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任不寐:法律的条件——中国互联网立法批判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任不寐:法律的条件——中国互联网立法批判   
所跟贴 任不寐:法律的条件——中国互联网立法批判 -- Anonymous - (40840 Byte) 2002-11-06 周三, 上午6:39 (617 reads)
和合
[个人文集]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文章标题: 非常高兴地看到,我关于法律的观点,竟然和哈耶克吻合 (186 reads)      时间: 2002-11-06 周三, 上午7:51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一直强调的所谓法制,是指一种法律的制度。在这个社会里面,法律是一种科学。

是独立于任何人的意志之外的科学。法律即不是最高权力的意志表达,也不是所谓

大多数人的意志表达。而且,我在某一贴中强调,法律是客观正确的体现。人只能

是发现法律。而不能够以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意志,来创造法律。法律也不是多

数人意志的契约。



我今天非常高兴地看到,原来我的这一观点,早就被哈耶克论述过。我的观点,竟然

是如此经典的观点。这一发现,真是让我兴奋。



---------------------------------

在一定意义上,人无权立

法。或者说人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这一思想被哈耶克赋予了当代形式《法

律、立法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1973)。在哈耶克看来:所有的法律都

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发明,这种观点是“建构理性主义的谬种”,立法几乎是一种

“疯狂的自负”。哈耶克论证说,希伯来先知以降,法律是独立于人之意志而被给定

的东西,那种认为法律是人意志的产物的观点是渎神的。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和合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516681 seconds ] :: [ 22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