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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请成立陪审团来审议:斑竹14涉嫌(1)能力不足(2)侵犯私权(3)侵犯公权(4)侮辱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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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请成立陪审团来审议:斑竹14涉嫌(1)能力不足(2)侵犯私权(3)侵犯公权(4)侮辱网友   
草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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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提请成立陪审团来审议:斑竹14涉嫌(1)能力不足(2)侵犯私权(3)侵犯公权(4)侮辱网友 (647 reads)      时间: 2002-9-13 周五, 下午3:19

作者:草虾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提请成立陪审团来审议:斑竹14涉嫌(1)能力不足(2)侵犯私权(3)侵犯公权(4)侮辱网友

告诉人: 草虾

被告人: 斑竹14

证人: 鸡头肉, 以及其他网友—陪审团认为有必要传讯的

证据:

主帖83494 鸡头肉网友请进,

从帖83559已将“一票友”笔名解封,

从帖83577呵呵,看来咱俩对“原则性问题”的理解不同

(以上证据全部后附,以免断章取义)



案情:

1.斑竹14涉嫌能力不足

1.1 语言能力不足

1.1.1主帖8349,被告说“任何网友……请用脚投票。”

“投”字是手旁,是用手做的动作。被告不能理解汉文常用字“投”的用法。

1.1.2 从帖8355,被告说“如果……网友不满甚至不告而辞。”

“不告而辞”是一个怎样的汉语词?疑为“不告而别”之讹?

“告”是个动词,“辞”是名词,言辞借口,引用为动词,表示“用言辞借口离去”告别,但是我们不曾看见过“不告而辞”这个成语或者常用语,“辞”也不能单独用于词尾表示“离去”。

被告不能记住“不辞而别”这个常用成语,而且生造“不告而辞”一语。

要求:被告举证,证明自己具有能够熟练使用汉语的能力,证明自己以后不再发生这样的语文障碍。

1.2 思维能力不足

1.2.1 分类能力不足

被告泛泛而谈“注名”“一票友”“鸡头肉”之外的网友,用词为“只会用侮辱他人的方式来表达观点的网友”,“反复纠缠”,“洁身自好的严肃写手”,“文明网友”,“肆意侮辱他人”, “下流的”,“泄物乱飞”,“洁身自好”,“爱干净的网友”,“文明网友”……“在无法两全的情况下”。

我们可以看到,网友(包括他自己在内)被被告描述成:

一类是“只会用侮辱他人的方式来表达观点的网友”,“反复纠缠”, “肆意侮辱他人”, “下流的”,“泄物乱飞”,

一类是 “洁身自好的严肃写手”,“文明网友”, “洁身自好”,“爱干净的网友”,“文明网友”,

被告没有提到或者表示略去不提介于两类之间的网友。

我们知道,根据数理统计的常识,以某一指标来考察某一全体,处于指标的值域的两个极端的个体为少数,大多数的个体都是分布于两个极端之间。

而我们尊敬的被告只会使用一分为二的“两分法”(“在无法两全的情况下”一语可以证明他是这样思维的)。被告不能区分或者不能说明两个极端之间的网友是什么情况。

1.2.2 推理能力不足

被告能够猜想“因为当污言秽语充斥论坛版面之日,就是洁身自好的严肃写手离去之时”,“到时候排泄物乱飞…论坛成了厕所”,但是被告不能说出有了多少“污言秽语”的时候(至少那时一个版面上有了多少个帖子,这些帖子是被被告认为含有污言秽语的),会有多少“严肃写手”(一个或者一批,比如谁),“不告而辞”了,而且必然是因为这些“污言秽语”帖,这个必然是怎样形成的?对于这样一个关乎该坛兴亡的大命题,被告不能给出一个简单的推理过程。

这样,假如明天草虾(草虾自认为是个严肃写手),开始不出现在该坛,而且是“不告而辞”的(事实是草虾羞于告人,虾婆认为草虾上网耽误了家务而禁止草虾上网)那么被告就可以宣称“严肃写手草虾”的离开是由于某某的污言秽语?

