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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败之鉴·党国要人志·中共首脑 4 】 陈独秀特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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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败之鉴·党国要人志·中共首脑 4 】 陈独秀特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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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败之鉴·党国要人志·中共首脑 4 】 陈独秀特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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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C
- (3371 Byte) 2004-11-05 周五, 上午10:39
(979 reads)
H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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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10/29
文章: 312
经验值: 525
标题:
中华民国公民知情权管窥:以国民政府庭审通缉犯陈独秀的若干历史事实为中心
(345 reads)
时间:
2004-11-05 周五, 上午11:04
作者:
HGC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成败之鉴·党国要人志·中共首脑 4 】 陈独秀特辑 1
陈独秀被捕是中华民国当年轰动一时的社会新闻,虽然其时陈独秀已因党内倾轧被开除出中共。各路媒体当时均作了广泛报道。不过,这并不是陈独秀的“独家待遇”。审判中共要犯,公众在当时可以旁听的次数并非凤毛麟角。
本辑收录并拟名《中华民国公民知情权管窥:以国民政府庭审通缉犯陈独秀的若干历史事实为中心(内含庭审问对)》的发布内容,即中共研究专家王健民发表于《传记文学》总第181号(1977年6月)原题为《陳獨秀的就逮、起訴與判刑》的一文。王文征引了不少原始文献内容,足资参考。发布底本根据《传记文学》杂志电子文本,未经逐字核对原文。
结合其他传世文献(特别是1949年后共产党人中蹲过北京政府与南京政府班房者写的回忆录),中华民国的“法治”程度、公民知情权与后之来者,孰优孰劣,是不言而喻的。
——————————————————————————
王健民
陳獨秀的就逮、起訴與判刑
四十五年前,中共第一任首領陳獨秀-尚有彭述之及同派的共產黨徒八人-之被破獲、審訊並判刑,那是轟動一時的大案子。本案經公開審訊,京、滬兩地報紙均經大幅刊載,所以六十歲左右的人幾乎耳熟能詳。只因事隔太久,漸已淡忘。筆者自己因頗注意搜集陳獨秀資料,乃自國民黨黨史會及國史館所設置的史料研究中心所藏報紙中尋覓當時獨秀被判刑的新聞,居然大有所獲,甚為欣然!這,無疑的是研究獨秀問題的重要參考資料。
本案的重要情節包括:破案的經過,檢察官的起訴,公開審訊的情況及訊供原詞,辯護律師的辯護狀,判決書,上訴及駁回等。我們所搜獲的資料,除檢察官的起訴書,陳獨秀等的上訴書及最高法院的駁回書未見刊載外,其餘尚稱完備。這就是說,基本的資料已經掌握了。
在上海租界破案
南京清黨後,陳獨秀為國民政府的通緝犯。民國二十一年(一九三二年)十月十五日,星期六,上海市公安局獲悉(健民按:據關係方面稱:係獨秀所領導的組織內部告密),獨秀及其黨徒們在公共租界活動,乃由公安局長文鴻恩,咨由公共租界第一特區法院掣發搜查票、拘票,派總巡捕房政治部探首,協同嘉興路捕房中西探員,於下午二時半,先往公共租界東有恆路春陽里二百十號屋內,拘獲粵人謝少珊(念三歲)、皖人王兆群(念八歲)、湘人張次南(卅四歲)、皖人濮一凡(念七歲)、及河北人王武(卅五歲)等五名。抄出各項文件一百零六件,俄文共產黨書籍三十四種,帶回嘉興路捕房羈押。而此五人中之張次南,其原名實為彭述之、謝少珊又名謝德培。
