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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法治﹑走资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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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治﹑走资与民主   
易明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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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法治﹑走资与民主 (698 reads)      时间: 2002-5-01 周三, 上午1:11

作者:易明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治﹑走资与民主



易明





当芦笛推出其“法治先行论”和“走资致富论”时,我曾经叫过一声好,由衷之外,

也有策略的考虑。这主要是因为我当时上有老板催命,下有学生造反,正在耗子钻

风箱-两头受气的节骨眼上,实在没有时间详细分析他的观点。但作为众所周知的芦

敌,我当然不会轻易接受对方的灌输。这不今天好不容易逃过一劫,我就准备先打

一个闪电战。当然,我之所以忙得如此狼狈还要写这劳什子出来,主要还是因为他

这篇文章颇有代表性,几乎就是大陆体制内改革派的主流意识,更在思想上师承于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形成的所谓“新权威主义”。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

都还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



希望我这次能一招致命,使我至少能休息半年。



1。对一些基本概念的修正



首先需要对民主和法治观念进行一些修正。



综观近来网上对国是的讨论,民主和法治似乎现在也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了。比如

芦笛曾将民主定义为一种人类瓜分剩余价值的手段,而樊弓却将民主定义为一种生

活方式。但无论表达如何新颖,上述见解都应该被看成是盲人所摸到的大象之局部。

因为稍微了解一点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瓜分剩余价值最有效的工具是市场,而现代

政府的各种政策正是针对市场失效而补充其不足的一种手段。但把市场和政府的

经济功能完全等同于民主,恐怕也算是我等票友对民主的一种功利式的理解吧!



本票友所理解的民主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人民可以根据自

己的判断和意愿,定期对国家的管理人员进行选择和更换。而这种选择和更换是通

过全民投票来保证和完成的。正因此,能否通过多党制和全民投票来决定政府的组

成,是检验一个社会是否真正实行民主的试金石。正是用了这个标准,才使我们把

欧洲、北美、澳洲和印度诸国认定为民主国家,而把除此之外的其它国家认定为非

民主国家。



而法治则是承认法律是治理一个国家的基本准则,在管理国家的事务中具有至高无

上的地位。这里其实还涉及到法律的形成与法律的使用问题。如果法律是通过人民

投票的方式决定和形成的,那么这个国家其实同时就是一个民主制的国家。而如果

法律是由部分人民的代表投票决定和形成的,那么该国家可以称之为共和制的国家。

相反,如果该国的法律是由皇帝本人或根据其意志决定的,那么这个国家就是一个

专制的国家。当然,即使是一个专制国家,如果没有人包括皇帝本人可以凌架于法

律之上,该国家仍然可以看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在法治社会,任何个人包括皇帝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用这个标准来看,如果一

个国家可以“打龙袍”、“割发权代首”,哪怕是实行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也还是不能被称之为法治国家。因为在该国的法律之上还有个皇帝老儿可以逃脱法

律的制裁,所以说到底还是人治国家。换言之,如果一个国家不是以法律而是以某

个个人为核心,或者个人能作为一个权威被写进法律,那么就不管该国的法律是多

么详尽和完善,这个国家就仍然不是个法治国家。



从这点上来看,中国从来也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因为在我们这里帝王有无上的权威,

“天不变道亦不变”。在我的<英雄>贴中,我曾经用了个德皇威廉输官司与平民的

事例,马上就有网友跟贴抬出秦穆公赏杀了他的马的农民酒喝的故事来对抗。从法

治的角度看,就算我们可以认为穆公比德皇还慷慨仁慈,但这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

区别的:德皇输了官司是板上钉钉的事,他即使不高兴也不能推翻法官的判决,所

以只好按律受罚。而秦穆公对农民则有着生杀予夺的权力,他可以给杀了他的马的

农民酒喝,但他还可以杀了农民给马酒喝,没有人可以剥夺或制止他的这种权力,

而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的区别也正在于此。



2。 法治社会的形成



如前所说,中国从来没有形成实质上的法治社会,现在江总提倡“以法治国”,那

么我们可以不可以通过强化法律的作用而逐渐建立一个法治的国家,并由此为引导

和平演变到一个民主社会呢?对此说我实在表示怀疑。



这首先是因为我国现有法律的形成,既不是民主的,又不是共和的,干脆说就是专

制的。要制止游行就有了游行示威法,要杜绝罢工就在宪法中取消罢工的自由,要

反对邪教就立反邪教法,要进行新闻检查就立新闻法。法律都是冲着老百姓去的,

而不是用来制约政府的。这样的法律,执行的越严格老百姓就越痛苦,越驯服,离

民主越远。



其次,个人或政党仍然有可能依法而凌架于法律之上。据说中国现有的宪法,是唯

一的一部既有死人又有活人在内的宪法。这使我们很可能会发生“死诸葛吓死生仲

达”的情况,使社会在实质上成为人治(而且是死人治)的社会。



再次,法律本身自相矛盾,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

的自由但同时又必须遵守四项基本原则。就象我们当年唱完国际歌又唱东方红一样。

我们的精英当年据说是因为有红色恐怖而不敢置一词,那么今天是被什么颜色的恐

怖吓得不敢说实话了呢?