(如果被告认为草虾不是“严肃写手”,就请被告证明草虾有那些“不严肃之处”足以证明“草虾不是严肃写手”)



被告还说,“至于那个帖子,抱歉无法将其留在本坛,否则任何人都可以上一个下流的骂帖,然后以为其辩护的方式要求留下来。”

草虾属于“任何人”之一,要求请被告推理:如果“那个帖子留在本坛”,属于“任何人”之一的草虾,怎样“可以上一个下流的骂帖”?

草虾能够用不上网不发帖的方法,证明自己作为“任何人”,“不可以”“上一个下流的骂帖”,也就是已经证明了被告的推理是不成立的。

根据被告所说“重手封杀骂帖,不过是希望大家都能心平气和地交流对各种问题的不同看法”,那么:

要求被告给出一个证明过程,证明“重手封杀骂帖”,必然导致或者起到关键作用于“大家都能心平气和地交流对各种问题的不同看法”

要求被告回答:在他“重手封杀骂帖”之前,大家就没有“能心平气和地交流”么?

草虾的一些向林思云先生请教并且得到回复的帖子,可以证明“能心平气和地交流”是与被告的“重手封杀骂帖”无关的。



(被告的用语“重手封杀”涉嫌宣扬恐怖倾向,草虾自认没有能力思考清楚这个问题)



1.2.3 当然,我们不否认被告具有这样的能力,就是能够把网友分成两类,一类是包括他自己的,一类是不包括他自己的,能够然后判断自己属于哪一类,判断不被允许与自己同类的网友属于哪一类。





2.斑竹14涉嫌侵犯草虾的私权

主帖8349,被告说“如果任何网友认为这类帖子不必删除,那么您可能来错了地方”

按照该坛开设的草虾文集,证明草虾来到该坛是来对了地方。

草虾就是“认为这类帖子不必删除”的“任何网友”之一,按照被告的推定,草虾“来错了地方”,就应该去“网上能够容忍这种帖子的论坛…用脚投票。”



草虾认为:

2.1 被告涉嫌侵犯并且威胁了草虾在该坛的生存权

2.2 被告涉嫌侵犯草虾在其它论坛的用手投票权

要求:被告向“认为这类帖子不必删除”的“任何网友”道歉



3. 斑竹14涉嫌侵犯“海纳百川”的公权

被告说“本人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为了任何帖子是否违规和任何人辩论,作为斑竹,判断一个帖子是否违规当然只能以我本人的理解为准,没有义务请任何人批准,也没有必要说服任何人。”



该坛的权力及其分割给斑竹14的权力部分原先是属于属主私人所有的私权,但是有属主和斑竹14以外的第三者加入,这种私权及其分割给斑竹14的私权部分,就转化为(超越于属主和斑竹14的)三个人或者三个人以上范围内的公权。

草虾认为,不论被告是不是该坛的属主,至少在形式上是被属主授权的斑竹之一,既有属主赋予的权力,也有属主赋予的义务。

至少在属主认为有必要的条件下,被告有义务去“为了某一帖子是否违规”而向“某一”人说明,这个说明遭到反对的时候,在属主又认为有必要的条件下,那么被告又有义务再去说明。辩论就是这样一个“说明-反对-再说明-”的双向过程,否则就是单向的宣言。

被告说“本人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为了任何帖子是否违规和任何人辩论”,则是拒绝了他的义务或义务之一。



被告说“作为斑竹,判断一个帖子是否违规当然只能以我本人的理解为准”――这个只能条件的当然判断,否认了自己判断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被告又说“没有义务请任何人批准,也没有必要说服任何人(任何人是包含属主的)”――否认了自己行使的部分公权在事前和事后应该受到的制约。



草虾认为,被告否认自己作为斑竹所应承担的义务,否认自己的部分公权应该受到的制约,即是侵犯了该坛的公权。

要求:如果被告认为自己有能力继续担任斑竹,应该宣誓自己:

3.1.有这样的义务,在属主或陪审团认为有义务的时候,为了某一帖子是否违规而和任何人辩论;

3.2.有这样的必要,在属主或陪审团认为他有必要的情况下,说服任何人。





4.斑竹14涉嫌侮辱网友

人是用手投票的,哪种动物是如被告所说“用脚投票的”?我们不知道。即使被告能够找到或者发明一种“用脚投票”动物,即使草虾或者某些网友的写作水平和道德水平都是零,我们也不可能属于“用脚投票”的动物,我们还是属于“用手投票”的人。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存在一类“用脚投票”人,并且以他自己为代表,我们也不能被证明属于该类“用脚投票”的人。

