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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和合无法论证“当总统候选人不是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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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和合无法论证“当总统候选人不是公民基本权利”   
张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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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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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和合无法论证“当总统候选人不是公民基本权利” (898 reads)      时间: 2001-11-21 周三, 下午7:46

作者:张三一言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和合无法论证“当总统候选人不是公民基本权利”



张三一言。



和合先生举出美32岁(网友指出正确是35岁)以下和非本国出生公民没有当总统候选人的资格。由此推出两个结论:一是当候选人不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二是规定候选人的学历资格没有剥夺别人的基本权利。并且认为人们没有办法否认他这个结论。这一点和合先生一再重复。



张三一言明确对和合先生说:你的结论是错的。



关于32岁和第二点,已经有网友指出其错误,我也作出过评论,这里不再谈。现在着重谈第一点和本国出生公民问题。



“当候选人不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先生不论是在推论或结论方面,都犯了逻辑错误。



和合先生很大部分的文章都犯了逻辑错误。错误主要表现一是,以“我认为”认为作前提,但对“我认为”这个前提是否合理是不加理会的。于是往往在假的前提下去营作其理论,其果理论变成一堆废话。二是,用一个事例推出全总的结论。



参政权是民主理论。参政权是不是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当然可以讨论。现在和合先生要求得出一个“当候选人不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结论,就必须给出逻辑证明。



和合先生的逻辑是这样的:



因为美国规定32岁(和本土生)才能当总统候选人,这说明有某一比例的数量公民被排除在当候选人的资格之外,但是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享有的,因为美国32岁以下(和本土生)以下公民没有这种权利,所以证明“当候选人不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看来和合先生用了滴水不漏的演绎法。



现在我逐点指出其错误所在。



[一]倒因为果



和合先生的“当候选人不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倒因为导的的结论。



正确的因果关系是:



因为当候选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公民应该享有当候选人的权利。



和合先生的倒因为果的关系是:



因为有部分公民没有当候选人的权利,所以当候选人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诡辩的地方在于,因为我剥夺了你的参选权利(倒果为因),所以参选不是你的基本权利(倒因为果)。



这好像到了发工资之日,一个老柀对工人说,因为我没有发工资给你,所以工资不是你应得的权利。但正当的因果关系是:因为拿工资是我应有的权利,所以你必须工资给我。



[二]“是不是”事实的结论(实然)不等同于“是不是”应该的结论(应然)。



例如如果找出一只白乌鸦,那么“所有乌鸦都是黑的”这个实然的结论就不成立。



如果有人被强盗杀死了,出现了一个“这个人没有生存权利”这样一个客观事实,那么“人人都有生存权利”这个应然的结论是不是就不成立了呢?常识和人们的愿望都告诉我们:这个结论还是成立的。



当候选人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应然的问题,所以即使是“美国规定32岁(和本土生)才能当总统候选人”这个事实,参政(包括总统候选人)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的结论仍然成立。



「权利是包括任何一名公民的。没有例外才叫权利。」这个陈述是错的。正确的陈述是「权利是任何一名公民都应该可以享受的,有例外就叫做损害别人的基本权利。」例如有某大王说,台湾人只能当国家副主席,把台湾人当作例外,这就是侵犯了台湾人的基本权利。



[三]美国没有“一行为天下法”的权力。



毛泽东可以有一言为天下法的能力,但美国没有“一行为民主法”的权力。



民主自由人权等应视为普适的价值。这个价值是建立在人们共识基础上的。它不能因为某一民主国家(即使是最典范的民主国家)有不尽善甚至违反它的事实,就否认它的存在。没有可能,大概也没有多少人会同意美国所有的作为都是民主的典范,把美国反民主的任人行事也视作民主原则。比如说,美国实行死刑,国际人权组织不断加以谴责。人们总不能因为美国有死刑就说死刑是人权准则吧。同样理由不能因为美国对总统候选人作出年鹷和出生地点的规限(这里且不讨论其对错),就否定参政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四]和合先生不能用归纳法加强其结论的说服力。



如果和合先生取用的理据(例如本土出生者才能当总统),是用归纳全总得出的,例如是从全世界民主国家中统计得出都无例外地规定非本土者不得当总统,那么这理据就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和合先生没有办法可以做到这一点。现在和合先生用的是以美国代替民主的整体,即以点代面的错误逻辑,所以没有说服力。



[五]和合先生不能用演绎法推导出当总统候选人不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结论。



在辩论问题时,演绎法优于归纳法。



我认为当总统候选人是公民基本权利。其逻辑演绎如下。



“因为参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当总统候选人是参政



所以当总统候选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果和合先生要得出“当总统候选人不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结论,必须在我的演绎的两个前提中的任何一个作出否定的论证。



它们就是:



一,参政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当总统候选人不是参政。



如果不能在这两个前提中的其中一个作出否定的论证,在其它方面你再敲上数十万字也是白费功夫。



[六]题外



外国出生人士,原本就没有在入藉国本土享受任何权利的权利。非本土出生者在入藉国本土所享受的公民权利是通过宣誓入藉取得的。入藉者宣誓承认美国宪法,而宪法规定入藉者是没有当总统候选人的权利。这可视作一种双方自愿的签定契约的行为,双方同意入藉者从零权利中取得N-x的权利。一个人从根本没有权利(0权利)到取得未十足的权利(N-x权利),这个未取得的权利(x权利)不能视作被剥夺了的权利。一个根本就没有的东西,是无从被剥夺的。



我这里只是说明美国非本土出生人士无当总统候选人权利可视作不是剥夺了这些人的基本权利的一种解释,并不是表示我同意这种做法。



[353/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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