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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历史罪人抑改革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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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历史罪人抑改革先驱?
老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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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36
经验值: 2453
标题:
商鞅,历史罪人抑改革先驱?
(453 reads)
时间:
2002-2-07 周四, 下午11:23
作者:
老金在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商鞅,历史罪人抑改革先驱?
作者:老金在线
即使已经死去、朽为枯骨的罪人,也必须审判。人类的自由与文明任何时期也不容践踏,践踏者,必须付出被审判的代价。
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是社会政治、经济的综合反映,早期的中华法系影响着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余毒抵文革期间仍在顽强流布,那些从负面影响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历史罪人岂能免于公诉!为今日计,为子孙计,他们就必须得到审判。
我已经纠缠过商鞅了,今天想换一个角度——从法律的角度——继续纠缠。在影响中国两千余年法制观念的古代人物中,商鞅,的确是一个重要角色,或者说,一个有着严重的反人道罪行的嫌疑人。
我不能理解,通行的各种教科书,以及准教科书,至今仍把商鞅打扮成“改革者的先驱”、“代表进步力量的人物”给予极不适当的吹捧。从功利角度而言,商鞅的“变法”措施壮大了秦国,为当时中国的统一,做出了政治上的准备。但这并不能成为褒扬历史人物的尺度或依据,如果他并没有同时也在人性的需要和人类的精神理想方面有所建树的话;更何况,他还斫丧着人性的需要、人类的精神理想呢!假如以法西斯统治为手段,以牺牲人民的自由、强迫人民沦为工具为代价去换取所谓的“强大国家”,这样的国家,它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即使国民真诚而又狂热地拥护这样的“强大国家”(第三帝国国民曾经流着激动的泪水欢呼自己的元首,伊拉克国民曾经“百分之百”投票选举自己的领袖,亚洲……),它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以两千年为一个历史单元,考察商鞅推行的法制活动,就不难判定,商鞅,正是反人道的历史罪人;所谓“商君法”也正是浸透先民血泪、反人道的极权主义法典——如果它有资格被称为“法典”的话。
按照商鞅的主观愿望,他是希望在秦国建立一个法制严明的法治社会的,我们在《商君书》以及一些史书记录中不难发现他的这一愿望。这一点也似乎特别具有现代意义,一个两千多年前的中国人居然有那么“超前”的国家法治管理观念!这不能不令一班时时以祖宗为荣的民族主义者引为自豪。可惜商鞅禁不住分析,他所做的那一点“法制化”努力,不仅与现代精神毫不沾边,而且背道而驰。
“临事议制”、“告奸法”,“刑用于将过”以及“连坐法”就是商鞅推行的法令法规中,至为丑陋的东西。
商鞅从卫国到魏国又到秦国,历尽人世的坎坷与辛酸,他那一颗迫切需要建功立业的雄心得到了秦孝公嬴渠梁的赏识,他的才能在秦国得到了充分施展的机会,应该说,商鞅在展示自己的聪明才智时是不遗余力的。我也倾向于认为,他应该是他那个时代就个人能力而言最为“杰出”的人物,这可以从他在秦国推行变法十九年所展示的政治力度、以及对秦王朝(乃至于后来两千余年的帝国王朝)所发挥的巨大政治影响来判断。我毫不怀疑,商鞅代表着公元前四世纪中国人的最高智慧与能力。
商鞅确实建立了自己的法统体系。但在事实上这个法统体系恰恰背离了法律的根本原则——公正。
