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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寐:法律的条件——中国互联网立法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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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寐:法律的条件——中国互联网立法批判
所跟贴
任不寐:法律的条件——中国互联网立法批判
--
Anonymous
- (40840 Byte) 2002-11-06 周三, 上午6:39
(617 reads)
和合
[
个人文集
]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标题:
非常高兴地看到,我关于法律的观点,竟然和哈耶克吻合
(186 reads)
时间:
2002-11-06 周三, 上午7:51
作者:
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一直强调的所谓法制,是指一种法律的制度。在这个社会里面,法律是一种科学。
是独立于任何人的意志之外的科学。法律即不是最高权力的意志表达,也不是所谓
大多数人的意志表达。而且,我在某一贴中强调,法律是客观正确的体现。人只能
是发现法律。而不能够以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意志,来创造法律。法律也不是多
数人意志的契约。
我今天非常高兴地看到,原来我的这一观点,早就被哈耶克论述过。我的观点,竟然
是如此经典的观点。这一发现,真是让我兴奋。
---------------------------------
在一定意义上,人无权立
法。或者说人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这一思想被哈耶克赋予了当代形式《法
律、立法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1973)。在哈耶克看来:所有的法律都
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发明,这种观点是“建构理性主义的谬种”,立法几乎是一种
“疯狂的自负”。哈耶克论证说,希伯来先知以降,法律是独立于人之意志而被给定
的东西,那种认为法律是人意志的产物的观点是渎神的。
作者:
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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