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提上来,支持芦笛! |
 |
老金在线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36
经验值: 2453
|
|
|
作者:老金在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支持芦笛!
作者:金刚
1·赖加人指点,刚刚看到这个帖子。知道了事情的经过。
2·这事儿原告芦笛无罪且无辜。
3·被告斑竹删帖不当,原告据行政诉讼法起诉,法庭理当受理。
4·若无特别充分且必要理由,BBS的删帖行为即属专断,法理上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罪,破坏言论自由罪,破坏“海纳百川”立坛宗旨罪;由于给被告带来了精神和实质性损失,也属于过失伤人罪,渎职罪;是否属于打击报复罪,正在调查中;数罪并罚,肇事或犯罪斑竹当恢复被告原帖与易明及其他网友跟铁,并引咎辞职,公开向原告道歉。是否罚款,尚须合议庭研究决定。若原帖已被丢失或藏匿,则造成重大刑事案件,法庭应向安全部门提供线索,立案侦查,争取早日破案,令芦笛原帖重见天日。我等细民翘首盼读芦笛原帖。
5·如果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也不能实行言论自由,中国人可能就真的没什么希望了。
6·一直以为“海纳百川”是最自由的中文论坛,这件事或者是一个瓶颈。
7·出于对“海纳百川”的关心、信任和喜爱,所以来说心里话。
8·最后强调我的一个一惯性的意见:删帖事大,若无特别充分且必要理由,断不可删!BBS上的言论自由不要学什么美国英国,学学中国的三十年代就可以!三十年代的学人姿态,当局姿态,是当代学人与当局乃至于BBS的斑竹们不可企及的神话——吗?
作者:老金在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
|
返回顶端 |
|
 |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