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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芦笛“之路”令人犯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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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芦笛“之路”令人犯愁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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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芦笛“之路”令人犯愁 (626 reads)      时间: 2002-5-04 周六, 上午6:2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芦笛“之路”令人犯愁



刘越





芦笛发起的“扫荡”运动引来了不同意见者的批评和其同情者的纵容,这再正常不过,如果大家都赞颂芦先生,则芦先生不是成了神仙就是成了骗子。也许在芦先生看来这种异见极不正常,于是在《我看“中国之路”》一文引言中说道:“……虽然引来了“民主”毛共人士们各种各样的侮辱、攻击和纠缠,但也引起了许多独立知识分子对某些重大政治问题乃至中国的出路的严肃的理性思考。遗憾的是,即使是严肃的理性讨论,也暴露了中国知识分子普遍缺乏常识以及对中国现状的深刻把握。我们的精英们是如此愚昧,以致某些思路千疮百孔、论据荒唐可笑的反“扫荡”文章出来后,竟能引来如潮的彩声。鉴于这种可笑亦复可悲的现实,我准备挑选几篇反“扫荡”的“精华”作品评论一番。”



别人“引来如潮彩声”的文章是“荒唐可笑”,所以喝彩者就是“如此愚昧”,别人说芦笛“引来如潮彩声”的文章“荒唐可笑”,芦笛就说别人是“侮辱、攻击和纠缠”,这大概就是芦式逻辑,或称芦式公设。关于中国人的逻辑性问题,我在《老芦的面子》里谈到,如果给别人用的字眼芦笛不用,或芦笛自己用的字眼不给别人用,那这逻辑就没法谈,现在的情况恰好如此:“如此愚昧的人”写出如此“荒唐可笑”的文章,芦笛还有什么脸夸人家是“严肃的理性思考”,这么说来不知何为“荒唐”。这样的文字游戏且不用搬弄太多,只来谈谈芦笛《我看“中国之路”》引言以下部分,看看芦笛先生是如何以身作则、以其不“缺乏常识”的“理性思考”来对中国现状“深刻把握”的。



一、什么是民主的“起码常识”?



芦笛的“起码常识”之一是:“所谓‘民主’,在我看来,指的是一种政体,也就是统治机构的某种组织和运作方式。它并不是一般人误以为的‘人民当家作主’,而是由代表各个社会阶级、阶层和集团的权力精英们共同管理国家。”



首先,“民主”不是一种政体,而是一种程序;政体可以是民主政体,也可以是独裁政体,所以不可将民主和政体混为一谈。这里并非想搞文字狱才对芦笛的理论吹毛求疵,而是芦笛这种混沌的说法不仅使他自己的文章立论一开始就已经荒谬,使得旁敲侧引的论据找不到接洽点,就象搭错线一样,极容易混淆别人的视听。很多人对芦笛明知唐突却看似有理的文章百思不得其解,在于没有严谨对待芦笛的文章立论。如同宣称“独裁”是一种“政体”而并非代表“独断专横”一样,所以芦笛允许反“党文化”,不允许反“党制度”,最后把“民主”歪解为并非“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足为奇。从广义上来说,“民主”就是“公众参与讨论、制定决策”的代名词,这种“参与”不仅可以体现在政治上(如全民公决),也可以反映在经济生活中(如股份制)。广义的民主定义并非现代产物,而是来源于古希腊民主城邦公民大会正式决议开头的一句话“The demos has decided”(人民决定)。所以广义上的“民主”,其根本要素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所谓“由代表各个社会阶级、阶层和集团的权力精英们共同管理国家”的说法,并不是“民主”的标准,而是民主的一种方式(尽管“权力精英”的说法相当模糊,以下另述)。



