得放弃那从客体中去寻找真理之无阶级性根据的企图;要么就只能否认社会客体有任何阶级性了。否则就必然要陷入其无法摆脱的悖论:自然科学真理之无阶级性源于无阶级性的自然客体;而社会科学真理之无阶级性则源于有阶级性的社会客体了。



然而,持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的一方,三十多年来且至今也是沿着这条到客体中去寻找论据的途径探索的。因为咋一看来,这样既轻而易举地暴露了论敌的自相矛盾,又符合逻辑地引出自己的结论。然而事与愿违,求证于客体的结果也必不可免地使自己陷入了无法摆脱的自相矛盾:既然作为特定物质之具体特性的阶级性可以使反映它的真理含有阶级性,那么作为特定物质之具体特性的物理、化学、生物……性却并不使反映它们的真理含有物理、化学、生物……性。



应该说,各种摆脱困境的努力都尝试过了。然而,逻辑无情,收效甚微。难怪有人要认为这简直是一种“各方都有道理却又相互冲突的奇怪局面”,(17)是一场“长期的混乱和争论不休”(18)了。其实,这种致使争论双方均陷入各自自相矛盾的困境足以表明:企图从认识的客体中去寻找、论证,从而欲从真理的内容上来揭示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此路不通罢了。



何以见得呢?



因为既然真理是以一种不同于客体的意识、思维方式存在着,那么,不管它所反映的客体怎样千差万别,但当他们一旦被正确反映在意识中即作为真理的内容而存在时,它们也就改变了原来的存在方式,由自在的客体必然性转化为自觉的观念形态了。作为认识对象,它们或者是作为物质及能,或者是作为人们的交往关系存在着;而作为观念形态,它们均只能作为概念系统而存在着。作为客观世界,他们是实存的具体;而作为主观世界,它们则是思维的具体。对于客体的各种现象、本质、规律及其相应的属性等等,思维均会通过自己无限序列的发展逐渐予以把握而并不存有任何不可跨越的不可知界限,但是,思维能否把握它们并将其转换为真理内容是一回事,而客体的各种性能是否会在这种把握、转换中也随之转换为真理内容本身的属性则是另一回事。作为认识客体,尽管社会无疑“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则激情行动的、追求着某种目的的人”(19)而相互交往的场所,因而社会必然性与自然必然性有着极不同的存在方式,但是从物质一元论上说,社会与自然的界限并不是无限的、绝对的。二者作为认识对象,作为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存在则是统一的。因而当二者被分别正确地反映在人们的思维中,转变为真理的内容时,决不可能会是某一部分的具体物质属性不会变为真理内容的性能,而另一部分具体物质属性则会变为真理的性能的。既然,作为认识客体,无论是社会领域的阶级性、民族性等,还是自然领域的化学性、生物性等,说到底不过是以依存于特定物质之自在必然性方式而存在;而思维即使能够准确地反映、深刻地把握它们,其还是不能因此而使真理也取它们那种存在方式;真理的内容在任何时候都只能以自己所特有的意识思维形式即抽象的概念系统存在着;它无论在结构、形态、属性、运动形式诸方面均只能依赖、并通过真理的主观形式而存在,那么,欲从真理反映的客体之具体特性的有或无入手,进而在真理的内容中找寻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根据的企图,又怎能不把人引入一条死胡同呢?



既然寻找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走“客体→客观内容”这条路不通,剩下的,就只有“主体→主观形式”这条路了。



我们已知,认识主体是人。然而正是人,迄今为止又是唯一可以在认识的舞台上既扮演主体,又扮演客体的角色。作为客体,人与世上一切事物一样是许多规定的综合。作为一个现实的人,它既有着化学的、生物的属性,也有着民族的,阶级的属性。尽管这各种各样的规定性均聚合在一个具体的人身上, 但思维却可以对其作分门别类的考察,并在不同的层次上予以抽象和综合。不过,如前所述,同一切认识的客体一样,当人的各种规定性被思维反映、把握、转换成真理的内容时,这些以客体所特有的存在方式而存在的规定性,是并不会随之而转换成真理存在的规定性的。极而言之,哪怕是一个人作为客体被同一个他作为主体的自我反映也是如此。一个医生,决不会因为给自己看病而致使自己有关的诊断内容随之带上相应的病理性;一个经济学家,绝不会因为考察自己所处的或商人或金融家的地位而使自己的有关考察内容含有商业性或金融性;同理,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亦决不会因为研究自己所处的阶级地位,就使得这项研究内容随之带上了相应的阶级性,换言之,即使这项研究算得上真理,即使其含有阶级性,但此阶级性亦绝非作为客体的他所提供,而是作为主体的他所给予的。



