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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谢谢芦先生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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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谢芦先生的回复!   
所跟贴 谢谢芦先生的回复! -- Anonymous - (427 Byte) 2005-5-05 周四, 下午1:14 (503 reads)
安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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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787

经验值: 0


文章标题: 您怎么不要求法庭给每一个杀人犯定罪都必须拥有杀人过程的全录像呢?^-^ (250 reads)      时间: 2005-5-05 周四, 下午10:32

“在网上,如果能够有证据显示“新抗联”和“高寒”的IP地址是同一的;如果更进一步有数据显示两者的网卡地址、所使用的计算机名称等相关属性是同一的,那么可以确定这两者使用的是同一台计算机;如果可以进一步证明这台计算机是私人拥有而非公共的,那么基本可以断定,这“新抗联”和“高寒”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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