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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1203民主国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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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03民主国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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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1203民主国家定义 (611 reads)      时间: 2002-2-04 周一, 下午11:4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问题和解题钥匙 新西兰华侨吕柏林著









第二章 爱国纠纷探源和青天文化救国 〔本章目录〕







(三) 民主国家定义







其实,并非没人给国家下准确定义的人。给国家下准确定义的是近代西方人,第

一次引进西方民主国家概念的大概是中共第一任总书记陈独秀和他的律师章士

钊。时间是1932年。引进民主国家概念又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势下,即在国民党以

“危害民国罪”审判陈独秀的法庭上。



陈独秀是著名教授,中国最早的马列主义传播者,一本活的马列主义词典,章士

钊称为读书种子。但在中华民国法庭的被告席上,他既不敢运用马列主义国家学

说为自己辩护,也不敢以中华民国的法律为自己辩护。因为,那样辩护无疑都是

死路一条。



他在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时辩称:中国共产党反对的是国民党政府,不是中华民

国。国民党政府不是国家。“予未危害民国,危害民国者,当朝衮衮诸公也”。

“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以言土地,东三省之失于日本,岂

独秀之责?以言主权,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岂独秀签字者乎?以言人民,予主张

建立人民政府,岂残民以逞之徒?”(摘自《陈独秀与章士钊的辩护状》,作者

雷启汉)。



他的律师章士钊辩护道:“本律师曩在英伦,曾问道于当代法学家戴塞,据谓国

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人民、主权之总称也;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

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主权、人民者,叛国罪也;

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谬矣。今诚执途人而问之,反对政

府是否有罪,其人必曰若非疯狂即为白痴,以其违反民主之原则也。英伦为君主

立宪之国家,国王允许有王之反对党,我国为民主共和国,奈何不能容忍任何政

党存在耶!”(引文同上)。



这是一场影响全国的公开审理,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来自各地的旁听者。



这不是一场常规的法庭辩护,因为辩护人没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绳,而辩护人的

辩护准绳只能是中华民国法律。



这是一场特殊的法庭辩护,因为辩护人以西方的国家定义否定民国法律,而否定

民国法律的行为,在专政国度为大逆不道。



因而,这种特殊的辩护是不应该被专政权人容忍的。幸亏专政的中华民国并不怎

么专政,审判法官更显的相当开明:他们居然允许这种特殊的辩护理由在大庭广

众说出,并采纳为审判的理由:原本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死缓的陈独秀,一审的高

级法院只判其15年,二审的最高法院改判为八年,实刑四年十个月。



这场特殊的公开审理的意义,不单是陈独秀免予死罪,而是来自各地的旁听民众

接受了一堂生动的国家概念启蒙教育。



与其说蒋介石集团没有判处陈独秀死刑,是因为陈独秀在中共党内路线斗争失败

后,与中共分扬,欲与中共成犄角之势,不如说是西方民主国家学说救了中共领

袖陈独秀的命。因为他仍然坚持他的政治主张:“在陈独秀见章士钊的辩护词中

有‘现政府致力于讨共,而独秀已与中共分扬,予意已成犄角之势,乃欢迎之不

暇,焉用治罪乎’的话,与自己的政治主张不合,且有摇尾乞怜,卖身投靠之

嫌,当章氏发言毕,他立即声明:‘章律师的辩护词,只代表他的意见。我的政

治主张,要以我的辩护词为准’”(引文同上)。



与其说辩护有力,不如说辩护有术:章士钊套用民主法治国家的主权概念于没有

主权制度的假民主共和国家,配合陈独秀利用审判权人不懂一个主权词汇,两种

主权概念,将民主主权偷换成独立主权的手法,搞懵了审判权人(本文主权的立

论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吗?》)。



民主国家学说的定义告诉世人,国家由领土、人民、主权三者组成。其中,土地

只是生存居地,是被动的,非人性的,次要的;没有人民,就无人领土,土地就

失去存在的意义;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和主人,主权是国家的灵魂;没有主权,就

没有人民的地位、人民的权力。主权就是全民共同意志形成的法律制度及其运

用,它是来自全民又管治全民的国家权力。



从中共的“国家”的定义及其实践,也可发现组成专政或专制国家的要素也是三

项:土地、人民、政权。与民主国家的定义相比,人民不是专政或专制“国家”

