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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还是为罪行辩护?──再答思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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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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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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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还是为罪行辩护?
──再答思云
芦笛
这两天贼忙,给万恶的资本家卖命,天天加班,回去纳头便睡,早上起来浑身骨节酸痛,要吃肾宝又找不到地方买,可叹!今日略得宽余,便来坛上转转,再答思云之答。上次那《罐》帖颇多讥讽之词,这点人家柿油党已经指出了,说得有理,谨此接受批评,也请思云原谅,以后尽可能把盛气凌人的文风收起来,behave myself, 也请读者监督。以后有时间把那《罐》帖中不相干的话删了,弄个洁本出来,和思云的答芦系列合在一起,请他找门路去出本《新两地书》,不亦快哉?
闲言少叙。却说保加利亚人和别国人不一样,以点头为否定,以摇头为肯定(关于这一点,我曾向某保国青年落实过,得到了证实)。看思云的答芦系列,我又想起了这个风俗,因为他文章中心思想是说“噎死”的,最后却喊出“诺”来,弄得我稀里糊涂的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只好按下这节不表,去说别的。下面逐段答复思云的《催产》(嘻嘻)帖。
<<老芦对我的问题有误解之处。第一、我没有说拉登是“民主斗士”,他只是
“伊斯兰斗士”,拉登等人追求的不是民主,不是妇女解放,而是“伊斯兰原
教旨主义”,他们的价值观和美国人完全不同。第二、我没有歌颂恐怖主义分
子,只是说:恐怖主义分子搞恐怖活动也有他们的道理。这与赞美恐怖活动是
疯马牛不相及的。辩护律师为杀犯人辩护,不是等于辩护律师赞美杀人犯的犯
罪行为。以为替拉登说几句话,为他们辩护几句就是赞美拉登,那是中国“黑
白两分法”思维方式的产物。也正是中国人特有的思维方法,是中国产生不了
真正辩护律师的一个原因。
我记得你在《后来人》帖后加帖,补充说明该文的中心思想,说第三世界的反动统治者得到美国後台老板的支持,人民无法推翻,所以要争取民主,就只有用恐怖活动去打击美国,以此争得解放。你在《正义》帖中热情歌颂了拉登领导下的恐怖活动,并详细解释了他为什么要起来反美。这些文章连在一起看,谁都要得出“思云认为拉登是民主斗士”的结论。你说是不是?
你说你没歌颂恐怖分子,请再把那《正义》帖贴出来给大家看看。在那上面你热情洋溢地歌颂他们的英雄气慨和大无畏的献身精神,甚至连“恐怖分子”这个称呼都舍不得用,改称“劫机犯”。如果那不是歌颂,我真不知道“歌颂”二字当作何解。
关于辩护律师的问题,我早就在《寓言》的前言里说过了。我说:
“法庭能开起来的前提,是控诉方和辩护方都承认同一法律。因此,律师是一种高尚职业,并不是许多国人心目中的无耻讼棍和诡辩家。如果嫌疑人被指控犯了强奸罪,律师如果决定作无罪辩护,就得推翻检察官提供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没有作案,或对方证据不足。如果铁证如山,无法推翻,就得证明嫌疑人神经错乱,法律不适用于这种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非常公民。”
你要替嫌疑中的恐怖分子辩护,乃是一种神圣使命,谁也不能对此说三道四。西方律师的辩护方式,是在承认恐怖活动是犯罪的前提下,证明起诉方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拉登干了那些事,这才是辩护的正道,也就是为嫌疑人辩护而不是为罪行辩护。你却根本就不承认双方应受同一法律裁判。大作《正义》帖从头到尾就是重申我党的阶级斗争的伟大理论,认为“他们的正义不是我们的正义”,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各有各的正义观,两者水火不相容,“他们说的犯罪不是我们心目中的犯罪”。据此热情讴歌劫机犯舍身忘死,慷慨捐躯。这种辩护法,等於是去大声赞美强奸是英雄行为,全世界的律师中大概只有思云会用。不过这似乎不是什么“中国人特有的思维方法”,“中国产生不了”这种“真正辩护律师”,在我看来倒是一大幸事。
我个人认为,911 事件这种惨绝人寰的悲剧之所以发生,美国的中东政策不能辞其咎。老美因为国内犹太人势力很大,便在中东问题上拉偏架,偏袒以色列。本来拉架就容易让人恨,何况还是拉偏架。但这并不是说老美就对中东怀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野心,更不能因此就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去滥杀无辜,更更不能认为恐怖活动不是犯罪。
<<至于56个伊斯兰国家开世界代表一致谴责恐怖主义活动,说伊斯兰教跟恐怖
主义没相干。这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骗三岁幼童的把戏,老芦还真信?拉登是
伊斯兰教徒,炸机犯身上还带著《可兰经》,怎么能说和伊斯兰教没相干。这
种说法无异于说“汪精卫不是中国人”一样,徒为世界增添笑料而已。
我以前说过阿拉伯国家是独裁统治,政府的发言不代表人民的意志。老芦以前
不是谴责中国政府不代表人民吗?美国炸楼后,电视画面上出现阿拉伯人举手
欢庆的场面,这就是阿拉伯人民的民意。
思云,我真佩服你的胆量,敢把恐怖主义和伊斯兰教连在一起,你就是心里这么想也不能这么说啊,这在西方叫“政治上正确”(PR),也就是出于策略需要讲违心的话的意思。最简单的例子,就是黑人明明是黑的,可你不能这么叫人家,得管人家叫“非洲美国人”。你知道么?80年代有个印巴裔英国人写了本书得罪了伊斯兰教,霍梅尼号召全世界穆斯林起来暗杀他,吓得这小子躲得不见踪影。你如此放肆诬蔑人家的圣教,我可真为你捏了把冷汗,呵呵。
这里的论证的荒谬显而易见。拉登是伊斯兰教徒,炸机犯 (谢谢你用了这个犯字,不然我还以为“我们的正义”规定了他们是英雄呢)身上带著《可兰经》,居然就成了伊斯兰教和恐怖主义有相干的证明!那怎么就不会是拉登和炸机犯“打著绿旗反绿旗”、滥用、歪曲、亵渎、玷污伊斯兰圣教的证明呢?
我早就指出过,虽然《可兰经》提倡圣战(吉哈大),但先知穆罕默德为圣战作了极为严格的规定,明令禁止杀害女人、儿童、非武装的男人和受伤士兵。你能在《可兰经》上找到JUSTIFY 恐怖活动的经文么?
那56个国家首脑中,偏偏有敬爱的巴勒斯坦总统阿拉法特,他本人一直在谴责恐怖活动,思云是否也认为他不代表人民,是该打倒的反动独裁者?以电视画面上阿拉伯人的举手来查明民意,这倒是比民意测验省事一万倍的发明。我原来以为你言必有据,一定会给出中东每个国家的统计数字来支持你的论点,不料这社会调查却是从电视上进行的,倒也方便之至。你根据什么断定那些人的确代表了绝大多数阿拉伯人民(包括沉默的大多数)?你又是怎么断定那些人不是被你决定打倒的反动统治者组织起来的?
<<我对老芦的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是:No!
上面说过,我不明白这NO的意思,无法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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