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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公平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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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关于公平报复 (832 reads)      时间: 2002-2-02 周六, 上午6:5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公平报复



马悲鸣(《北京之春》9502)





公民为什么肯出税金组成国家社会?



就是要养着国家以便保护公民的身家性命和私有财产的安全。



一旦安全受损,不管是杀人还是欠债,由国家司法当局出面负责公平报复和索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才甘心组成国家和加入到社会生活中来。否则,国家只知道敛钱和施暴整人,滥杀无辜和保护凶手逍遥法外;这种国家要之不如不要,这种社会留之不如去之。



两千二百多年前,刘邦入关尽废秦苛法时曾经“与民约,法三章”。这三章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就是中国早已有之的公平报复原则。



这个公平报复原则虽然明白清晰,但在一种情况下有悖论存在。刽子手处死死刑犯时也是在杀人。如果杀人者死的话,那么刽子手也是杀人者。他也应该被处死。如果那样谁还敢当刽子手。如果没人当刽子手,那么杀人犯就没法被处死。



后人看出这个法律的悖论所在,至少在宋朝时,把这个公平报复法律改为“杀非死罪一人者抵命”。刽子手杀的是犯了死罪的人,所以不用抵命。看官!请读清楚!《宋律》规定的是“杀非死罪一人者抵命”。除非杀了“斩立决”,即时下所说“死刑立即执行”的死罪犯以外,你就是杀了无期徒刑的犯人都是要抵命的。



中国目前的法律在无期徒刑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加了个“死刑缓期二年”。这是中共的现行新法,古今中外皆无,故宋律无杀此是否抵命的条款。但不管怎么说,无故杀人是要偿命的。



中国古代历朝都有对“私设公堂,逼死人命”者处以死刑的惩罚条律。因为尽管私设公堂逼死的人命有时可能是自杀的,但私设公堂确是致人死命的直接原因。特别是私设公堂具有僭越国家权力、蔑视公法的性质。故尽管被逼死的人命有时不是私设公堂者直接下手杀害的,但也足够判一个死刑有余了。



我们都清楚,自从中共建立根据地直到现在,战场上的拼杀不算,它搞的那么多肃反和政治运动直接杀死和私设公堂逼死了数以千万计并无死罪的人。从红军名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地、富、反、坏、右、资、黑。一个花甲过去了,有哪个“私设公堂,逼死人命”和“杀非死罪一人”者抵命了?!不但不抵命,而且这种人都拿人血染红了自己的政治面孔而飞黄腾达。



正常的学院教育本应该是废除政治课和开设公共法律课,以期让后来的精英们懂得守法。但是你让这些应该抵命的人同意大学开设公共法律课,讲“私设公堂,逼死人命”和“杀非死罪一人”者抵命,岂不是与虎谋皮?!你要了他的命他也不干。



正因为如此,至今的后起之秀仍然没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和“私设公堂,逼死人命”者处死刑的概念。中国和平发展的法制保障也就永远建立不起来。



公平报复的计算很简单。一个人被害了。如果能确认是某一个人所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由国家司法当局出面报复,将其处死,以抵偿被他杀害的那条人命。但在文化革命中很多人命是“革命群众组织”集体私设公堂谋害的,无法确认某一个具体致人死命者。在这种情况下,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平均分摊刑期。一条人命换算成一百年刑期。如果是两人参与其事的话,每人分摊五十年刑期;四人参与,每人分摊二十五年刑期;五人参与,则每人分摊二十年刑期;十人参与,每人分摊十年刑期;以此类推。就这么简单。



那些当年的凶手们如今推卸责任的主要办法就是声言:“那条人命不是我一个人亲手杀害的,所以我不应该承担致人死命的刑事责任。”这个说法不是完全讲不通。但参与迫害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用同样的理由逃避追究,以期“法不责众”。这样一来那名被害者只好算是白死了。



这太不公平!



所以在无法确认直接致人死命者的情况下,理应用平均分摊刑期的办法公平报复。只要你参与迫害他人,不管是否直接致人死命,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从提出整人的建议,到私设公堂,刑讯逼供;凡致人死命全过程中的任何一个参与者都有承担分内刑事处罚的责任。能分清责任轻重者,按其参与的迫害程度服刑。无法分清责任轻重者,按平均分摊的刑期服刑。



以上是有关公平报复的简单说明,这里尚未涉及到鲁迅说的:“血债要用同物来偿还,拖得越久,越要付出更多的利息。”



至于是否复利或者复利多少的问题可以研讨,但公平报复势不能免。不如此不足以确立法律的威信,不如此不足以消解被害者及其遗属冲天的怨气,不如此不足以警后世的效尤。没有公平报复,国家无信可言,积怨将越来越深,只能凭借着武力弹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愤怒反抗。



“仇恨入心要发芽”,这是共产党教导出来的。待到这积怨总暴发之日,局势将不堪设想!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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