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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原创]超速漫谈之五:超速告票实战要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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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原创]超速漫谈之五:超速告票实战要领(上)   
广东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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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原创]超速漫谈之五:超速告票实战要领(上) (689 reads)      时间: 2014-11-08 周六, 上午3:43

作者:广东农民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二次开庭,就是真枪实弹了。恰巧一位同事也吃了超速告票,我要他帮我模拟出庭,回报是我帮他的告票上诉提供所有的法庭文件。他十分高兴,于是两个人上班的时候就不务正业地排练了。

从法庭程序上看,从了解到驾驶员要上诉之后,检察官会安排上诉在后面进行。轮到上诉人员的时候,法庭的书记员会叫上诉人的名字。上诉人起立,验明正身。

书记员就念到:“某某女士/先生,在某案(出庭的案件编号)你被控于某罪,你如何回应?”

上诉人:“无罪”

于是法官就主持法庭进入主询问阶段。(Examination in chief)

这一段的主要避嫌是不能问诱导性问题。(leading question)检察官一般把警官宣出庭作证。把发生告票的细节一一向法庭展示。

这里要注意的,就是如果警官读出的证据是错误的(含有fatal error),辩方要立即提出,要求法官撤诉。FATAL ERROR这用中文来说,就是能够终止“立案”的所有因素。比如说,错误的时间,地点,人物,对超速车辆的错误描述,对offence的错误描述。简单说,凡是出现在告票上的错误,有很大机会是fatal error。对检方的证据,如果你不提出异议,就是认可。这个下面还要再次重复。

辩方就是自己了,一般不作证。打官司的难度,在于证据链的严密。还有就是法庭上不能做伪证。检察官是吃这碗饭的,在交叉询问(cross examination)的时候不难把辩方问倒。辩方如果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那比检方的所有证据都有力。

辩方在法庭上是“先天不足”的。尽管司法的原则是“无罪推定”,但是检方的证人(警官)由于职业原因,他出现在法庭上给法官的可信度远比辩方高。检方做证完毕之后,辩方要在交叉询问(cross examination)的时候,引导法官去看到检方证据链的漏洞,去raise the reasonable doubt。对法官的态度,就是礼貌上无比的尊重,法律知识上要当法官是白纸。就是说,你要认为法官的脑子是不灵光的。

警察念完告票,就是接着念他的笔记。他每天开N张告票,六个月之后他可能有数百张告票。法庭是允许警官用笔记的,唯一条件是不能删减或添加。这个适用于我,但是我必须要找到有关这一条的case law才行。(要不然无法理直气壮地劝说法官。)好笑的是,我找到这个case law的地方,是检察官的网上培训教程。

警官使用的雷达枪是超速告票的关键,警官必须在发出告票的前后各测试一次。(警官在执法当班的开始和结束的时候各测一次。)这两个时间(几时几分)必须写在他的笔录上。还有就是雷达枪的枪号。如果他的笔录上这些地方有涂改,辩方必须以上面同样的理由,要求法官停用警官的笔录。我的告票,警官一是写错了我的车子牌照,二是涂改了雷达枪的测试时间。通常来说,如果你被警察抓住的时候,现场超过一位警官,那么告票上雷达枪测试记录被涂改的几率就很大。几个警官合用一把枪,写告票的人和测枪的人是不可能同时来出庭的。仔细看警官笔录上的字迹就可以了。

未完待续。

作者:广东农民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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