春陽里搜查後,即赴岳州路永吉里十一號搜查。時陳獨秀正在室內,該探等立予逮捕,並在其室內搜出中、日、俄三國文字之共產文件甚夥,連陳一併帶入捕房。陳為皖人,時年五十四歲。以多病,貌甚清癯,唇蓄微髭,髮已斑白,衣淡藍色嗶嘰長衫,戴淡黃色呢帽。被拘入捕房後,捕房詰悉其有病,當派探送往工部局醫院,旋經醫生診治,得明厥疾並不甚劇,認為尚可受鞫。尚有廣西人梁有光、皖人王曉春、溫州人王子平、何阿房、魯人王鑑堂等,則繼續至十六日在不同處所被捕獲,並搜獲各種文件及書刊。
十七日晨,捕房將陳獨秀等十一名押解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各種文件書籍,亦以汽車運送法院。旋由趙鉦鏜推事升座第一法庭,將各犯提案。捕房為使庭上易於明瞭起見,於各被告前胸綴一號碼。如陳獨秀被捕時為第六,遂作為第六被告,而綴一「六」字號碼。因陳獨秀患病,特准其就坐。當由捕房律師厲志山陳述破案經過,末乃謂現依照「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二條第二款及同法第六條起訴。查被告陳獨秀於民國十一年及十三年曾兩次在法租界因宣傳布爾希唯克主義被前法公廨(健民按:法租界法院)處罰,初罰金一百元,二次罰四百元。王兆群於十八年(一九二九年)因案曾被懲辦。王武前亦因共產案捕解警備司令部訊辦。
案移上海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代表到庭聲稱:本案被告中之陳獨秀,係政府通緝有案之要犯,無論捕對於此人起訴與否,務先准公安局提去歸案訊辦。蓋彼所犯各鉅案均在內地,而彼則避居租界,恃為護符。又謝少珊一名,亦請准提解局訊問後仍送回鈞院,並請求禁止旁聽。當由捕房律師聲明:對於謝少珊暫先解局訊問一點,並不反對。
趙鉦鏜推事遂即宣諭禁止旁聽,並飭將各被告概帶入特質室隔別研訊,至午猶未終結,遂諭將謝少珊一名先交公安局來員帶去。
午後一時,仍由趙推事開第一庭,繼續隔別研訊。首由捕房律師厲志山聲明:茲經查明各被告有一部分所犯案件,並不盡在租界,為便利偵查審訊起見,捕房聲請准予撤回控訴。所有被告,如市公安局要求移提,捕房並不反對。
公安局代表律師特再鄭重聲明:各被告多有經政府通緝者。今捕房既聲請撤回告訴,應請一併移送公安局歸案。趙推事隨將未訊各被告逐一研訊完畢,時正四時半鐘,遂暫退庭。至五時,由刑庭長郁華、推事趙鉦鏜、郭懷璞會同檢察官開會議庭,由捕房律師及公安局律師次第陳述經過情形後,檢察官隨起而論告。謂捕房既撤回控訴,應依協定交公安局提去。郁庭長即宣告裁決:陳獨秀等十一名一併交市公安局來員帶去歸案訊辦。
被告等聞裁決之下,紛紛起立抗辯。當以王曉春、濮一凡、梁有光三名發言最多。陳獨秀雖僅發寥寥數語,然可謂言簡意賅。至彼等所辯則皆為法律問題,表示不願此案解往公安局。經郁庭長諄諄諭以此種移送手續,係照協定辦理,縱使抗告,亦不能停止本裁決執行。乃各被告仍嘵嘵申辯,歷一小時之久。庭上以徒費時間及唇舌,終難期其領悟,故至鐘鳴六下,乃宣告退庭,而公安局來員遂將各被告連同抄獲文件書籍一併押登汽車,解往該局訊辦。
十八日下午二時,市公安局第三科會同督察處提案審問。當時關防甚密,禁止任何人旁聽。十七日,彭述之之弟彭道之,化名郭鏡豪,亦在公共租界捕獲,十八日亦移解至公安局。
解送南京
陳獨秀及其黨羽十一名,於十九日晚,由上海市公安局大批警探押登汽車,逕馳北火車站,乘十一時夜車解京交首都衛戍司令部審辦。閘北五區警署臨時派保安隊一排特別戒嚴,以防意外云。(以上錄自上海「時事新報」,以下錄自南京「中央日報」)。
陳、彭等押至南京後,不久即移至江寧地院羈押。十一月三日,江蘇高等法院派檢察官朱儁到京開庭偵查。陳獨秀、彭述之等聘「平章法律事務所」律師彭望鄴、吳三屏及章士釗為辯護律師。章在北京政府曾任教育及司法總長,且在辛亥革命前與獨秀同為光復會會員,共同從事革命工作。
據十一月五日報載:檢察官前派主任書記官孫增厚調案八大箱,尚僅及全案之半,檢察官偵察期限二至四個月完成。
據十二月十三日報載:陳之全案經檢察官朱儁攜返蘇州審閱。陳等在江寧地院看守所頗受優待。陳病已愈。昨日,上海陳之家屬尚匯與百元。陳、彭同一室,看法律書。
據二十二年三月六日報載:江蘇高院判定刑庭庭長胡善偁承審此案,胡及檢察官朱儁今日到京。
大抵在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至本年四月,正是檢察官偵查期間。迨偵查完畢,即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公開審訊
