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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法官05-03-19号公告:《RE-斑竹02删贴案一》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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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官05-03-19号公告:《RE-斑竹02删贴案一》判决书   
邋遢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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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法官05-03-19号公告:《RE-斑竹02删贴案一》判决书 (3426 reads)      时间: 2005-3-20 周日, 上午10:34

作者:邋遢道士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官05-03-19号公告:《RE-斑竹02删贴案一》判决书。

一、《RE-斑竹02删贴案一》已经完成审理。

二、本案发生的过程简述如下:

本案所涉的帖子曾经遭遇两次被删的处理。

原告第一次上贴的乃是一份200多字的跟帖,帖号[581808]。
该帖首次被当值斑竹删除,后经原告抗议而获到总班主的干预而取得恢复。
(此帖目前仍旧留存在众议院)。

其后,原告将同一内容的帖子当为“提帖”重新上贴,帖号是[582370];
此帖后来遭遇被告斑竹02删除。
原告认为[582370]号帖被删缺乏坛规根据,乃提出申诉。

被告同意原告的请求,本案采取“法官单独公开裁决”之方式。

三、本案审理的主题是:被告(斑竹02)之删帖行为是否违犯论坛规则。

按照提诉的立案申请,原告不满被告违犯坛规,
删除其已获恢复的、帖名“无耻”的“上提帖”。

此案既获本法庭受理,原告必需提出被告违犯论坛规则的陈述和论据;
被告则必须为本案所涉的删帖行为提出辩护;
法庭(法官和陪审团)的审理任务是:判断当事双方的陈述是否符合事实、论证是否合理;并秉公裁决。

四、由于斑竹执行删帖的权柄源自《论坛规则》,本法官认为,
本案的审理焦点必须集注于编号[582370]帖因何被删的事实和理据。

A、被告斑竹02指出该帖([#582370])违反《论坛规则》条款(2.1)和(2.9),属于酌删贴。

《海纳百川论坛规则》的上述两款“坛规”文字如下:

2.1:“针对网友的个人资料(包括网友自己透露),如身份,年龄,性别等,肆意攻击,反复纠缠。”

2.9:“在标题中含有攻击侮辱网友之词汇。”

换言之,被告是按照“酌删帖”的规则进行删帖行动的。

B、原告在答辩1中提出34条他认为值得陈述的“事实”,其中固然有一部分(略少于半数)有助于澄清牵涉帖被删除前后的背景,
其余部分则缺乏被告犯规的证据,透露出原告并不了解、
到底应该提供哪些“事实”才能达到自己的提诉目的。

他耗费了大量的精神和时间去猜测被告(甚至本法官)的动机,
或谈论某些和答辩完全脱离关系的所谓事实(例如吃面、胃发涨、泡茶、以及品评本法官的读帖或书写通告的能力等)。

尽管如此,本法官仍然注意到他在“事实8至15”项目下的叙述,
因为所叙述的内容展示出涉案帖并非“必删帖”,
它被删除时是在被隔离和被封名之前,而且是相当突然的。

换言之,原告认为该帖并非“必删帖”,
而且被告在删除该帖时,曾表现出前后不一致的删帖准则。

四、本法官的审理意见。

根据上述,当事双方对[582370]号帖是否属于“酌删帖”
显然有截然不同的意见。

通过双方的申述,本法官认为该帖可以划入“酌删帖”的范围,
因为不仅其“标题”采用了“攻击侮辱网友”的词语,
帖文的措词和语气也都有明显的挑衅意图,
而且是针对某某网友的“性别”为重点的。

因此,本法官觉得该帖的前身[581808]号帖首次被值班斑竹删除,也是以“酌删帖”处理的。如果斑竹02拒绝原告的抗议而不给予“恢复”的话,原告显然无法将它当为“提帖”而从新张贴。

被告斑竹的答辩解释是:“根据众议院宽松的删贴标准和惯例,此贴应在酌情不删的范围,用操作失误的理由恢复是不想在外坛显露我和其他斑竹的不同看法,以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既然如此,本法官认为被重新提上众议院的[582370]帖,
也应采用同样的“酌情不删”准则去处理。

然而被告斑竹当时另有考虑,他担心同样内容的临界“酌删帖”如果“因此引起一系列纷争”,他将‘偏向酌情删除’。
(这可以视为“突然删帖”的注解。)

换言之,“酌删帖”在不同的论坛气氛下,
它随时有成为“酌情可删可不删的酌删帖”的可能。

法官认为被告的这种解释相当牵强,觉得这是“人治”成分强于“法治”成分的论坛管理模式,不是可取的。

但是,这并不表示被告的删帖行为是违犯坛规的,
因为根据《海川论坛规则》关于“删帖”的注释:

“注2:不同的论坛,话题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删帖尺度也会有所不同,其中众议院最为宽松。斑竹视违规程度轻重,可将所有酌删贴移往众议院,也可直接删除。酌情处理的范围,以当值版主的意见为准。”

既然“坛规”有此明文注释,当值班主显然拥有“酌情处理”的变通余地。

可见被告斑竹02在处理本案所涉帖“时删时不删”的考虑和行动,并不违犯《海川论坛规则》。

五、根据上述观察,本法官判决:被告斑竹02无罪,被删除的[582370]帖不予恢复。

六、本法官宣布,《RE-斑竹02删帖案一》结束,即刻休庭。


作者:邋遢道士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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