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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丁子霖行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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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子霖行使监护权   
消极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5
文章: 9097

经验值: 14803


文章标题: 丁子霖行使监护权 (518 reads)      时间: 2004-5-23 周日, 下午2:27

作者:消极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一,丁子霖对她儿子的死是否应负一定的责任?
丁尽到了她作为母亲的监护责任,正如你在2中描绘的那样。她儿子的死亡是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使用暴力过当造成的。
第二,丁子霖把她儿子锁在厕所里达数小时之久是否有虐待和非法拘禁之嫌?
虐待是肯定不存在的,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民不举官不究。丁的行为是行使监护职责,非法拘禁根本就扯不上。高院对非法拘禁只有一条司法解释涉及到的是违规讨债。在中国也没有出现过家长将17岁的孩子关在厕所中被按此条刑法起诉的。
随便,你自己在好好看看虐待罪吧。搞清什麽叫长期在说话
后面两条是基于道听途说,没有必要讨论。


作者:消极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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