至四月十四日,陳獨秀、彭述之等,除王曉春無罪開釋外,餘十一人,於上午十時,由江蘇高院假江寧地院刑庭公開審訊。高院並請首都警察廳派武裝保安隊一排到江寧法院戒備。時大雨傾盆,但首都人士前往旁聽者達八、九十人。十時十五分,庭長胡善偁、推事二人、檢察官朱儁等升座。陳、彭等之辯護律師章士釗、吳之屏等五人亦到庭,即傳陳、彭等十人訊問。獨秀衣藍布長衫,布棉袍,審問時,態度安閒,顧盼自若,有時雋語風生,引起全堂鬨笑。至下午一時半退庭。
審訊經過如下:
檢察官提起公訴畢,胡庭長即傳陳獨秀,訊審年齡、籍貫、職業,據陳獨秀供:年五十五歲,安徽懷寧人,民五、六年,曾任北京大學教授計二、三年,民九、十年間到上海,十一、十二年間到廣東,任廣東教育廳長(健按:應為廣東省教育委員會委員長)約一年。以後回到上海,並無職業。一九二七年被舉為中國共產黨書記(健民按:獨秀自一九二一年至二七年任中共總書記),指導共黨活動。(民十六)國民黨在南京清共時,陳在武漢參加共黨工作,未有其他社會活動。(法官問)第三國際對你滿意不滿意?(陳答)有些地方滿意,有些地方不滿意。(問)書記是怎樣的職位?(答)就是總祕書長,也就是中共主席。(問)你是什麼時候被共產黨開除的?(答)大約是民國十七年或十八年。(健民按: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問)為什們被開除呢?(答)因意見不同。(問)意見不同在什麼地方呢?(答)這是黨內的事情,我不願多說。(問)你在國民黨做過事沒有?(答)沒有,在清共前,以及我被開除後,都沒有做過。(問)你被開除後,在上海做什麼事?(答)沒有做什麼事,也沒有看什麼書。(問)你是共產黨那一派?(答)托洛斯基派。(問)共產黨是不是分史達林和托洛斯基兩派?(答)是的。(問)托洛斯基派情形如何?(答)托洛斯基派在俄國人數不很多,托洛斯基是領袖,從前在土耳其,現在在那裏,因為沒有看報,不知道我在托洛斯基派中,擔任中央常委。(問)「火花」刊物內,有你的著作是不是?(答)有。(問)你同彭述之什麼時候認識的?(答)很早,大約是一九二二年或一九二三年,我們是在莫斯科認識的。(健民按:獨秀於一九二二年十一月至十二月,率中共代表團赴莫斯科參加國際共產四次大會。)(問)你到過日本沒有?(答)日本去過好多次,我曾在日本留學,法律、政治、文學都學過,沒有畢業,(問)你到莫斯科去做什麼?(答)去看一看,住了一個月就回來了。(問)托洛斯基派的總機關在那裡?(答)這是黨內的事,我不願多說,請就控訴範圍內的事問我。(問)第三國際對你們接濟不接濟?(答)第三國際是史達林派,與我們沒有關係。(問)你們一派人多不多?(答)我們的組織,全國都有,人數不多,力量也小。參加的人,工人較多,學生次之,農村方面,我們還沒有力量走進去。(問)你們黨裡大約有多少人?(答)大約幾百人,分散在上海、天津、香港等處。(問)他們加入,是不是因為信仰主義(答)那是當然的,不然他們不會來加入。(問)你們的經濟從那裏來的?(答)自己籌的。當教員的拿出一部份薪水,當工人的拿出一部份工資,多少不一。(問)「火花」同「校內生活」兩種刊物,都有你的著作,是不是?(答)有的。(問)你在租界是不是化名姓李?(答)那是當然的,否則早就被抓了。(問)彭述之是不是與你同一組織?(答)是的,他是常委,他與我同時被開除的。(問)你們共有幾個常委?(答)三個正式、兩個候補。(問)候補常委是誰?(答)蒲亦方、羅世凡。我現在要順便聲明一句;以前開偵查庭時,筆錄沒有讀過,今天檢察官提起公訴說,濮亦方、宋逢春是候補常委,這是很奇怪的。宋逢春不是常委,因為第一,宋逢春被捕時,才從牢裏出來,他在牢裏怎能當常委?並且任何黨裏常委,或是五人、或是七人,總是單數,如果他是常委,那就變成六個人了,這是斷乎沒有的。再,我們的候補常委蒲亦方是四川人,有三十多歲,面孔很黑,一點都不好看,今天看見的,卻是一個小孩子,面孔白白的,很漂亮,不是我們那個蒲一凡。(問)彭述之曾經供過,候補常委是蒲一凡、宋逢春。(答)他怎樣供,我不知道,但據我所知,都不是的。至此章士釗律師要求將偵察庭筆錄交陳一閱,陳亦要求提看文件。法官將「火花」及「校內生活」兩種刊物,共一包,交陳詳細審閱,約二十分鐘,陳承認係彼等之刊物。(問)你的主張是不是先要成立蘇維埃政府,然後才組織紅軍?(答)是的。紅軍是一種軍事組織,應以貧民農工為基礎。(問)照中國的現狀,你主張要不要紅軍呢?(答)紅軍不過是一個名稱,我主張要成立農民軍,中國現在不是不需要紅軍,而且照現狀組織紅軍,還不可能。(問)那什麼時候要紅軍呢?(答)有了政權,才要有紅軍,不然政權就不能維持。(問)你對暴動的意見如何呢?(答)革命政黨要取奪政權,當然要暴動,就是國民黨革命也是暴動。(問)蘇維埃三字是什麼意思?(答)沒有特別意思,就是會議的意思。(問)資本家要不要打倒呢?