最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法不责众已成为我们社会的常态。如果有任何人对这

一点还有怀疑的话,那就请读一读<人民日报>上的有关报导,就可以看出我国人民

对法律漠视的严重程度了。



由此产生的结论是,我国目前的走向似乎并不可能自动形成法治社会,所以法治社会

的形成似乎还不能脱离民主或共和的程序。日本的法治是明治维新后特别是战后由

美国直接嫁接而成的,新加坡和香港的法治则是在几百年的殖民地过程中借助英国

的法治传统逐渐形成,所以勿宁将其看作是法治移植的特例。因此,在一个党大于

法、人大于法、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法不责众的国家,期望“由法治社会自然长

入民主社会”,实在更可能是一种一厢情愿的幻想。



3。走资与民主



但凡有脑子的人现在似乎都已经可以看到,中国现在正在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

走资本主义道路。第一代官商勾结的新式资本家已经形成。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根

据“怕累拖”原理,自八十年代起就已提出用金钱换制度的改革方案,这一点被芦

笛发展为对官绅的赎买政策。尽管从道义的角度来看,这种赎买实际上是对人民权

利的剥夺,是“每一个毛孔都滴着鲜血”的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但如果通过这一

剥夺能够实现我国经济制度的根本转型,从此使中国的经济走上腾飞之路,那当然

也不失为一种次优或候补的现代化选择。



可问题是,不光是人民不欣赏我们的精英们借花献佛,就连新贵自己们都不敢正视

那些滚滚而来的不义之财。从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各种形式的资

本外流,而外国护照已经成为当今权贵及其家眷们的新护身符。人们居然能在一个

贪官的家里找到十几个国家的护照,比起那些国内圈钱国外洗的损公肥私的各种老

板和国内受贿国外存的权钱交易的贪官污吏,吴征等辈的区区投机行为简直就是小

巫见大巫了。



现在的问题似乎只是:资本原始积累的黑旗还能打多久?



即使是那些已经把钱洗干净而走上正轨的庄家,由于他们的致富途径主要通过官商

勾结而不是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那么他们在经商活动中的热衷于寻租行为几乎就

是必然的。而这种寻租的走资与正常的走资在效益上形成的差别简直就不可以道里

计。用个数学的语言来比喻,在社会优化的过程中,他们的走资只有自然资源上的

约束,而我们的的走资却有无穷无尽的制度上的约束。表现在结果上,就是他们的

走资是高效率的自由竞争的和技术创新的制度演进,而我们的的走资则是寻租的寡

头垄断的和官商勾结与民争利的老调重弹。假以时日,渐行渐远,失之毫厘,谬以

千里。到最后还是他们必然成为超级大国的富豪俱乐部,而我们也必然成为第三世

界的穷国塌里班。



民主可能正是通过这样的实力较量和贫富分野才最后形成世界性的潮流的吧!谁敢

说这样的潮流不是一种社会科学的规律呢?伊斯兰教的中东国家之所以能与欧美东

亚鼎立,难道不仅仅是由于其占了石油出口国的地利之便吗?



进而言之,即使富国由于进入了后现代文明而不会再欺负我们,我们自己的“不患

寡而患不均”的内哄本能也足以使我们的这种走资半途而废。须知商人的本性是贪

婪,而我们的富人还有各种拿不上台面的追求和享受,这使得他们不会停止对财富

的掠取和转移。而随着国内贫富差别发展成两极分化,下层民众特别是下岗的工人

和失业的民工的不满将迟早演化为暴力性冲突。随便考察一下我国下层对上层、农

村对城市、穷人对富人的敌视程度和与日俱增的仇恨的增长,就可以预见到这种暴

力冲突迟早会发生。用句众所周知的语录,这种革命的发生,可能正是“天要下雨,

娘要嫁人,树欲静而风不止,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啊!



所以,与其坐等革命的到来而玉石俱焚,聪明的统治者及其附属精英集团必须丢掉

幻想,未雨绸谬,正视现实,广开言路。认真听取海内外各类人士的建议和批评,

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以开放报禁和党禁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制度的改革,才是上策。



作者:易明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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