我们知道,真理具有既依赖于客体、又依赖于主体的属性,故特定真理得以存在就不仅依赖于特定客体,也依赖于特定的主体。而所谓真理对主体的依赖,不外是指真理须以人所特有的意识、思维为其存在的方式而已。我们还知道,人所具有的多方面规定性概而言之无非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于是,现在全部问题便集中在认识主体所含有的自然、社会属性,会不会在认识过程中转化为作为真理主观形式的意识、思维之属性了。



一些持社会科学真理阶级性论的同志否认其阶级性是依赖于真理的主观形式,据说是这么一来,阶级性岂不就只是外在地附着于,而不是内在地蕴含于社会科学真理了。其实,这至少是对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作了形而上学的理解。固然,内容是指事物的实质性规定,是事物诸特性的基础,但形式恰恰是使这诸种规定得以结合在一起的内在结构,是事物得以存在的方式。因而怎能把社会科学真理的阶级性蕴含于其主观形式中视为“外在”呢?



要说人的意识、思维具有社会属性,大概是不会遇到多大非议的,然而要说人的意识、思维具有自然属性就难以幸免此难了。我们的各类哲学教科书、哲学词典,均有“存在”与“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范畴,但却没有“自然存在”与“自然意识”这对范畴。尽管我们的许多自然科学如生理学、遗传学、解剖学以及一些边缘科学如心理学、人类学等,都把人当作自然存在物来研究,但要在哲学的高度承认人的这种自然属性是与人的社会属性属于同一序列的范畴,是一种自然存在,就至少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了。这表明,我国哲学界倘未对“人的自然性质”、尤其是未对由此引起的“自然存在”、“自然意识”这些范畴给予理论上的认可。



应该承认,这种状况有其哲学史上的原因。我们知道,“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是历史唯物论的范畴。在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论之前,整个哲学界是一直沿用一般“存在”与一般“意识”这对范畴的。诚然,在不同的哲学派别那里这对范畴有着不同的解释,然而,即使在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义集大成者费尔巴哈那里,这“存在”、“意识”也实际只是被作为“自然存在”、“自然意识”的意义而使用着。因为在费尔巴哈眼中,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社会领域。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我的学说和观点可以用四个词来概括,这就是自然和人。”(20)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他紧紧地抓住自然界和人”,(21)“就形式讲,他是现实的,他把人作为出发点;但是,关于这个人生活其中的世界却根本没有讲到”。(22)“历史对他来说是一个令人感到不愉快的可怕领域,”(23)所以“当说费尔巴哈是唯物主义者时,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决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24)了。是马克思把费尔巴哈哲学中只具有自然本质的抽象人还原为不仅具有自然性质,而且还有着社会本质的具体人。他认为,“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25)为了使一般“存在”与一般“意识”的概念得以深化,或毋宁说为了与藏于这两个概念中的“自然存在”与“自然意识”相区别,“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这对范畴便应运而生了。马克思庄严地宣告:“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6)唯物论的闪电终于破天荒地射入了这块从来都被唯心论的浓云笼罩着的园地。



不过正象马克思当年是辩证的否定费尔巴哈一样,我们今天也只能辩证地理解马克思。否则我们就会犯如同列宁所说把本是无限地近似于一串圆圈之认识中的任何一个片断当作独立完整的直线那样的错误,(27)以至于把马克思本已还原为具体人的人再次给变为抽象人。



列宁指出:“从1844-1845年马克思的观点形成时起,他就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特别是一个拥护路•费尔巴哈的人,就是后来他也认为费尔巴哈的弱点仅仅在于他的唯物主义不够彻底,不够全面。”(28)“马克思在1844-1847年离开黑格尔,走向费尔巴哈,又进一步从费尔巴哈走向历史(和辩证)唯物主义。”(29)因此,当马克思1844年提出“社会的人”,(30)1845年提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1)时,他对费尔巴哈那所谓自然本质的“人”是扬弃地保留在自己的概念中的。换言之,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那所谓只有纯粹自然本性的人时,是决不会走向另一极端,拿一个只有纯粹社会本性的人去与之抗衡的。马克思是在并不否定人的自然本性的基础上,或毋宁说是把人的自然本性视作为既定的历史前提和逻辑前提来阐述人的社会本性的。恩格斯晚年在回顾马克思当年创立唯物史观这段历史时的论述足以证明这点:“费尔巴哈没有走的一步,终究是有人要走的。……这个超出费尔巴哈而进一步发展费尔巴哈观点的工作,是由马克思于1845年于《神圣家族》中开始的。”(32)“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哲学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但是,这个任务费尔巴哈是完成不了的。他虽然有‘基础’。”(33)至于马克思本人在他的大量论著中论述人的社会本质的同时,将人的自然本性抽象出来研究之论述就更是不胜枚举了。这里仅引两例。其一:“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34)其二:“人用来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一般人类生产活动,它不仅已经摆脱了一切社会形式和性质规定,而且甚至在它的单纯自然的存在上,不以社会为转移,超乎于一切社会之上,并且作为生命的表现和证实,是还没有社会化的人和已经有某种社会规定的人所共同具有的。”(35)前者引自《1848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后者引自《资本论》。可见,马克思扬弃地把费尔巴哈的自然“人”概念保存于自己的社会“人”概念中是贯彻始终的。