(答)那是當然的,(問)你主張要奪取政權嗎?(答)當然的,政黨不想奪取政權,還叫什麼政黨。(問)勞資妥協對不對?(答)勞資決無妥協的可能。(問)你主張組織無產階級政府,是不是?(答)是的。(問)有一種刊物叫做「斧」的,是你們的嗎?(答)是的,那是在華北發行的,誰主編,我不太清楚。「火花」是我主編的,「校內生活」是南方的刊物。(問)書記是不是最高的地位?(答)是的。(問)湘鄂贛赤匪與你們有關係嗎?(答)沒有。(問)你們去參加否?(答)現在沒有到暴動的時候。至此法官詳訊「火花」、「校內刊物」內各種重要文件,是否陳之手筆,陳均一一據實承認,其中主要者,有反對帝國主義,發展農工武裝爭鬪,反對國民黨,兩條路線上的爭鬪,目前的局勢及任務,為日本帝國主義者侵滿告民眾書,抗日康莊大道,第三次革命,實行八小時制,公開軍權,反對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國聯決議後之局勢,抗日救國告全黨同志書等。(問)托洛斯基派的目的何在?(答)最大的目的是世界革命,最終的目的是中國民族解放,反對軍事獨裁制度,奪取政權。(問)你們主張召集不記名選舉的國民會議,是不是?(答)是的,這個會議,我們有權就有我們召集,國民黨有權召集,我們也參加。(問)你們與贛鄂豫皖閩等地赤匪,因政見不合,不能合作是嗎?(答)是的。(問)你們的總機關在上海嗎?(答)是的,就在我的寓所,規模很小。(問)你們的刊物公開嗎?(答)我們當然是願意公開,什麼人都可以看,但是政府禁止,所以大家就看不到,現在法官總算有看的機會。(問)你們常常開會嗎?(答)常常開的。(問)你們被捕時,是不是在開會?(答)我在病中,不知道。我病了已兩個月,但以前開會我是參加的。(問)搜查時,搜到許多小條子,你知道嗎?(答)不知道。(問)被捕的十個人,你都認識嗎?(答)有的認識,有的不認識。(問)你認識那幾個?(答)黨內情形,我不能報告,我只能說政治意見。誰是共產黨,這是政府偵探的責任,我不能做政府偵探。至此法官問陳反對國民政府之理由,陳共述三點,結論謂:說我反對國民政府,我是承認的,但是說我危害民國,則不承認,(容辯論時詳陳理由。)時已十一時三十五分,法官以所訊已詳,命陳退庭,傳訊彭述之。
彭述之答問
(法官問)何時加入共產黨?(彭答)大約是一九二一年。(問)以前做什麼事?(答)在湖南中學讀書,畢業後在寶慶教高等小學,以後即加入共產黨。那時共黨未分派,我是CY(健民按:共產主義青年團),沒有做什麼工作。(問)何時與陳獨秀認識?一九二一年(健民按:應為一九二二年);在莫斯科。我在俄國東方大學讀書,四年畢業後,在該校任教,一九二四年返國,在上海編「新青年」、「嚮導」等刊物,並加入中央局。(問)你加入陳獨秀一派,是不是因為佩服他的文字?(答)沒有什麼佩服不佩服,我對解放中國的主張,與陳獨秀一樣。(問)你什麼時候被共產黨開除?為什麼原因?(答)與陳獨秀同時被開除,因為政見不同。(問)你是不是托洛斯基派?(答)其實不能稱為托洛斯基派,他不過是一個領袖而已。(問)你所謂政見不同,究竟在那裏?(答)這很難說,大概的說,我對蘇俄的態度,在歐洲和在中國無產階級運動制度等問題,意見不同。(問)共產黨的基礎是什麼?(答)工農,甚至小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常常動搖於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之間,靠他們革命,是不行的。(問)紅軍是不是需要的呢?(答)無產階級專政,必定要紅軍,但是組織紅軍,應該在無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後,在勝利之前,只能武裝農民,至於中國現在所以能產生這樣大的紅軍,完全是客觀條件上產生的,因為農村破產。(問)托洛斯基派在上海有多少人?(答)我們的組織是宣傳主義,尚不普遍,力量不大,人數也不多。(問)你們的經費是那裏來的?(答)自己掏腰包。(問)你是中委嗎?(答)是的。我同陳獨秀同時被選三個常委,是陳獨秀、張濟文(註:此是記音)同我。候補常委是蒲亦方、羅世凡。(至此彭又聲明偵查庭筆錄未宣讀,並證明濮一凡、宋逢春,並非後補中委,宋只是一個黨員,與陳獨秀所述者相同,並將蒲亦方、羅世凡二人姓名之書法,用筆寫下呈庭。)(問)第三國際對你們有無接濟?(答)沒有。(問)「火花」及「校內生活」兩種刊物,是你編的不是?(答)有我署名的,都是我做的。(問)你反對國民政府嗎?(答)當然反對,不然我也不會到這裏來,(至此彭述其反對之理由各點)(問)你們有沒有暴動?(答)沒有暴動,文字宣傳,當然是有的。(至此已十二時三十分,法官乃命其退庭,傳訊濮一凡。)(下略)
檢察官論告