他有一套所谓“不赦不宥”的理论,他创造的术语叫做“壹刑”——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刑损;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这就是说无论什么人,只要触犯法律,就决不饶恕。结合他法统体系的“均布”(略可译为:公平执法)说法,这似乎与古希腊伯利克里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似。但是后来发生的一件事让我们看出了商鞅法统的欺骗性。有一次,太子触犯了他一手制定的法令法规,商鞅对此的司法解释是:“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商鞅集立法、司法于一身,如此执法,就是“临事议制”,也就是说执法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利害关系,根据形势的需要、上司的需要,随机量刑执法,或是从重从快,或是法外开恩(嫌疑人往往心领神会地得到一句警戒:“下不为例”,拉倒)。具体的判决在案子发生后、脱离法律条文且又打着法律条文的幌子去临时议定,这正是最丑陋、最黑暗、最野蛮的司法程序`。
这不是一件小事情。
“临事议制”作为一种不成文法,在中国流传了至少三千年,也祸害了中国三千年。
“临事议制”的秘密在于“临事制刑,不预设法”;更深奥的秘密在于“制定法律,超越法律”。这种侮辱人格、智慧与尊严的司法准则,成为封建法制史乃至整个封建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历史、中国文化最深刻的悲剧在于:权力阴影始终笼罩着中华法系,最高统治者的个人言论,一直超越着法律形态并左右着法律形态。
整个中国一部法制史,就是一部人治史。人治史的最突出特征就是“以言代法”,历代君王或执政,他们的言论始终高踞于法律之上,殷商时代的“誓”、“诰”,周王朝的“命”,秦朝的“制”、“诏”,汉以后的“敕”等等,都是统治者“金口玉牙”,随机颁布的临时法令,或者说,具有法律性质的“语录”。
法制管理是国家管理中至为严肃的一个主要环节,假如法律可以一如商鞅那样信口雌黄、胡说八道,法律到头来也便等同儿戏,没有什么人会认真、严肃地对待法律,种种司法黑暗便不可避免,而民主与法制的进步也便遥遥无期。
商鞅用法严酷,一向主张使用重刑。他曾经“临渭论囚”,以至于“渭水尽赤”——在渭水岸边集中囚犯,由这位灵魂毫无归依的屠伯“临事议制”,来决定这批囚犯究竟是死去还是活着。看来大批囚犯是被屠杀了,他们的血染红了滔滔的渭水。
有一种可能是,“商君法”诸条令再多再细,也无力囊括“罪行”种类。这就需要实行类推制度。商鞅“临渭论囚”,无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以援引,便随意独断,法自我出,用类推法来为囚犯们定罪,显然,这位屠伯是从重从快处理了那批囚犯。
类推制度在中国由来已久,中国的法律典籍称之为“比附援引”,在更早的典籍《尚书·吕刑》中称之为“上下比罪”,从法学实践角度看,类推是必要的,从《秦律》到《清律》,历代刑律中几乎都有关于类推的规定,但由于中国法律的根本性质是人治,是临事议制,是以言代法,所以,类推的公正合理几乎是不可能的。从根本上看,“比附援引”也好,“上下比罪”也好,都是属于罪行擅断主义,与草菅人命没有什么两样。
《商君书·赏刑》有一种听上去似乎有理的逻辑(我倾向于认为,该逻辑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传统文化之一):
“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
商鞅的逻辑是,用重刑的目的是为了不再用刑。那么,为了今后的不再用刑,今天的这批囚犯,就必须使用重刑。囚犯们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在这样的法制文化背景下,希望屠伯商鞅这样的执法者能够量刑适度,依法定刑,是滑稽的;渭水岸边的“犯罪嫌疑人”,不过是商鞅实现国家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他们早已命中注定生还无望了。
人是目的,不是手段——认同这一观念将有希望豁免专制、皇权、暴政、法西斯及种种不人道行径。
这也是一块试金石。
一种主义、一个运动、一部法规、一套管理模式(政治的、经济的等等),如果事实上出卖或践踏了人的权利,以牺牲自由与文明为代价,它就是非人道的、不可信的,无论他的来头有多大、有多少“群众基础”、舆论如何为之吹捧。
康德有云:一个人对待人类(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都应把人当作目的,而决不要仅仅当作手段。
把它视为一道“绝对命令”,令我心悦诚服。我看够了“奏折派”哲学家对康德的所谓“批判”。他们给康德煞有介事地扣上一顶“唯心主义伦理学”之类的帽子,以为自己已经“得道”,我只觉得他们忙碌得可笑。
中国历史、中国文化最深刻的悲剧还在于:权利当局打着实现最终目的的旗号,将人视为工具或手段——那最终目的或许辉煌,却如海市蜃楼一般虚幻,永无实现的可能。
商鞅所谓“至于无刑”云云,作为他所鼓吹的最终目的,就是一面虚幻的旗子——它从来就没有实现过。