古希腊时期由于对“民主”的定义不甚明确,在民主的问题上就产生过混乱。曾有国内学者指出:“如果采用这种(广义定义)释义,可以说民主到处存在。决非为西方文化所特有;不同国家和地区民主的差别,只是参与者的范围不同,民众参与政治生活和影响政治决策的程度和方式不同而已”。于是独裁政体下,即使在无关大局的决策上交由民众讨论,也可以披上“民主”的标签(如中共金箍棒圈内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就完全混淆了“民主”与“非民主”的界线。对广义民主定义的理解,从古希腊贵族的“平民政体”到中共治下的“人代会”、直至以芦笛为代表的所谓独立知识分子口中的“多数统治少数”……所有这些对民主的嘲笑和盗用,无一不是建立在对广义民主定义有意无意的曲解上,甚至现在一些权威词典仍然把“多数人的统治”当成了民主政治的主体部分。这样一来,二战前夕德国全民的疯狂以及文革期间席卷全中华每个角落的暴斗就都成了“民主”的牺牲品,国内一些忌讳民主的既得利益者就常用“多数效应”的反面例子来反驳民主派的学说,正如上面芦笛以“民主”是“一种政体”为由而否认“人民当家作主”一样。



尽管长期以来对民主的定义不明确,但作为一种“人人平等”的理想信念,民主思想随着社会进步而得到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和追求,这种日趋成为人类共同信念的潮流下,一些独裁者也开始利用原始民主概念上的笼统、以时髦的“民主”来装扮自己;在这些独裁体制下的国家里,由于民众的愚昧和统治者的乖戾,民主与专制的截然对立界线变得十分模糊,各种形式的民主之争完全代替了民主与专制理论上的针锋相对,在这些精神压抑的国度里,人们谈论更多的竟然不是专制的性质本身,而是在“民主是什么”的问题上大动干弋,似乎他们面临的不是专制问题,而是民主问题。按古希腊人关于民主的释义(即广义民主定义),政治上的民主最终只会演变成“平民政体”(古希腊城邦采用的民主方式包含了“机会绝对平等”的抽签方式,亚里士多德甚至把“抽签”当成了“民主”标志),因为平民任何时候都占有绝大多数,但是这另一种极端的民主方式不仅不会得到统治者的认同,甚至那些致力于扩大社会民主程度的民主人士也会感到困惑。当人们意识到专制制度的存在最终会带来危险时,为使理想中的“人民统治”不至于走进死胡同,就有必要对“民主”的定义进行规范化,使之成为‘可度量’的概念,而不是模凌两可的口号。



托克维尔曾经视民主为一种“政府行为”,但必须指明的是,这种“政府行为”与芦笛把民主等同于“政体”有本质上的不同,“行为”本身要求的是程序的操作过程,所以托克维尔认为在政府中由谁来统治是无关紧要的,应关注的是“行使权力的形式”。而芦笛的“民主”——“政体”论恰好相反,取代(而不是集成)了“民主”的“政体”不仅没有操作性,还固定了所谓“权力精英”的统治地位,这种由芦笛的错误立论引出来的歪理,先不说它模糊了“民主”与“政体”的主次从属地位,也同时抹杀了两者之间的统一价值,更可悲的是,人们势必陷入另一场无休止的有关“权力精英”合法性争论之中。因为现阶段社会,即使是同一阶级集团的精英,其类别也已经五花八门。单就“政治精英”来说,在民主政体下,其权力的获得不取决于“精英”本身,而取决于大多数民众的意愿,对“精英”的使用,不在于他有没有权力,而在于给不给他权力的问题。所谓民主“不是‘人民当家作主’,而是由代表各个社会阶级、阶层和集团的权力精英们共同管理国家。”的说法完全违背了程序民主原则,因为芦笛认为他的“权力精英”们必须是各阶级、阶层集团的代表,这也就涉及到代表的“资格”问题,请问芦先生:在民主体制下,那些未有经“人民作主”的代表,可否算是“权力精英”?而一旦他们成了“权力精英”,算不算是“人民作主”?



尽管后来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及其学术传人约瑟夫·熊彼特(J.Schumpeter)反对古典民主理论把民主解释为“人民的意志”,嘲笑“人民主权”,但他们在承认少数人控制政治不可避免、提倡精英主义的同时,把精英对权力的索取牢牢地纳入“人民的选择”范围,等于是说:想要获得决策权的精英,必须通过人民的选举才具有合法性。这又带来了一个让以芦笛为代表的中国“独立知识分子”们头脑混乱的问题:即“人民主权”的民主概念究竟错在哪里?



