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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刁民” 和 ou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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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刁民” 和 outlaw   
鲁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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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刁民” 和 outlaw (487 reads)      时间: 2004-11-07 周日, 上午3:1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鲁肃

outlaw 这个词我在学习英语的时候简单地理解成“在逃犯”,后来看英文的欧洲中世纪社会结构的描述文章时,才发现了原先是另一个意思:社会边缘甚至之外的人,从社会契约意义上讲是不属于社会的。也就是说,outlaw是不承认法律或者不被法律承认的人,自然也就不是社会的成员。所谓社会成员,就是承认自己对法律的义务和有权利要求法律保护自己的人,是社会契约的一方。

下面是刚查到的 Webster 对 outlaw 的语义解释:

a person excluded from the benefit or protection of the law

中国的许多刁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村民山民和这个情形有点类似。

刁民们显然并不太(注意不是完全不)承认国家的法律,不认为自己完全是国家社会的一员,不认为自己对那个法律有义务,也不认为法律对自己的利益有了足够的保护。拿河津的例子来看,刁民们使用的办法完全是一个社会对另一个社会的态度,由于这两个社会之间并没有契约关系,所以在刁民看来就可以讲歪理,种的树比草还密,甚至根本不是树木,而是早已没有了生命的棍子。当“外国”军队来保护“殖民地”的时候,没有见识的村民象印地安人一样,进行原始的反抗,挥舞着他们种剩下了的棍子,甚至比两百年前的印地安人还落后,但那思维却是很一致的,都是对付的是侵略者的态度。

这当然是很成问题的,从国家的法律说来是criminal。然而他们自己那么做的原因大概是outlaw意识在作怪。刁民是什么?就是被国家和国家级别的社会的成员称为不讲道理的criminal,而他们自己却很有outlaw意识的社会边缘份子吧。

且不说这对国家法律的认同程度的不一致,让我们看看国家或以国家名义行使法律职权的政府在中国的情形是怎样。还拿河津的例子分析。政府其实只要说明那些棍子不是树木而是棍子,猪鼻子里的葱还是葱,不能按照象牙的价格收购或赔偿。每个棍子只给个棍子的价钱,比如一分钱,就可以,总理大人用不着怒气冲冲,看来也是颇有情绪的。

派军队保护,很奇怪,总理为什么有调动军队的职权这疑问且放过。刁民自己就算不认为自己是社会成员,把国家派来的人当成殖民者,是刁民的错误,政府又是什么态度呢?军队开枪射击!不是执行法律,是对外的军事行动吧。刁民们的行动表现出的对政府的态度也许还不是百分之百地象对待另一个社会的殖民者,那么政府的态度就纯粹是对待异族的方式了:没有起诉,没有量刑,没有审判,哪怕审判了被枪毙也算,有的只是连现代战争中都属于野蛮的“格杀勿论”,我撂倒一个,俘虏一个,撂倒一个,俘虏一个,缴获他几支刁民棒,嗨,缴获他田野和山冈。

难怪,连人民的总理都把人家当成outlaw,何况人家自己。可怜的“刁民”,我为你们哭泣!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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