由此,草虾认为:被告说“如果任何网友认为这类帖子不必删除,那么您可能来错了地方,网上能够容忍这种帖子的论坛多得很,请用脚投票。”,是用不指名的方法侮辱了“任何网友”,因为草虾“认为这类帖子不必删除”,就满足了被告的这个假设条件,就可以成为“任何网友”,就感到被侮辱被“用脚投票”一语。



要求:如果被告认为“用脚投票”不构成侮辱,那么请被告表演“用脚投票”





以上各条,提请即将组成的陪审团,判定是否成立



草虾首先宣誓:

1. 草虾是根据该坛发表的帖子取证的,没有篡改这些帖子

2. 草虾与/注名/一票友/鸡头肉/三位网友没有亲密关系

3. 草虾没有旧怨于被告,被告此前没有与草虾发生冲突

4. 草虾是根据自己的语文水平写出这份诉状的,可能存在编排错误和推定不当,但是没有诽谤任何人的动机。





附证据:



鸡头肉网友请进 斑竹14 [1200 b] -2002-9-12 04:42 [Click: 75] (83494)



一票友网友为注名网友辩护的帖子中,含有指名侮辱本坛网友的内容,严重违反坛规第一条,已被删除,并封了一票友的笔名。这个帖是我删的,笔名也是我封的,与老狼无关。



本坛斑竹曾多次表示,我们欢迎各种不同观点,但反对人身攻击。如果注名网友这种帖子不删,论坛变成厕所是指日可待的事,只要本人还在本坛当斑竹,绝不会容忍这种帖子,即使是作为“辩护材料”和“反面教材”也不行,连全版也不能留。如果任何网友认为这类帖子不必删除,那么您可能来错了地方,网上能够容忍这种帖子的论坛多得很,请用脚投票。



本坛的基本宗旨是言论自由和理性交流,二者缺一不可,对于只会用侮辱他人的方式来表达观点的网友,我们不欢迎。如果反复纠缠,我们将动用一切合法手段予以封杀。我们从来没有想留住所有网友,事实上也不可能留住所有人,因为当污言秽语充斥论坛版面之日,就是洁身自好的严肃写手离去之时,而后者才是我们欢迎的客人。所以,即使是为了留住这些“有话好好说”的文明网友,我们也不可能让本坛变成可以肆意侮辱他人的场所。



本人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为了任何帖子是否违规和任何人辩论,作为斑竹,判断一个帖子是否违规当然只能以我本人的理解为准,没有义务请任何人批准,也没有必要说服任何人。如果有网友对坛规或本斑竹的删帖处理不满,请向斑竹信箱或网友陪审团投诉。如果在正版论坛投诉,将被移到全版。如果内容严重违规,将被彻底删除。



谢谢合作。



已将“一票友”笔名解封 斑竹14 [514 b] -2002-9-12 09:46 [Click: 34] (83559)

至于那个帖子,抱歉无法将其留在本坛,否则任何人都可以上一个下流的骂帖,然后以为其辩护的方式要求留下来。我们都在别的赃坛子呆过,都明白辱骂他人有可能引起对方或其支持者(同情者)的强烈反弹,到时候排泄物乱飞,洁身自好避之惟恐不及,论坛成了厕所,你我恐怕也都呆不下去了。



至于删帖封笔名会引起某些网友不满,那也是没办法的事。不同的网友,对论坛的“清洁度”有着不同的要求。如果不删脏帖,势必引起另一部分“爱干净”的网友不满甚至不告而辞。因此,在无法两全的情况下,我宁愿尽量多吸引和留住一些文明网友。



谢谢支持。



呵呵,看来咱俩对“原则性问题”的理解不同 斑竹14 [794 b] -2002-9-12 10:39 [Click: 24] (83577)

但作为斑竹,我不能容忍论坛变成厕所。这是我理解的“原则问题”,与帖子的可读性无关。可读性很高的骂帖还是骂帖,该删的还得删。之所以重手封杀骂帖,不过是希望大家都能心平气和地交流对各种问题的不同看法,不要因为政治观点之类“原则问题”打了起来,如此而已。



作者:草虾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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