在芦笛大谈民主的大量文章中,我每篇都看了大约不止三行,均没有找到有关“民主”为什么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解释,有的只是类似于“权力精英”的模糊论调。不仅是芦笛,中国的所谓“文化精英”们在对“民主”的探究方面,也总是有意无意地拘泥于民主的“广义定义”上、在“参与”与否的问题上大做文章,甚至衍生出了诸如“中国的科举制度也是民主”的令人啼笑皆非的怪论。“文化精英”们的精力不是放在对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运作方式的研究上,而是一头扎进了古希腊城邦“按人头平均权力”的旧式理论堆里,挖出了早被后世思想家们大批特批的“平民统治”的民主基调,有意识地把民主讨论拖入蛋鸡之争,不仅在民主问题上造成了混乱,也使得善良的中国人面对人数庞大的下层平民即将到来的“统治”心存恐惧,对民主产生了厌恶。于是“中国人文化素养太低、文盲太多而不宜搞‘民主’”的看似有理的说法终圆一些人所愿、成了主流。



那么到底民主制下的国家,人民是否可以“当家作主”?民主制下的国家,是否会出现“平民统治”?民主制下的国家是否如某些人所言“多数压制少数”?或仍然是少数统治多数?要澄清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马克斯·韦伯之流的民主观进行重新认识。



熊彼特认为:“民主的方法是为了做出政治决定而做的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制度下,想获得决策权的人要在人民的选举中通过竞争而产生。”(J·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P337)。国内很多研究熊彼特观点的学者中,大多数把熊彼特的这一观点当成了熊彼特对民主的定义,而事实上,熊彼特所阐明的只不过是民主的一种方法。相对于古希腊人“按人头分配政治权利”的民主观,熊彼特提出了由“政治精英”来最终行使决策权的主张,这就完全把民主政权从“平民政权”的误区中解脱出来。然而必须看到,熊彼特所说的“政治精英”,决非“独立知识分子们”理解的那种“权力精英”代表,而是“要在人民的选举中通过竞争而产生”的不一定是“最好的”但必须是“被选中”的那种“精英”,因为“最好的精英”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至于芦笛所谓的“权力精英”代表,并不为民主政体所独有,金正日、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卡斯特罗、萨达姆及其“声望”日渐高攀的衣钵传人、甚至于占有51%股份的企业股东都具有“权力精英”的特征。早在二战以后,鉴于民主定义的不明确统一和被独裁政治家们滥用,西方理论家就十分注意区分唯理论的、乌托邦主义的、理想主义的、经验主义的、描述性的、制度的、程序的民主定义,最后“程序民主”的概念得到了一致认同。我们也可以这么说:如果一个国家,无论当权者如何高唱民主论调(如中共的高度民主)、无论其所宣扬的“民主”前景多么诱人(如共产主义)、无论如何标榜他的政府职能(如为人民服务),也无论他的政体是否具有“民主”的架构(如人代会),只要他不是基于“全民选举”的程序来构建他的政府,就不能称得上是民主政府;也就是说,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国家,由谁来组建政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的构建过程。至于民众选出来政府首脑是不是个白痴,那要看看这个国家的人民,首先看看目不识丁的农民是否有能力从两个候选人关于“减租”和“增租”甚至“私有”和“公有”的承诺中判断出其中优劣来,这在动辄狂呼“高素质”的今天犹其重要。至少我认为,中国农民在对特别是涉及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判断上,其敏锐度不会比一个大学教授差,并且还要“神经质”得多。