事实是:没有最终目的,最终目的并不存在;只有不断地实现或完善自由与文明的经常性的工作。打着“最终目的”的旗号,最有可能把人当作工具、手段而不是目的。临事议制的深层哲学背景,就是打着“最终目的”的旗号,把人当作了工具、手段,而不是目的。
商鞅创造的“告奸法”,是他的又一项罪恶。
他规定,秦民必须告发犯罪,“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与降敌同罚”。此外,商鞅还规定官吏与官吏之间也必须互相告发,“周官之人,知而讦其上者,自勉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
在商鞅的“告奸法”中并没有解释如何认定所告之“奸”事实属实,这就在各种面对面、背靠背的检举揭发中,为心怀叵测的恶人提供了诬告的可能性。
(从源头上考虑,“告奸法”必定与统治者的阴暗心理、统治的危机、无能和低效率有关。独夫民贼是惶惶不可终日的,他们无日不生活在风声鹤唳之中。不难猜想,“告奸法”是由统治者的恐惧产生的。)
中国这块土地确实诬告成风,它成了社会生活多灾多难的一部分。
我们以两千年为一个历史单元,考察商鞅的“告奸法”,就不难发现,它不但没有防止或消除与之相应的种种罪恶,反而鼓励了种种犯罪;在有些时候,它只是掩盖了罪恶,造成了法律保护下的社会恐怖,从根本上侵害了人民的自由权利,整个国家变成集中营。在这个集中营里,充满机巧、险诈和灾难陷阱,无辜者人人自危、有钱有势者贿赂公行。“告奸法” 败坏并毒害着中国人的人格、良知、理性以及清明健康的法制生活,令每一位试图在国家建设中有所作为的思想家裹足不前。中国的政治管理只能成为少数人直接管理的极权专制模式,“告奸法”与有力焉。
我注意到人类最早的一部法典《汉穆拉比法典》。
它完成于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之手。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共282条,内容涉及民法、刑法、合同法、经济法、诉讼法。《汉穆拉比法典》开创了人类法制管理的先河,奠定了人类文明与法制生活的第一块基石。
中国学者在评价《汉穆拉比法典》时,往往囿于近代以来所形成的传统偏见,信口雌黄。比如,他们说:“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法典也对高利贷剥削给了一些限制。”又说:“法典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奴隶主的统治秩序,第202条就规定,如有人打了居高位的人嘴巴,鞭六十。”论者以为这就体现了法典的“虚伪性”云云。
世界上不可能有一部绝对完备而又完美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也不例外。如果找毛病,我们也许可以在《汉穆拉比法典》中找到更不合理的条文,但不会如这类冬烘学者那样给予曲解。假如把统治阶级颁布的所有仁政都归结于“为了缓和社会矛盾”,那么历史就不该有伟大人格、不该有伟大人格的使命感、不该有伟大人格所追求的公正原则与种种社会文明与进步。用擅做奏折且又沾沾自喜的那一颗平庸、猥琐的心去测度伟大的灵魂,是学术事业(如果还配称做学术事业的话)至为丑陋的行为。至于“有人打了居高位的人嘴巴,鞭六十”,我们无须想象假如一位古代中国人“打了居高位的人嘴巴”,“鞭六十”是不是可以了事?一位现代中国人假如“打了居高位的人嘴巴”,恐怕也不是“鞭六十”的处罚可以了事。不信你就去打一位国务委员的嘴巴试试看。
问题不在这儿。《汉穆拉比法典》的立法意义在于:这是一部公开的成文法——有人“打了居高位的人嘴巴”,执法者只能给予“鞭六十”的刑事处罚,而不能按照“居高位的人”的意愿或执法者的意愿(这二者是极有可能串通一气的)去临时制定处罚标准,所谓“临事议制”,随心所欲地将“嫌疑人”鞭笞六十以上,或披枷戴锁投入监狱,或将人痛殴致残,或发配从军,或列入黑名单控制使用,或杀头腰斩,或凌迟处死,或灭人九族;或者鞭六十以下,或者无罪释放(“居高位的人”未必总是凶恶的;“居下位的人”所谓“黑白两吃”,盘根错节,形成恶势力,官府也奈何不得者,历朝历代并不鲜见。我欣赏古斯塔夫·荣格引用的一句瑞士格言:每一个富人后面都站着一个魔鬼,而穷人的后面则站着两个。穷人,或所谓“弱势群体”并不总是善良的)。
我欣赏《汉穆拉比法典》,不仅因为它体现出来的崇高的正义精神和伦理精神,不仅因为它是一部公开的成文法,还因为我在比较中发现,《汉穆拉比法典》不鼓励“告奸”。
《汉谟拉比法典》第一条即明确规定: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
第三条又规定:
“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
第五条又规定:
“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
这就是《汉穆拉比法典》。