如此看来,正象纯粹自然人是一个抽象人一样,纯粹社会人也是一个抽象人,因为两者均只是抽象出人的一个单方面的规定性而已,故现实的人应被视为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之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不过,既然人的自然本性表征的是人与自然界的联系、共性,而人的社会本性表征的则是人与自然界的区别、个性;既然个性、也只有个性,才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根据;既然唯有社会本性才可将人类与那在自然界演化序列中的哪怕最相邻的动物区别开来,那么,人的社会本性才是人之成其为人的根据,才构成人的本质属性,才真正是人的本质,便是不言而喻的了。



可见,既然“社会存在”、“社会意识”是对“存在”、“意识”的深化,于是那在旧唯物论中实际只具“自然存在”、“自然意识”之狭窄内涵的“存在”、“意识”这对范畴,就真正被提升到了一般概念之地位,使之同“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具有了属概念与种概念的意义。这么一来,那过去藏身于“存在”与“意识”中的“自然存在”、“自然意识”之特定内涵,就再无必要象过去那样借助于一般概念的外套去冒充一般概念,而应以适合自己身份的装束出场了。也就是说,“社会存在”、“社会意识”依照逻辑理所当然应该有个“自然存在”、“自然意识”与之并列;在这两对分概念之上,则应有一对具有更高的抽象力、更大概括力、从而更具普遍意义的“存在”与“意识”的总概念。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中则没有“自然存在”与“自然意识”这对概念的位置(尽管其内涵往往被包含于作为一般概念的“存在”与“意识”中),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哲学体系上的一大缺陷。我们过去曾一度将自然科学纳入社会意识形态;今天竟然又找不到自然科学无阶级性的根据,追溯起来,不均与这一缺陷不无关联吗?





三、特定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人之自然、社会二重属性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真理之有无阶级性的关系



我们知道,所谓存在与意识,从而自然存在与自然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均不过是属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而已。这第一方面问题的解决并不能替代第二方面即思维与存在同一性问题的解决,它至多只能为其奠定一个或唯物或唯心的基础。因而,存在与思维的关系,当然便不能直接等同于认识中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了。因为前者是本源与派生的关系,后者则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况且主体本身也是一种存在,故当我们在认识论领域坚持唯物论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时,就别忘了除了作为客体的存在决定着意识外,作为主体的存在也照样决定着意识。区别只在于--如前所述--前者决定着意识的内容;后者决定着意识的形式罢了。不过,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从而认识的发生、发展及其分化,均是离不开实践的。所谓实践,用马克思的话就是:从主体方面理解的事物、现实;被理解为客观活动的人的感性活动。(36)从广义上说,正是在实践中,才会发生区分主观、客观的问题,才会发生存在与思维的问题,一句话,才会从自然史中分化出个社会史来。也只有在实践中,人类与外界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才具有主、客体的意义;客体才能在主体面前显露其对象性;主体也才能在客体面前展示其能动性。正象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只有在实践基础上才可能区分一样,自然主体、社会主体也只有基于实践才可能区分。一块钨矿只有在实践中,当它作用于不同的主体时,才能暴露出它的价值(社会客体)或使用价值(自然客体);一个人也只有在实践中当其认识了这块钨矿的品位或市场行情时,也才能表明自己或者是矿物学家(自然主体)或者是矿产商(社会主体)。由此可见,既然认识是基于实践之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那么特定的认识就是基于特定实践之特定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如自然性意识、思维是变革自然实践中的自然主体与自然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性意识、思维则是变革社会实践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了。