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作为政府形式,(是否)民主取决于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服务的目的、构建政府的程序。”几乎可以这样说,全世界的统治者,无一不是标称自己的权力属于人民,特别那些依靠武力上台的政治力量,无论你从他的口号、还是从实质来看,其权力都来自于人民;也没有哪个统治者不宣称他的政府从来都是“为人民服务”的。然而,如果我们不在民主的内涵加上“构建政府的程序”这一条,永远就无法给民主一个准确的定义。所以塞缪尔·亨廷顿在给“选举”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把“全民选举最高决策者”看成是“民主的实质”。因此,我们也可以再给“民主”下一个中国式的、粗略的定义:民主,就是人民公开选举产生决策领导人的过程。以此为基准,无论是何种政体,其决策者如果不是经过“民众公开选举的程序过程”产生,就谈不上是民主政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主不是什么“政体”,而是民主导致政体的民主化;民主也不是什么“多数原则”,而是只有民主才会使“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想更趋于现实;民主更不是什么“供各阶级、阶层和集团争夺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时,进行和平、理性、良性的斗争时使用的角斗场与谈判桌。”而更象是“供各阶级、阶层和集团发掘社会生产力”能力的审判台。



如上所述,当我们重新审视熊彼特的民主观时,不要以为熊彼特对“人民主权”的嘲笑是反对“人民当家作主”,而应把“人民主权”的概念与古希腊人的“人头权力”、“绝对平等”的极端民主观联系起来,否则面对熊彼特极力主张赋予人民至高无尚的选举权的做法,我们只会陷入迷茫之中。



从亚里士多德“抽签是民主的实质”到塞缪尔·亨廷顿“全民选举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实质”,民主从“平民政治”的误区走到了“唯才是举”的前台,社会精英们从古希腊城邦时期唯恐无用武之地跳到了一展身手的自由世界,我们不能不说“人人平等”的思想尽管不成为当今民主思想的实质,但她无疑正是民主思想的灵魂。只有那些习惯于从善良的劳动者身上剥夺剩余价值的人,才会一心拘泥于“平等”的绝对观,而不是对“平等”原则锐意进行合理的改造。由此也可以看出,一切摒弃了“全民选举”程序原则的民主定义,都是对民主的歪曲和反动。这才是民主的“起码常识”!



二、什么是法治的“起码常识”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莱兹说:“ 第一,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公开的和明确的。这是一条最根本的原则。第二,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第三,必须在公开、稳定、明确而又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第四,必须保障司法独立。第五,必须遵守像公平审判、不偏不倚那样的自然正义原则。第六,法院应该有权审查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以判定其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第八,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哈耶克说:“人们时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动只须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误作为法治。当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为前提,但仅此并不能含括法治的全部意义:如果一项法律赋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所有行动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因此,法治的含义也不止于宪政,因为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则……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这个事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种绝不同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上的法。……法治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



中国独立知识分子芦笛说:“实行民主的硬件前提之一是实行有效的法治。真正的民主社会必然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所谓法治,就是政府通过立法而不是个人意志来统治。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无论社会地位有多高,都不得超越法律。法治国家不一定是民主国家,新加坡和原来的香港就是现代例子。但真正成熟的民主国家必须是法治国家。在真正的民主国家中,议员们根据自己代表的选民的意愿提出各种法案,得到多数同意的提案便成了法律,交给政府去执行。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主国家的运作其实是把大多数人的意志强加给少数人。因此,国家必须有强制实行成为立法的多数人意志的权力,而社会成员也得有明确的守法意识,才会在立法不利于己时仍然不折不扣地自觉执行之。只有在能做到这两点的法治国家中,民主制度才能正常地运转,不至于流为孙大炮制造出来的“中华民国”那种千古笑话。”



按照前三位思想家对法治的论述,我们不难理解:第一,只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才具有普遍意义,才会得到普遍服从;第二,只有在“必须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法院才“有权审查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第三,政府受法律赋权而行使权力的过程不是法治的标志,而是法治的一种形式;第四,法治的意义不在于法律的制订过程,而在于法律应当如何制订。也就是说,法治为保障法律的普遍性,不仅是对政府、也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如此,对于芦笛的法治学说,我们就可以看出很多问题来:



