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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民主投票决定美女嫁给谁?(顺便请草庵不要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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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能否通过民主投票决定美女嫁给谁?(顺便请草庵不要害怕)
所跟贴
不争论兄的这篇文章我在思想评论就看过,
--
Anonymous
- (268 Byte) 2002-5-07 周二, 下午7:06
(142 reads)
不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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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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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你的问题答复请进
(166 reads)
时间:
2002-5-07 周二, 下午11:2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你说:“民主与自由的关系恰恰就在于,在大多数人那里,多数民意可以赋予一切行为一合法性,从而理直气壮地侵犯自由和财产权。而不是兄说的2者毫无关系。”
你这个论证是错误的。
因为“在大多数人那里,多数民意可以赋予一切行为合法性”是一个不成立的前提。
比如在中国古代的帝王制度下,显然大多数人都会认为:皇帝才是金口玉言,可以赋予绝大多数行为合法性,而多数民意是不行的。--但是,皇帝也不能废太子,而把王位传给女儿。
又比如在中国过去西藏制度下,绝大多数人会认为达赖喇嘛的话可以赋予绝大多数行为合法性,而多数民意是不行的。但是,即使达赖喇嘛,也不能宣布把寺庙全拆掉。
在民主国家如美国,多数民意能够赋予很多行为合法性,但多数民意认为戈尔应当当总统,也不顶用。多数人主张枪支控制,也是没有用的。
以上例子说明了:(1)在不同社会中,代表“合法性”的那个权威是不一样的。在民主社会中,这个合法性权威才是多数民意,在其他社会中并不是;(2)无论在那个社会中,合法性权威都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是合法性权威自己不能定义的,而是靠这个社会的“不成文契约”在维持。(3)合法性权威限度之一,就是个人自由的范围。无论在哪个社会中,只要社会的“不成文契约”认为某种东西属于个人自由,它就不能被合法性权威所侵犯。
你可能又要问,“不成文契约”难道不是靠多数民意来维持的吗?不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成文契约”是少数精英阶层的意志在维持的。多数民意对“不成文契约”处在盲目接受状态。所以,少数精英可以通过改变一个社会的“不成文契约”,来彻底改变一个社会。(如果研究一下美国立国历史,这个情况是特别明显的)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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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兄的回复,我在自由和民主的概念与先生雷同的情况下,
--
最绿的青蛙
- (62 Byte) 2002-5-08 周三, 上午2:22
(11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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