四月二十日,本案在江寧地院刑庭舉行第三次審訊,關於檢察官之論告,如下:
陳獨秀─他供認民國九年加入共產黨,十一年任總祕書長(健民按:應為總書記)職。十六年清共,共黨失敗,因他工作無成績,致被開除總祕書長職。十八年因傾向托洛斯基派被開除黨籍。彭述之,王子平,何阿芳等傾向托派,亦均被開除,因此共同組織中國共產黨左派反對派。查被告之被開除,是被斯大林派開除,並非完全脫離共產黨。斯、托兩派不同的地方,是斯派說暴動時期已到、托派主張說還沒有到。在政策上,托派主張應以農工為基礎,斯派則連土匪盜賊都參加在內。在手段上,斯派主張國民黨分子亦可加入,托派主張國共應分開。凡此種種,都是內部問題,在法律觀點上,他們主張打倒國民黨政府和無產階級專政是一樣的。目的都是共產,都是危害民國。被告供說:他們現在勢力不大,只有幾百人,分子以工界為多,學界次之,農村尚無力量走進,與第三國際並無關係。這些在證據上看來,可以相信。又被告自認組織共黨,以前開會是去的,並任首席常委,所以被告負有兩個責任:(一)組織左派反對派,他是主腦,所以無論宣傳命令,他都要負責,被告個人之言論著述,當然亦要負責。(二)宣傳部份,他們有一個系統,向一個目標進行,著作很多,被告當然亦要負責。著作中重要者,以共黨名義及個人名義發表者,有:「政治決議案」、「目前的局勢與我們的任務」、「五卅七週紀念告民眾書」、「對時局宣言」、「組委通告」、「為日本帝國主義進攻上海告民眾書」、「為日本佔領松滬告全國民眾」、「滬東區委為日本在上海進行大屠殺告民眾書」、「北京特委最近工作計畫」、「中國將往何處去」、「此是抗日救國運動的康莊大路」、「國聯第二次決議後之局勢」、「為紀念五一告工友」等。以上之內容均利用外交攻擊國民政府,使國民政府威信墮地,不能領導群眾;應由其領導農工及無產階級等,以武裝暴動,組織農工軍,設立蘇維埃政權,推翻國民政府,由無產階級專政;並欲打倒資本家,沒收土地,分配貧農,破壞政治及經濟組織,故為危害民國,毫無疑義。綜納被告之主張,共有四階段:(一)組織團體、(二)宣傳、(三)武裝暴動、(四)無產階級專政。但是被告之行為,在第二階段中,至第三階段現在還辦不到。綜合所述,被告實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及第二條第二款。
彭述之犯罪情節,與陳獨秀同,他於民國十年在長沙加入共產黨後,因內部分裂,被開除。十八年與陳獨秀同組左派反對派,任常委,職權與陳相同。二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在謝少珊家開每週之常會,被捕。他自供承認組織左派反對派,在宣傳方面亦與陳獨秀負同一責任,故所引犯罪條文,亦與陳獨秀同。
陳獨秀等之辯護
檢察官提論告畢,時已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庭上即傳陳獨秀訊問,是否尚有抗辯。當然要抗辯。繼即陳述其理由,略謂:檢察官論告,謂我危害民國。我要推翻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卻不承認危害民國。因為推翻國民政府並非危害國家。例如滿清政府,曾自認朝廷即是國家,北洋政府,亦自認代表國家,但是孫中山、黃興等曾推倒滿清,推倒北洋政府。如謂推倒政府就是危害國家,那末國民黨豈非已叛國兩次?但是這句話,誰都不能承認,因為滿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根本不能算是國家。因此,在理論上,我們反對國民黨,反對國民政府,並不能即認為危害民國。其次,陳再述其反對國民黨與國民政府之理由:(一)人民不自由,(二)貪官污吏橫行,(三)政府不能徹底抗日,故不得不反對他。繼又述其主張,謂:主張無產階級專政,組織蘇維埃政府,並不危害民國,因以蘇俄為事業之證明,蘇俄政府殊為強固,即美國、德國亦不如之。國人對蘇維埃三字,現視為洪水猛獸,此與同治、光緒年間視鐵路為洪水猛獸者情形相同。我們現在宣傳組織蘇維埃政府,或者許多人反對。且亦不為法律所贊同,但不能因不贊同,即說是叛國。故法庭如對人民之政治思想加以武斷,即非人民之法庭,而成為宗教之法庭。所以檢察官之控告,根本不能成立,應請庭上宣判無罪云云。
陳獨秀抗辯後,其辯護律師章士釗,即起立辯護,從言論及行為方面說明陳並未叛國,並謂陳對於三民主義亦非積不相容,請求庭上宣告陳無罪,詞長五千餘字,自一時至一時五十分始畢。
章、彭、吳三律師為陳獨秀辯護畢,時已下午二時十五分,庭長宣告退庭,改下午繼續開庭辯論。下午四時正,繼續開庭。旁聽席較上午益形擁擠。書記官宣布開庭後,即依次傳各被告,准其抗辯,並由律師代為辯護。
分別判刑