不过,作为认识主体的现实的人,既不是纯粹的自然主体,也不是纯粹的社会主体,或者说是既作为自然主体又作为社会主体而存在着的。那么,它又怎样在不同的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分别呈现为自然主体或社会主体呢?我们知道,世间万事万物种不仅包含着矛盾,而且矛盾着的两方面其地位也不是均衡的,双方均以不同的条件分别居于矛盾的主次地位,而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这主次矛盾方面的易位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了。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矛盾着的两方面,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37)显然,要使自然的或者社会的意识得以实现,关键就得让认识主体自身所蕴含着的自然、社会本性发生此长彼消,或彼长此消的变化。而致使认识主体之内因发生相应变化的外部条件,便是认识主、客体基于实践的相互作用的性质了。



信息论告诉我们,任何信息的实现均离不开信源和信宿,从而特定信息的实现便离不开特定的信源及特定的信宿。一个物体有多少种属性,它就会发出多少种信息。但这些各类信息的实现则要靠各种接收器具有相应的解码、贮存、加工、反馈等功能了。对于同一个世界,在我们眼中与在螃蟹眼中决不会是一样的,这不过是由于两种眼睛对同一客体信息的不同解码所致。对同一物体,狗会闻到比我们多得多的气味,这也是两类接收器具有不同的信息功能使然。对于同一件衣服,刑侦员考察的是它与罪犯的关系;服装师考察的则是其制作工艺,可见双方是作为不同的信宿与同一个对象基于不同属性的两类信源建立信息联系的,或者说是作为不同的认识主体与同一个具体对象的不同规定性建立起主、客体关系的。由此我们便看到,正是当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与自然客体或客体的自然属性建立认识关系时,它内在地蕴含着的二重属性中的自然属性便会随之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决定它成为自然主体;正是当它与社会客体或客体的社会属性建立认识关系时,其社会本质便会随之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决定它成为社会主体了。



不过问题还有另一方面,既然成为我们认识之客观对象的,不少事物既有具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或者说既是自然的、又是社会的,那么,它们之作为自然客体或社会客体存在、就也得依赖于与自然的或社会的主体建立认识关系了。这表明,这类主体或客体,其自身蕴含着的自然、社会二重属性何者居于矛盾主要方面,便均是在互为条件、互为因果中实现的。其实这本身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黑格尔所说:“相互作用就是互为前提和相互制约的实体的互为因果。”(38)“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终极原因。”(39)



既然真理的客观内容要栖身其主观形式中,即真理要以意识、思维为其存在的方式;既然人的意识又因其特定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而分别为自然性意识或社会性意识,那么,真理的存在也就因其不同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要分别取自然意识或社会意识的形式了。



被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可以同哥白尼的发现媲美的R•里德尔的进化认识论认为,生命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把世界的规律表现出来的过程。譬如,眼的进化反映着光学定律,鳍的进化反映着水的物理特性。正是这种进化性的适应活动构成了“认识”周围世界规律性的前提,因而精神应被视为生命长期发展的结果,每个人的思维中都带有永不磨灭的自然史的痕迹。(40)可见,从人类起初纯粹是为了维持生命而发生的物质生产活动中而产生出的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到人类今天大扩展到200亿光年之外,小深入到10ˉ13 厘米之内的多层次、多角度对自然界的探索,实际不过都是在继续这个历程而已。



我们知道,长久以来,人在自然界面前是很被动、很不自由的。自然力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一种盲目的必然性,给人造成的各种灾难有时是很可怕的。这样,人类为了生存、为了发展,就不得不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于是,便发生了人对自然界的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任何人类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41)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自然性关系,人类与自然界的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说到底也是一种自然性的矛盾。自然界产生了人类这样的认识主体;人类又将自然界反映在自己的意识中,并进而将这种反映物化于自然,这说到底也只是自然界的自我认识、自我改造罢了。



正是从人类起初纯粹是为了维持生命而发生的物质生产活动中,正是在由此引发的人类对自然界认识的同一瞬间,也引发了人类对自己相互间关系即社会的认识。我们知道,人类为了生存、为了发展而去认识自然界的规律、而去利用和改造自然力,光靠单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的;由此而进行的物质生产,仅有单个的人也是不会发生的。况且,离开了群体,离开了社会,就根本不可能有人类,当然也就谈不上有任何人类个体了。随着人类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不断发现新的、以往所不知道的自然对象及其属性,它们自身也便日益增长出新的、在其它任何动物群体中均不具有的属性。“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同时也就间接生产着他们的物质生活本身。”(42)于是,人与人之间,这一群人与那一群人之间便产生了一种新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长久以来,人们在社会关系面前也是很被动,很不自由的。人类自身的这种关系,也是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甚至以一种更加盲目的必然性统治着人们。它给人类造成的各种灾难有时也是很可怕的。这样,人类为了生存、为了发展,就不得不去认识社会、改造社会,于是,便发生了人们对社会的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马克思指出:“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43)人类与所谓“人的自然存在”即社会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社会性关系。既然正是社会,终于使意识、思维在自然界的演化中得以产生的可能性成为了现实,既然从其直接来源上讲,“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44)那么,人类同社会的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说到底便当然只是一种社会性质的矛盾了。而既然社会一开始就是有意识的人的活动,用马克思的话即“正象一切自然物必须产生一样,人也有自己的产生活动即历史,但历史是在人的意识中反映出来的,因而它作为产生活动是一种有意识地扬弃自身的产生活动”,(45)那么,人们将社会反映在自己的意识中,并进而将这种反映物化于社会本身,这说到底也就当然是一种社会的自我认识、自我改造活动了。



