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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民主是法律发展成熟的必然途径.法律即是稳定的又是发展的无时不在变动的,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它完全取决于社会认知水平的发展.
联合国宪章和中国法律所处的地位有某种相似.首先,中共是没有平衡对象的一个社会力量,它可以不尊重任何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随意结实法律;同样,在国际社会上,美国是唯一的霸权(苏联存在的时候还好一点),基本上没有平衡它的国家(也许以后欧盟强大后会好一些),所以它也处于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解释法律的能力.其次,中国是个第三世界国家,人口素质差异从城市到乡村很大,一条法律很难适应所有的情况;与此相同,国际社会间国家彼此也是参差不齐,同样的法律各有各的价值取向,各有各的理解,一国一票的联合国式的民主实在也很难达成一个共识.
当然,联合国宪章和中国法律的差别也很大,那就是中国法律文本本身就是一堆文字垃圾,而联合国的要好很多.别忘了,联合国本身就是二战后苏美两霸或两个国际集团争斗同时又企图避免因缺乏信息交流而产生的冲突的产物.
民主和法律对社会来说,之所以缺一不可,除了法律的价值取向本身就是社会性的外,这稳定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它们彼此是相辅相成的.这点上,自然科学的LAWS和社会的LAWS的发展过程是一样的,没有自由的学术交流,就没有科学LAWS本身的发现,丰富和发展,因为它们毕竟是属于认知领域的东西,而人类的认知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
借题目乱侃,和你们的口水官司无关,我对那个没兴趣,特此声明.
作者: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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