阅读《汉穆拉比法典》,不禁对这位三千七百年前的巴比伦王肃然起敬。
“告奸法”这项实施思想控制、限制人身自由、从根本上败坏社会风气、毒化人民性格的法律条文。后来被历代中国统治者所沿用,成为帝国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成文或不成文法,影响了中国几千年。另一方面,《汉穆拉比法典》则传播到古希腊、罗马,它的公正原则和高尚精神作为一种精神资源,影响了欧洲几千年。我倾向于认为,东西方世界在两千多年前,在人类开始步入文明阶段时,就已经拉开了进步的距离。
能否公布成文法,是衡量一个法统体系是否进步的重要尺度。这一点没有什么问题。但所公布的成文法,其立法精神及具体内容是否公正,是否符合人道理念和人性要求,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
我现在没有证据确凿地认定商鞅曾经公布了成文法。据文献记载,说“商君法”妇人孺子皆能记诵。又据《商君书·定分》载,商鞅“为法,务使明白易知”,务使“万民知所避就”,据此,似乎应有成文法公布。但即使他确曾颁布了什么成文法,我认为那也是不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比如,在他规定的法令中,就有一条:“刑用于将过”。就是说,只有犯罪意图,但并没有实施犯罪(且假定那是一种犯罪),也是犯罪,也要处以刑法。
殷商时期有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原则,往往不被人所重视,该原则规定,只有“犯意”而无具体可以稽查的犯罪事实,不予审判受理,即所谓“有旨无简不听”,“旨”就是犯罪动机,“简”就是真实的犯罪事实,“听”在这里就是审判受理、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与殷商时期的司法审判原则比较,商鞅的“刑用于将过”是一个可耻的倒退。
200年后,汉武帝刘彻在“刑用于将过”基础上发明的“腹诽”罪,以及“四人帮”强化意识形态统治,灵魂深处闹革命,狠批私字一闪念,规定的种种思想犯罪等等,就和“刑用于将过”一脉相承。
“连坐法”是商鞅颁布的又一项罪恶规定。一人犯罪,其所属的“伍”“什”各户人员均同受惩处。另有所谓“叁夷法”也是在“连坐法”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更为野蛮的法律规定。“叁夷”就是夷灭三族——父族、母族、妻族,一人犯罪,三族连坐。站在文明社会的今日立场来看,这真是一个奇怪而又霸道的“法律”规定,以至于我们无法理解,人民是以一种什么样的奴性忍受了这种无理规定!
浏览“商君法”,扑面而来让人感到的就是这样一股霸气、一股蛮气、一股血腥气、一股独具中国传统特色的法统气。
中国也曾经有过成文法。
商鞅之前约200年,郑国的执政者子产就把的刑书铸在金属上,向国人公布出来。这是一件大事。因为在此之前,统治者还从来不曾向国人明白公布过国家统一执行的法令法规,统治者乐于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尚书·舜典》中有“象以典刑”的说法。据考,“象以典刑”的意思就是:在器物上刻写法律规定以及刑罚手段。假如这类记载是可靠的,似乎中国很早就有了公布成文法的事例。但《尚书·舜典》的记载似乎不足凭信)。不难想见,普通百姓援引法律条文维护自己利益,对于一向口含天宪的统治者来说是绝对难以接受的。法律、法令、法规,就是规则,而满脑子极权观念的统治者是不喜欢按规则办事的。就这个意义而言,子产是值得尊敬的。据史料记载,子产公布成文法,曾经得到了许多来自上层的反对,甚至国际间也出现了反对的声音,远在晋国的大夫叔向就专门写信给子产,表示谴责。有意味的是,就是这个晋国,23年后,也开始效法郑国,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出来。
铸了“刑书”、“刑鼎”向国人明白展示,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值得圈点的动人事例。这期间,也出现了一些跃动着现代司法精神的法制管理理论思想,比如《法经》、《管子》所论及的“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罚必当”,等等。应当说,这类思想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则,是中国法制思想弥足珍贵的精神资源。或者也可以说,它们与“刑书”“刑鼎”一起,具有了类似《汉穆拉比法典》成文法的性质。(必须指出,这类法制思想的进步性是有限的。譬如传为李悝所著的《法经》就有一项严重的反人道规定:议论国家法令罪。所定刑法极重,处死刑,抄没家产,妻子为奴。国家的法令是不准议论的!这正是钳制民口的高压兼愚民政策。)
