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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票之前,本席认为有几个与此案相关的规则问题有必要先讨论一下,以求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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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票之前,本席认为有几个与此案相关的规则问题有必要先讨论一下,以求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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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投票之前,本席认为有几个与此案相关的规则问题有必要先讨论一下,以求共识。
(440 reads)
时间:
2002-10-12 周六, 上午3:52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 有关陪审团的条例:
a) 根据条例
(五)坛方有义务为陪审团的事务提供一个页面,供陪审员们讨论、裁决之用。此页面非陪审团成员可以进入阅读,但不可以发言。
a-1)连大法官都没有发言权,目前似乎在操作上有些困难,因为陪审团可能有些问题自己无权解决,所以是否有必要对此给以通融。只要大法官不参与讨论本案,不主动发言就行。
a-2)除大法官之外,其他非陪审团成员无论如何都不应进来发言。狼协的发言应视作违规,其跟贴应移走。
b)陪审员是否可以单独向大法官提出要求没有规定。根据本席的印象,这在正规陪审团办案中似乎是不行的,只有陪审员多数同意后以陪审团名义要求才行。否则,如果每个陪审员都要把涉案人找来询问,就会有太多麻烦。
2。 有关坛规:
坛规规定的“必删”贴只有2种,客观上一般不会出现公正性问题;斑竹有权“酌情删除”贴有12种,除了第一种提供了两个从严“酌情”的类别外,其它对“酌情”都没有特定条件,宽严完全在于斑竹的主观好恶,客观上也就容易产生“公正性问题”的争议,例如,斑竹在这12种情况下有意宽严不一也不属于犯规,这也就是“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问题。原告和被告冲突正在于此,因为被告陈词中所援引的两条坛规恰好都属于坛规中没有特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冲突一般大约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无条件地坚持“程序公正”先于“结果公正”的原则,既然法律给了执法人员自主权,只要其不违法,无论结果如何都不与予考虑。
2)兼顾“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所有类似案例应保持宽严一致的原则,没有特别严重的理由不应突宽或突严。
3)对于涉及限制一些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的法规,应以“结果公正”为重,就宽不就严,或采取不告不理的习惯法,有关“诽谤”和“隐私权”案件都在此内。
本席先提出以上问题和看法供各位同事参考讨论,如果能形成共识,此案也就容易判断了,而不一定需要太拘泥于双方争辩的细节。不知各位以为如何?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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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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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
- (158 Byte) 2002-10-13 周日, 上午4:56
(146 reads)
一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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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协
- (284 Byte) 2002-10-12 周六, 上午4:21
(17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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