首先,有效的法治必须要以有效的(良好的)法律加以体现,而具有普遍性的有效的法律,只能由那些具有民意代表资格的人组成的立法机构来制定,因为人治下的独裁政体只会制订出具有阶级性而不是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或即使有这样的规则也会由于临督机制的不存在而受到肆意践踏。道理很简单:谁是谁的政治代言人,谁就只为谁争取利益。是所以美国宪法充斥着对政府和立法机构的种种限制条文,而不是空喊“保障”,因为对政府和立法机构的限制才是法治的根本,而一个原本就不受任何限制的独裁政体,到底由谁来建立限制他们习惯于为所欲为的法治?所谓“实行民主的硬件前提之一是实行有效的法治。”不仅颠到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也是对法治的歪曲和对“天赋人权”的侮辱。芦笛所宣扬的根本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下的伪民主,因为民主不是靠法治恩赐,民主而是为建立公正法治社会所必须进行的一种合乎自然法则的政治程序。这方面我们可以从中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有关公民基体权利条文里看出来,无论是公民选举权还是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都在明令“保障”之列,甚至还有保障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然而所有这些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相形见拙的人权条例,无一不是中国知识分子和进步人士遭受酷刑的理由,因为宪法并没有规定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条文,之所以没有这样的条文,是因为独裁政体不允许同等权力的临督机制存在。但它仍然不失为一种法律,尽管不是法治。难道中共司法制度的无耻还不足于说明芦笛那“所谓法治,就是政府通过立法而不是个人意志来统治”及其“法治”是民主的“硬件前提”的无聊?如果要我修改芦笛的话,我只会说:所谓法治,就是具有民意代表资格的立法人员组成的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限制政府行为的一种制度。



同时必须指出,不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必定是法治国家”,而是“真正的民主国家才有可能成为法治国家”。这里芦笛举了新加坡和香港两个例子,我只希望芦笛要正视这两个“殖民地”的历史,而不要在“国家”的问题上草率下结论。类似错误的说法还有很多,例如关于腐败问题,芦笛就把民主和法治割裂开来,先是认为“根治腐败的有效手段其实不是民主制度本身,而是法治。”接着又说:“民主制度的设计主要着眼于防止政治家们滥用权力……它本身并没有抑制经济犯罪的功能。”芦笛怎不知“滥用权力”和“经济犯罪”本就是腐败的两种形式,且从“腐败”的本义上讲,“滥用权力”才是正宗的腐败现象,“经济犯罪”在很多情况下不过是寻常刑事案件:譬如信用卡诈骗。在芦笛的文章里,为给自己的错误立论强搬论据之处数不胜数,从“民主制度并不保证社会成员在各方面的平等”到“民主社会并不一定是高福利社会”、从“实行民主制度本身并不能导致社会富裕”到“民主社会不是一个一旦建立起来就十全十美的理想社会”、从“铁达尼号”的贵族“棺材”到“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等等,所有这些芦笛所提出来强压给大多数中国人思考的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常识,如果真有谁仍然在“潜意识中把民主社会当成‘共产主义社会’那样的乐园”,在我看来正是由于中共极权势力对民主社会长期的污蔑和误导、以及对言论自由的钳制和封锁致使人们在面对西方文明时手足无措而造成的假象,也正是因为象芦笛那样的独立知识分子长期以来给大众灌输虚假的民主和法治观而造成的精神混乱。



三、芦笛的两条“死胡同”



面对“风雨飘摇的险恶关头”,芦笛并没有如我在《芦笛的谬误》所说的那样去“帮助”独裁分子收敛毒性、减轻中共对异己和宗教分子的打杀力度,以促使知识分子放松对劳苦大众的进一步煽动、缓和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而是变本加厉、号召大家继续做小狗,为有限的国有“生产资料即将被瓜分完毕”暗自窃喜,以为如此一来政治贵族便转化成了官僚资产阶级,中国有望成为地道的资本主义社会。荒唐的是,西方资产阶级与中国掠夺成疯的官僚资产阶级与生俱来就不是一丘之貂,前者必须由限制政府特权而获得良性发展,后者则是由专制成性的腐朽制度而搜括民脂得利,一种因民主而得生存,另一种因民主而随之消亡,除非中国所有肥头大耳的官僚都如芦先生这般天真烂漫,断不会引火烧身,冒家破人亡的风险与中共争权夺利;允许腐败官僚继续狂食有限的生产资料,无异于活埋皮肉不分的平民大众,迟早引发“狗急跳墙”的社会动乱,与其由“梁山草寇”们四处点火,到头来生灵涂炭,不如及早由知识分子们“挑拨离奸”,发起一场有序的“暴动”来得安全。否则等不到中共贵族们蜕变成“勤劳勇敢”的合法资产阶级,早已身首异处、万臭无疆,哪里还来得及“从恶性走资变成了健康走资”?!芦笛那套“人民用钱赎买了中共官员的政治权力”的奇思异想,实在是令人目瞪口呆。



