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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在和合逻辑和思路下的“当总统=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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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在和合逻辑和思路下的“当总统=基本权利”   
张三一言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675

经验值: 56583


文章标题: 在和合逻辑和思路下的“当总统=基本权利” (814 reads)      时间: 2001-11-23 周五, 下午1:40

作者:张三一言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在和合逻辑和思路下的“当总统=基本权利”



张三一言。



张三一言是百分之一白按照初级形式逻辑作演绎。



它是:



大前提:所有M(参政)是P(公民的基本权利)

小前提:而S(当总统候选人)是M(参政)

结论:所以S(当总统候选人)是P(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合的逻辑:



大前提:所有M(参政)是P(公民的基本权利)

小前提:而D(当总统)是M(参政)

结论:所以D(当总统)是P(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已经讲过,和合如果要驳倒我的推论,建立“把某些人排除在总统候选人之外”没有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理论,只有两个办法:一是证明我的大前提为假,二是证明我的小前提为假。但和合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却又想轻易地自创用一个假前提,并用模拟的方法来驳倒我的理论。可惜和合的反驳是无效的。



我的小前提:S(当总统候选人)是M(参政)为真。

和合的小前提:D(当总统)是M(参政)为假。



为么说和合的小前提是假?



和合诡辩的地方是用D(当总统)取代我的S(当总统候选人)。



自由民主的政治学理论里头,从来没有人把“当总统”视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人把“当总统”视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也从来没有把“当总统”视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非常明确,当总统候选人≠当总统。前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后者不是。我已经证明和合的小前提:D(当总统)是M(参政),理论或现实都不存在,所以是假。所以,和合的“把某些人排除在总统候选人之外没有剥夺别人的公民基本权利”理论已经被否定。



这样才是叫做辩论问题。我再说一遍,和合要驳倒我的观点,唯一办法就是有能力指证我的两个前提是错的。而这指证不是用“我不觉得”、“我认为”这样简单的空话就可以凑效的,必须拿出事实和理论,必须符合逻辑。如果做不到这点,就是说明自己的理论已被人驳倒了。请和合注意,和别人讨论问题,不能空口说一句:“我已经把你驳倒了”,就算是别人失败了、自己胜利了。



和合用假前提进行辩论己经是不济,现在又用“张三一言的逻辑是:…(当总统)是M(参政)…”假前提强行栽赃于我,是不智。这样讨论是不够诚实的。



我再说一次,和合要反驳我参选总统、当总统候选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说法,确立自己“把某些人排除在总统候选人之外没有剥夺别人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样的结论,必须做到:一是证明我的大前提为假,二是证明我的小前提为假。现在看和合你的功力了。



和合说:「张三一言的最关键错误,是把权利当作一种不能有任何限制和规范的东西。」



如果用轻的语言说,是和合对我的误解,用重的话说就是栽赃。我从开始和你辩论以来只是讲“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从来没有说过“权利是一种不能有任何限制和规范的东西。”也没有表达过类似的意思。再次希望和合以后再用这种强加于人的方法各别人辩论。



我非常明确: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权利不能有任何限制和规范。



如果和合不明白它们之间不相等,希望给弄明白;如果自己明白了,就不要强于人。



甚么叫“剥夺”?我原本应该有(或已经拥有)的东西,给权力(包括法律)禁制,让我失去了。这就是剥夺。甚么是限制和规范?你原有的东西仍然有,只是要遵从某一规则去做才能实现你拥有的东西。比如说,你要投票就要去指定的投票站;你要党总统候选人就得找人给你提名和依时依规定登记等等。(我甚时候反对过这样的规范和限制?)这些规范和限制一定不能超过这样一条底线:“把别人应拥有的东西给规范和限制掉了”!(这才是我真正要反对的。)



从和合多处(次)提到要有法律的限制和规范,但实质是指要禁制或剥夺别人应拥有的东西看来,他是分不清“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权利不能有任何限制和规范”两个不同含意的道理。这是和合概念不清的表现之一。



和合说:「在公民具有参政的权利这一句里面,参政并不是指任何形式的参政。而是指你有任何公平的机会去争取任何一种参政形式。」



真的,和合在讨论问题时概念和思路都很混乱。



请问:规定了要有高等学历才能当总统的情况下,一个没有高等学历的人怎还会「有任何公平的机会去争取」当总统候选人这样的「一种参政形式」?



