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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中日最近在领馆抓人问题上的争论,请教一个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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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中日最近在领馆抓人问题上的争论,请教一个国际法问题:   
所跟贴 根据国际法外交关系公约,即使着火了为救火也不得进入使领馆 -- Anonymous - (0 Byte) 2002-5-15 周三, 下午3:08 (128 reads)
蟋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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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不对:紧急情况有例外,请看公约第31(2)条规定,及本蟀看法 (200 reads)      时间: 2002-5-15 周三, 下午3:3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颁发部门:维也纳

发布日期:1963-04-24

生效日期:1967-03-19





  第三十一条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一、领馆馆舍于本条所规定之限度内不得侵犯。



  二、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三、除本条第二项另有规定外,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四、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



本蟀在《文学城》帖子:



日方副领事是个二百五,中国武警大队长无权进行外交交涉

文章来源: 蟋蟀 于 2002-5-14 7:26:00: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原文:



《[中国武警辽宁总队沈阳支队]大队长问宫下谦副领事:“我们是否可以进入馆内,将闯入馆内的两名男子带出?”宫下谦边点头边做了可以进入的手势,并讲了一名日语,经翻译(翁铁军,男,中国雇员)转述告之:“你们可以进入将人带出”。于是,尹带领四名执勤人员进入日领馆,并经宫下谦指认,来到两名男子前。》



这里的说法如果不是谎言,那么中国武警的法律意识真是太差了。武警的任务是保卫外国使领馆的外部安全,除《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极个别紧急情况下,不能进入外国使领馆。既然北韩人冲过他们的防线进入日本领事馆,武警的职权到此为止,因为事情已经上升到外交层面,按理应当由外交部同日本领事馆方面交涉,哪能让个大队长口头和日方交涉的呢?



当然,日方副领事也是个二百五,他首先就不应该同中国武警对话。什么北韩人“暴力”?带枪带刀了?有那么紧急吗?两个手无寸铁的李向阳,就把皇军吓成这个样子?军人的不是。副领事应当要求同中国外交部联系解决这事。



对日方副领事和中国武警大队长处理意见:降职处理,留党察看一年,并扣除本季度奖金。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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