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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对杨建利问题最后再说几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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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对杨建利问题最后再说几句话   
所跟贴 法律知识错得一塌糊涂,建议学学刑法刑诉法 -- Anonymous - (638 Byte) 2002-7-09 周二, 上午8:14 (161 reads)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文章标题: 刑法第一章全文如下 (116 reads)      时间: 2002-7-09 周二, 上午10:54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

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

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

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

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

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

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

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

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

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

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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