芦笛真要是关心无辜官僚及平民百姓的前途,大概只有这么几件事要做:



一是趁现在还有半斤八两的国有生产资料而劝告中共悬崖勒马,尽早把司法权无偿转让给法律精英们,以从根本上杜绝“癞哈蟆下蛋”式的腐败,尽早从“爹地反妈眯”的反腐败闹剧中摆脱出来;二是要求中共立即停止对异己分子和宗教人士的无理镇压,恢复国共战争时期中共大骂国民党“坏就坏在没有民主”的美好形象,以免继续丢人现眼;三是说服中共暂停无益于国民生计的大量标志性工程,用有限的资金支援社会信贷、或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缓解失业工人的疾苦,以防无穷后患;四是撤消一切加重个人负担的行政法规,特别是强加在农民身上的各种无理税费,实行一定时期的农村休养生息政策,让农民有自食其力的宽松环境,把财税重点暂时转移到工商业上来;进一步强化农村的地主、资产阶级市场,实行土地私有化,把农林牧副渔的行政机构转变成单一的环保机构,彻底解放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此一来,每天省下的大量“腐败款”足于填补由于农村的市场调整带来的暂时性财政危机。压抑了数千年的中国农民,如不出所料,势必为一念私利而点水成鱼、点山成绿、点石成金,只要中共管好矿藏资源、强化民众的环保意识,神洲大地再度英姿勃发不足为奇。但我看很难,中共现在的主要问题还不是党内的腐败问题,而是当惯了“人民的爹”的问题,昨晚央视男主持“胡锦涛副主席在(美国)晚宴上强调只要美国不插手台湾问题……”话音刚落,女主持便“江西工人歌颂党……”对于这么一个死爱面子的“政党门市部”,不知芦先生除了那些“等死”的招外,还有什么比“铁达尼”的棺材更具说服力的例子来说服中共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但无论如何徒劳,我认为总比芦先生花大量精力来扫荡可能不是独裁者、而且只不过喜欢给独裁者出出洋相的民运来得实际些,何况先生认为别人的文章看三行都难受,怎么干得了那种令先生夜长梦多的革命来,这点我是想不通。并且我的确认为,既然大家都在美国,先生不妨与民运们串通一气,对中共指桑骂槐,中共走到哪里就骂到哪里,至少可以让中共盟生“到底要我怎样才得安宁”的念头,哪天一咬牙,将个“民主”恩赐下来也说不定,并非一点用没有。



假使中共不是糊涂透顶,中共应该知道,芦先生之“瓜分生产资料”的论调,无异于故意纵容中共自绝于人民,到头来死无葬身之地。而象我们之流,尽管说话难听点,却极不愿意看到中共成为路易十六第二,不然怎么会天天骂她。



后话:



近来关注中国世界杯热身赛,网上看到一则东北记者在韩国仁川机场的餐厅里殴打西安球迷的趣闻。原因是他们正好同桌,西安球迷当时向服务员要米饭吃,服务员说没有,球迷说:“哪怕是现在去种,我也要吃米饭”,众记者闻言破口大骂球迷无理取闹,球迷反唇相讥:汉奸。话音未落鼻青眼肿。故此我想到,我也知道中共自大跃进至今对这个由中共搞得半死不活的国家有三级跳远式的“贡献”,只可惜“突飞猛进“的大多是些“酒囊饭袋”。所以我认为,我党不是不可表扬,而是怎么表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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