的主体,更不是主人,而是被统治阶级,是奴隶;人民没有任何地位、人权和主

权,“国家”的主体是政权,而不是全民主权。



从中共的“国家”定义可见,爱国,只能热爱政权或领土,不爱政权或领土就是

不爱国,反对政权就是害国、卖国。



结合民主国家定义和犯罪学说可见,民主国家不存在危害国家的犯罪。因为,主

权是一套民主法治制度,它不可危害,只有当时公意的些微变更;任何人的任何

异议,均为法律所允许,不构成危害国家制度罪;人民成了国家主体,不可能自

我危害;领土是全民的生存基地和辖区,不可能不热爱。只有非民主法治国家存

在危害“国家”的罪行:或是危害人民的生命和利益,或是专制政权或专政政权

以莫须有的罪名刑罚为民争人权和主权的人士。



现代西方人正是从这个国家定义出发,珍惜每一个战士的生命,每一个战俘的遣

返,每一具阵亡尸骨的收回、保存和纪念。



中共正是从它的国家定义出发,视人命如草蚁,视领土为私有、践民意为泥巴:

对外有了对外耀武的百万将士牺牲于对抗联合国的朝鲜战争、抗美援越战争、围

魏救赵的“对越自卫反击战”的害国战争,而对遣返的战俘待以种种专政,放弃

日本的战争赔款,放弃对苏俄侵占领土的追返,直至承认尼布楚条约后的九个不

平等条约。对内,则是一次又一次的阶级斗争、群众专政、思想围剿、坦克镇

压,并在斗杀民众的同时愚化百姓。



虽然一审为公开审理,法庭内外人山人海,受教育者众,但国民党政府以“不得

为共党张目”为由,禁止报刊登载陈独秀与章士钊的辩护词,使得引进的国家定

义不能以此案广为宣传普及。国民党政府的行为恰好为后来执政的共产党消灭

“国家”中的“人民”张了目。否则,在这个“国家”概念普及国民近二十年的

基础上,要消灭“国家”中的人民就不那么容易了。(后来,这个“国家”的定

义进入了中华民国的词典和《辞海》)。



果然,在处处标榜人民当家作主的毛泽东集团,虽然一执政就把专政政权冒充国

家并美名为人民共和国,却立即将党的第一任总书记参与引进的民主国家定义的

国家和主权的主体──“人民”消灭的干干净净,并设定为专政的对象。



邓小平集团虽然取消阶级斗争为纲,推出“民主法制建设”把戏,但他们骨子里

的国家概念仍是党即天下,故在所有教科书和词典中仍然坚持阶级斗争和专政学

说,把国家看作他们专政的工具和暴力组织。只是他们懂得民主国家定义,不敢

公然地以刑法的手段危害“国家”概念,在法律上以政权冒充国家。故在《刑

法》中,没有把反对中共及其政府、制度的行为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是继

续沿用“反革命罪”。



江泽民集团则不一样,虽然只有念“稳定经”的本事,但却要对“国家”实行全

面专政。即修改刑法领域的“国家”定义。在邓小平死后一个月,江泽民集团修

改《刑法》,将反革命罪行大部份升格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就是说,邓小

平集团不敢假冒的事,江泽民集团公然隆重地推进他们垄断的法制领域,推向全

国人民,推向世界。



虽然危害国家罪与反革命罪的刑罚待遇无异,但社会待遇完全不同:历史经验早

已告诉人民,反革命罪犯多是爱国志士,危害国家罪犯与汪精卫之流难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荒谬在于,既以中共国家定义专政政权为国家,又以

民主国家名义包装专政政权;既滥用民主国家定义的主权和国家,又以虚无的主

权和国家规定危害主权罪和危害国家罪。而政治异见份子只是反对专政,根本没

有危害人民和领土的意思,而是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独立主权没有统治主

权,主权又是不可危害的民主法律制度。因此把政治犯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

既无法理依据又无事实依据的荒唐,是以莫须有罪刑莫须有的荒唐。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国家”定义和《刑法》的荒谬和悖论在于,按照其“国家”定义,在台

湾中华民国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定义的“国家”所有的主要组成特征。宣称台湾

是个国家,或宣称中华民国是个国家,决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定义。同

时,按照其《刑法》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可随时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对割

据台湾的“罪犯”和人民先予审判、再施刑罚,根本不存在谈判的问题。

附:《陈独秀与章士钊的辩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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