人类无论是在认识、改造自然,还是在认识、改造社会的过程中,均有着大量的失败,也有着辉煌的成功。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那些认识构成了所谓谬误,因为它们歪曲的反映了自然界或社会的本质及规律。正象有关自然的谬误不含有阶级性一样,对有关自然的真理亦不含有阶级性。原因就在于它们的存在方式即它所依赖的意识、思维形式均是自然性意识;其产生的根源均来自变革自然实践基础上的自然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正象有关社会的谬误在阶级社会中含有阶级性一样,对有关社会的真理在阶级社会中亦含有阶级性。原因就在于它们的存在方式即所依赖的意识、思维形式均是社会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中则是阶级的意识形态;其产生的根源均来自变革社会实践基础上的社会主、客体的相互作用罢了。



其实,人类变革自然与变革社会的实践,无论从时间还是从空间上说,均不过是人类变革客观世界之统一实践运动的两个方面而已。从时间上看,人类变革自然的历史,同时就是人们变革社会的历史,反之亦然。从空间上看,人类变革社会的广狭深浅受制于他们变革自然的广狭深浅,反之亦然。任何个人来到世间,成为他赖以生存、赖以实践、赖以认识的基础的,既有人类改造自然的生产力总和,又有人类变革社会的生产关系总和。因而无论是人类还是个人,均不存有离开变革社会的纯粹变革自然的实践以及离开变革自然的纯粹变革社会的实践。这两类实践其实是互为前提、互为因果、互相制约、共同发展的。作为实践,两者一为生产力,一为生产关系;作为认识,两者便一为自然科学,一为社会科学了。因而在这种意义上,如果说自然科学是精神生产力的话,那么也可以说社会科学是精神生产关系。从横向上看,如果说变革社会的实践即物质生产关系,要以变革自然的实践即物质生产力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互为因果的话,那么精神生产关系即社会科学,也要以精神生产力即自然科学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互相制约。从纵向上看,物质生产力之于精神生产力以及精神生产关系;物质生产关系之于精神生产关系以及精神生产力,也均是在相互交错的作用力中彼此制约着发展演化的。



既然无论从系统发生、还是从个体存在来看,自然史与社会史、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都是交织在一起,并互相制约的:一方面,宇宙的演化产生了人类社会,并且此后自然界仍在继续发展;另一方面,一俟人类社会得以产生,自然界便处处打上人化的印记。并且这种印记还在不断的扩大和加深,那么,要区别变革自然的实践还是变革社会的实践;自然性客体还是社会性客体;以及自然性主体还是社会性主体,从而自然性意识还是社会性意识,便统统得从把握矛盾主要方面去区分了。当然,在作这种基本性质判定时,我们丝毫也不应忘记矛盾主要方面对其次要方面的依赖以及两者的内在联系。毛泽东所揭示的事物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主要方面所决定这一辩证逻辑,其题中应有之义也含有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参与决定--只不过是非主要地--事物性质的意思。因而无论是人类还是个人,当其与自然客体发生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时,其处于矛盾次要方面的社会属性--在阶级社会中,就人类而言是特定的阶级社会制度及意识形态;就个人而言是特定的阶级地位及世界观等--不是均或明显或隐蔽、或直接或间接、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制约着其对自然界认识的广狭深浅吗?反之,当其和社会客体发生认识和被认识的矛盾时,其处于矛盾次要方面的自然属性--就人类而言是特定的生产力状态;就个人而言是特定的生理、心理状态以及有关自然的知识、技术等--不是也均或明显或隐蔽、或直接或间接、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制约着其对社会认识的广狭深浅吗?但是,只要实践的基本性质不变,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性质不变,作为认识对象的或自然或社会客体的性质便不会变,从而人们同客体的认识与被认识矛盾之或自然或社会的性质、和受此制约的认识主体之自然、社会二重属性的矛盾主次地位,以及意识相应的或自然或社会的性质也就不会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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