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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罪不该有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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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废除死刑,虽是世界趋势,然而要在中国完全废除死刑,条件却不够成熟。在我看来,中国首先应当做而且能够做到的,是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下面是一年前我在新观察讨论废死刑时写的的几个旧贴子,合起来在这里的文集里留个底。
1、
中国目前可判死刑的经济罪太多。比如中国《刑法》中,下面这些犯罪,目前是可以判死刑的,这在世界上极为少见:
非法集资(刑法192条)
金融票据诈骗(194条)
信用证诈骗(195条)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5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6条)
贪污(383条)
象孙大午的所谓“非法集资罪”,弄不好就要被杀头,玄不玄?至少至少,对它们应当取消死刑。
此外,下面这些经济罪,在中国刑法中也是有死刑的,我觉得也可以考虑废除其中的死刑:
走私(刑法第151条)
伪造货币(170条)
盗窃财物(264条)
盗取文物和古墓等(328条)
2、
凡未涉及杀人害命的,都不该处死刑,这是世界趋势。就连在前苏联,经济罪也是没有死刑的。
有一位先哲说过:缺乏对生命的尊重,人命不值钱,动不动就杀杀杀,这是中国最大的问题。而不尊重生命,人权和自由也很难得到切实保障。
许多文明国家都有过废死刑运动,这正是一个逐步树立尊重生命观念的过程。现在废死刑之风终于刮到中国,也算幸事一件。
3、
下面的资料,列举了亚、非、拉等地许多国家有关死刑的规定。从中不难看出,经济罪不适用死刑的情况,已经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采纳,并非仅仅只是“什么西欧北美的事情”,也不是什么只在“富足的社会”才有的事情。
各国废除及限制死刑的情况: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其中75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犯罪,不论轻重,都不得将犯人处以死刑。另有14个国家规定,除战犯外,其他犯人不得处以死刑。还有20多个国家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废除死刑,但也被认为实际上废除了死刑,因为这些国家在过去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没有处死过任何犯人,从而使得在法律上或实际上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达到了111个。目前,世界上还有80多个国家仍明确保留并执行死刑,但是除中国外,这些国家每年处死犯人的人数并不多。
很多国家,包括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开始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到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条款,其中不少国家取消了贪污走私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条款。例如:
(1) 阿尔及利亚:杀人和一部分破坏公共和国家财产的犯罪,以及有关药物犯罪处死刑。
(2) 巴林:仅有对人和国家犯罪才处死刑。
(3) 伊拉克:规定杀人、对国家安全的犯罪和对国家行使权力的犯罪处死刑。
(4) 突尼斯:规定谋杀、放火、叛乱等犯罪处死刑。
(5) 贝宁:规定杀人、强奸、强盗等对人的犯罪,以及对国家的犯罪处死刑。
(6) 塞内尔:规定叛逆处死刑。
(7)坦桑尼亚:规定杀人、叛逆处死刑。
(8)赞比亚:规定杀人、使用火器的严重罪行和叛逆处死刑。
(9) 孟加拉国;规定杀人罪处死刑。
(10) 斐济:规定叛逆、灭绝种族处死刑。
(l1) 尼泊尔:规定武装反抗王国、对国王家族的犯罪处死刑。
(12) 波兰:规定杀人、强奸和对国家的犯罪处死刑。
(13) 匈牙利:规定恶性杀人、对国家的犯罪严重、灭绝种族、叛逆等罪处死刑。
(14) 希腊;规定杀人、强盗、恐怖行为、间谍活动等罪处死刑。
(15) 印度:规定杀人、已判处终身监禁又杀人未遂、对儿童或精神病患者教唆自杀的罪行、对无罪者提出伪证造成宣判有罪和判刑的行为,以及进行反政府抗争和煽动军队成员叛乱的行为处死刑。
(16) 新加坡:杀人、拐骗、使用火器与使用火器未遂和买卖火器、叛乱以及在防护地带非法携带武器、火器、爆炸物品处死刑。
(17) 伊朗:规定谋杀、叛逆罪处死刑。
(1 约旦:规定间谍、谋杀、间谍、强奸、叛逆罪处死刑。
(19) 朝鲜:规定放火、强盗、谋杀、间谍、叛逆罪处死刑。
(20)韩国;规定放火、谋杀、强奸罪处死刑。
(21) 泰国:规定谋杀、叛逆罪处死刑。
(22) 菲律宾:规定劫持、谋杀、叛逆罪处死刑。
(23) 日本;规定放火、间谍、谋杀、叛逆等罪处死刑。
此外还有罗马尼亚等48个国家和地区,对死刑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在立法上适用死刑仅限于谋杀、叛逆、战时犯罪。有关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极为罕见。这反映各国刑事立法上对死刑的严肃性和慎重性。
可见,贪污贿赂、偷税逃税等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早已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实践。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11个国家废止死刑或实际上停止执行死刑。在仍保留死刑的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立法规定一般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早已如风毛麟角。我举出这些例子,乃是想表明,就连那些平常被认为是“流氓国家”、“强盗国家”、“警察国家”、“峻法国家”等法治记录不佳的政权,都在立法上大大限制了死刑的范围,更惶论其他?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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