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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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陪审团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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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陪审团告诉
--
芦笛
- (920 Byte) 2002-10-29 周二, 上午3:01
(428 reads)
老金在线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36
经验值: 2453
标题:
支持芦笛!(第二次贴上来)
(49 reads)
时间:
2002-10-30 周三, 上午6:42
作者:
老金在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支持芦笛!
作者:金刚
1·赖加人指点,刚刚看到这个帖子。知道了事情的经过。
2·这事儿原告芦笛无罪且无辜。
3·被告斑竹删帖不当,原告据行政诉讼法起诉,法庭理当受理。
4·若无特别充分且必要理由,BBS的删帖行为即属专断,法理上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罪,破坏言论自由罪,破坏“海纳百川”立坛宗旨罪;由于给被告带来了精神和实质性损失,也属于过失伤人罪,渎职罪;是否属于打击报复罪,正在调查中;数罪并罚,肇事或犯罪斑竹当恢复被告原帖与易明及其他网友跟铁,并引咎辞职,公开向原告道歉。是否罚款,尚须合议庭研究决定。若原帖已被丢失或藏匿,则造成重大刑事案件,法庭应向安全部门提供线索,立案侦查,争取早日破案,令芦笛原帖重见天日。我等细民翘首盼读芦笛原帖。
5·如果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也不能实行言论自由,中国人可能就真的没什么希望了。
6·一直以为“海纳百川”是最自由的中文论坛,这件事或者是一个瓶颈。
7·出于对“海纳百川”的关心、信任和喜爱,所以来说心里话。
8·最后强调我的一个一惯性的意见:删帖事大,若无特别充分且必要理由,断不可删!BBS上的言论自由不要学什么美国英国,学学中国的三十年代就可以!三十年代的学人姿态,当局姿态,是当代学人与当局乃至于BBS的斑竹们不可企及的神话——吗?
作者:
老金在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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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斑竹删掉一个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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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金在线
- (140 Byte) 2002-10-30 周三, 上午6:48
(5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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