陳獨秀、彭述之等危害民國一案,審訊完結。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半,江蘇高院假江寧地院刑庭宣判。審判長胡善偁、推事林哲民、張秉慈、書記官沈育仁、及檢察官朱儁等升堂。首由書記官宣告本日宣判陳獨秀等危害民國一案。法官即命提陳獨秀、彭述之、王子平、何阿芳、王武、濮一凡、王兆寧、郭競豪、梁有光、王鑑堂等十人到庭。胡庭長宣讀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陳獨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十五年。王子平、何阿芳,幫助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各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七年。王武、濮一凡、王兆群,以危害民國為目的,組織團體,各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七年。郭競豪,以危害民國為目的,組織團體,處有期徒刑兩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均准以二日抵折徒刑一日。案內關於犯罪之件及違禁書籍均沒收。梁有光、王鑑堂無罪。
胡庭長並諭知各被告:如不服判決,准於判決書送達十日內上訴。即時宣告退庭。陳等還押。
陳、彭兩人,同居一室。記者趨訪時,兩人適由法庭退歸看守所,在室吸烟,並閱讀報紙。短衣科頭,態度安閒。室中置兩榻、一桌、一書架,架上桌上滿列社會科學書籍,有若大學生之宿舍。陳、彭見記者至,二人皆起立微笑相迎,如接待友朋之到來,使人不相信彼等為獄中人。記者叩以對宣判後之感想若何?陳答:「法院所判,正如余等所料,故無何驚異之處。」言後,在彼黝黑之面部現黯澹之微笑。彭答:「余等被判為觸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及第二條第二款,但余等始終不能從余等過去行為上尋出任何叛國之嚴重事實。行使統治權之團體決不能認為即國家」云云。記者問:「兩君是否準備上訴?」陳答:「俟判決書正式送達後,在可能範圍內,自當上訴,至是否請托原有諸律師辯護,則現在尚未思及」云。
判決書原文
(關於陳獨秀、彭述之部份。載民國二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南京「中央日報」。「理由」部份正楷小標題是健民加的。)
事實
緣陳獨秀於民國九年即西曆一九二○年,受第三國際委任,在中國創立共產黨,彭述之則於民國十年即西曆一九二一年,加入該黨,同由第三國際派為中國共產黨中央常務委員,陳獨秀兼任書記,共同執行第三國際指示策略,領導黨員,在中國內地活動。嗣因共黨首領列寧死亡,內部分為斯大林(即幹部派)及托洛斯基兩派。黨權歸斯大林掌握,托洛斯基被放逐於君士坦丁堡。陳獨秀、彭述之均與斯大林派政見不合,傾向托洛斯基。至民國十六年,遂同被開除職務,十八年復同被開除黨籍。於是糾集同志,在上海組織中國共產黨左派反對派(以下簡稱中共反對派)。其所採用之策略,以聯合工人貧農無產階級為建設基礎,並反對斯大林派在中國現況之下,利用土匪潰兵,領導鄉村農民為武裝暴動。惟其黨員人數不多,經濟外援缺乏,故活動範圍祇及於上海、天津、香港等處。且祇能參加工會及學生運動,至鄉村農會尚無力發展。當中最要工作,係藉文字以為宣傳,如「校內生活」、「火花」、「無產者」、「熱潮」諸種,皆為黨內刊物,多由陳獨秀、彭述之主編,而以中共反對派名義發行。其餘藉抗日名義而散布之反動傳單,種類尤夥,大都以推翻建設中華民國之國民黨、國民政府,而組織蘇維埃政府,由無產階級專政,為其最終目標。王武、王子平、何阿芳三人,亦皆在共產黨中資格甚深,因反對斯大林派被開除黨籍者,與濮一凡、王兆群,同為組織中共反對派之主要份子。王武、濮一凡,並推舉為中央候補執行委員,王子平、何阿芳、則擔任抄寫印刷工作,以幫助宣傳。王兆群每星期參加會議,郭競豪則於民國十八年加入,擔任組委工作及學生運動。至民國二十一年十月間,上海市公安局據人密報,租界東有恆路春陽里第二百十號樓上,設有共黨偽中央機關,當即派密督察員長張清泰、科員陸文虎,會同捕房西探長戈而特等,於同月十五日按址前往查拿,適同屬中共反對派黨員之該屋主謝少珊,與濮一凡、彭述之,王武、王兆群五人等,正在開星期常會,當場一併逮捕,抄出大批反動文件。並在濮一凡所住之聖母院路高福里三百二十二號樓上,亦搜出反動文件。旋又探悉岳州路永興里十一號為陳獨秀住所,前往捕獲,並在其住所兩次搜出反動文件甚多。