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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答芦笛:转贴违规贴(包括给出违规贴连接),转贴者负全责,接受坛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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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答芦笛:转贴违规贴(包括给出违规贴连接),转贴者负全责,接受坛规的处理
所跟贴
尊重斑竹决定,保留自己意见,谢谢答复!
--
芦笛
- (0 Byte) 2004-7-08 周四, 上午5:47
(153 reads)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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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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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经验值: 519161
标题:
对了,没有成文的法不能算法
(190 reads)
时间:
2004-7-08 周四, 上午6:08
作者:
芦笛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只能算习惯法,不符合现代法治特点,是所谓“以人立法,以例断
案”的封建传统判案方式。又,在我提出这个问题以前,记忆里从
来没有人(无论是斑竹还是网友)提出应该把隔离令写出坛规的要求
或建议,所以恐怕不能说是董事会办事脱拉的结果。而且,按理说
董事会才是最后决定机构,并不只是被动接受既成事实,在事后为
主席或斑竹的个人立法作背书。
说具体些,我的意见是:
一、隔离令可以保留,但必须慎重使用,基本上采用“民不举官不
究”的原则。(你说的众议院才适合这一原则并不是事实,过去你作
驴鸣镇镇长的约法三章就是遵循这一原则的,而且既没封过名,也
没下过隔离令,但该坛仍然是理性气氛是网站最浓厚的一个地方)。
二、因此,下隔离令,必须至少有一方提出请求,但这还不够,被控
方必须有三次必删帖的犯规行为才能下达此令。
三、隔离期限不宜太长,应该在三周之内。
四、在隔离期限满前,如果双方均要求解除隔离令,斑竹有义务尊重
网友意愿解除之。
五、隔离令和删帖一样,可应当事人要求由网上法庭复议,如果陪审
团判决撤销,斑竹必须执行法庭决议。
我觉得这事该先由网友充分讨论,因为这毕竟是涉及所有网友的事情,
然后再由董事会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投票决定。如果开会,我的意
见就是上述各条。
对你所阐述的转贴的处理我也颇有保留。当初老芦被永久封名,网友
转我的帖来此坛也不算犯规,虽然07删帖封名搞了一阵子,后来见青
山遮不住也就拉倒了。现在还不是封名,只是隔离,我觉得这种处理
似乎苛刻了一些。
当然,在新法出台前,作为网友,我绝对尊重你的一切决定,决不有
意犯规。
作者:
芦笛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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