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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莫少平、丁锡奎律师为“师涛涉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案”二审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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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莫少平、丁锡奎律师为“师涛涉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案”二审辩 -- 实子 - (5452 Byte) 2005-6-16 周四, 上午4:51 (184 re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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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对普通刑事案件的辩护就应该这样,就事论事,直接切入主题,少谈点主义,多找点有利的证据.
但我个人认为,莫律师的这份辩护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师涛向境外敌对分子洪哲胜"提供"国家秘密,在证据方面存在重大瑕疵。理由是1, 一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洪哲胜是敌对分子。2,没有其它证据可以证明国家秘密的提供者是师涛,更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洪哲胜收到了师涛提供的国家秘密.
对上述的第一条理由,个人认为对本案意义不大,因为根据刑法和最高法院解释,只要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没有将提供对象为"敌对分子"作为必要条件,换句话说,哪怕就是非法向境外的"友好分子"提供国家秘密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对上述的第二条理由,我觉得这是个好理由,但可惜的是辩护人已经失去了最好的时机,这应该是在一审法院审理前就要提出来.也就是在国安和公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师涛就要矢口否认,哪怕司法部门扣住了师涛的电脑,取得了所谓的证据,师涛还有机会否认,因为公诉机关要将网络取证作为符合刑诉法对证据的法定认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但现在却晚了,从一审法院的审理情况和昨天老右转来的师涛二审自辩词上看,都没有将这个理由提出.不过律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再和二审法院纠缠一下,但恐怕作用不大.
二、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关于密级的"鉴定结论"(以下简称鉴定结论)没有具体的鉴定人和救济手段,不符合鉴定的基本原则,故依法不应被法院采纳,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个人认为,这才是本次辩护的重中之重,如何推翻国家保密局的事后鉴定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但我感觉好象莫律师不是很有信心,在如此重要的环节,居然用了两次"退一步讲,即使....."
如果说对"保密局8号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辩护人心中没底,用了"退一步讲,即使承认"保密局8号文件"的法律效力".那么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也完全违反了该文件规定的鉴定程序"这一条辩护意见就绝对不可以再退一步了,坦率的说,如果该文件是国家保密局事后补充鉴定的,那我认为在程序上一定会有问题,莫律师在这部分的辩护意见写的不错,基本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但搞不懂他为什么不死死咬住这条,还要再来个退一步.
这一步是万万退不得的,退了这一步也就意味着动摇了这份辩护词的基础,变成只能从宪政和人权上去作文章了.
而一旦辩护人站在政治和人权的高度去和法官理论,那基本完了,中国的法院只是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来定案,法官不会和辩护人来具体讨论什么国家秘密和公民知情权的区别在到底哪里,也不会太重视联合国公约,更不会关心美国是如何做的,他们只是看中国法律和法规的具体条款是什么,以前的郭国汀律师就是因为在这些方面着笔太多,几乎没有打赢一场这类刑事官司.
所以莫律师一定要牢牢抓住"鉴定程序"这个关键环节,不可以在这个问题上再退一步.
另外莫律师将此案作无罪辩护,其实也值得商榷.如果二审法院对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有可能会废了整篇辩护词.其实能全盘推翻国家保密局的事后鉴定固然好,如果全盘推翻不了,那能将密级从绝密级降为秘密级,也是不错的结果.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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