中国古代,“礼”与“法”不分,“刑法”与“民法”不分,封建社会的法典,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有关田土、钱债、户籍、婚姻等法律规定或规范,统收在各朝律、例之中。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起草于1911年即宣统三年,称为《大清民律(草案)》,但还远不完善。抵1929-1930年间,中国陆续公布了《民法总则》各编,才算正式有了民法。但中国的法律著作却并不罕见。自汉代以后,史书中多有“刑法志”(或“刑罚志”)又有“十通”、“会典”、“会要”之类,再加上历代文人笔记、各类野史杂著,以及近代以来出土的文物,如《云梦秦简》、《敦煌文书》、《吐鲁番文书》等,后人据此钩稽,编为法制史资料汇编,往往颇具规模,如1934年孙绍祖撰成的《中国历代法家著述考》,收集历来法学著作572种,1957年大陆编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简介》,收集历来法学著作932部,1976年台湾纂成的《中国法制史书目》,收集历来法学著作2473部。这么多的“法学著作”,其中的法典类不在少数,成文法也不在少数,但由于中华法系“临事议制”的特点,历来为中国百姓所了解、通晓的法典,寥寥无几。法典,从来就不是中国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对于中国百姓而言,成文法往往行同虚设。
我们也看到,“刑书”、“刑鼎”颁布后,国人“争之以刑书”的法律自动普及的乐观局面。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一个叫邓析子的人。邓析子是名学的创始人,此人精通逻辑,郑国“刑书”颁布后,邓析子开始研究“刑书”,并以自己的博学和雄辩,帮助百姓援引“刑书”条文打官司,并且招收生徒,传授法律知识。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邓析子成了中国来自民间的第一个大律师。不仅如此,邓析子还专门著有《竹刑》一书,在民间自发地形成了研究政治和法律的学术空气。
不能把“刑书”、“刑鼎”的颁布视为统治者的恩赐,那是老牌贵族在动荡时代渐被新兴的“布衣卿相” 打破法权法统垄断的必然结果。毕竟已经开始“礼崩乐坏”了。种种迹象表明,周王朝中期的“国人”对于争取民权具有可喜可贺的自觉性,推翻周厉王的暴虐统治,实行“共和行政”就是一例(章太炎曾经具有激进的民主倾向,他于1900剪发,并作《解辫发》一文,文中不屑使用清廷纪年,就使用公元前八四一年“共和行政”为中国纪年,径曰著文当年为“共和二千七百四十一年” )。
这是中国文明史上从未有过的大好局面。
假如统治者能够具备梭伦、伯里克利那样的胸怀,能够将民权看得重于君权,能够天才地把握进步文明的趋势,因势利导;假如那个时代的人民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民主权利,能够团结为一支成熟的政治力量,并产生自己的民运领袖,中国的历史面貌和政治命运必将改观。
但是这一切都没有发生。
统治阶层内部对公布成文法斗争激烈,反对者试图继续或重新垄断法权法统。一些具有民运色彩的活动家如邓析子终被子产的继任者子然迫害致死。
这一场斗争没有持续多久,在商鞅这里划上了句号。商鞅没有继承中国法权体系中弥足珍贵的精神资源,却将极权专制的法权体系推向了时代的巅峰。
我这样提出问题,是想说,商鞅可以继承却断然摒弃了中国法制管理的优秀遗产,最终执着于他那暴戾的天性抛出了所谓“商君法”,影响了中国两千年;商鞅正是制定罪恶法规的始作俑者,正是民族的罪人。
丑陋的极权专制为丑陋的国家统治者赢来了丑陋的霸权、虚荣、尊严与必不可少的利益,但却无可避免地抑制、戕害,甚至埋葬了民众精英主动参与国家生活、建设国家生活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阻塞了这个民族寻求其它路径发展的种种可能性。这样的极权专制国家,由于长期压制民众,遮蔽着民众的政治智慧,所以当它面对未来、面对挑战、面对它从未接触的经验世界时,民众或民众精英是无法为走入穷途末路的国家机器提供成熟的政治行为或政治方案的,三元里抗英、小刀会、义和团灭洋、火烧望海楼,诸如此类,民众或民众精英们也只能如此了。但国家也因此走到崩溃的边缘,它果然也就崩溃了。极权专制最终要由国家与人民付出代价。历史就是如此冷酷无情——国家与人民容忍了极权专制,就要付出代价。
中国的法制中心,或法典系统,经由了夏(?)商时期的“神判”、“天罚”阶段,经商鞅,推向了“人治”阶段——始终没有进入“法治”阶段。这是中华法系的宿命,我们已经看到了。
“临事议制”、“告奸法”、“刑用于将过”以及“连坐法”是商鞅留给中国人的丑陋遗产。无论商鞅做成了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业”,我都将鄙弃这份的遗产。以两千年为一个历史单元来考察,商鞅的遗产给予中国人的伤害实在是过于深重了。