嗣後根據謝少珊口述各點,先後捕獲王子平、何阿芳及嫌疑人梁有光、王鑑堂四名。當王子平、何阿芳被捕時,正在唐山路業廣里三三五號寓所印刷「校內生活」及「火花」兩種刊物。郭競豪因至王子平家探訪,為守屋警察拘獲。當由探警將上列人犯證物,一併解由公共租界巡捕房,轉送法院。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陳獨秀、述之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六條嫌疑,王子平、彭何阿方同犯第六條,及幫助犯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嫌疑,王武、濮一凡、王兆群、郭競豪、梁有光、王鑑堂犯同法第六條嫌疑,提起公訴。
理由
本案經審理結果,依各種證據分別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之理由,分別說明如次:(一)關於陳獨秀、彭述之部份,被告陳獨秀自民國九年,即在中國創立共產黨,彭述之則於民國十年,附和參加,同受第三國際委任為中國共產黨中央常務委員,陳獨秀並任書記。至民國十六年,同被第三國際開除職務,十八年復同被開除黨籍。於是糾集同志組織中共反對派。以上事實,不獨該被告等迭次歷歷供明,即就搜獲文件,如「獨秀、述之告全黨同志書」、「獨秀、述之致中央信」,其中敘述經過情形綦詳,且攻擊斯大林派不遺餘力。是被告等與第三國際確已脫離關係,固堪認定。惟脫離後,復組織中共反對派,是否以危害民國為目的?其危害之程度如何?在刑事法上負何種責任?此就被告等自白情詞,與搜獲之文件,互證參觀,以為論斷之根據。
出版刊物攻擊政府
本院審閱搜獲各件時、除僅屬違禁,而於案情無關之書籍不計外,其中被告等主編,以中共反對派名義發行之刊物,多至一百餘種類,如:「火花」、「校內生活」、「熱潮」諸小冊子,又如:「中國將往何處去?」、「國內團結一致對外之意義」、「因國聯第二次決議後的局勢」、「為日本帝國主義進攻上海告民眾」、「為日本佔領淞滬告全國民眾」、「為紀念五一告工友」、「組委通知」種種傳單,核其內容,大都攻擊國民黨政府為資產階級所組織,為帝國主義者所利用,鼓吹工人貧農起而為階級奮爭,並目「三民主義」為反動主義,又謂應堅決的撕碎軍政、訓政的建國大綱。且乘日本之侵略,妄詆政府不抵抗,藉反日救國名義,欲將建設中華民國之國民黨、國民政府推翻。其反動文字之尤顯著者,如以中共反對派中央常委名義,所發表之「政治決議案」,內稱:「我們的任務:(一)須組織及參加各地工人農民城市貧民的義勇軍運動,堅決的舉起反日反國民黨的旗幟,並要在正式軍隊中作分化運動,使之脫離國民黨的支配,而成立反日、反國民黨的義勇軍。(二)用全力推動城市工人自衛的以至進攻的鬪爭,使罷工運動廣泛起來,便應組織工人蘇維埃;如果當地已有義勇軍,或我們能夠影響的軍隊,更進而建立蘇維埃。(三)在奪取土地、反帝國主義、反國民黨的旗幟之下,發展廣大的農民武裝鬪爭,擴大農民蘇維埃。(四)在已有農民蘇維埃的省份,城市蘇維埃或義勇軍一經成立,即匯合蘇維埃的紅軍佔領城市」等語。(下略)(見「校內生活」第四期。)核與陳獨秀、彭述之在本院供稱:「我們中共反對黨與斯大林派政見是不相同,在最終目的當然是要推翻國民黨、國民政府,建設蘇維埃無產階級專政」等語相符。
企圖變更國體設立蘇維埃
中華民國為民主國家,其權寄於全民,故凡屬中華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見約法第六條)。而在蘇維埃國家,則主權僅寄於工農階級,除此特殊階級以外之人,皆無參政權,是兩種制度,顯然為兩種國體。且中華民國係以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而建設,國民黨則在建設程序中於訓政時期以內,指導人民為革命建設之進行。故三民主義實為中華民國之建設基礎,國民黨、國民政府均為從事於建設之領導機關。該被告等所組織之中共反對黨,既以打倒三民主義,實行共產主義為唯一要旨,以顛覆國民黨、國民政府,而組織蘇維埃,由無產階級專政為最終目標,是不獨圖謀變更全民政治之中華民國國體,並將中華民國之建設,從根本上推翻,其危害民國及叛國毫無疑義。
反對斯達林派亂搞紅軍
