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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法官05-03-16号公告:驳回原告答辩,并警告RE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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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官05-03-16号公告:驳回原告答辩,并警告RE网友。   
所跟贴 法官的答复 -- 邋遢道士 - (346 Byte) 2005-3-17 周四, 上午8:18 (1044 reads)
RE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79

经验值: 533


文章标题: 法官请注意 (1012 reads)      时间: 2005-3-17 周四, 上午9:03

作者:RE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被告对被删帖的内容并无争议,因此“实际帖子内容”并非争议要点;

正是由于对于贴子内容判断上我与被告存在重大分歧,才造成了对于现在需要法庭解决的局面。被告也在陈述中明确指出,他认定我原贴反复纠缠个人信息,以及在标题内出现攻击字眼。正是由于对于同一事实的不同解读才需要法庭出面解决争端。如果对于实际内容无不是争议要点,什么才是争论要点? 如果不讨论实际内容,既变成各说个话,我说我的贴不违规,斑竹说我贴违规,然后加上法官说此贴违规,然后官司结束。那么有何必有辩论? 法官直接判就成了,总需要法理依据才能判断,这才需要对于原贴内容进行讨论。

二、阁下第一答辩状中所罗列的其他网友名字,均和本案被告的行为对错无关。

法官大人多次指出其它网友案例与被告行为无关,而我一直认为斑竹作为斑竹,在日常管理行为中形成的一整套判断方法才是现在需要理清的范围。即使是现在的法庭规则,也是在原来法庭规则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并且在历次官司中改善的。怎么可以完全割裂斑竹自己宣布形成个案例,规范呢? 如果不能忽略,则必须要探讨斑竹在其它案件中的作为,以及其相应形成的法规。例如我上次被封名,斑竹05引用警告后三次犯规,此三次就为坛规所无,在我的封名案中,我就将讨论此点。完全割裂斑竹的日常管理行为所形成的规范,是极其错误的。

三、被告斑竹和其他斑竹的任何过去行为,包括他们的管理惯例,均非本案的审理对象;阁下所抄列的任何其他导读文章,也和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对错无关。

法官阁下真是令人大开眼界(eyes wide shut) ,阅读能力令人担忧。斑竹以及其它管理人员的过去行为,包括管理惯例,均非本案审理对象,此话无错,我也绝对没有想纠正惯例。恰恰是以往的惯例对现在的删贴形成约束,不是因为现在要审理过去的案例,而是要研究过去的案例,以此形成对现在案件的判别依据。

四、阁下得以出庭发言正是阁下申诉权利的明证。
五、原告如何辩驳被告应是原告本人的责任,法官无法代劳。

阁下此语我也只好闭眼了(totally wide shut)。我现在出庭根本不是我申诉权利的明证。根据阁下的解说,现在我能出庭只是公审宣判大会的明证,而我只是走过场要被枪毙的罪囚而已。因为被删贴,我提请法庭裁决。结果一不能引用过去惯例,二不能说明原贴,三只能在被告陈述的圈子里面反驳所谓法理和事实。正如阁下一二所说,我们两位对于事实部份都无异议,法理部份各执一词。然后阁下还要求我们辩论,等待法官神圣的一票。而我所举的任何其它例证,包括相同的无耻字眼出现在标题中,都与本案无关。所以我被杀是理所应当不可不戒。

在我寻问法官为何对待原告如此苛刻,从程序上完全限制我的论证的可能,只有只能大喊我贴没有违规的时候,法官说辩驳那不是法官的责任,法官无法代劳。 真是位为民作主的好法官。

我还有24小时,到时候再说吧!

作者:RE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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