附论——
柏杨是我素所钦敬的华人写家。他的许多视点都是新颖、开明、富有启发并充满现代气息的。对现代华人而言,柏杨的说话与思考具有深刻的启蒙意义。一般来说,我欣赏柏杨的观点,并在许多场合捍卫他的观点。但我在读他的《中国人史纲》这部书时,感到与他有了分歧。
柏杨在这部书里失去了应有的洞察力与判断力,对传统文化过于偏袒,他那锋芒毕露的批判精神在指向历史纵深时,忽然变得鲁钝了。书中对商鞅的揄扬褒奖即是一例。
他称赞商鞅是一个“使历史改观”的“伟大的政治家”,说商鞅的“变法”“是人类智慧所能做的最惊心动魄的魔术,它能把一个侏儒变成一个巨人,把一个没落的民族变成一个蓬勃奋发的民族,把一个弱小的国家变成一个强大的国家。”说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次辉煌变法,只有大黄金时代才会有这种伟大成就”
他的这类言说也是我们经常能够听到的一种言说。
柏杨在此陷入平庸。
这类言说隐含着理解文明的某种谬误,重复着政治家的无耻谰言,视常见的谎言为真理。
我要说的是:“使历史改观”并不一定就是“伟大的政治家”,秦始皇、尼禄、袁世凯、希特勒、斯大林、波尔布特、“四人帮”、萨达姆、卡扎菲,都是曾经“使历史改观”的政治家,但是并不“伟大”。
“……把一个弱小的国家变成一个强大的国家”也并不总是值得尊敬的。二十世纪初期的日本、前期的德国、中期的苏联,都是从弱小变成强大的,但是那国家当局,他们的侵略扩张政策、法西斯式统治,仍然为识者所鄙弃。在有些时候,国家的强大是以牺牲人民的幸福与自由、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为代价的。“变成一个强大的国家”并不总是合理的。
商鞅变法,也并不“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次辉煌变法”,就变法所达到的文明深刻程度而言,商鞅远不及王安石(王安石的“新法”是中国古来历代改革运动中,最具现代意味的。“新法”试图将延续近两千年的财政税收制度商业化,这是比商鞅更为 “现代”的改革。王安石“新法”的失败,是中国改革者最深刻的悲剧)。
商鞅所处的时代,也并不就是“大黄金时代”。春秋战国时期,往往被一些人目为中国的黄金时代,至少也是学术自由的黄金时代。事实上,我们看到,春秋战国几百年间,中国的文人都在忙碌经营着自己各具特色的帝王术,帮忙或者帮闲,可有谁像他们同时代的异国圣贤那样提出过这样的命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认识你自己”、
“人是第一重要的,其它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
“执行心灵所应执行的任务”、
“人类的欲望比他的财产更须使他平均;这就必须用法律来订立有效的教育,除了教育,别无节制的方法” 、
“智慧就在于说出真理,并且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
“你们听讼……都要按公义判断”
……
春秋战国时代,与人类应能并果然达到的文明景观比较尚有太大距离,誉之为“大黄金时代”,适足以鼓励国人的骄妄,无益于国人的砥砺与进步。
所谓黄金时代,是与公正原则、法治管理、民主制度、独立人格、自由思想联系着的。
中国并没有什么“黄金时代”,更没有什么“大黄金时代”,春秋战国时期不是,两汉盛唐时期也不是。
柏杨是一个坚定的儒学批判者,而商鞅是一个法家代表人物。柏杨的努力是试图在儒家的对立面寻求精神资源,这样,法家人物往往就得到了他的青睐。我理解柏杨这一立场,但无法认同。
从总体上来说,儒家、法家(以及道家)半斤八两,在中国文明的流变进程中,它们缺乏对公正原则和终极价值的关怀与追求,缺乏对民主和人文精神的注意与热情,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沆瀣一气,抑制并戕害了汉民族合理发展的其它可能性。
在历史评价中,就人物所处的时代去评论人物,没有什么意思;所有的评价,必须与我们的当代生活有关。
现在已经可以看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网络化日益临近的时代,在必须重建政治生活和道德生活现代规则之际,法家观念与儒家观念(以及道家观念)同样,不但难有积极作为,甚至一直产生着负面影响,一切试图从儒家或法家(以及道家)传统中攫取或求索精神资源的努力,都应慎重。散发着馊败味道的儒家或法家(以及道家)传统,没有多少值得我们信任的精神资源可供“继承”——商鞅当然也不例外。]
作者信箱:
[email protected]
(发表于2001年第二期《北方文学》,本文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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