該被告等在本院偵察及審判中,雖又據迭次供稱:「我們中共反對派的團體統共祇有數百人,分在天津、上海、香港數處,因力量很小,尚不能有軍事組織,所以還沒有紅軍。我們主張紅軍應該由純粹工農組織的,不該夾雜土匪在內,而且要蘇維埃成立以後,纔需要紅軍。江西、湖北各省共黨,我們與他們政見不同,所以沒有合作的可能」云云。本院復檢閱搜獲文件,如中共反對派發行之「無產者」刊物,其第二期由陳獨秀主編之「關於所謂紅軍問題」內稱:「全世界幾十國的共產黨,一向都遵守昂格斯的遺訓,不敢採用利用遊民無產階級(指土匪與潰兵)的政策。現在中國工人運動的叛徒李立三、向忠發、周恩來等(皆第三國際斯大林派),正在利用此等無產階級為衛軍、為支柱,簡直把他當作無產階級革命運動的主要力,企圖擴大憑藉在遊民無產階級基礎之上所謂紅軍,來領導農民做游擊戰爭。除被統治階級擊潰,或收買或自己內鬬潰散,或逐步和農村資產階級妥協,變成他們的白軍外,不能有別的前途。」又如「火花」第一卷第四期,彭述之所著之「斯大林主義者對滿洲事件的估計,與反日運動的危機」內稱:「斯大林派信賴的只有紅軍,以為有了紅軍便可以包打天下,湘鄂贛的農民武裝鬪爭,是一個事實,但忽視了城市的工人運動,而將其一切幻想寄托在此等武裝農民身上,這正是他們幾年來陷於無出路的主要原因」各等語。以此可見被告既反對斯大林派在中國現況之下,採用紅軍策略,及利用土匪潰兵領導鄉村農民,武裝暴動,則被告等與湘鄂贛各省武裝暴動之共匪自無聯絡關係,因之謂中共反對派尚未發生暴動之事實,固亦可從而證明。
構成危害民國之罪
惟前所列舉之各小冊子及種種傳單,皆為該中共反對派用以宣傳之文字,該項文字已陸續發行,其宣傳之宗旨及目標無一非危害民國及叛國,均於前段詳為述明。則該被告等縱未達於實施擾亂之程度,然亦不僅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組織團體,並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力。按諸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二條第二款之立法精神,除構成同法第二條之罪外,更應構成該條款之罪。
至於被告之抗辯意旨,謂實行共產主義於民國有利而無害,圖謀推翻國民黨、國民政府,不得謂之叛國云云。按此種主張,完全與中華民國現行法律相違背(理由見前)。況被告等圖謀顛覆國民政府,以後復組織蘇維埃,由無產階級專政,尤為吾國數千年來國體所不容,自無採納餘地,更何足為解免罪責之理由。惟念該被告等均為刻苦深思之學者,其犯罪原因,蓋由於研究社會主義誤入歧途,而對於己身並無權利思想,且反對斯大林派利用土匪潰兵領導鄉村農民為武裝暴動,時時加以抨擊,即從證據上觀察該反對派亦尚無實施暴動之準備。審按情節,尚可矜諒,自應量予減科,以昭平允。(有關其餘諸被告部份,略。)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訴駁回
陳獨秀八人之上訴,據南京「中央日報」民國二十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張第三版刊載,業經最高法院駁回,通知書已送達看守所,並附江蘇高等檢察官答辯書。時間似為七月二日。此八人判決即告確定。王鑑堂、梁有光二人無罪釋放。王子平、何阿芳二人放棄上訴。中央黨部以王子平一人有應以黨紀辦理,特轉咨蘇高法院,向看守所提去,其餘七人刻仍在押。惟獨秀等之上訴書及最高法院駁回之通知書均未見報,而江蘇高院原來檢察官代原告為不服陳等上訴,則經報紙擇要發表,要旨如下:
本案被告陳獨秀、彭述之,組織中國共產黨左派反對派團體,及以鼓吹工人貧農起為階級鬪爭,組織蘇維埃,推翻國民黨、國民政府,由無產階級專政等文字,作叛國之宣傳,業經被告自認不諱,並有抄獲一切證據,其危害民國,事實極為明白。原判按照「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十四條,擬處罪刑,並無不合。核閱上訴理由書,謂英、美、法諸國,對於共產黨行動未認為危害國家,何以中國獨異云云。殊不知一國有一國之政制,未可強為比擬。中華民國既有「危害民國治罪法」之制定,被告觸犯該法,應依法治罪。上訴意旨,牽到他國之政制,圖卸罪責,其理由自不成立。又上訴理由謂國民政府並非國家,推翻政府不能認為危害民國云云。查三民主義為中華民國之建設基礎,國民黨、國民政府又均為從事於中華民國建設之領導機關,關於此點之釋明,原判已言之綦詳。被告等所組織之中共反對派,既以打倒三民主義,顛覆國民黨、國民政府為目的,即為危害中華民國,事理至為明顯。被告又以其叛國宣傳,尤為明晰,上訴意旨強為曲解,殊難認為有理由。希請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江蘇高等法院檢察官朱儁。(對其他諸人答辯書,略。)
[以上全文完]
作者:
HGC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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