和合曾有这样的表示:因为争取高等学历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争取拥有高等学历的机会。所以规定要有高等学历才能当总统候选人没有剥夺别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我的这样理解不符合和合原意的话,请和合指出。)



现实告诉我们,不是人人都有机会争取(我指的是“争取”,不是“争取到”.因为和合一向没有把这两个概念分清,所以等别提醒注意。)高等学历的。即事实已经否定和合的理论。这是其一。



其二,如果有一个人根本不想读大学,比如高中毕业后,想从师名中医学得祖国医学真传;比如有一个人想从师佛林高僧悟澈天地,等等。这类人可多着呢。如果按照和合的要有高等学历才能当总统候选人的话,他们就被排除在参政中很重要的一项:当总统候选人的权利。如果按照和合的理论,世界上只有走入大学读书毕业这条路的人才有当总统候选人的权利;走其它道路发展的人全部排除在这个权利之外。而上述两类人占人口的绝大多数。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剥夺绝大部分人的参政权利?我相信有理性和正义感的人都会给出肯定的答案。



其三,比如盖茨不要高等学历要创业,从而成了没有高等学位的社会(应是财富)精英;一些没有高等学位但有极高管理组织能力的人,例如工会领袖(华文沙)等等;一些没有读大学的但有极大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宗教领袖,一些自学成才的杰出大学问家,等等,这些人都被排除在当总统候选人之外,这样合理吗?这也叫做“没有剥夺任何人的权利”,是不是过于横蛮一些了。



我与和合的分歧是,和合认定「参政并不是指任何形式的参政」,我则确认“参政是指任何形式的参政”。



在讨论基本权利的过程中,和合说说过很多次类似「当议员也是参政,但是你必须被选上。」的话。其用意是指出:权利是法律规定赋予的,是不用争取而自然具有的。正因为当总统议员要作出剧烈争取(竞争)才能得到,所以当候选人不是公民的权力。比如当选举人的投票权是不用竞争的,为公民人人都可以投票,所作投票权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合想用“要竞争的东西就不是权利”这样的想当然的“公理”来否定当候选人是公民权利。这是和合思路不清的又一表现。



和合如果能用脑想一下的话,应该知道平民投票权是用了漫长和极其剧烈的斗争才得到的。就在眼前我们的红色宪法还是明文规定人民有言论结社自由呢。不过这些权利都给“限制和规限”掉了!法律有了规定还得要作大大的竞争才能拥有呢!用这样理路不清、完全脱离实际的预设“公理”作基础来讨论问题,这样的理论怎么会有说服力?



和合的思路不清还表现在:把当议员当总统的“执政”理解作“参政”。如果 “执政”=“参政”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起码也应该有一种“执政是每一个人都有的权利”的说法。但我可从来没有看到过或听见过有这样的说法。这样的意念,我是第一次从和合这里听到的。



「当议员也是参政,但是你必须被选上」。这个命题的含意是“你必须被选上才能参政”。到底是“你必须参政才能被选上”还是“你必须被选上才能参政”?和合的类似混乱思路,我已经指出过了。思路不清表现在哪里,这里就让和合自己想想好了。



「美国就对总统候选人进行了二种限制。并且,是彻底地剥夺了一部份人当总统候选人的机会。」「我不觉得有这些要求就冒犯了任何基本权利。」



被人证伪了的理论,和合不能作反证,以保自己理论成立,而是用「我不觉得」或“我认为”来重复并不能增加说服力。和别人讨论问题不是依照「我不觉得」或“我认为”来做理据的,要用的是道理(符合逻辑和常理)和真实的事实。



在这个辩论中,和合的“把某些人排除在总统候选人之外没有剥夺别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论,不论从事实上看还是从理论或逻辑上看都被人证伪了,不成立了。

[354/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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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一言的逻辑错误





送交者: 和合 于 Wed Nov 21 12:07:50 2001:





张三一言的逻辑是:

“因为参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当总统候选人是参政

所以当总统候选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错误在于把所有的参政形式和参政的一般概念混淆了。

按照张三一言的逻辑,还可以推出:

“因为参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当总统是参政

所以当总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显然是一个谬误。

参政的形式非常多。每个公民都有参政的权利表示你都有机会

去争取。但是,很多参政过程是需要特别许可的。例如,当

Lobbyist就是一种参政形式。作为Lobbyist,你可以直接找

议员们推销你的观点。当然了,任何人都有权利去争取作为一

名Lobbyist。但是,你必须通过专业资格的审查,你还需要有

人雇你。



当议员也是参政,但是你必须被选上。



在公民具有参政的权利这一句里面,参政并不是指任何形式的

参政。而是指你有任何公平的机会去争取任何一种参政形式。



张三一言的最关键错误,是把权利当作一种不能有任何限制和规范

的东西。好象一说权利,你就不能提出任何前提限制。



我们争论的开始就是,我说可以对总统候选人提出高等学历要求。

关键是,这个要求是公平的,任何人都能独立争取的。相比之下,

美国提出的要求是:必须是35岁以上的公民,必须是美国出生的

公民。在我看来,都是对公民基本素质的要求。



我不觉得有这些要求就冒犯了任何基本权利。



只有按照张三一言的权利定义,也就是说,对权利不能有任何限制,

那么,我就推导出,总统候选人不是基本权利。因为,美国就对总

统候选人进行了二种限制。并且,是彻底地剥夺了一部份人当总统

候选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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